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5.21【实施日期】199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贷款通则2020最新版本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2020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各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依法办理贷款抵押,依法处置抵押物,维护本行与借款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或第三人愿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设定抵押权,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按期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下同)为保证按期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各项费用,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贷款银行认可,当抵押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予以处分的财产。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五条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抵押人按其所占份额,在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六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抵押行为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后方能确立。
第七条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相应签订抵押协议(见附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
抵押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一)抵押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二)以抵押形式所保证的贷款种类、名称、金额、贷款期及借款合同编号;(三)抵押物清单。
包括抵押物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四)抵押物的所有权属及使用权属;(五)抵押物是否已设有抵押及抵押额,是否租赁等权利负担状况;(六)抵押物的占管形式及占管费用的收取;(七)抵押率和抵押期限;(八)抵押双方的权利、责任;(九)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及抵押期间如遇意外损失对保险赔偿处理的约定;(十)处分抵押物的约定;(十一)其他约定;(十二)股份制企业或合资合营企业董事会、承包经营企业的发包人对财产抵押的审核意见;(十三)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XX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房地产市场变化,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客户和项目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信贷业务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优化信贷结构原则,通过房地产贷款业务准入管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房地产信贷客户、产品和区域结构。
控制信贷风险原则,适应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实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准入审核,控制一般客户的新增贷款风险。
精细化管理原则,根据各类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程度不同,按照贷款品种制定各类产品的准入标准,实施精细化的信贷管理.第三条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制定全行城市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准入制度,并对客户及本管理办法印发后受理的其首个项目贷款进行统一的准入审核(总行规定免准入审核的客户及信贷业务除外).对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和总行同意准入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在“中国商业银行办公业务资源网房地产信贷部网页”上发布.对总行已审核同意准入客户的后续房地产项目,总行不再进行客户和项目准入审核。
对总行已审核同意准入的集团客户,其集团本部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50%(含)以上子公司及其房地产项目不再准入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开发贷款、城市土地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客户和境内项目的准入。
第二章客户准入标准第五条商品房开发贷款客户准入标准:(一)公司治理完善,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报表真实,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二)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5%,经营性现金流充足。
(四)一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1.5亿元及以上,二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8000万元及以上,三类地区上年末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及以上。
(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连续经营商品房开发3年以上,且开发业绩良好,其中:以住宅开发为主的客户,一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三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及营业用房开发为主的客户,一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三类地区累计开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开发进度。
5.2. 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开发企业进行评估。
5.3. 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贷,并可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贷款条款。
5.4. 开发企业应配合银行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银行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控,信贷结构调整
行业点评1正式规范房地产贷款集中度12月31日,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本次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了“不急转弯”的经济政策,通过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1.1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通知》通过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其中,房地产贷款占比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是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
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共分为5档,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27.5%,22.5%,17.5%,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32.5%,20%,17.5%,12.5%,7.5%。
表1: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1.2差别化过渡期《通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末实际情况,设置了差别化过渡期,进而满足不同银行机构平稳有序调整信贷结构,充分降低政策对银行经营的冲击性,强调政策“不急转弯”的总基调。
具体规定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表2:2020H1上市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情况资料来源:各公司2020年度半年报,财信证券根据2020H1上市银行的信贷数据进行测算,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中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上限,但在2个百分点以内,调整过渡期为2年;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共4家超上限,其中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超出2个百分点以上,调整过渡期为4年,平安、浦发略超上限,调整过渡期为2年;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共5家超上限,且均超过2个百分点,过渡期为4年,其中成都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35.80%,超过上限13.30%;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中,上市银行均符合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正常,具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项目开发要求。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手续,并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例、项目销售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定价。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等。
第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借款人,经本行审批同意,可适当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抵押物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本行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六章贷款项目评估第十三条对拟发放贷款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市场前景等。
第十四条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设计、周边环境、销售价格预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1. 贷款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需求量大、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项目信息、融资计划以及抵押物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2. 贷款审批: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开发商实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审查流程要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贷款合同签署:经过审查和评估合格的贷款项目,将与贷款方签署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贷款发放和监管措施1. 贷款发放:一旦贷款合同签署完成,贷款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企业账户。
贷款资金使用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用途。
2. 资金监管: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
3. 风险管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违约风险。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公开和透明地制定贷款利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贷款方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可以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季付息等多种方式。
还款计划应事先制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机构。
《57号文》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地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地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地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地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地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地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地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地房地产项目地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地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地贷款.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地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地各类型房产地贷款.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地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地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地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地选择等内容.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地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地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地操作审核标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地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地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地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地权责和考核标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地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地整改情况.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地中介机构地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地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地原因造成地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地赔偿措施.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地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地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地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地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地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地整体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地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地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地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地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地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地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地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地贷款风险.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地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地监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地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地贷款.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地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地需求,确认该项目地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地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地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地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地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地,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地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地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地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地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地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地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地项目自身地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地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地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地法律风险.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地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地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地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地各种风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地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地规定.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地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地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地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地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地形式记录存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地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地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地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地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地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地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地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地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地影响;应通过借款人地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地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地目地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地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地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地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地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地真实性及借款人地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地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股份,或其个人收入地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地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地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地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地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地不同制定合理地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地贷款成数不超过%.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地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以下(含).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地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地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所有债务与收入比地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地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地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地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地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申请地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地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地贷款也应相应地把配偶地债务一并计入.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地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地目地,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地基础上评估借款人地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抵押物价值地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地成交价或评估价地较低者为准.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地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地楼盘地评估要重点关注.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地房屋进行独立评估.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地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地见证签署.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地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地,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地贷款,应有专门地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地还款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地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应将本行内相关地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地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一)贷款质量;(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四)贷后资产地风险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六)需要进行检查地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地房地产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地商业银行,将组织跟踪检查.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介入房地产贷款地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地行为,将及时予以通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2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开发商提供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贷款。
1.3 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合理评估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二、申请与审批2.1 开发商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及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
2.2 金融机构依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2.3 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制定合适的贷款额度、还款期限等条件。
三、贷款发放3.1 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与开发商签署贷款合同,并约定具体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2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3 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4.1 开发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相关开支。
4.2 开发商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确保贷款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4.3 开发商应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资金的及时到账。
五、风险防控5.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定期评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5.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贷款风险。
5.3 金融机构应与开发商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六、监督与处罚6.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6.2 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6.3 对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商,金融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追偿措施。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申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各大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业务机构业务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投资银行工行学苑│商城基金债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E动天地金融信息网上论坛│保险外汇贵金属公司业务首页| 对公存款| 贷款融资| 融资租赁| 财智国际| 结算服务| 票据业务| 理财产品| 中小企业| 网上纳税| 资讯速递住房开发贷款一、产品概念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三)具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四)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五)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六)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八)其他条件。
三、贷款项目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四)贷款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五)其他条件。
四、贷款方式住房开发贷款执行总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应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对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人须确保贷款担保合法、充足、有效。
五、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应根据项目销售进度,分期分批偿还贷款。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管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方案。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内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发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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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
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
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
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
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
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
行产品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
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
建工程设定抵押。
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