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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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一、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根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诉讼时效是自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0年。

其他法律中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

三、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实际操作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书面文件,用于详细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起诉状来追偿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追偿权的相关内容。

一、追偿权的定义和基本要素1.1 追偿权的概念:追偿权是指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后,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主张其应当获得的赔偿权益。

1.2 追偿权的主体:追偿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3 追偿权的要素:追偿权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当事人需要在民事起诉状中详细陈述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民事起诉状中追偿权的诉讼请求2.1 追偿权的主张:当事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表达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2.2 追偿权的赔偿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安抚金、违约金等多种形式的赔偿。

2.3 追偿权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民事起诉状中追偿权的事实依据3.1 追偿权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对方的侵权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

3.2 追偿权的损失情况: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伤害等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追偿权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对方的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民事起诉状中追偿权的陈述方式和格式要求4.1 追偿权的陈述方式:当事人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陈述追偿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叙述。

4.2 追偿权的格式要求:民事起诉状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书写,包括标题、文首、正文、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时效与追溯原则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时效与追溯原则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时效与追溯原则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务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纠纷。

当债务方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权方有权采取追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进行追偿时,债权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追偿时效和追溯原则,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追偿时效的概念和作用追偿时效,即债权人对于其债权主张的诉讼时效要求。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主张的诉讼时效为3年。

这意味着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可以依法主张权益之日起计算3年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否则,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追偿时效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作用:1. 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追偿时效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债权人过久地拖延时间而不提起诉讼,使债务关系长期悬而未决,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2. 强制债权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追偿时效的存在迫使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履行诉讼义务,及时采取追偿行动,以免由于拖延而失去有效的追偿权利。

3. 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追偿时效到期后,可以合法地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法律对于追偿时效的一种平衡考虑。

二、追溯原则的意义和适用范围追溯原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债权追偿时,可以追溯到违约原因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

在债务纠纷中,对于债权方来说,追溯原则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追溯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追溯到债务方的违约行为,从而能够全面维护其权益。

例如,在债务人未履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追溯原则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 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追溯原则的适用可以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债务人知道追溯原则的存在,会更加慎重地履行债务,减少违约的发生。

3. 消除债务的不确定性。

追溯原则使得债务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追溯原则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和追偿时间,从而消除了债务的不确定性,提高了法律的效力。

讨债诉讼时效要怎么算

讨债诉讼时效要怎么算

讨债诉讼时效要怎么算一、讨债诉讼时效要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二、讨债的诉讼时效有多长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借款时效要注意什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债权追偿权的实现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债权追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债权追偿权的概念、特征、行使条件、限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债权追偿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债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

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特定:债权追偿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则是被请求偿还债务的对象。

2. 请求特定:债权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特定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法律性:债权追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特征1. 无因性:债权追偿权的存在与债务发生的原因为无关,只要债务存在,债权人即可行使追偿权。

2. 请求性:债权追偿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权利,而非强制执行权。

3. 优先性: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债权追偿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4. 可转让性:债权追偿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需遵循法律规定。

三、债权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一)债权合法存在债权追偿权的行使前提是债权合法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合法存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有效:债权基于合同产生,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3. 债权未消灭:债权未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

(二)债务合法存在债权追偿权的行使还要求债务合法存在。

债务合法存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债务合法:债务的发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债务未履行:债务未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

(三)债权追偿权未丧失债权追偿权的行使还要求债权追偿权未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追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1.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债权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追偿权丧失。

追偿权案件问题

追偿权案件问题

追偿权案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后,依法向另一方当事人追回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

在追偿权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追偿权案件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如何确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对方当事人行使追偿权的,将丧失追偿的权利。

在追偿权案件中,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追偿权。

二、追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在追偿权案件中,需要确定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金等费用的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追偿金额。

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支付的金额,如支付凭证、收据等。

三、如何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在追偿权案件中,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导致追偿权产生的原因。

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过失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四、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追偿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追偿金额、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争议。

此时,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调解,必要时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决。

五、如何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在追偿权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如追偿金额过高、未履行必要的审慎义务等。

此时,需要仔细研究对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并针对性地进行反驳和辩护。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已支付的款项或赔偿金等费用。

