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虹桥村村民张金妹
虹桥镇居委会基本情况表
户数 2058 1000 1565 986 1300 1599
备注 规划 2376 户
莲花路七、八综合楼 姚虹路 251 弄 13 号 吴中路 511 弄 井亭苑 3799 弄 28 号 虹梅路 3297 弄 97 号 101 室 虹梅路 3321 弄综合楼 红松东路 620 号 虹中路 480 弄 47 号 102 室 虹梅路 3200 弄 31 号 101 室 吴中路 910 号 虹中路 780 弄 10 号 103 室 吴中路 970 弄 虹梅路 2555 弄 3 号 101 室 吴中路 633 弄 88 号 金雨路 88 弄 宋园路 125 弄 伊梨路 32 弄 19 号 201 室 吴中路 405 弄 锦绣江南家园 31 号 101 室
地
址
电话 64655098 54770976 64469709 64465872 64467546 64050819 54777257 64654776 64063784 64061489 64019990 64017331 64060948 54220070 64495756 64871894 64656098 54771185 64467682
规划 2000 户 规划 1656 户 规划 1300 户 规划 1599 户
1629 2500 2100 1661 1571 1722 1270 1609 2307 1543 1493 1124
规划 1629 户 规划 2528 户 规划 2100 户 规划 1661 户 规划 1571 户 规划 1722 户 规划 1370 户 规划 1609 户 规划 2307 户 规划 1543 户 规划 2000 户 规划 1124 户
虹桥镇居委会基本情况表
发布日期:2009-09-24 字体( 大 中 小 )
孙宝妹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宝妹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审理法官】张璇田华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宝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孙宝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孙宝妹【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杰【代理律所】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宝妹【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行政职权。
浦东建交委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检索未查找到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浦建房拆许字(2001)第5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底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上诉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出于便民考虑向上诉人提供了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请示文件,已尽到检索及答复义务。
上诉人认为该申请表应当存在,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日期:2007-03-17 中国妇女报刘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已有6年的张女士坚决不认同这句话:“这是对出嫁女权利的排斥。
该我所得的,就应该给我。
”她一纸诉状将娘家村里一村民小组告进上海市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补发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组规:出嫁女不享受小组分配张女士是崇明县中兴镇居民,1993年,当地政府在张女士所在的生产小组占地建造居民小区,集体土地被上级征用后,该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将所得的土地征用费进行了分配,但张女士称,她自2001年起分文未得。
“我同本村2组其他村民一样,应该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
”张女士说。
2001年,她出嫁后仍将户籍、承包田保留在该村村民小组,户主为张女士的父亲。
据张女士透露,由于她丈夫的户籍不在涉案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此为借口,从2001年起停发她的土地补偿款。
2005年10月17日,张女士将村民小组告进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费5040.69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掀起了小小的波澜——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能不能成为被告?法院经过再三讨论,最终受理此案。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称,1993年,村民小组已制订队(组)规,明确“女儿结婚后,户口迁出本生产队,同时不享有村民小组的一切分配”。
所以,已经嫁出去的张女士不应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判决:小组村民就该享同等权益法院认为,张女士能否享受系争的费用,应看张女士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其是否仍在集体组织内承包土地。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女士结婚后户籍仍留在中兴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处,因此应认定张女士仍是这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张女士婚后未在丈夫所在的村委会取得承包地,因此与其本村民小组的其他居民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某村民小组给付张女士土地补偿费5000余元。
崇明县法院判决后,张女士发现她的权益继续遭到侵犯。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与艾尼瓦尔·阿米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与艾尼瓦尔·阿米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34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艾尼瓦尔·阿米力;阿牧古力·吾美尔;刘某;上海芦港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赵玉英;陈某1【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艾尼瓦尔·阿米力阿牧古力·吾美尔刘某上海芦港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赵玉英陈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赵玉英陈某1【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艾尼瓦尔·阿米力阿牧古力·吾美尔上海芦港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代理律师/律所】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艾则孜·依明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周青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艾则孜·依明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