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完整版本
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完整版本一、总则为了确保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符合项目管理要求,保证施工管理有序进行,达到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入项目管理现场的所有分包单位。
二、进场须知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持有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入场许可证方可进场。
办理入场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本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业主方委托书。
2.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司概况介绍、业绩材料、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络表、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健康证复印件、当年年审过的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项目经理证书或企业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员、质量员的证书原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进场施工机械一览表及其安全证明、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
分包单位在安全员指导下由专人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入场手续。
三、教育培训为确保分包单位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能够严格遵守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员工素质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教育培训。
具体如下:1.项目经理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大纲见下表。
2.分包单位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必须符合项目要求,使用现行、有效的各类法规、规范及文件,教材需经项目经理部审批,同时应做好记录,并报至项目经理部备案。
3.项目经理部组织对工人的技术素质教育工作。
所有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员召集,专业施工管理人员或分包主管工长主持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教育,使工人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充分了解。
要求工人知道分项工程的工期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要点、工程做法、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要求。
未对工人进行教育的分项工程不允许开工。
的专业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各分包必须配备一名素质较高的专职质量员,并给予足够的权限,以保证总包下达的质量整改和质量保证措施得到彻底贯彻和实施。
3、每月分包队伍要进行自学并接受一次理部检查,同时项目部要组织安全会议和安全教育,确保每位工人都经过考试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才能上岗。
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完整版本
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完整版本分包管理是指总包单位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承担的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分包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完整版本。
一、分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分包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承包商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原则:分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2)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地选择分包商;(3)成本控制:对分包工程进行合理的成本控制;(4)风险管理:对分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5)合同履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6)质量控制:对分包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7)信息共享:及时分享关于分包工程的信息。
二、分包管理的流程:1.需求确认:总包单位确定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并制定相关需求和标准。
2.分包策划:总包单位根据分包需求和标准,制定分包策划方案,并明确分包方式和分包工程的范围。
3.分包商选择:总包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分包商,充分保证公平竞争。
4.分包合同签订: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定的工程内容。
5.分包工程管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
6.进度控制: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符合预期。
7.质量控制: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和控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8.成本控制: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成本进行预算和管理,确保在预定的预算范围内完成工程项目。
9.风险管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分包商能够履行合同和工程要求。
10.信息共享:总包单位和分包商之间进行及时的信息共享,保持沟通畅通。
三、分包管理的责任和权益:1.总包单位的责任:总包单位有责任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环节的组织监控管理,使分包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止公司经济利益及声誉受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分为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三条公司工程中心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监督工作,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实施工作。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应当遵守总包合同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管控。
第二章分包申请与审批第五条项目中标后(非招投标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实施前,工程部门编制施工成本预算,报送内审部审核,内审部审核后标明核价,报送财务部并同时抄送总裁一份。
财务部收到内审部审核的施工成本预算、采购成本预算后,结合财务成本情况,汇总形成《项目预算表》,报总裁审批。
总裁审批后,财务部将审批结果抄送采购部、工程部门、内审部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部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等情况需要,从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资源配置等方面分析拟定分包方案,填写《工程分包申请表》提出分包申请,由部门内逐级审核确认后,经采购部、内审部、财务部部门等审核、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审批。
第三章分包商的甄选与确定第七条分包商资源库(一)工程部负责搜集分包商档案信息并建立分包商资源库。
1、分包商来源可以由各部门推荐,推荐人需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并由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
《施工单位推荐表》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并对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市场信誉、施工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择优甄选。
档案库内的分包商基数至少保持在20家范围内管理。
2、分包商档案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人、联系人、技术等级和能力,包括经营资质、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及近几年已做工程经历、合作项目、项目规模、质量等级等;及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关的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劳动保险、特殊工种的等级证书情况等。
建设工程分包(双包)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双包)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承包管理,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保证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三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项目的所有包工包料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双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及管理,分公司对外双包工程,也按本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并接受公司总部的监督。
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互配合,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不得从事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双包范围及施工单位选择第三条双包工程处是指由分包商承包工程劳务、施工机械、材料并负责相应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的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
第四条双包工程的范围包括机械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各类桩基工程,铁件加工,预制构件制作及安装,预应力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木制、铝合金、塑钢门窗、墙面、天棚等装饰工程以及其他特种门窗,防水保温工程,楼地面、墙面、天棚等装饰工程以及其他由项目申请,公司领导批准的双包工程。
第五条砌体抹灰工程双包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及管理。
第六条合格分承包方名册管理,严格按照三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每一双包工程开工前15天,项目经理部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提交工程分包申请(见附表《工程分包申请表》),作为公司确定分包施工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向公司推荐1-2家单位参与分承包工程的投(议)标,经营部动员合格分承包商积极参与投(议)标;对于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以外的报名单位,需按程序进行资质审查,经考察确定为合格分承包方够方能参与投(议)标。
