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中期考核分流,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考核时间每年2-3月全校统一安排对二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二、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办法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对本人前三学期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自我评价,写出个人书面总结材料,交指导教师审查。
然后分两步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第一步,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主持,如召开被考核年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和政治辅导员联席会议,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个人总结,对该年级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逐个进行全面考核,报各硕士点,硕士点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提出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分类的初步名单。
第二步,对初评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作进一步的具体考核。
1.评为“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考核硕士研究生前三学期学习和表现是否达到下列条件:①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方面达到川大研[201*]27号文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要求者。
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要求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总成绩排名前列;科学研究能力较强,已有EI、国内核心期刊(以201*年北大核心期刊为准)或CSSCI论文发表(不含国内综述、译文等)。
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者,可确定为“优秀”。
2.评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的考核:①凡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列入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其错误事实和学校处理意见办理。
②对因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差而列入“不合格”初步名单的硕士研究生,应由指导教师主持对其进行一次中期专业综合考核,然后根据中期综合考核的优劣,并结合平时学习的情况,最后确定是否列入“不合格”范围。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高等学府,其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更是十分
重要。
四川大学的研究生管理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四川大学的
发展积累人才资源,以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川大学对研究生的管理采用“六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全面贯彻“系、学院、学
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学生机构、家长和社会各界”六个部门之间的联动,统筹
推进研究生管理工作。
特别是学校推出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为研究生学习发展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
研究生管理工作分三个层次,即教育管理、政策管理、组织管理。
教育管理层面以培
养学生素质为主,着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应针对性的认识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思想政治生活,改进学习技能,着重引导发展范式,丰富知识积累,塑造独特
的精英人格;政策管理层面,要求学生要更加自觉按照规定学习、生活并参加相关专业活动;组织管理层面,严格执行现有研究生管理制度。
此外,四川大学还加大了学科建设,以满足研究生学习需求,多方参与,开展研究生
的社会实践,从各方面提升学生能力,有效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同时,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习效果,四川大学还设立了咨询部门,定期开设咨询课,为
学生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见的问题和困难。
四川大学高度重视研究生管理,并不断创新发展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管理效果,努力
建立起多元、充分发挥学生潜力的学习环境,为培养四川大学研究生提供有力的保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四川大学研究生选课须知
研究生选课注意事项一、确定自己的学位类型:1.专业学位(口腔医学硕士,口腔医学博士)2.科学学位【包括口腔基础医学(代码100301)和口腔临床医学(代码100302),从生命科学院报考(国重招的)和从生科院等推免的学生要求按生科院的要求进行选课和培养】二、进入研究管理系统(账户名:学号密码:身份证后6位)1.完善个人学籍信息,因为开放时间有限,请进校后尽快完成;2.研究生入学时间一般较晚,有些课程已经开课,进来后要尽快落实“培养计划表”,该表在研究生院首页点击下载中心--再点培养办一下载(或共享中);3.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要求选择课程,完成培养计划表,根据培养计划表选择本学期要开设的课程进行学习,所修课程本学期一定要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否则任课教师无法登记成绩,我们也无法补录成绩。
4•一定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表进行修课,若因万不得已的原因要改变课程,一定要填写“四川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报告”,请导师签字,准备2份,自己留一份,还有一份交研究生,时间待定,等候通知。
5.凡是英语免修的同学,口语课(精读课)必须上,否则将不能参加答辩。
三、总学分要求和模块要求(总分及各版块都必须满足)1.博士:a科学学位:总学分:21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2)平台课:》2分(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必选,如口腔修复学就选口腔修复学进展)(3)研究方向课:》7分选修课程:》3分(注:专业外语必选)b专业学位:总学分:18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2)平台课:》2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必选,如口腔修复学就选口腔修复学进展)(3)研究方向课:》3分+2分(注:临床技能考核必选)选修课程:》2分(注:专业外语必选)2.硕士a科学学位:总学分:34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1分(即选修课中的政治课1分)(2)平台课:》8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和医学统计学必选)(3)研究方向课:》10分选修课程:》6分+1分(注:专业外语必选,有1个学分的政治课,2选1,必选一项)注:红色的2个1分实际上就是同1个,计算的时候算1次b专业学位:总学分:25分必修课程:(1)公共必修课:》9分+1分(即选修课中的政治课1分)(2)平台课:》8分(注:所在专业的专业课和临床科研设计与统计分析必选)(3)必修环节课:2分临床技能考核(4)研究方向课:》3分选修课程:》2分(注:专业外语必选)段需与同年级考生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3+2+3按照科学学位选。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休学申请表
四川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能按正常学制时间毕业。
硕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两年制)/四年(三年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
如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二)款以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办完休学手续后离校。
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我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项。
研究生院培养办3-325室→开具休学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离校。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
四川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特色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在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管理工作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一方面,四川大学秉承“责任担当,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学校组织了学科负责人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讨论当学期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内容,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精神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学科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学科的研究生灌输要求;其次,学校还建立了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制度,具体体现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管理、学位研究生管理、学术交流管理、学生科研管理、科研课题管理、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此外,学校还组建了一支专业型研究生管理团队,负责督查落实相关制度,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以实现高效有序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四川大学还注重建立学科教研联盟,同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研究生院紧密合作,形成新型的研究生教育模式,旨在着力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以满足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要求。
具体表现在,当前学校正在加紧向教育部提交新一轮研究生培养计划,推进新型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和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合作,增强研究生学习能力和实践技能,完善研究生考核制度,并在有限经费条件下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投入的社会效益。
总之,要有效地实施研究生培养,学校要力求在管理的各个方面
