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设立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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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详细请点击/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

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析银监会设立机理及对银行业影响

析银监会设立机理及对银行业影响

析银监会设立机理及对银行业影响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宣布将拆分为两个独立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调整和改革,旨在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力度,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那么,究竟析银监会设立机构意味着什么?它会对银行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文将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析银监会设立机构的意义1.提高市场监管效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信托、租赁、消费金融等,也包括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存在各自不同的特点、风险类型和监管需求,因此需要各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来负责。

而拆分银监会,将不同的金融机构独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更加精细化地管理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

2.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金融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金融监管也是关系到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拆分银监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将更好地实现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出现大面积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3.提高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指标。

中国银监会设立信贷审查、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等部门,可以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避免出现非法操作,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通过对行业内的收益、资产质量等情况进行透明度公布,也将有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

二、析银监会设立机构对银行业的影响拆分银监会设立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影响将会产生多个方面的影响。

1.加强信贷审查银监会原有的信贷审查部门会独立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银行业贷款市场的监管。

加强信贷审查,能够更好地避免不能良性发展的贷款,从而促进银行业的良性发展。

2.加强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拆分银监会还设立了专门的资产处置和不良资产等部门。

由于这些部门将会独立的进行监管,加强其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有望进一步降低不良资产率。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为 了应对 外资银行提 出 的各种 新的挑战 ,适 应 日益开 放的金融 环境 ,我 国政 府进一步加 大 了对 国有 商业银行监 管。在2 0 0 3 年4 月2 8 日成立 了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通过 3 O 多 年的发展 ,我国银行业现 代商业银行 管理模 式和 法人治理 结构 已初步确 立。现代商业银 行 的概念 是指 依照 《 商业银行法 》和 《 公 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诸 多业务 的各类法人代表 。
中国加入W T O 以来 ,金融业 逐步开放 ,外资进 入力度加 大 ,国 内原有 的各个商业银行 ( 特别是 国有 商业银行 )在 企业 竞争力 、不 良资产率 、资本 充足率 、可控 风险方面 的 问题 日益 突 出。主 要表现为 :一是与外 资银 行相 比竞争力 差 ;二是不 良资产 率高 ;三是 资本充足率低 ;四是案件风 险时有发生。
资金援助 ,这些资金援 助需要 的时间较 短,效果显著 。现 场监 管和 非现场监 管是 目前人 民银行 监管各个商业银行 的 主要途径 , 以便于更加有 效地行使监 管权 力 。但是 ,在 实 际监 管过 程 中 ,在法 律建 设 方面 存在 协调机 制 不 畅的 问
1 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监管的概念和 目标
摘 要 :我 国商 业银行 在监 管部 门的积极监 管和 大 力支持 下 ,服 务 功能 日 趋 完善 ,内控 制度 建设 和 手段 不断加 强 ,经 营效 益逐 年 提 升 ,商 业银 行 现在 已成 为促 进我 国经济 发展 的催化 剂 。但 是 ,我 国商业 银 行在 内控 制
度 、业务操作、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操作、声誉 、经营等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尤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2003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同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授权决定,仅适用于过渡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2003年4月初,法制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力量,开始研究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六章43条,从规范银行业监管行为的角度,具体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草案主要是为贯彻中央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开放环境下中国银行业监管路径的选择

开放环境下中国银行业监管路径的选择

金融会计开放琢境下中国银行业监管跆径的选择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履行对金融业的综合监管,主要是管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

这一时期,人民银行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管理金融工作,银行监管主要依据1986年颁布的《银行管理条理》,围绕金融机构、业务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进行,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督权力。

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人和合规检查。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了监管的重点。

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

加上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以及银行监管的滞后,我国银行体系已经积聚姚骞了大量的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突出,市场风险显现。

2003年3月,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走向了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银监会成立以来,出台《银监法》,加强依法监管;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四项监管理念、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简称“四四六”);坚持审慎监管,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二、开放金融环境下。

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一)混业经营初见端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金融市场之间联动性明显增强,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机构日益全能化,金融自由化继续进一步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摘要:监事会作为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是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运行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存在监事会功能虚化、地位边缘化的倾向。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还应从提高权威性、独立性、激励性、时效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改善。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改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9)05-0051-06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周平庭(江西银行,江西南昌330038)收稿日期:2019-10-10作者简介:周平庭(1984原),男,江西余干人,江西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Oct.2019/No.5引言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股权结构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和以英美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既有设置在董事会内部的独立董事,又有独立于董事会的监事会[1]。

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监事会的法定地位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文献综述王为强(2017)研究认为,从16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开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就以一定的形式存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也在不断演变,逐步形成了适应各自国家特点的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从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到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再到内设监事会,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常蕊(2014)以时间为轴,把我国企业监事会制度大致分为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清朝末年到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萌芽和沉寂时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到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之前的恢复和探索时期,第三阶段是1993年至今的确立和改良时期。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内容目录: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概况(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一)非现场监管(二)现场检查(三)市场准入三、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一)法人监管(二)内部控制监管(三)信用风险监管(四)市场风险监管(五)操作风险监管与打击金融犯罪(六)流动性风险监管(七)国别风险监管(八)声誉风险监管(九)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监会系统机构总数2074个,员工23704人。