第九条分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高效有序,公开透明,会签记录完整。
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投(议)标形式。
主要分三种:一、公开招标:公司经营部根据项目经理部提交的《工程分包申请表》,发布双包工程招标信息,对于报名单位,经资审合格后列为投标单位,由公司招标公开招标,以“合理低价”评标法确定分包单位;二、单向议标,以下工程可单向议标(1)3万元以下的分包工程;(2)业主推荐分包施工单位的工程;(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单向议标的工程。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受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受包人和劳务受包人。
第六条(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受包人的资格)受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八条(分包内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受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2014-10-22 09:25:51)前言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
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
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头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
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
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频率,可是一样无济于事,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两年过去了,依然没拿到钱。
最后只好撕破脸,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很多新建项目要求垫资施工;部分政府的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苦不堪言,垫资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国务院明文规定: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距离该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的大制作。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次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加以禁止“工程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住建部、发改委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包不免除总包安全责任!住建部官网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三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包定义]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分包种类]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与分包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承包人是指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取得该企业或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本规定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六条[分包方式]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七条[分包限制]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
本规定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八条[资质条件]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分包商(供应商)管理办法
分包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包商(供应商)管理,保障供应,优化分包商(供应商)结构,提高公司供方管理水平,确保供方评审与管理公开、透明、清晰,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技术分包专业化、劳务分包直接化、物资采购直销化、合作风险最小化”的原则,逐步培育以优质分包商(供应商)为主的服务供应群体,满足公司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所有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供方”)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原则(一)信息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供方管理的所有程序和信息一律公开。
(二)制度透明:必须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供方管理程序、评价等措施及其变化的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执行,同时还应将这些管理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三)流程清晰:供方管理各项流程流转清晰,节点内容简明扼要、清晰易懂、责权分明,流程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四)资源共享:各XX部的供方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增强供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合格供方定义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供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政府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有合法经营与生产资质,有能力向公司提供技术分包、设备材料、土建安装、设备调试、劳务分包或产品包装、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合格供方是指按照供方评审程序的规定,经公司评审通过、可以开展合作的供方。
在合格供方名单范围内,各XX部可以正常实施采购无需经过对供方资格的审批。
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七条XXXX部对项目采购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实施归口管理。
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供方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定期维护、发布公司合格供方名单,建立、维护公司合格供方信息库。
(三)负责供方的准入、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登记分类、考核和评级等工作。
第八条XXXX部职责:参与供方评审,并负责审查供方合规经营行为。
四公司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
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分包(分供)结算工作流程第一条分包(分供)中间结算、分包预结算、分包(分供)最终结算管理流程:1、分包(分供)中间结算、分包预结算:要在项目部上一级单位批准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范围内办理结算支付;2、分包(分供)最终结算:项目部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各级商务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审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签署意见,授权批准人批准;3、建立对分包分供方中间结算管理机制,中间结算应月结月清,过程中锁定分包(分供)成本。
第二条分包(分供)中间结算、分包预结算工作流程说明1、项目部要在前月向上一级单位报当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由项目商务经理依据施工进度、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如实做出,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2、经单位授权批准人批准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作为当月项目请款标准,对于未超出资金使用计划范围的资金申请,财务资金部门应于接到项目申请时及时支付,如超出当月资金使用计划,需报授权批准人审批;3、中间结算签署已完工项目任务单时,首先必须填写分包(分供)单位本阶段完成的形象进度,然后计算完工项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该工程量不能大于设计图纸工程量;4、支付分包(分供)方预付款应以分包(分供)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预付款保函为前提;5、支付分包(分供)方工程款应以分包(分供)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为前提。
如不能提交履约保函,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分包(分供)付款应符合相应分包分供合同的付款条件,包括付款比例、保留金扣除比例、预付款扣除比例、税金扣除比例等,并确保计算无误后方可支付。
付款批准应按照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授权权限;6、中间结算应月结月清,过程中锁定分包分供成本。
第三条分包(分供)最终结算流程说明1、分包(分供)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后,分包(分供)方应将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报项目部;2、项目部依据分包(分供)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奖罚费用、中间结算等形成初步结算书,并经项目部相关部门审核,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审批;3、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4、项目部报送的结算审核(审批)表必须附有结算的审核说明及相应的计算、结算依据,便于上一级复查核实以及领导审阅。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水运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两份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领域。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劳务分包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承包人将其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工作交由分包人完成而订立的合同。
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劳务分包的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三)合同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在发包人指定的分包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并支付完毕劳务费用之日止。
第三章劳务人员管理劳务人员是指分包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并派遣到承包人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动者。
第八条劳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从事相应劳务工作的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
