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审批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单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BA2004年12月1日B2004年8月28日C1989年09月1日D1989年2月21日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D以上三项3.国家实行有方案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制度。
BA方案免疫B预防接种C预防接种证D疫苗接种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与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DA医疗机构B采供血机构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任何单位与个人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C卫生监视机构D卫生防疫机构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展初诊。
BA隔离、消毒B预检、分诊C分类、隔离D定点、隔离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CA医疗救济B困难补助C医疗救助D医疗照顾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 )类。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级。
AA4;4 B3, 4 C5;4 D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DA1 B3 C5 D2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 )的安康公民自愿献血。
A A18~55周岁B18~50周岁C16~55周岁D16~50周岁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992年10月7日公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促进医疗领域的人员交流合作发挥了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领域技术和人才的国际间交流合作日益加深,特别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发展趋势,外国医师来华执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新的发展要求。
为此,我委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网站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
来信请注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10日附件1《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技术国际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件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是指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行医权的外国医师应聘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必须经过考试和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执业证书》。
《外国医师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卫生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考试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考试报名,并根据报名情况,提前30天公布考试时间和考试基地。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考试方式包括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考试语言为中文。
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
外国医师取得《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后,未在2年内申请执业,或停止执业满2年,再次申请执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外籍人员的就业规定,由我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并取得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
外国医师不得申请在华个体行医。
第八条取得《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的外国医师,拟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四)《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五)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六)有效期内的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七)医疗机构与外国医师签订的包括聘用期限及法律责任的协议书;(八)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一)委托协议书(如医疗机构为其代办注册手续)。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232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14日卫医发[1999]第232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市朝阳区卫生局1999年5月5日《关于对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中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朝卫字(1999)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的人员。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按照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医疗机构聘用未获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应视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批复。
——结束——。
刍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中存在的问题
刍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医疗体制改革的持续改进,医疗技术和水平的国际化交流加深,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情况日渐频繁。
但是,目前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过程中法律环节漏洞重重,形势不容乐观。
该文拟从法律视角浅析外国医师来华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服务部门在邀请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标签:外国医师;生命健康权;监管[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up,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medical system reform and deepening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of medical technology and level,and the short-term practice medicine of foreign doctors in China is gradually frequent,but currently,the law link in the course of practice medicine of foreign doctors in China is porous,and the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The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urse of practice medicine of foreign doctors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the problems that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or other related medical service departments need to notice in inviting the foreign doctors to China for practice medicine.[Key words] Foreign doctors;Right of life and health;Supervision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在我国的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邀请、聘请国外医师行医。
医院外来短期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
医院外来短期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
国内外来短期工作人员需具有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特殊医疗岗位还需有上岗证。
第二条国内外来短期工作人员需提交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三条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在我院从事医疗、科研、教学工作。
第四条医务部对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业转注册,或多点执业注册,或由医院医务部审核执业范围和诊疗项目,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医务部负责监管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临床诊疗工作行为符合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临床诊疗工作资格。
第六条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缺陷时,医院有权根据《XXXX医院医疗不良事件、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医院职能科室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
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年度或协议期满后对外来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提请是否续聘意见。
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
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
短期工作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部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人员的招聘、考核、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三、医务部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
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部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
