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守则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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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制度。
第四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五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
第六条超市应当定期开展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标识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超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制定、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超市领导应当督促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做好标识管理工作,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合规运营。
第三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超市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超市应当制定散装食品标识的规范,包括标识内容、标识形式、标识位置等。
第十三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和清晰。
第十四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进行备案,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标识牌,告知消费者散装食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价格标签,告知消费者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的标识。
第四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超市整改。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抽查,发现不合规的标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消费者也应当做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超市或监督部门。
第五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超市如发现有员工故意篡改散装食品标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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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品贮存和销售环节中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贮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
3.标签标注内容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并避免食用过期产品;- 配料表:列明产品中的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营养成分表:标注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储存条件和方式:标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方式,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食品安全标识: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等。
4.标签标注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准确、真实、明确;- 经销商和零售商要认真检查进货产品的标签标注是否完整、正确,并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标签标注的内容不被涂改、修改;- 消费者有权要求阅读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经销商和零售商要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标签标注信息,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对于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应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5.处罚措施对于散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行政警告;- 罚款;- 暂停生产或销售散装食品的资格;- 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以上是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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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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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4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d0700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1.png)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贮存和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贮存和销售环节,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贸易企业、食品流通企业等。
二、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1. 标签应放置于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易于消费者识别和查看。
2. 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文字和图标,确保信息准确传达。
3.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含有添加剂等必要信息。
4. 如果食品中含有过敏原,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5.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标签标注的具体要求1. 食品名称(1) 标签上应使用食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名称。
(2) 如果食品是经过加工的混合食品,应明确标注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2. 产地(1)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生产地,如果是进口食品,应标注原产地和进口商的名称。
(2) 对于跨区域流通的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各个生产环节的产地。
3. 生产日期(1)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
(2) 生产日期的标注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 保质期(1)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保质期。
(2) 保质期的标注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 含有添加剂(1) 如果食品中含有添加剂,并且这些添加剂是国家允许使用的,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2)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添加剂的名称、用途和含量。
6. 过敏原(1) 如果食品中含有过敏原,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2) 过敏原的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7. 其他必要信息(1)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净含量、储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四、标签标注的管理要求1.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标签标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2. 食品贸易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标签标注的检查制度,对散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和检验。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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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散装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生产日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者年、月表示;(三)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以年、月、日或者月、日表示;(四)净含量: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以克、千克、升、毫升为单位;(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址等;(六)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标准:标注食品的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八)营养成分: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九)注意事项:标注食品的注意事项,包括食用方法、储存条件、食用禁忌等;(十)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散装食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二)标识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标识标注位置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四)标识内容与食品实物相符;(五)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符合本规定要求。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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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超市(商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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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为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食品流通经营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
列入管理范围的散装食品包括:豆制品、熟肉制品、糕点、干果、蜜饯、糖果、酱腌菜、凉拌小菜、杂粮、粮食、干菜、茶叶、水产冻品及现场制售食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
不包括新鲜果蔬、鲜冻畜禽产品、鲜活水产品等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二、标签要求
(一)非现场制售散装食品标签要求
1.非现场制售散装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其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非现场制售散装食品须同时随货附带标签(合格证)。
随货附带的标签(合格证)要求:
(1)随货附带的标签(合格证)信息必须与商品本身包装上
1。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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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散装食品指在包装上不贴标签、不标注生产、贮存和销售信息的食品。
第四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食品贮存和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章标签标注内容第六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使用通用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张、误导等不实名称。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三)生产者和负责单位:应标明食品的生产者和负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进行投诉或咨询。
(四)食品成分:应标注食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于过敏原成分有相关要求的食品,应强调说明。
(五)营养成分:对于需要标明营养成分的食品,应标注食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六)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标明食品的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证消费者正确食用。
第七条食品贮存和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销售的散装食品准备好相应的标签标注模板,确保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标签标注制作和使用第八条标签标注应当采用易清洗、易粘贴、不易剥落的材质,以保证标签标注的持久性。
第九条标签标注的字体应清晰可辨,符合规定的标准尺寸,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晰地看到标签上的信息。
第十条食品贮存和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标签标注的质量,不得出现擦写、模糊、掉落等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贮存和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标签标注信息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食品贮存和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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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
制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了超市销经营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后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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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超市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着位臵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商场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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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市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臵设臵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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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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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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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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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散装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散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三)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五)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编号;(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贮存条件;(八)食用方法;(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使用规范的中文。
如有外文对照,应确保中文标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采用易识别、易保存的材质,其字体、字号、颜色、图案等应明显、清晰,便于消费者辨认。
第八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与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牢固粘贴或者印刷,不易脱落、褪色。
第三章散装食品标签的编制和审查第九条生产者应在生产散装食品前,编制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标签内容,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条生产者应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签管理制度,加强对标签编制、审查、印刷、粘贴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确保散装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篡改、隐瞒、夸大标签内容。
第四章散装食品标签的标注和贮存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标签,并按照标签上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在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设置标签,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十四条销售者应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标签,确保其完整、清晰,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散装食品。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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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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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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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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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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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了超市销经营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后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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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超市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着位臵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商场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 (二)超市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臵设臵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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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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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 (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