第九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熟悉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条劳务人员在承包人工程项目现场从事劳务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承包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三)爱护工程材料、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与劳务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劳务费用支付第十一条劳务费用是指承包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劳务费用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支付周期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二)支付金额应当与实际完成的劳务工作量、质量相符;(三)支付时,分包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5.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承(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分)包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承(分)包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承(分)包安全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承(分)包方的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切实落实所属单位对承(分)包方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承包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建设方或工程总承包方的发包过程;分包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方的发包过程。
第四条所属单位应将劳务分包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即将劳务分包方的安全管理与本单位项目人员同标准、同要求、同培训、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承(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承(分)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承(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葛洲坝集团、中电工程、中能装备等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承(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分)包方的准入第九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合格承(分)包方信息库,对新引入的承(分)包单位应进行准入安全评价。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对承(分)包方的安全资信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对承(分)包方安全资信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
(三)主要机械、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所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施工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施工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专业分包管理,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收益,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实施完成的活动。
总承包方控制分包方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资金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分包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36项专业承包资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职能部门职责(一)工程管理部:是集团专业分包管理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对分公司、区域及专业公司的专业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
(二)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专业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的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安全投入的监督审核。
(三)集采集控中心:具体负责合格专业分包方的评价与选用的指导,按时发布集团《合格专业分包方名册》,专业分包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四)合约造价管理部:负责监督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和结算等工作。
(五)技术质量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进行监督,以及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专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的监督检查。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查,监督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落实情况。
(六)财务、资金管理部:根据有效地专业分包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审核,并按合同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和发票的索取。
(七)权益管理部:负责对专业分包工程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八)其他部门:按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区域及专业公司职能分公司、区域及专业公司是专业分包管理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专业分包方进行选择和评价;组织实施专业分包招投标工作及招投标各类资料的备案;专业公司的资格预审;负责专业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及备案;负责组织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及评审;落实、监督专业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以及协调处理专业分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事宜;并制定相关制度对项目部专业分包管理实施检查、考核;定期上报专业分包方的不良记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二)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力管理模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劳务分包可以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力支持,满足企业短期用工需求。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权益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二、劳务分包的核心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的劳务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分包经营许可,并遵守劳务分包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2. 保护劳务人员权益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确保他们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3. 安全与健康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劳务人员在工作时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 管理与监督原则: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分包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监督部门应增加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包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劳务分包人员的权益保障1. 劳动报酬权益:劳务分包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分包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支付,与用工单位无关。
2. 社会保险权益:劳务分包人员应当享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保险待遇应当依法发放。
3. 劳动安全权益:劳务分包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特殊行业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的配备。
4. 工作时间与休假权益:劳务分包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应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务人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切实保障其身心健康。
四、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1. 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分包单位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级管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分包原则)鼓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政府监管)本省境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一)国高网的高速公路工程;(二)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三)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四)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项目水工建筑物。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地方高速公路工程;(二)国、省道公路工程;(三)其他水运工程。
单独设立港航(务)局的嘉兴、舟山、台州、温州港区内的水运工程由其港口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质监机构负责监督与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施工分包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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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使用的所有专业/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专业分包:是指在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方,由分包方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方的劳务优势,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方,由分包方进行劳务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公司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均由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经理部(以下统称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方中择优选定分包方。
