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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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积极推进、有序引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提升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宜业宜居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和现代化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集约节约、优质高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空间拓展、土地集约利用、市民方便宜居四个目标。

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城市韧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城市信息化功能,打造信息化、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度融合的智慧城市。

二、城市更新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内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城中村等片区,通过综合整治、功能调整、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改造的活动。

在建成区范围内,现有土地用途、使用功能、空间形态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区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城市更新实施范围: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等。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质量和水平,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城市更新的整体工作思路及相关工作部署,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罗府规〔2017〕2号)的全面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实施办法》是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产物,确定了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基本体制,保障了罗湖区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随着城市更新改革管理各项工作的推进以及市政府和市规划国土委一系列更新政策的出台,《实施办法》需要通过修订,落实、衔接市层面新出台的一系列城市更新政策的要求。

此外,在我区开展城市更新审批管理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存在进一步完善、加强操作性的需求。

再有,自2009年我市实施城市更新制度以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一直是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理念。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城市更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如何在更新中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通过更新落实产业发展目标?如何通过提高城市更新的整体品质,推动城区的高水平发展?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加强更新统筹予以解决。

基于以上情况,《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亟需启动新一轮的修改工作。

二、《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结构修订在总体结构上,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章“更新统筹”、第十章“项目清理,将原来的“实施主体确认与用地手续审批”进行了拆分,将“用地审批”与建筑物拆除相结合,设置为第七章“建筑物拆除及用地审批”,将原来的“项目监管”作为第六章设置在“实施主体确认”及“建筑物拆除及用地审批”之间。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计划规划材料核对审查、更新意愿公示、补偿对象公示、产业监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等环节。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csgx2021 ,邮件主题请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单元评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筹措第七章支持政策第八章附则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南区、高新区5个区城区)和曹妃甸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征求意见稿)2015.08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1+3政策征求意见稿)2015.08

附件1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产业升级)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文化传承)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的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等问题,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

附件: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8月10日附件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

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出现随意拆除老建筑、征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新区,下同)应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项目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享受省“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制度,在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3.电子光盘(内含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图等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更新方向的审批依据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依据的通知》(深规土…2014‟228号)执行。

其中,法定图则未公示或不覆盖地区,可根据已批准的分区组团规划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发展备用地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功能合理搭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更新方向。

发展备用地在已批法定图则中有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方向;已批法定图则未备注用地发展导向功能的,如申请进行城市更新,具体程序参照《处理意见(一)》第一点第(五)条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浅谈城市更新如何保障公共利益

浅谈城市更新如何保障公共利益

浅谈城市更新如何保障公共利益摘要:目前,城市更新主要由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推动,开发主体往往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平衡市场与公共之间的利益成为当前城市更新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深圳现行的政策制度及改造规划实例,谈谈深圳在城市更新中如何通过政策制度保障公共利益,寻求市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和谐更新”的目的。

关键词:城市更新政策公共利益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向存量土地要效益,已成为深圳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城市结构及促进一体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为更好地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在城市更新理念、机制、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法规先行、规划引导、公利优先、市场运作”的模式。

城市更新反映了一个多方面利益同时实现及各方面利益平衡的问题。

如何在城市更新中保障公共利益,平衡多方利益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问题。

深圳的城市更新工作,强调了城市更新对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保障公共利益、创建节约型社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作用,并将这一政策导向充分融入具体管理手段之中。

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例如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管理单位,实现规划整合和利益平衡;要求项目贡献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道路、公交场站、学校、医院、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做法均有效保证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地,切实保障了民生。

1.创设城市更新单元制度,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和整体规划2009年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并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同时要求城市更新单元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这一要求列入2010年6月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中,作为城市更新单元申报要求之一。

城市更新单元突破了以宗地和产权划分的习惯做法,以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规划,可综合考虑单元内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确保更新单元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与经营性项目同步建设,有效实现市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关于征(转)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