周青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剑波赵俊艾则孜·依明周青杨永胜【代理律所】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被告】艾尼瓦尔·阿米力;阿牧古力·吾美尔;上海芦港市政养护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赵玉英【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南汇新城镇政府就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赵妹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婷游炯杨立宏【代理律所】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妹芳【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浦府发[2015]6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决定(浦府发〔2015〕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了表彰在浦东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二次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经基层推荐、民主评选,区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军等597名同志“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授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等120个集体“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戒骄戒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充分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为浦东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中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中先行者再立新功。
希望全区广大职工群众和各行各业向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学习,进一步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以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为契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浦东发展实现新跨越而努力奋斗。
附件:1、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2、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集体名单2015年4月23日附件1:2010-2014年度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共597名,按姓氏笔画排序)区级机关(39名)于明王雷(女)王嘉王礌王国强王晓春毛小玉(女)叶宗雄付军(女)朱慧玲(女)刘超许宏祥李剑峰李洪彦(女)杨晔(女)杨玉琢邱伟邱怡华闵建芳(女)沙瑞生张华张序张晓鹏陆瑞勇陈璐(女)陈绎艺(女)邵晓红(女)周军顾林标徐浙波殷莺(女)凌金(女)谈正官黄燕(女)龚丽(女)龚梅初蒋红军楼国放潘璐(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名)王岳冯升浩刘峪兰(女)杨靖怡(女)谭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名)朱代忠刘占梅沈兴文张艰鲁胡娟(女)商务委员会(5名)刘静怡(女)李慧(女)邱志良范亚泉徐卡玛(女)教育局(17名)王海利叶亚芳(女)冯玉龙许晓东李洁(女)杨振峰吴国林沈晨曦(女)陈冰美(女)郁龙芳(女)罗丽惠(女)胡安华胡宏芳(女)钟岩唐月忠蒋倩(女)蔡忠铭公安局浦东分局(7名)马晓红(女)朱洪华沈红宇(女)张国荣胡军颜立进戴文辉民政局(2名)吴芳(女)宋佳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名)李季李晋宏施引龙奚凤(女)黄虹(女)建设和交通委员会(6名)朱立群(女)邬忠华孙杨保张玉林郑骞胡化龙农业委员会(3名)王冬翼庄新军(女)袁琪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8名)丁钰新王龙泉叶青张利豪张雪峰施根元黄强华曾昭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名)王秀会王茜茹(女)白建文(女)刘颖颜(女)杨培民张丽珊(女)苗嘉魁俞真旺秦建芬(女)钱忠心谢震宇杨小红(女)规划和土地管理局(2名)王顶明施兆良市场监督管理局(6名)王耀彦朱廷荣孙巍严祥波陆廷康徐敏(女)税务局(3名)陆敏超(女)竺晓云(女)徐敏(女)陆家嘴金融贸易区(14名)邓雅丽(女)冯晓莲(女)刘军妮(女)齐骏江敏彦(女)杨逸华(女)邱奕炯余雷张文杰(女)孟军赵春锋郭长旺程江生舒睿霖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17名)叶俊白周琦朱学用关鹏张元红金翼金志祥周鑫周友智赵思勇胡斌姜清波姚其胜高卫琴(女)黄剑黄骏(女)盛锋张江高科技园区(16名)王渊峰叶瑾(女)包天麒朱玮民朱晓明李洋李立夫吴军生(女)吴学美吴重庆汪涛张根宝陈芒陈玥怡(女)黄嘉黄伟峰南汇新城镇(11名)王珊珊(女)李文义杨连君杨国林陆颖青(女)邵海健林鹤(女)俞雳姚志忠顾燕萍(女)奚双凤(女)川沙新镇(17名)王海庆王惠忠张怡(女)张吉安张建光陈伟鑫胡慧(女)费屹立姚晓东耿贵成顾海良倪芳英(女)戚显才康天祥蒋华峰傅林昌廖双(女)祝桥镇(14名)卫海军朱幸福孙文强苏正维张洪方张振娟(女)郁林昌金玉峰(女)赵金芳(女)姚问苍(女)顾书明顾海卿顾新娣(女)曹德明陆家嘴街道(8名)王龙王剑锋石浩峰朱宝凤(女)张文霞(女)张海港郁彩红(女)魏家昕潍坊新村街道(10名)邓文静(女)刘玉斌李映辉(女)吴梅(女)吴继杰沈翠芳(女)施金秀(女)姜国华倪蔚贤蒋晓慧(女)塘桥街道(7名)丁昭琳(女)万添杰王珏方石梅(女)武劼钢黄英(女)蒋晓丽(女)洋泾街道(7名)刘玉萍(女)孙惠倩(女)闵志明欧阳君(女)金素菊(女)侯利芳(女)高电声花木街道(10名)***勇卢海静(女)沈跃华(女)张璐(女)陈丹(女)周网庆周国荣蒋喆蒋冬梅(女)戴萍(女)金杨新村街道(8名)王武杨文光吴晓玲(女)张惠(女)陈雅(女)赵焰(女)赵卫安葛玮明沪东新村街道(6名)刘来龙汤红霞(女)杨卫民官爱军姚春蕾(女)夏小。
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2006)浦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芸,女,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营业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
