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2014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省级文明单位的考核评价,应按照本标准,结合本地、本系统和单位实际科学进行,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重考察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标准:(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推荐,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企业。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党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
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个好”的领导班子。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整理说明
4
2
20
2
48
16
64
8
136
28
164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A类是指系统2011年省级文明单位和 2012年新申报(晋级)各级、各类文明 单位候选单位。 B类是指系统预报复查的 市级各类文明单位。
A类单位作为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动态 管理重点对象,由国资委党委全程指导、 培养、监督和检查;B类单位按照“谁推 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企业(单位)党 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机结合 本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日 常管理,国资委党委按照不低于系统文明 单位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
该活动与国资委党委年初提出的“创城·国企志愿者在行动” 一并开展。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广泛开展“岗位学雷锋、争做好 员工”活动。公交、交运、联通、移动、邮政、供电和烟草专卖等 窗口单位要结合行业系统要求认真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系统A类文明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集中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活 动开展情况填入《市国资委系统2012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情况 反馈表》予以反馈。
11-12月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整理要点说明
《山东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共列有: 一级指标:6大项 二级指标:17项 三级指标:47小项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1、基础工作: 创建工作档案要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的一级指标分设6 卷,原则上每1卷装1个档案盒(若有个别档案较多,也可在该卷 增加1盒)。档案准备要坚持全而精的原则,“全”是指每个三级 指标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尽可能使用原件),带*号的 三级指标可以不准备档案,若有成型的档案,也可以提供。“精 ”是指不要罗列重复、无用、琐碎及其他与指标无关的材料,要 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全面完整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2007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范文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范文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自查报告120__年,烟台市福山区地方税务局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税实际,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有力推动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经深入自查,现将我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建机制为切实加强地税部门三个文明建设,区局党组高度重视,从区局到每个基层单位都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为不断健全创建工作机制,我局坚持将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政工作有机衔接,先后修订完善了《三会一课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同时,在全局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对文明创建负总责,亲自抓,坚持定期召开调度会,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税收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落实考核,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管好一级,并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平时随时检查,定期重点抽查,年终全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严格追究责任,较好地保证了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营造人文环境,提高整体素质(一)深化思想教育,着力提高干部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的带动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科学等为重点,定期确定学习内容,通过集中讨论、观看视频课件等方式深入开展集体学习,按照班子分工经常性深入分局、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提高领导能力。
同时,围绕造就廉洁勤政、文明高效的干部队伍,以五个好、五带头为标准,深入开展了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突出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先后组织了党风廉政教育、四德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为精神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文明单位复查的自查报告
文明单位复查的自查报告文明单位复查的自查报告时间一溜烟儿的走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也存在着问题,是时候仔细地写一份自查报告了。
那么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文明单位复查的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文明单位复查的自查报告1XX年我公司创文工作在县、镇文明办的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和巩固县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取得明显实效。
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强化文明建设,增强职业道德。
把搞好工程建设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贯穿于整个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将提高工程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极其重要的位置,围绕创文明单位的工作,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
在具体工作中能自觉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情做到科学民主决策,政务公开;密切联系群众,始终坚持着以争创“文明单位”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强劲动力。
把各项工作紧密的与创建和保持文明单位结合在一起,并使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了落实。
(一)积极创建学习型科室、项目部。
我们坚持了政治业务学习,做到学习内容有计划、学习时间有保证、由办公室考勤,采取讨论、看影片等方式系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等理论知识。
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提高了全体工程项目管理干部职工的理论、业务水平。
(二)为活跃基层气氛,增强基层干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展示项目施工管理队伍新形象,我公司在积极配合县级、镇级部署基础上,组织了“迎国庆,保安全”、“公民道德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
积极征订《精神文明报》,全面完成了XX—XX年度党报党刊征订任务。
认真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卫生大扫除制度,定期到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文明施工评比活动,保证了施工现场卫生清洁,环境优美。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2024年度实施计划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2024年度实施计划尊敬的领导:根据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指导文件,我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实施计划,以推动全省文明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
具体计划如下:一、工作目标1. 落实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全省文明单位创建目标的实现;2. 促进全省文明行业和文明社区建设,提高全省文明单位的整体水平;3. 加强文明单位的宣传推广,树立文明单位的良好形象;4. 激励文明单位的先进典型,推动全省文明单位的优胜劣汰。
二、工作重点1. 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和责任;(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
2. 完善评估机制(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的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2)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现场评估,深入了解单位的实际情况;(3)及时反馈评估结果,指导单位改进工作。
3. 推动文明行业建设(1)加强对全省文明行业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行业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2)组织开展文明行业的创建评估活动,提升行业单位的文明水平;(3)宣传先进文明行业单位的典型经验,鼓励其他单位向其学习。
4. 加强文明社区建设(1)加强对全省文明社区的组织和引导,促进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创建;(2)组织开展文明社区的创建评估活动,提高社区的整体文明水平;(3)加强社区的文明宣传和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养。
5. 宣传推广文明单位(1)加大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省公众的参与度和认知度;(2)组织举办文明单位的宣传活动和展览,展示先进单位的典型事迹;(3)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文明单位宣传推广活动。
6. 育才培训文明单位(1)加强文明单位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明素养和工作能力;(2)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的培训活动,提高单位的整体文明水平;(3)鼓励单位成立文明文化促进会,开展各类文明活动。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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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2007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 (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继承和发扬齐鲁儿女忠厚正直、豁达淳朴、崇礼尚义、勇敢坚韧、勤劳智慧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山东精神。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
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平安山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
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乡(镇)或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级文明单位,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
中央、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系统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新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
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