对此,公司实行分包方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方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方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工程分包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四条工程分包事项的审批。
凡公司自主经营的项目,在确定中标后,应积极组织工程分包招标工作,所有京内工程招标工作均由分包管理部牵头组织,项目部应将中标工程依据专业、施工内容不同划分相应的分包范围,并填写附表1安装公司工程专业/劳务分包计划表并报送公司分包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分包工作。
京外项目预估分包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部在公司授权下,可自行招投标。
具体流程参照本管理办法。
以下情况由项目部报告分包管理部,由分包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报主管领导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方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二)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方,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三)确实需要给予分包方工程预付款的。
第三章合格分包方第十五条对分包的管理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准入、选用、过程管理及考核评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分包管理部建立分包方资源库。
要求分包方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安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或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的企业。
2、分包方项目经理具备相应工程施工履历。
3、分包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其管理人员配备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要。
4、操作层是成建制队伍,工种配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5、分包方提供的技术、装备、管理能力能够满足所担负的施工任务。
6、分包单位及其使用的施工人员,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7、土建结构类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粗装修、机电安装及其他类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单项分包合同价款额度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的5倍。
分包管理部根据分包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审核,形成《合格分包方评审和重新评价表》(附表2),报公司审批。
审批合格后,分包管理部将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整理保存,将此分包方录入分包方资源库,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附表3)。
只有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分包方方能参与公司分包工程的投标与施工。
合格分包方每年评价一次,填写《合格分包方评审和重新评价表》(附表2)。
经公司评审合格的队伍,连续两年未能与公司合作,须重新进行资格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再次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
如发生分包方有围堵闹事、结算久拖不结、施工履约中不受项目控制及安排等情况,公司一律取消此分包方合格名录资格,严禁各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分包方的考核和分级管理项目部定期对分包方进行检查和考核。
项目部每月应对分包方进行考核,编制“月度考核表”(附表4)。
项目部每年和工程竣工后应对分包方进行考评,并编制“年、竣工项目分包队伍考评表”(附表5)上报分包管理部进行考评,由分包管理部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分包方自合格分包方名录中删除,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列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
考核结果“优秀”的分包方在分包工程招标、定标时优先选用。
第四章工程分包的招标与定标第十八条工程分包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部依据工程专业类别、工程特点确定分包招标范围;(二)项目部确定招标方式;(三)项目部推荐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方;并填写附表6拟选投标人名单(四)分包管理部或者经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组织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分包管理部上报公司领导定标;(七)分包管理部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选择分包方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
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
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方(优选考评等级优秀的分包方),由其报价竞标。
条件具备的,可选择考评等级优秀的分包方,通过议标方式,从中选优。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部会同项目部根据分包工程的规模、工期、质量要求等对拟参加竞标的分包方进行综合评审。
参加竞标的分包方,必须是公司的合格分包方,且具备承担该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
发包方对分包方进行资质审查,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必要时,发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包方在建项目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分包管理部。
对分包工程体量大、要求高的项目,可限定只选择考评等级优秀的分包方参与竞标。
第二十一条工程分包的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参与竞标的分包方发放招标文件。
(二)按约定的程序和时间回复分包方在图纸、工程量清单上的疑问。
(三)由项目部测算发包成本。
(四)投标文件送达后,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开标会,并有专人记录开标结果。
(五)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对分包方报价及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六)评审后推荐中标人,报公司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七)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文件应由分包管理部和项目部共同编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分包管理部发放。
如由大项目部自行招标的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大项目部负责,由公司分包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向分包方发放。
大型工程的招标文件应经公司合约部、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安全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评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向分包方发放。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资质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能力保证、分包范围、基本招标方式(清包工/包工包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综合指标单价/总价包干)、质量标准、商务付款条件、主要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时原则上不指定或明确采取的定价标准,如需指出,则该依据应为参照性依据。
招标文件编制时应结合公司对甲方签订的合约条款,如公司在承接过程中做出优惠、让利或基于市场因素做出的价格合理调整,则在分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分包方接受该部分优惠、让利以及调整因素。
如需必要,在招标文件中应具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并单独列出此部分费用,同时要明确优惠让利的最低额度。
第二十三条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文件发放后,由编制单位负责答复分包方在编制标书过程中提出的疑问,该回复经书面整理后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项目部商务人员编制工程分包标底或进行相关成本测算工作。
组建分包招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公司主管领导、分包管理部相关责任人、公司相关部室、招标项目部项目经理及商务负责人组成。
如由项目部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项目经理负责。
分包方投标文件送达后,召开由评审小组成员参加的开标会。
参会人员需要在附表7开标会议签到表上签字。
分包方是否参加依据工程及招标过程需要而定。
开标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填报附表8安装公司专业、劳务工程开标记录表,填写当地建筑市场主管部门有关分包备案管理的相关表格。
在与分包队伍价格谈判、商务澄清过程中,评审小组参加人数不少于三人,所有参加人员都要签字,并有专人记录,参考附表9工程分包招标议标记录,作为过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填写附表10评标报告表,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方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方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时,遵从以下原则:同等资质、信誉、实力相同/相近情况下,价格低者优先中标;同等价格情况下,考评等级优秀者优先中标;价格接近,实力相近情况下,商务条件优惠、有成功合作经验者优先中标。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由大项目部自行组织的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人,大项目部应将所有招标资料报送公司分包管理部审查并备案,如公司分包管理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分包队伍存在不在合格分包方名录、价格过高、资质不符,不良业绩等行为,分包管理部可否决中标单位,并由公司分包管理部负责该项目分包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分包管理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对选定的分包方,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分包方不得进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