因本案于200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琪、黄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5)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芸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与丈夫黄永明发生争吵,黄永明持刀威胁王长芸,被告人王长芸用榔头敲黄永明头部,继而折断黄永明所持刀刃,随后又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对黄永明砍、刺,致黄永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长芸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陈尚进、杨威、许玮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伤势、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足印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长芸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长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长芸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2、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王长芸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永明的虐待和暴力摧残,此次犯罪系事出有因,且被害人的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王长芸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宣读了证人许玮的证言及有关验伤通知书,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陆苏宁、黄友明、褚玉妹、王昕到庭作证。
顾建刚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建刚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建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叶忠炜【当事人】顾建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叶忠炜【当事人-个人】顾建刚叶忠炜【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顾建刚;叶忠炜【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新场派出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新场派出所具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新场派出所于2019年4月9日作出浦公(新场)行罚决字〔2019〕1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叶忠炜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顾建刚的询问笔录、叶忠炜的询问笔录、范海燕的询问笔录、郑丐听的询问笔录、李辉林的询问笔录、叶忠炜的验伤单及顾建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新场派出所的工作情况、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公(新场)行罚决字〔2019〕1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新场派出所具有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
王海燕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王海燕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主题分类】其他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0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1831243425000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
正)18312434250200
【处罚日期】2021.08.20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浦东新区
【处罚对象】王海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6:34
案件名称王海燕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一案
处罚决定书编号2108270204自然人姓名王海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225************
处罚事由占用道路设摊经营
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1-08-2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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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脚线布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踢脚线布线装置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黄世民
申请号:CN01245953.4申请日:20010615
公开号:CN2491550Y
公开日:
20020515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踢脚线布线装置,包括:一固定在墙面上的踢脚线底座,底座上垂直设有多条栅栏,各栅栏间形成布线槽;一踢脚线面板,该踢脚线面板覆盖在踢脚线底座上且与踢脚线底座可脱卸地结合在一起;镶嵌在布线槽中的电线隔离套;其特点是:所述的踢脚线底座上垂直设有至少一能支撑踢脚线面板向内凹陷的支撑栏和一便于电线电缆进出于踢脚线底座的电线电缆进出宽槽;所述的踢脚线面板呈“匚”形状,它将踢脚线底座包覆在其中。
申请人:上海金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201203 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镇军民路1621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潘帼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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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平与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平与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3【案件字号】(2019)沪01民终12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平;上海轨道交通申松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晓平上海轨道交通申松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晓平【当事人-公司】上海轨道交通申松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朱银杰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朱银杰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沈玫辛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小勇朱银杰沈玫辛孙颖【代理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晓平【被告】上海轨道交通申松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晓平因在施工的非机动车道路上骑行时摔倒受伤而提起诉讼,要求施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并非健康权纠纷,应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地面施工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晓平因在施工的非机动车道路上骑行时摔倒受伤而提起诉讼,要求施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