同时,应当及时行使追偿权,避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二、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以合理确定追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前与对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及时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裁决。

四、当事人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时,应当认真分析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并针对性地进行反驳和辩护。

同时,应当注意保持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总之,在追偿权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注意保存和整理相关证据,及时行使追偿权并充分准备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抗辩。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的法律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的法律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权与追偿程序的法律规定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或者违约后由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权利,通过追偿程序来实现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在债务纠纷中,追偿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了解追偿权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追偿权的基本原则追偿权在法律上享有保护,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且不得多于约定的债务。

追偿权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违法、不正当手段。

债权人有义务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拒绝或者无力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二、债务追偿的程序债务追偿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程序。

下面简要介绍两种常见的程序。

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介入来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债务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违约情况,并且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债权人也需面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需要法院进行审查、判断。

最终,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

2. 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之外的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在债务追偿中,非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仲裁、调解等方式。

仲裁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解纷方式。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选择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经过仲裁,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债务。

调解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寻求第三方调解员的帮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案。

保险法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保险法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法中关于追偿权的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追偿权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存在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意义(1)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追偿权的存在,使得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能够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追回相应的款项,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

(2)保障投保人权益:追偿权的行使,能够确保投保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同时也能让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追偿权的行使,使得赔偿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追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第三人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赔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行使追偿权。

”2.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是追偿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追偿权。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追偿权。

(3)保险人已赔偿损失: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是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通知: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行使的相关事项通知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详细介绍。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及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裁判。

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合同法第五⼗五条关于⼀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我们是可以提起诉讼让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但是提起诉讼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了。

下面,下文为大家讲解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间,在法院打官司就不会胜诉。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都是为2年。

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1、一般的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连带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活当中债权债务纠纷是⾮常常见的事情。

我国对于债权债务的纠纷是有相关法律进⾏约束的,最新民法典的实施也对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债权债务的诉令有效期为三年。

店铺⼩编接下来就仔细的为⼤家解答。

⼀、民法典连带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的诉令有效期为三年。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 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家知道了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年。

⼏乎没有对这个条款做出相应的修改,如果债权⼈想要回⾃⼰借出去的钱只有在知道权益受侵害开始及时诉讼。

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与追偿权

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与追偿权

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与追偿权在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过程中,时效和追偿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就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和追偿权进行探讨。

一、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指借款人对借贷合同的主张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借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将失去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从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比如,当借款合同受制于特定法律规定的贷款活动中,计算时效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

对于债务纠纷借贷的诉讼时效,有一些例外情况可能会对时效期限产生影响。

比如,当借款人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会被中断。

一旦不可抗力状况解除,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在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民事调解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会被中止。

在民事调解或仲裁结束后的一年内,借款人仍有权利依法起诉。

二、债务纠纷追偿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

在债务纠纷借贷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或者超过约定的时间未还款,债权人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追偿的方式有多种,比如通过书面催款通知、与借款人进行债务协商等。

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催款通知无效,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追偿。

然而,债权人行使追偿权也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提起诉讼,则追偿权将不再有效,债权人将失去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

因此,在债务纠纷借贷的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及时行使追偿权,确保在合法的时效内提起诉讼。

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追偿权案件是指因追偿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追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权益受损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2. 特征(1)追偿权是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一般特征,如请求性、相对性、平等性和期限性等。

(2)追偿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具有直接性和独立性。

(3)追偿权的产生往往基于债务人的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具有特定的法律依据。

三、追偿权的种类1. 违约追偿权违约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2. 侵权追偿权侵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侵权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3. 损害赔偿追偿权损害赔偿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造成其损害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四、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债权人必须依法享有追偿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追偿权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追偿权的范围追偿权的范围应与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追偿权案件的法律程序1. 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审理人民法院对追偿权案件进行审理,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追偿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被保险⼈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种普通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3、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2012年12⽉21⽇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在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后,在赔偿⾦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之位,向侵权⼈求偿的权利。

但不论哪⼀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于由于保险赔付⽽使侵权⼈或责任⼈逃避侵权之责。

⼆、什么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第三⼈的⼈⾝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赔偿⾦额。

