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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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极⾼的权威,他可以判处任何的违法犯罪的⼈的⾏为,他影响着罪犯的财产、⾃由乃⾄于⽣命,⽽⼀旦法院判决错误,这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极为慎重。

在我国有审判监督程序,它是专门对法院的⽣效判决的监督,到底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当事⼈如何申请提起再审呢,以下是店铺⼩编做的⼀些整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当事⼈申请提起再审的问题(1)当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当事⼈发现已⽣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诉讼⾏为能⼒的当事⼈的法定代理⼈可以代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裁判、协议的执⾏:①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

③原判决、裁定适⽤的法律确有错误。

这种错误并⾮出⾃当事⼈⾃⼰主观的判断,⽽是经审判⼈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

这⾥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一、引言审判监督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形式以及监督程序等方面。

二、监督对象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主要对以下几个对象进行监督:1.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审判监督机制确保法院遵循法律法规,并正确行使审判职权。

2.法官:作为专门的司法人员,法官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审判监督机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当事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对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他们可以提出抗诉、复议等申请,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三、监督形式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监督:由法院自行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等。

内部监督具有密切性、快速性等优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2.外部监督:外部机构(如监察机关、审判委员会等)负责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法官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3.社会监督: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通过舆论和公众参与的方式,推动司法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监督程序审判监督机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以保证监督的顺利进行。

通常情况下,监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监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监督申请。

监督机构需要依法受理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与审查:监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详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等,以确保审判监督的事实准确性。

3.决定与执行:监督机构对申请进行决定,并依法进行执行。

决定可以是撤销原判、发出警告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随着⼈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民事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下⾯店铺⼩编为⼤家做相关介绍。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它不仅对于保障司法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和复核等程序。

另外,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监督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增加审判的公信力。

2. 法律适用原则:监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

3. 独立公正原则:监督程序应当由独立的法官或指定的机关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三、申诉程序:申诉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审判监督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申诉程序应满足以下要求:1. 案件条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获得终审裁决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2. 条件限制:申诉必须符合若干条件,如申请期限、不得重复申诉等,以确保程序的效率和合理性。

3. 程序要求:申诉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诉状、法院审查、通知对方当事人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四、抗诉程序:抗诉程序是对于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抗诉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抗诉主体:抗诉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但当事人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起抗诉。

2. 审查要求:上级法院在受理抗诉之后,会对抗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抗诉的条件。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改变一审判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对于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院提起的监督方式。

复核程序包括以下要点:1. 提起复核: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同级法院提起复核。

2. 复核原则:复核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判决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是否合理,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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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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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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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一、立案 二、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意见的199、200条) 三、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审理(民诉法184条、
意见210条)
五、可以进行调解(意见201条)
六、审限(意见213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 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之间的冲突 (二)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 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 冲突
第二节 发动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4号 公报5 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 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3]169号 公报6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二、再审程序发动主体之重构
关于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 务界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以法定机关为主体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再审与 申诉并无大的区别 (二)以当事人为主体,以法院、检察院为辅(章武生主编: 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三)当事人为唯一的主体,取消法院、检察院的再审主体资 格(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裁《法学 研究》1999年1期) (四)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再审之诉(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裁《法学研究》 2000年5期) (五)取消再审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张卫平:民事再审制度 研究,裁《法学研究》2000年5期)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 上级法院 1.法院 提起再审 主体 本院 条件:民诉 法177条 条件:民诉法 185条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阳新县律师玄武区律师龙华区律师曲江区律师冷水江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有效行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一、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1.受理监督申请当一方认为法院对其案件作出错误的审判决定时,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程序来追究法院的错误。

监督程序的受理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监督申请的形式、期限和受理主体等。

2.审查监督申请法院收到监督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监督程序的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其主张。

3.决定受理与驳回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驳回监督申请。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受理监督申请;如果不符合或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当驳回监督申请。

4.审查案件材料法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原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通过审查材料,法院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审判错误的存在。

5.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安排听证会或安排申请人到庭进行陈述,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有助于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审判错误。

6.调查取证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有助于正确判断案件。

7.作出裁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可以确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也可以改变原审判决或者撤销原判,给予新的处理决定。