其中包括:银监会机关、监事会、金融工会,36 个银监局,300个银监分局,1735 个监管办事处。

2010年末,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69家,营业网点19.6万个,从业人员299.1万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所有者权益5.8万亿元。

(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

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1、规制权。

第十五条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审批权。

第十六条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3、检查权:第二十三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4、强制权: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九条会同人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5、指导权:第三十条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6、延伸检查权:第四十一条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帐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银监法修改草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7、处罚权:第三十八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第三十九条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消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有权予以撤消;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1、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监管原则;上述三条基本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业监管理念框架体系。

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的不断壮大,银行监管逐渐成为了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层级结构过于庞杂、管理不规范、监管机构相互矛盾等。

因此,需要进行改进措施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现存问题1.多层级结构银行监管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过于庞杂的层级结构。

目前,中国银行监管系统主要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会和地方监管机构等多个部门构成,这些部门分层次进行监管工作,其中每一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也各不相同,导致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下降。

2.监管不规范银行监管管理体系建设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部分监管人员管理不规范、执法不公,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会把自己的利益和雇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非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职责。

这种情况导致了银行管理的不规范,监管责任上的空白和监管漏洞的存在。

3.相互矛盾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例如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经济监管,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却没有直接的权力;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都对银行业的监管负责,但这些机构并没有建立起相互联系、协作的机制,因此有时候不同部门的政策会产生冲突。

二、改进措施1.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交换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目前,我国已开始建设统一数据平台,智能分析技术和智能监管技术也不断发展中,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有力促进银行监管的现代化和升级。

2. 改善管理体制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制,发挥各级监管机构的协同作用,优化监管结构,从而实现无缝对接和无缝协作。

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相互独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部门,如将央行与银监会合并、加强监管机构部门间的协调和协作,实现银行监管的一体化。

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对监管机构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职责分工和履职监督,防止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一)银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现代经济中,在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银行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银行是金融活动中枢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金融运行情况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透过金融现象,可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

银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因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而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危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

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先后有120多个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这些国家为解决金融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3000多亿美元。

二、我国在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全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银行纷纷登陆,这使得银行监管的复杂性较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期大大增加。

由于自身的发展受限及缺乏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问题有:1.监管意识薄弱、封闭,监管人员专业水准不高。

金融监管意识的薄弱、封闭是长期以来封闭型的金融体系造成的。

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银行经营管理多受各级政府干预及控制,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无法得以提升。

2.监管体制和手段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

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目前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银监当局负责监管,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

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

消费与投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工商银行为例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李丹萌摘要:我国银行保险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我国引进银行保险较晚,银保业发展还不成熟,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国内的银保业发展历程的探讨,并以工商银行为例,探讨其近年来银保业务的现状,找出了当前我国银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工商银行在同行竞争中暴露的个性问题。

最后,通过对银保业务的分析,对我国银保业务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工商银行;问题;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变化日益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使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银行保险业务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线上线下开展银保业务,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共赢,在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上取得最优,而且能够有效转化高成本的负债,实现资产负债的有效整合。

2018年3月,银监会和证监会正式合并,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预见银保监会的成立必将会使监管更加的严格。

而在这一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又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银行保险概念“银行保险”也称“银行代理保险”,是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定协议,在保险公司赋予的权限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特定的保险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按照协议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银行保险是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相互渗透、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交互交叉、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结合的产物。

正是因为银行保险的相互渗透,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和特点,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这才产生了“银行保险”这个新词[1]。

二、我国银保业务发展情况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根据其发展特征,可以大概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1995年以前。

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保险业务以来,逐步引进国外先进保险营销模式和技术。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和地位相当,是国家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

银监会的设立,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同时也更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4)银监会
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1)制定银行业规章;
(2)作为银行业机构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3)对银行业股东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后的股东资格和增减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
(4)应请监管;
(5)监管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背景介绍中国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之一,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中国境内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

为了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管理工作,中国银监会于近年来不断出台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就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监管措施1. 核准机构监管中国银监会规定,设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核准批准,并进行全程监管。

监管包括“前置审批、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环节。

2. 合规管理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运营稳妥。

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3. 风险管理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注重风险分类、定量化、综合化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机制。

4. 内部监控银监会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部审计、内部检查、内部指导,做好自身内部管理。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

5. 透明度管理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披露关键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6. 风险缓释中国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保持流动性充足,保证资本充足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日常风险应对,及时发现、告知、化解风险,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结语以上是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介绍,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保证业务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运营稳妥。

中国银监会也会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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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设立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对策内容提要:“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演进的新阶段,它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快商业银行的民营化进程并加强监管。

但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充分发挥银监会的作用,继续完善监管体制,应大力完善金融法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解决原监管体制的遗留问题。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

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

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

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

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

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

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

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

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

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

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

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

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

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

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

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

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

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

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

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

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

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

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

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

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

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XX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

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

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

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

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

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

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

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

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

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

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

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

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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