并非健康权纠纷,应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金永满、陈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永满、陈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19)苏08民终3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月娥岳玥朱佩【审理法官】朱月娥岳玥朱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永满;陈菊琴;江苏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明;黄川【当事人】金永满陈菊琴江苏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明黄川【当事人-个人】金永满陈菊琴张金明黄川【当事人-公司】江苏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花良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花良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花良勋刘伟葛明【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金永满;陈菊琴;江苏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明;黄川【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黄川涉嫌高利转贷立案侦查,侦查范围包含本案借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1962年上海市劳动模范名单
1962年上海市劳动模范名单
摘要:
1.1962 年上海市劳动模范名单的背景和意义
2.名单中的杰出劳动模范代表
3.对劳动模范的表彰和致敬
正文:
在1962 年,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调整和恢复的关键时期,广大劳动人民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表彰和激励这些优秀的劳动者,上海市评选出了一批劳动模范,并公布了一份光荣的名单。
这些劳动模范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岗位和行业,他们以自己的辛勤努力和汗水谱写了一曲曲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赞歌。
在这份名单中,有许多杰出的劳动模范代表,他们分别是:
1.张秉贵:他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凭借自己过硬的技术和敬业精神,多次完成重要建筑任务,为国家的建设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2.李素琴:她是一名纺织女工,勤奋好学,操作技术娴熟,多次创造和刷新生产纪录,成为纺织行业的佼佼者。
3.王启民:他是一名技术娴熟的电力工人,勇于创新,积极投身电力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的电力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这些劳动模范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着更多的人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对这些劳动模范的表彰和致敬,既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肯定和认可,也是对广大劳动者的鼓励和激励。
环保型中高密度聚乙烯防白蚁电缆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环保型中高密度聚乙烯防白蚁电缆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李志明,黄新民
申请号:CN02137250.0
申请日:20020928
公开号:CN1485365A
公开日:
20040331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电缆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特别涉及一种环保型中高密度聚乙烯防白蚁电缆护套料及其制备方法。
解决了已有的防白蚁配料有毒如采用尼龙价格又高的缺陷,技术方案是:环保型中密度聚乙烯防白蚁电缆护套料,包括高密度聚乙烯树脂、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树脂、流变剂,其特征是:配方中还包括防蚁母粒,以100份计,组份的重量配比是:高密度聚乙烯树脂40-50份,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树脂40-50份,防蚁母粒5-10份,流变剂1-3份。
防蚁母粒组份的重量配比是:性低密度聚乙烯树脂35-45份、碳黑13-18份、聚乙烯腊10-20份、环烷酸金属盐10-20份、碳酸钙5-10份、抗氧剂3-8份。
主要用于南方热带和湿热带地区对防白蚁有要求的电缆。
申请人:上海赛克力塑料厂
地址:201319 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创业路375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上海浦东良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张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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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秀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6号之一【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秀珍;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唐华【当事人】徐秀珍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唐华【当事人-个人】徐秀珍唐华【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元丰【代理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秀珍;唐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实质是向川沙新镇政府提出咨询。
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川沙新镇政府对上诉人所作的答复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故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但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进行审查,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了最接近上诉人申请的材料,已履行了便民告知的义务。
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践案例
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践案例在上海,有个超酷的地方叫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这里发生的事儿就像一场场有趣又实在的立法大冒险。
一、菜市场里的立法声音。
就说菜市场那档子事儿吧。
你知道菜市场可是个充满生活气息的地方,什么人都有。
有一次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立法的事儿,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人员就直接跑到菜市场去了。