四、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据规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进行医疗活动。
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
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
五、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六、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
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必要时可以取消医疗活动资格。
七、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是因为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八、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方可离开。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须由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地址:哈密路1701号);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
)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备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2、注册期满需延期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在当今世界,医学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日益活跃,许多外国医师希望能够来到中国,分享他们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同时也为中国的医疗事业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各国的医疗制度、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存在差异,如果不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医疗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
所谓“短期行医”,通常是指在华行医时间不超过一年。
适用对象包括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以及在外国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行医活动。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由邀请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行医执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在审批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资质、专业能力、行医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在华行医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对于涉及特殊专业或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可能会要求外国医师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或进行专业评估。
四、行医规范和管理获得短期行医许可的外国医师,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行医,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诊疗常规。
外国医师应当在邀请或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作为外国医师的邀请或聘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为外国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监督其行医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将外国医师的执业情况定期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行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血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
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外专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下发的《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及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三、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均视为工作,须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
四、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外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本办理程序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样式)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9月15日。
外籍人员来华就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人员在华就诊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国际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华外籍人员(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就诊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外籍人员在华就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规定与要求第四条外籍人员就诊流程1. 预约方式:外籍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预约就诊:(1)电话预约:拨打医疗机构预约电话;(2)网络预约:关注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3)现场预约:前往医疗机构预约窗口。
2. 急诊情况:外籍人员如有急诊情况,可直接前往急诊科就诊,无需预约。
3. 签到:外籍人员需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医疗机构预约窗口签到。
4. 就诊:根据预约信息,外籍人员到相应科室等待叫号就诊。
5. 检查与治疗:根据医生建议,外籍人员需配合完成相关检查和治疗。
6. 取药:如需取药,外籍人员请前往药房领取。
7. 离院:就诊结束后,外籍人员可离院。
如需复诊,请重新预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1. 多语种服务: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多语种医务人员,为外籍人员提供语言沟通服务。
2. 导诊服务:医疗机构应设立导诊台,为外籍人员提供咨询、引导、预约等服务。
3. 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应依法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确保其权益。
第六条外籍人员就诊费用1. 外籍人员就诊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2. 医疗机构应向外籍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
3. 外籍人员可依法选择医疗保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就诊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外籍人员就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外籍人员就诊权益得到保障。
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知识题库(是非题85)
温州市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知识题库(是非判断题)1、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之前可以不洗手,接触之后必须洗手。
(×)2、口腔科医生给病人进行口腔治疗时必须戴手套。
(√)3、医生为病人查体前可以采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的消毒然后为病人查体。
(√)4、对于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病人自住院第1天算起,超过其平均潜伏期而发病者属于医院感染。
(√)5、出院1个月以内的手术切口感染属医院感染。
(√)6、皮肤黏膜开放性伤口,无明显红肿痛热,但从分泌物中培养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应列为医院切口感染。
(× )7、不论有无症状的菌尿症,发生在出院第六天,属医院尿路感染。
(√)8、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9、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可以与员工电梯、病员电梯、餐梯、清洁货梯一起载运。
(×)1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和警告说明。
(√)11、当出现医院感染病例时,经治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科(√)。
12、医院感染暴发是指某医院,某科室的住院病人中,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许多医院感染病例的现象(√)。
13、无菌物品开包后,有限使用期限为20小时。
(×)14、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后,可在乡镇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15、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6、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从事医师执业的临床工作。
(× )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18、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就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医师外出会诊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
全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10全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BA、2004年12月1日B、2004年8月28日C、1989年09月1日D、1989年2月21日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D以上三项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C )制度。
A计划免疫B预防接种C预防接种证D疫苗接种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A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 D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B采供血机构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任何单位和个人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A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C卫生监督机构D卫生防疫机构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BA隔离、消毒B预检、分诊C分类、隔离D定点、隔离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C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B困难补助C医疗救助D医疗照顾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A )级。