《关于征(转)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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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一段建议删除“原特区外区政府会议纪要以及相关单位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签订的补偿协议明确安排征地返还用地面积超过所征土地面积5%的,征地返还用地规模按照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理由:建议尊重历史,当时征地的时候区政府承诺的10%征地返还用地是个普遍现象,现在直接砍一半,不公平。
解释
历来征地返还用地规模均是控制在5%以内,这主要是延续以前的做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延续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市原特区外城市化转地有关政策,相关区政府应按照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数划定一定规模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其继受单位的后续发展。考虑到征地返还与非农建设用地在性质上同属于留地安置,如果按照5%的比例确定土地安置规模,再加上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继受单位在城市化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土地基本已达到10%的比例,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确定的10%-15%的留用地比例。鉴于此,对原特区外的土地安置规模限制在5%以内,既符合我市土地资源紧约束的现实,不违也背上位政策的有关规定。
理由:土地补偿行为事件跨度较长,2000年前后与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返还指标,最终到区政府办公会议决策下来,跨度10年都很正常。以2004年6月26日作为时间节点来进行限制,没有实际意义。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历史上就存在征地返还用地初步选址后因为历史上的政策、规划调整或违法建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经多年无法解决的情况,故建议尊重历史,将初步选址后存在的问题剥离开,可以调整到新的地方给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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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一款:征地返还用地选址范围已被规划调整的,或被违法占用的,应当重新选址。并按照第七条确定规模。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更新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城市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标多元,各方利益诉求在多元格局里均应有所反映,协调平衡。

由政府主导,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利益。

如政府缺位或弱化责任,公共利益就会失去保障,相关利益分配也会失衡。

同时,由政府主导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更新中的基础数据不清、倒逼规划等问题。

因此,城市更新应实行政府主导原则。

另外,城市更新还须遵循“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各原则内容,可结合《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掌握。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集与建设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四章申请和分配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更新安置房高效利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储备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解决目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续项目滚动开发,形成城市更新良性循环。

2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结合广州市危改安置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起草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建设、产权及使用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条界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概念,并规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深圳市飞地政策解读

深圳市飞地政策解读

9.05
0.23
4.03
0.09
S
U G
S4
G1 G4 合计
交通场站
公园绿地 广场
0.74
2.13
0.24
0.64
15.83
0.71
4.55
0.19
33.6
11.7
《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
一、现状建成区要“发展”
两个“发展”迎来“飞地”
我市规划 公服及市政服务 设施 落地性低
“建议仍以土地整备为主“
区域交通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用地(S3)
法定图则
相对完整且 ≥3000m2
教育设施用地(GIC5)
福利设施用地(GIC7) 公共设施用地(U1 ,5 ,9) 绿地与广场用地(G1 ,4)
完整的公共利益用地 完整的产权边界和建筑物体
交通场站用地(S4)
2、外部移交用地条件
《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政 策Leabharlann 解 读 与 应 对2018.6
解读大纲
一、“飞地”由来
两个“发展”所带来问题
二、政策解读
“飞地”所带来机遇
三、实施操作
“飞地”应用实操
一、“飞地”由来
两个“发展”所带来问题
1现状建成区要“发展” 2更新项目要“发展”
更新项目“举步维艰”
单一地块、单一权利主体 该主体同意移交 征得一定比例
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或全体共有人同意移交
移交范围包含多个地块 符合以上规定的总用地 面积应不小于 移交用地面积的80%
权利主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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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等之外的地下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之和。

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地块基础容积率按《深标》“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测算。

其中,混合使用的地块基础容积率测算中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以下条款进行取值,项目实际规划中地块各类建筑功能比例依据《深标》2.2条土地混合使用规定具体确定。

(一)规划含居住功能的混合用地,居住功能为主导功能时, 居住建筑面积占比按69%取值;居住功能为非主导功能时,居住建筑面积占比按49%取值。

(二)规划含商业服务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商业服务业功能为主导功能时,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占比按51%取值;商业服务业功能为非主导功能时,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占比按31%取值。

(三)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主导功能建筑面积占比按100%取值。

第五条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城市更新单元转移容积:(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2023年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最新

