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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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我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我们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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