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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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
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台政发〔2010〕34号)和《关于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二)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县户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发改(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收入;
(四)政府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本县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纳入住院统筹,3%用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企业单位参保。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个体劳动者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第七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0.25%的比例缴纳。
第八条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第九条职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以及新建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退休或死亡时,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根据市级统筹的管理要求划出
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用于支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出现统筹基金缺口后的调剂。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
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企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十八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每年的盈余部分建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平衡以后年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不足。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
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