第三⼈实际损失⼤于该⾦额的,保险公司只只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最⾼数额,对于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第三⼈实际损失⼩于该⾦额的,赔偿实际损失⾦额。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的对称。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担保⼈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责任之⽇起3年内进⾏追偿。

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追偿权的诉讼时效1、担保⼈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责任之⽇起3年内。

2、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为债务⼈向债权⼈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追偿的权利。

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使,如果担保⼈并没有向债权⼈履⾏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是不能够要求债务⼈提前偿还的。

3、担保⼈在⾏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追偿权纠纷是什么案由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1、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追偿的权利。

担保⼈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追偿,理论上将保证⼈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追偿权,《民法典》的这⼀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的。

⾄于物上保证⼈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作抵押⼈时对债务⼈享有的追偿权,这⼀规定同样适⽤于第三⼈做出质⼈时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效担保的担保⼈,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因此,担保⼈的追偿权成为保证⼈、物上保证⼈以及⽆效担保⼈均享有的⼀项民事权利。

2、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对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

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摘要]:追偿权的产生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典型情形,符合追偿权法理依据的,可以适用追偿权的案由。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从确认清偿完毕之日而非权利确定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珠海市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与广粤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签订《合建商住楼合同》,食品厂出地,广粤公司出资,以食品厂名义兴建商住楼。

合同约定:商住楼建成后,各分一半房产。

工程款债务由广粤公司承担。

商住楼建成后,房产按约定进行了分配。

2004年6月1日,因拖欠工程款,食品厂被判决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489382.41元。

上述工程款案件的判决于2004年6月7日生效后,施工单位申请执行。

2004年7月5日,珠海市食品厂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食品厂的资产管理人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公司”)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将食品厂的股份以7343408.86元转让给原食品厂职工,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联升公司。

2005年,联升公司以工程欠款属于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根据改制协议应当由联基公司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基公司承担上述工程款。

法院判决联升公司在实际承担债务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联基公司请求偿还。

判决生效后,联升公司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工程款执行案和联升公司申请执行案合并执行,由联基公司直接向前一个执行案中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关费用,2007年9月10日执行完毕。

2007年6月18日,联升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广粤公司邮寄了一份通知,告知广粤公司将由联基公司追偿已经支付的执行款。

广粤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在诉讼中称由于财务资料不存在,已经无法清算。

2007年7月,联基公司起诉广粤公司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执行款,并要求广粤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应先界定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没有签订具体的债权转移协议,但可以根据2007年6月8日,联升公司署名的《通知》中确定联升公司在2007年6月有向联基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的事实,债权转让在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间具有法律效力,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已及于广粤公司,广粤公司有依法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

债务追偿权时效法律规定(3篇)

债务追偿权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务追偿权的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债务追偿权,其权利将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债务追偿权的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将对债务追偿权时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务追偿权时效概述1. 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旨在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 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一是诉讼时效,二是非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其权利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非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的法律制度。

非诉讼时效的经过,债权人不得提起诉讼。

3. 债务追偿权时效的意义债务追偿权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方面,时效制度鼓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时效制度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因长期无法履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债务追偿权时效的法律规定1. 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

民事起诉状(追偿权)民事起诉状(追偿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它是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起诉状中关于追偿权的内容。

一、追偿权的概念和特点1.1 追偿权的定义:追偿权是指当他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时,受害人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1.2 追偿权的主体:追偿权的主体通常是受害人,即遭受损失的一方。

1.3 追偿权的特点:追偿权具有法定性、侵权性、相对性和请求性等特点。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要求被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追偿权的适用条件2.1 追偿权的侵权行为: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是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即他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2 追偿权的损失要件: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是基于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名誉损害等。

2.3 追偿权的因果关系:追偿权的行使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即存在因果关系。

三、追偿权的行使方式3.1 自行追偿: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3.2 诉讼追偿:如果自行追偿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3.3 追偿权的时效性: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将无法获得赔偿。