他们找那些卖菜的大叔大妈,还有买菜的大爷老奶奶聊天。
卖菜的李大叔一听是关于食品安全立法的,那话匣子就打开了。
“你们得规定那些农药残留可不能超标啊,我们自己种的菜都小心着呢,可有些进货的菜就不好说了。
”买菜的张奶奶也附和着:“对呀,对呀,那些添加剂多的食品可不能让卖啊,我们这些老骨头可经不起折腾。
”这就是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厉害之处,直接把立法的触角伸到了最基层,听到了最实在的声音。
二、社区里的智慧汇聚。
在社区里也有不少精彩故事。
有个关于社区养宠物的立法调研。
社区里养狗的、养猫的居民可多了。
联系点的工作人员就在社区搞了个小座谈会。
养狗的小王说:“我觉得立法得规定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牵绳,有些狗突然跑出来吓人一跳,要是咬到人就更不得了了。
”而养猫的小李也提出:“宠物粪便的清理也得在立法里强调啊,有时候走在路上不小心就踩到‘地雷’,真的很恶心。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这些来自社区居民的意见就像一颗颗智慧的小珠子,被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起来,然后变成立法建议向上反映。
三、企业中的平衡之道。
虹桥地区还有不少企业呢。
在关于劳动法规的立法征求意见时,联系点深入企业。
企业老板和员工的想法可就有点不同了。
企业老板老张说:“我理解员工需要休息,但是企业的生产任务也很重要啊,法规得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不能让企业太难做。
”员工小赵则说:“我们的加班时间得合理规定,有时候连续加班身体真的吃不消,还得有相应的加班费保障。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中间就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协调作用,把两边的意见都整理好,让立法既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又能让企业健康发展。
潘金星与潘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金星与潘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管勤莺【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管勤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金星;潘金妹【当事人】潘金星潘金妹【当事人-个人】潘金星潘金妹【当事人-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海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海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海洋【代理律所】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金星【被告】潘金妹【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钱款应是潘洪庆交给潘金妹用于共同生活的钱款,潘金星认为该款是父母对其的赠与,没有依据。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钱款应是潘洪庆交给潘金妹用于共同生活的钱款,潘金星认为该款是父母对其的赠与,没有依据。
而依《共管协议》,该款应在潘金妹处,按潘洪庆、张祝英的陈述,该款已给潘金妹,故潘金妹主张潘金星返还该款,可予支持。
综上所述,潘金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潘金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59:23潘金星与潘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0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建霞(系潘金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琳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琳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琳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琳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联网信息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张祥森与胡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祥森与胡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绍奇叶振军胡桂霞【审理法官】金绍奇叶振军胡桂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祥森;胡桥【当事人】张祥森胡桥【当事人-个人】张祥森胡桥【代理律师/律所】崔帅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王紫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郭俊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帅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王紫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郭俊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帅帅王紫白郭俊【代理律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祥森;胡桥【本院观点】张祥森经胡桥介绍购买A公司理财产品,后该理财项目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祥森未获兑付本金共计19万元,胡桥于本案诉讼前累计支付张祥森10万元。
双方在2017年1月11日之前曾有借贷及还款行为,但在胡桥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后,张祥森未还借款已经双方合意转化为胡桥应向张祥森履行部分债务的金额,且双方未再作出新的借贷约定,胡桥上述主张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胡桥于2017年9月16日表示:“我一年给你还五万,我保证做到,明年的明年给你啊……”“我先还本金,利息最后算”;于2019年5月5日表示:“争取了半天,这次给完你,之后不让给了”“现在是我媳妇这过不去啊,因为我现在手里基本没有余钱,我媳妇让我去找旭日要”。
二审中,张祥森述称,其至今未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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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虹桥村村民张金妹,今年62岁
我家居住的有证房产于14年6月24日被非法强拆。
这天中午,在离我家300米左右远的地方,开发商用挖掘机在拆我们仅有的一条进出的路,我叫他们不要拆掉,我老公相继过来劝说,现场没有一个警察和城管执法。
突然有4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非法绑架我一个40多年的共产党员和我的丈夫40多年的在职人民警察,把我们身上的手机和物品全部抢走,把我们反绑手、押上车上,被非法拘禁在浦东保健路35号内,二天二夜,失去人身自由。
没有吃一口饭和水,后来我老公身体极度虚脱,到医院抢救,抢去的物品至今未全部归还,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法律在哪里呀!这帮人难道比公安部门的权力还大吗?
我多方要求,把室内清单给我,把录像给我,到现在还石沉大海,还有没有法律、公道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