二、监督程序的意义和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监督程序的实施使得当事人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和严肃。

它是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威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预防和纠正司法错误。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程序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和维权的途径。

当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监督程序申请重新审查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审判实务审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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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天地 I l l
论 民事诉 讼 中的审判监 督程序
从审判实 务审视审判监 督程序司法解 释
徐 丽
( 州 市 鼓楼 区人 民法 院 , 苏 徐 州 2 10 ) 徐 江 2 0 0
摘 要: 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制度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审判监督程序 ; 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 序,是我国民事 21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诉讼审判程序 中争议最大的—个程序, 现拟对其 第一 ,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 适用 基 本制度 加以阐述以明确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 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 件所必 经的 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 。 程序 , 只是案件 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 。 l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的背 第二,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 景 提起案件再审的 , 有人 民法院提起 , 有当事人申 民事再审事由 ,被视为打开审监程序之 门 请 , 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 其他任何人、 任何机关 的钥匙 。民事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强 都 无权 提 起再 审 。 制 执行力 , 不容轻易加 以变更 。 但是 , 在—些特定 第三 ,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 情形下 , 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 , 不加 以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 、 纠正, 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 裁定确有错误。也只有 当判决 、 裁定已经发生法 的这类“ 重大错误”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 律效力 , 。 并且发 现确有错误的 , 才能通过审判监 由成立即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19 年颁布实 督程 序进行纠正。 91 施的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已被司法 2 . 2审判监督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不 同 实践证 明存在诸多缺陷。如“ 当事人 申请再审 对 首先 , 的主体、 提起 时间不同。上诉审程序 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规定不 明确” ,致使许多 是由当事 人提起 E 诉开始的 , 而审判监督程序 , 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 ;由原审法 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 由申请 再审外 , 民法 “ 人 院进行 审查、 纠错” 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对原审 院、人 民检察院也 可以提起和发动审判监督程 , 人民法院公正性 的质疑。 综合了实务与理论界的 序。从时间上说, 上诉程序规定上诉 人必须在法 各方建议 , 我国于 20 年 l 月将 民事诉讼法的 定期限 内提出 , 03 2 超过上诉期限 , 即丧失了上诉的 修 订 纳入 立 法 案 。 权利 ,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当事人也要在法定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再审 , 一直是解决“ 再审 期 限内申请再审 , 民法院提起再审 , 民检 但人 人 难” 的重要环节。基于此 ,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 讼 察院发动再审 , 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 法, 细化了法定再 审事 由, 被各界普遍认 为这是 其次 , 的性质、 程序 提起 的理由和审理 的程 立法修正的亮点。 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 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上诉 的再审事 由, 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 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 而审判 些情况下可以行使 申请再审权利 。 但是这些事 由 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 , 不是第一审程序的 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 法定事 由中 继 续 。 些关键词如 “ 新的证据 ”“ 、对审理案件需要 的 第三 , 两者发起程序的理 由不同。 当事人提 证据” ‘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管辖错误 ”等 , 这 起上诉的理 由没有限制 , 而提起再审 的理由则有 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 ,仍然存在争议和歧 限制 ,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才能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民事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该程序?又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小编一一地为各位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申请监督程序的条件: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和裁决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作用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及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第一审、第二审中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利和申请再审的途径。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裁判错误进行矫正的重要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从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

司法机关通过实施监督程序,可以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有效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

这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操作1. 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认定错误,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2)对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致使本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4)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重大错误。

2. 再审申请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向上级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相应证据;(2)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受理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原判决;(4)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裁决。

3. 再审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决定是对原判决的一次审查和改判,具有终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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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
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
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
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
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
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
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
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
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
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
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
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
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
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
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
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主要有:
1.申诉制度。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上级法院对申诉案
件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判决后可以重新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合
法权益。

2.撤销制度。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有权进行审查并进行
撤销,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

3.再审制度。

当事人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重大错误,可以申请
再审,上级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再审决定,纠正错误判决。

4.合议庭制度。

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采用合议庭审判,由多名
法官共同参与判决,增加判断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四、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司
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活
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
序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与依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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