2023年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最新

2023年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模板】

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XX市城市更新局二〇一六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任务】- 1 -1.4 【编制原则】- 2 -1.5 【编制思路】- 4 -1.6 【编制主体】- 4 -1.7 【编制单位】- 4 -1.8 【其他】- 5 -第二章编制内容- 6 -2.1 【前言背景】- 6 -2.2 【现状概述】- 6 -2.3 【规划依据】- 8 -2.4 【定位目标】- 8 -2.5 【产业分析】- 9 -2.6 【更新项目划定】- 9 -2.7 【更新项目用地方案】- 10 -2.8 【规划优化措施】- 12 -2.9 【城市设计指引】- 12 -2.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3 -2.11 【效益评估】- 13 -2.12 【实施措施】- 14 -2.13 【附件】- 14 -第三章编制程序- 17 -3.1 【工作流程】- 17 -3.2 【前期研究】- 17 -3.3 【基础数据调查】- 18 -3.4 【策划方案】- 18 -3.5 【征求意见】- 19 -3.6 【公示公开】- 19 -3.7 【专家论证】- 20 -3.8 【上会审议】- 20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 -第四章成果要求- 22 -4.1 【前期研究成果】- 22 -4.2 【策划方案成果构成】- 22 -4.3 【策划说明书】- 22 -4.4 【方案图集】- 23 -4.5 【专题报告】- 25 -第五章成果形式- 27 -5.1 【书面成果】- 27 -5.2 【电子数据成果】- 27 -第六章附则- 28 -6.1【报批要求】- 28 -6.2【时效】- 28 -附录1:成果体系框图- 29 -附录2:现状信息数据收集一览表- 30 -附录3:土地权属信息汇总表- 31 -附录4: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 32 -附录5:各单位诉求意见汇总表- 33 -附录6: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4 -附录7:项目信息汇总表- 35 -附录8: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6 -附录9: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37 -附录10:分期实施一览表- 38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XX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XX市城市更新“1+3”政策文件(包括《XX市城市更新办法》、《XX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XX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XX 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及国家、省、市在城市更新方面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有质量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城市更新的定位】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的方式】城市更新是对更新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含建成区和未建成区)及建筑物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或者整合开发,以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效益。

综合整治是指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功能改变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拆除重建是指拆除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重新建筑,安置住户,改善公共设施,并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建筑密度。

第五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规划统筹、计划调节,循序渐进;(二)整体布局,科学确定城市更新的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五)合理安排城市更新方式,注重绿色和低碳发展。

第六条【主导机制】城市更新实行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

功能改变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坚持市场化运作。

因城市发展定位而确定的重点更新区域,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政府参与】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和国有建筑物以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罗湖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局、法制办、物业办、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罗湖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通过一站式服务、关联业务同时申报、并联审批、压缩办文时限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涉及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重大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市级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五条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的确定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版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版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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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更新操作流程
关于城市更新促进公共利益用地供给的暂行规定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用地供给,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质量,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技术规定》)等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适用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公共利益用地移交的情形。

【外部移交用地条件】
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以下简称外部移交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等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

(二)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公共利益用地,以及完整的产权边界和建筑物,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用地范围涉及建成区和未建设用地的,应分别予以划定,具体可参照《申报技术规定》的拆除范围边界划定原则。

(三)与更新项目用地位于同一行政区(新区)辖区范围内。

(四)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移交;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移交;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移交。

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移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第二篇-城市更新操作流程范围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移交。

(五)不得包含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范围内的用地。

【外部移交用地计入标准】
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不低于30%的,可按以下方式将外部移交用地面积计入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计入后的合法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
(一)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其全部用地面积可计入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
(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用地,其55%的用地面积可计入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

计入的合法土地面积等面积安排于更新项目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用地上,该部分用地不再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外部移交用地转移容积】
(一)外部移交用地属建成区的,可计算转移容积计入更新项目,具体按以下公式进行:外部移交用地转移容积=外部移交用地面积*转移系数
备注:按上述方式计入更新项目的具体转移容积应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指引》相关规定,更新项目规划容积应满足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要求,并以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二)外部移交用地属未建设用地的,不计算转移容积。

【地价测算】
外部移交用地按第四条规定计入更新项目的合法土地面积,与更新项目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按照城市更新地价测算规则及次序一并参与地价测算,其中属于未完善征(转)地手
第二篇-城市更新操作流程
续的用地计入的部分,按照“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标准和修正系数测算。

【政策性住房配建】
外部移交用地计入更新项目合法土地面积的部分,不再进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核增或核减。

【程序与材料】
各区政府应加强规划统筹和引导,有序推进辖区公共利益用地供给。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时,外部移交用地参照《申报技术规定》一并提供相关资料,并附外部移交用地的计入方案及更新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时,外部移交用地的计入方案应一并公告及附图说明。

更新项目按规定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应外部移交用地的计入方案同时失效。

【移交责任与时序】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行理清外部移交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按相关规定需保留的除外),政府均不作补偿。

其中外部移交用地属于未完善征(转)手续的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

外部移交用地应按照更新单元规划和监管协议的要求,在更新项目首期用地审批前无偿完成移交手续,并不计入更新项目内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不核减更新项目按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面积。

【其他】
本规定出台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深规土规[2018]2号文)确定的96所村办小学用地,以及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不适用本规定。

【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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