进行改进,为学生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川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将不断发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更加高效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高效的学习环境。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四川大学研究生教务
四川大学研究生教务
四川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教务管理主要负责考试、成绩、学号、考试证书及研究生教学等事宜。
教务管理在四川大学建
立了一套完善的教务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和监督教务管理各项工作。
现有全职教务员13名,成立了教务工作开放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学校
有关教务工作信息及概况,主办有关学籍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及宣
传等事宜。
教务处还设立学术审核和评定处,管理和监督考试成绩的
评定。
这个教务管理体系从计划招生到考试的成绩录入,从研究生课程
报名到论文答辩,从学号管理到考试资格查询,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都是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学校及其研究生提供优质服务。
在考试中,教务管理部门也设立了试卷审核和考试执行处,严格
管理考试,执行管理程序,做到认真负责,保护考生的权益,实现考
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教务处还管理学生的学籍、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优化学习环境,构筑学习体系,以及帮学生取得绩点和考试等表现,为现代教育管理
提供可靠的支撑。
同时,研究生教务处积极负责的教务事务管理,不仅解决以往学
籍管理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加强和完善了研究生教务管理体系,不
断推进研究生教务工作发展,为四川大学大力推进教学管理提供了重
要的里程碑。
综上所述,研究生教务管理体系在四川大学有着重要的地位,它
为研究生报名考试、成绩查询、考试资格查询、学号管理、课程安排、学习环境优化等提供了便利;同时更加高效的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形
成了一整套的研究生教务体系,对四川大学研究生教务工作发展起着
牵引作用。
四川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四川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救死扶伤和奉献精神。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校教学和本专业其他实际工作的能力。
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地阅读专业书刊和撰写专业论文摘要的能力。
3.身体健康。
二、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硕士生培养方案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所在院系会同硕士生指导教师讨论制定,各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特色。
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等。
硕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根据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和个人特点,制定出每个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硕士生的特长和积极性、创造性。
每位硕士生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后,应填写《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表》一式三份,原件交研究生院培养办,所在院系和教研室各存一份。
三、培养方式硕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组成以指导教师为主的研究生指导小组(2—3人)协助导师工作。
硕士生培养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硕士生培养要注意因材施教,发挥硕士生个人的才能与特点,培养研究生独立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研究方向各专业可在专业范围内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置若干研究方向(一般3—5个)。
研究方向划分不宜过窄,应使研究生毕业后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并有利于新兴边缘学科的发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范文大全
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范文大全第一篇: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教学1课程开设与管理(1)各研究生招生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一月内,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课程的学习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如必须变动须经院系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2)各院系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开设的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应较好地反映本门学科的新进展、新成就。
教学大纲应包括四个部分:a.本门课程的作用和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内容的重点、广度和深度;b.本门课程各章节的具体内容;c.教学方式、安排、时间分配、考核方法和开课时间;d.有关参考书和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3)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安排校外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术会议,二、三年级硕士生及博士生需到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者,要对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作好安排。
2停课和调课(1)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表按时开出所任课程,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以便做好停课、调课安排。
(2)因故不能按原计划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应及时报告院系,采取补课或请符合要求的教师代课等措施。
3选课(1)研究生选课须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学校开设的公选课和医学类专业课须填写《选课单》,经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2)研究生申请选修的自选课程,应于上一学期放假前二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联系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对所选课程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
4课程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6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经2017年8月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四川大学2017年8月11日-1-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2-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相关部门和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保留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与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核实,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新生应征入伍或因病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新生应征入伍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精神,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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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迟到者应当到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应认真核实本学院当年研究生报道注册的情况(包括延期毕业的学生),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未注册研究生的名单及其未注册原因报研究生院培养教育办公室。
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将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其学籍也将被系统注销,不再保留。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个案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分流、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由本人申请,原指导教师和拟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学校研究生院审批。
特殊情况可不受原指导教师同意的限制。
研究生转专业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也不能转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十七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凡因病或其他原因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休学时间长短自动顺延毕业,不能按正常学制时间毕业,且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六)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或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如果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前提前提交延期申请。
该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并取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硕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含延期
年(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含延期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若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可在短期内修改论文后补答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条学校把研究生的毕业与授位逐渐分离,以提高研究生授位的要第三十求。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委托、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