A 4;4B 3;4C 5;4D 4;3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D )天。
A 1B 3C 5D 2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 A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执业医师法考试试题
执业医师法考试试题执业医师法》考试试题1.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受刑事惩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惩罚,自惩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2.医师注册后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一年的情形,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除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外。
3.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不是《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
4.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尽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外。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享有的权利是对病人进行无条件临床实验医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取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大体条件;参加专业学术集体;在执业范围内进行疾病诊查和医治;同意继续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
8.如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暂停期限为(A):A。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B。
半年至1年年以上,1年半以下D。
半年以上,3年以下。
B。
6个月以上,2年以下。
9.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同意培训和继续教育(B)。
其他选项包括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降低执业品级、变更工作职位和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10.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中等卫校毕业生XXX在乡卫生院工作,2000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B)五年。
其他选项包括6年、4年、3年和2年。
武汉外籍开处方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武汉外籍开处方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武汉外籍开处方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我来和大家唠唠在武汉外籍开处方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这可真是有点特别的经历呢!首先咱得说说这个申请流程,就跟走迷宫似的,得一步步来。
你瞧,先是得找对地方,不能跑偏喽,不然那就白忙活啦。
就相当于咱去一个陌生地儿找宝藏,得先知道藏哪儿呀!找对了医院或者诊所,还得准备好各种证件,就跟打仗准备武器似的,一个都不能少。
什么护照啦、居留证啦,都得亮出来。
这时候可千万别丢三落四的,要不医护人员也得被你弄得哭笑不得。
等这些都准备好了,可别以为就万事大吉啦。
还得和医生好好沟通呢!人家医生可不是你肚子里的蛔虫,你得把症状啥的,一字一句地跟人说清楚。
这时候要是你中文不太溜,那可就得比划起来啦,手舞足蹈地形容,就像在演小品似的。
人家医生也不容易,得连猜带蒙地理解你的意思。
不过好在大多数医生都挺有耐心的,就跟我们上学时的老师一样,一点点给你问清楚喽。
然后呢,就是等着医生开处方啦。
这感觉就像等着开奖似的,心里还有点小忐忑。
处方到手后,可得看仔细喽,别拿错药吃错药啦,那可就闹笑话啦。
要是不小心吃错药,那不得变成个“怪人”,指不定会有啥有趣的反应呢,哈哈。
说起来这注意事项啊,还真得好好记住。
咱得尊重医生的意见,别以为自己就是个“神医”,人家毕竟是专业的嘛。
就好比你去厨房做菜,你总得听大厨的吧。
还有就是要注意药品的说明书,那可是个重要的宝贝,不然你怎么知道怎么吃药呀,总不能瞎吃吧。
再有就是如果有过敏史啥的,一定要提前和医生说清楚,不然万一出点啥问题,那可就糟糕啦!总之呢,在武汉外籍开处方这事,虽然有点小麻烦,但其实也挺有意思的。
既锻炼了咱的沟通能力,又让咱对医疗这一块有了更深的了解。
就像是一场特别的冒险,虽然过程中可能会有点小曲折,但最后总会平安到达目的地的。
希望大家如果遇到需要外籍开处方的情况,别着急,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来,肯定能顺顺利利的。
咱就放宽心,笑着面对这一切就好啦!。
武汉外籍开处方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武汉外籍开处方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 嘿,你知道在武汉外籍开处方的第一步是什么吗?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得先搞清楚路线吧!那就是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哦,可别小瞧了这一步,没有它那可就寸步难行啦!比如说护照,这可少不了。
2. 接下来呀,找到合适的医疗机构也很重要呢!这就像是找对了钥匙才能打开锁一样。
你得找个能接受外籍开处方的地方,不然不是白跑一趟嘛!像一些大型的医院通常就是不错的选择呢。
3. 到了医院,你得知道该找谁吧!可不是随便拉住一个人就问哦。
要找到专门负责的医生或者工作人员,他们会指引你该怎么做,就如同黑暗中给你点亮一盏灯呀!“哎呀,我该去哪找呀!”别慌,问问导诊台就行啦。
4. 申请的时候可别紧张呀,要把自己的情况清楚地告诉医生,这就好像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聊天一样。
“我最近感觉这儿不舒服,那儿也怪怪的”,详细点医生才能更好地判断呀。
5. 注意啦,填写信息可不能马虎哦!这就跟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行呢。
准确无误地填写才能让整个流程顺利进行呀,“要是填错了可咋办呀!”所以要仔细仔细再仔细。
6. 等待的过程可能会有点焦急哦,但别着急,就像等花开一样,需要点时间啦。
放心,该来的总会来的。
“怎么还没好呀!”耐心点嘛。
7. 拿到处方后,一定要好好看看,是不是都对呀。
可不能像拿了张废纸一样乱丢呀,这可是很重要的东西呢,好比宝贝一样。
“我得好好检查检查”,对哒!8. 哎呀呀,万一有什么问题咋办呢?别担心,及时去和医生沟通呀,就像朋友之间随时都能倾诉一样。
“医生,这里我不太懂呀”,医生就会帮你解答啦。
9. 好啦,总之呢,在武汉外籍开处方虽然有点小麻烦,但只要按照这些步骤来,就一定能顺利搞定哒!记住这些,你就不会迷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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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含港、澳、台医师)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6、投诉电话:8692483
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九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12月29日)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九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6、《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2009年1月4日)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九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
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三、申请条件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2、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邀请或聘用的医师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
3、申请行医项目安全、可靠、必要、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
4、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港、澳、台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
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5、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6、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
四、办理流程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市直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注册工矿及民营医疗机构,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区(市)县属医疗机构及区(市)县注册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外国医师团体来华行医、港澳台医师团体来内地行医的经上述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请按下列目录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1、医疗机构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事由、
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范围、执业时间、技术水平情况,拟达到的目的等);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附表);
3、外国医师身份证明;
4、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5、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6、外国医师健康证明(国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
8、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技术性材料;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的第4、5项内容必须经过翻译、公证(公证机关为: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
(二)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申请表》(附表);
3、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7、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的4、5、6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http://125.69.80.28:8888/cdnetapplyapp/
六、附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