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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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提供污染变化趋势,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 污染提供依据。 n 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 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 供数据; n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制定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的分类
n 1、按监测目的分类 n ①、监视性监测,也叫常规监测和例行监测 n ②、特定目的监测,也叫特例监测 n ③、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n 2、 按监测对象分类 n ①、空气监测; n ②、水质监测; n ③、土壤监测; n ④、固体废弃物监测; n ⑤、生物、生态监测; n ⑥、物理污染监测
2.4环境优先污染物和优先监测
优先监测的污染物包括: n 1、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 n 2、已有可靠的监测方法并能获得准确数据
的污染物; n 3、已有环境标准或其他依据的污染物; n 4、在环境中的含量已接近或超过规定的标
准浓度,棘手的污染趋势还在上升的污染物; n 5、样品有代表性的污染物;
n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 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 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n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 面)组成。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 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n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 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 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n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 进行审核和检查。
n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 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 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 部门。 n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n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 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n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 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n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 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 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 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九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 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 第二十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知识[1]
2.2环境监测特点和监测技术概述
n 1、环境监测的特点 n (1)、综合性:监测手段、监测对象、监
测数据处理分析的综合性; n (2)、连续性:只有长期测定,才能从大
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 n (3)、追踪性:质量保证体系。
环境监测知识[1]
2.3监测技术概述
n 1、化学、物理技术:化学分析方法、仪器分析(利 用物质的化学性质);仪器分析方法(利用物质的物 理性质);
环境监测知识
2020/11/Biblioteka Baidu3
环境监测知识[1]
n 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2 环境监测的基础理论 n 3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n 4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与检测技术体系建设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 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 设施。
n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 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 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n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 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内容
q 1.1《办法》出台的背景 q 1.2《办法》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q 1.3《办法》的主要内容 q 1.4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q 1.5《办法》有哪些突破 q 1.6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 q 1.7企业的责任与以往规定有何不同
环境监测知识[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n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 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n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 定职责。
n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 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n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 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n 第二十二条 辐射环境监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n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知识[1]
2 环境监测的基础理论
n 2.1 环境监测的目的和分类 目的
n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n 2、根据污染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追踪寻找
n 2、生物技术:利用植物和动物在污染环境中所产 生的各种反映信息来判断环境质量;
n 伤害症状、污染物含量、生化反应、植物监测器、生 理机能变化等;
n 3、监测技术的发展: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原子荧 光光谱、离子色谱、HPLC等;
n 发展大型、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n 小型便携式、简易快速的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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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的分类
n 1、按监测目的分类 n ①、监视性监测,也叫常规监测和例行监测 n ②、特定目的监测,也叫特例监测 n ③、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n 2、 按监测对象分类 n ①、空气监测; n ②、水质监测; n ③、土壤监测; n ④、固体废弃物监测; n ⑤、生物、生态监测; n ⑥、物理污染监测
2.4环境优先污染物和优先监测
优先监测的污染物包括: n 1、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 n 2、已有可靠的监测方法并能获得准确数据
的污染物; n 3、已有环境标准或其他依据的污染物; n 4、在环境中的含量已接近或超过规定的标
准浓度,棘手的污染趋势还在上升的污染物; n 5、样品有代表性的污染物;
n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 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 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n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 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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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 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n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 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 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n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 进行审核和检查。
n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 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 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 部门。 n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n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 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n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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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 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n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 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 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 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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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九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 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 第二十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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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监测特点和监测技术概述
n 1、环境监测的特点 n (1)、综合性:监测手段、监测对象、监
测数据处理分析的综合性; n (2)、连续性:只有长期测定,才能从大
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 n (3)、追踪性: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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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测技术概述
n 1、化学、物理技术:化学分析方法、仪器分析(利 用物质的化学性质);仪器分析方法(利用物质的物 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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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知识[1]
n 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2 环境监测的基础理论 n 3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n 4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与检测技术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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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 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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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 设施。
n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 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 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n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 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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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内容
q 1.1《办法》出台的背景 q 1.2《办法》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q 1.3《办法》的主要内容 q 1.4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q 1.5《办法》有哪些突破 q 1.6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 q 1.7企业的责任与以往规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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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n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n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 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n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 定职责。
n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 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n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 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n 第二十二条 辐射环境监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n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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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监测的基础理论
n 2.1 环境监测的目的和分类 目的
n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n 2、根据污染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追踪寻找
n 2、生物技术:利用植物和动物在污染环境中所产 生的各种反映信息来判断环境质量;
n 伤害症状、污染物含量、生化反应、植物监测器、生 理机能变化等;
n 3、监测技术的发展: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原子荧 光光谱、离子色谱、HPLC等;
n 发展大型、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n 小型便携式、简易快速的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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