四、追偿权的证据和程序要求4.1 追偿权的证据: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据等。

4.2 追偿权的起诉状要求:起诉状是追偿权行使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4.3 追偿权的诉讼程序:追偿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五、追偿权的效力和执行5.1 追偿权的效力:一旦法院判决支持追偿权的行使,被告将有义务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法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保险法中追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追偿权的概念追偿权,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的行使,旨在弥补保险公司因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追偿权的法律规定1. 保险人享有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

”这表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2.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三)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四)追偿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这表明,保险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3. 追偿权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这意味着,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为三年,逾期则丧失追偿权。

4. 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协商: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解决追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诉讼: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 追偿权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第三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这表明,第三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为由拒绝保险人的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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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追偿权的产生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摘要]:追偿权的产生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典型情形,符合追偿权法理依据的,可以适用追偿权的案由。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从确认清偿完毕之日而非权利确定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珠海市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与广粤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签订《合建商住楼合同》,食品厂出地,广粤公司出资,以食品厂名义兴建商住楼。

合同约定:商住楼建成后,各分一半房产。

工程款债务由广粤公司承担。

商住楼建成后,房产按约定进行了分配。

2004年6月1日,因拖欠工程款,食品厂被判决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489382.41元。

上述工程款案件的判决于2004年6月7日生效后,施工单位申请执行。

2004年7月5日,珠海市食品厂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食品厂的资产管理人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公司”)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将食品厂的股份以7343408.86元转让给原食品厂职工,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联升公司。

2005年,联升公司以工程欠款属于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根据改制协议应当由联基公司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基公司承担上述工程款。

法院判决联升公司在实际承担债务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联基公司请求偿还。

判决生效后,联升公司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工程款执行案和联升公司申请执行案合并执行,由联基公司直接向前一个执行案中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关费用,2007年9月10日执行完毕。

2007年6月18日,联升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广粤公司邮寄了一份通知,告知广粤公司将由联基公司追偿已经支付的执行款。

广粤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在诉讼中称由于财务资料不存在,已经无法清算。

2007年7月,联基公司起诉广粤公司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执行款,并要求广粤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应先界定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没有签订具体的债权转移协议,但可以根据2007年6月8日,联升公司署名的《通知》中确定联升公司在2007年6月有向联基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的事实,债权转让在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间具有法律效力,联基公司与联升公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已及于广粤公司,广粤公司有依法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

但根据2004年6月1日的生效判决,联升公司自此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有关诉讼时效自此起计算,然而直到2007年6月8日联升公司才邮发转让通知,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已达三年时间,已超出工程款主张权利的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驳回了联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广粤公司与联基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无证据显示广粤公司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联基公司损失,对联基公司主张其追偿权来源于不当得利的理由予以否定。

二审同时认为联基公司的请求即使成立也超过时效。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法理评析:本案一、二审均驳回了联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可了联基公司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但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审判决不仅认为联基公司的请求超过时效,更认为本案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即否定了联基公司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联基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能否成立;二、本案联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本案联基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二审法院认为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无证据显示广粤公司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联基公司损失,无权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原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而不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二审的表述明显有误。

那么如何判断联基公司与本案之间利害关系存在与否,联基公司的损失与广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系其自己直接享有的,或其认为应当由他自己直接享有;另一种是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虽然不是由其自己所直接享有,而且其也不认为应当由他自己直接享有,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对这种民事权益进行管理或加以支配,那么也应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②。

根据上述的标准来分析,联基公司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利害关系人,即权利主体当事人。

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广粤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引起的。

根据合作建房合同的约定,该工程款应当由广粤公司承担,只是由于施工合同是食品厂所签订,所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食品厂承担,这是合作建房方的外部责任。

判决食品厂承担工程款的责任并不改变合作建房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的划分,该笔工程款的终局责任人仍然是广粤公司。

介入本案的特殊因素是食品厂改制,食品厂改制后更名为联升公司,在改制合同中联基公司承诺了改制日前遗漏债务由其承担,联升公司从追究责任的便利出发,选择了向联基公司请求而非向广粤公司请求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虽然联基公司最终承担了支付责任,但并未改变债务本身的性质,债务本身仍然是工程款。

所以联基公司承担了本应当由广粤公司承担的债务,所以这种利害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联基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不存在利害关系,联基公司承担了本应当由广粤公司承担的债务当然是联基公司的损失,广粤公司并不能证明享有这种利益的正当性的存在。

本案真正需要讨论的是,联基公司向广粤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包括对物之请求权和对人的请求权。

债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权”③。

联基公司要求广粤公司偿还其已经付出的工程款和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债权请求权。

联基公司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无疑具有追偿的性质。

追偿权,是法律给于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1、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2、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3、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存在过错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这也是一种追偿权;4、连带责任人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联基公司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法律上不能直接找到对应的条款,但在法律上可以类推适用追偿权的法理。

因此,联基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可以归入追偿权的范畴。

本案联基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性质,还出现过债权转让和不当得利的不同意见。

主张是债权转让的理由是联升公司向施工单位清偿债务后,其向广粤公司发出的通知就是债权转让,将其对广粤公司债权转让给联基公司。

主张是不当得利的理由是联基公司承担的债务是广粤公司的,联基公司的损失正是广粤公司获得的利益,联基公司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承担广粤公司的债务。

这二种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能完全自圆其说。

联基公司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并不是基于联升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因为即使没有这份通知,联基公司承担了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后,仍然有权向广粤公司主张权利。

因而不是基于债权转让。

联基公司向联升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改制合同,并非没有依据,只能说其不是终局责任人。

因而也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

不过,这些只是理由而非诉讼请求,理由上存在争议在诉讼中是正常的,不当然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

除非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如侵权还是违约之诉,原告面临以何种请求权起诉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联基公司向广粤公司追偿其代付工程款的请求本身是成立的,在解释上认为同时成立债权转让或不当得利都只构成理由的合适与否,不会导致请求权本身的变化或诉讼请求不成立。

二、诉讼时效起算:工程款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工程款判决执行完毕之日联基公司的追偿权源于联基公司承担的(200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的债务,而上述所涉债务的终局责任人是广粤公司。

联升公司与广粤公司之间1998年5月25日签订了《合建商住楼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了广粤公司应当承担基建、装修、及楼宇销售工作、开工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作为广粤公司分得合建楼房住宅的对价。

(200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47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正是《合建商住楼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款债务,由于工程合同是以食品厂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所以法院判决食品厂承担责任,终局责任根据《合建商住楼合同》无疑应由广粤公司承担。

这二份判决生效之日(即2004年6月7日),只是确定了食品厂与合建商住楼合同项目工程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既判权利的自行实现,即食品厂对判决义务的实际承担。

因为,尽管履行上述两份生效判决是食品厂的法定义务,但判决不等于实际执行,更名后的联升公司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付款义务之前,其无权行使追偿权,只有其履行了上述两份判决的付款义务后,才能确定其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及受侵害程度,方可行使对广粤公司的追偿权。

2004年6月7日并非联升公司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原审判决将该时间点作为联升公司行使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违背了“无损失,无追偿”的追偿权基本法理。

按判决得出的结论是,联升公司没有实际偿还或只是还了部分款项的时候就可以向广粤公司追偿全部款项,这显然是错误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法院确认的联升公司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之日(即2007年9月10日)开始计算。

原审判决以2004年6月7日作为联升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起始时间,可能导致联升公司尚未付款,但已从广粤公司获得补偿,成为未付款而获补偿之获利者;亦可能导致联升公司实际只付部分款项,但已从广粤公司处获得全部补偿,成为少付款项而多获补偿之获利者,此两种结果明显不妥。

原审证据证明,联升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两份判决义务的时间是2007年1月29日,法院最后确定执行终结之日是2007年9月10日。

对广粤公司的追偿权应该以2007年1月29日还是2007年9月10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1月29日是联升公司欠付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时间,9月10日是全部执行义务包括执行费、评估费经法院最终确认支付的时间,法院确认债务履行完毕。

应当以法院执行结案的时间起算时效,因为执行结案是工程款债务及执行费用的最后明确。

追偿权是欠款总额是一笔整数,应当以最后全部还清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而不是以每笔偿还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根据(2005)香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联升公司承担(2002)珠香经初字第239号(注:终审判决书案号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7号)及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二案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后的30日内,被告联基公司应在原告联升公司实际承担上述二份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数额内,向原告联升公司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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