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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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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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一)登录 “个人系统”查询付款人年度可汇出额度,付款人须提供有效身 份证件的原件以供我行查询汇出额度,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在 “个人系统”中的可汇出额度查询结果应留底备查。如付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底备查。 (二)对于在付款人年度可付款额度内的人民币汇款,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 汇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要求在“个人系统“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后 根据付款人提交的汇款申请书予以直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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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要求
十二、办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 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 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十三、经办行受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应在相关资料原件上加注汇款金额, 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要求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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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行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 指引》制定,如有变化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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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介绍
三、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含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非居民个人”。 四、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分为“跨境汇入业务”和“跨境汇出业务”。 五、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仅限于经常项目汇款业务,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境 内个人,其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及管理框架

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及管理框架
财税金融

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及管理框架研究
徐冠军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
摘 要】 人民币国际化的 快 速 发 展 和境 内 居 民 对外 交 往 的日 益 频 繁 带 动 了 个 人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需 求 的 增 加 。 本 文 深 入 分 析 了 当 前 个 人 项 下 【 跨境人民币结算 需 求 , 探 讨 了 个 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的 难 点 问题 , 提出了 个 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 原则 、 管理 框架 和 实 施 建 议 。 【 关键词 】 个 人 跨境人民币 管理 业 务 范 围 不 断 拓 展, 对 0 0 9 年 7 月 试 点 以 来, 跨境人民币业务自 2 公业务已经涵 盖 经 常 项 目 和 资 本 项 目 各 个 领 域 , 交 易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随着境内个人对外交往 的 日 益 频 繁 , 个人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手段 的需求 也 随 之 增 长 , 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 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 已成当务之急 。
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分析 一 、 替代性需求 。 个人人 民 币 跨 境 结 算 开 放 以 后 , 由于人民币结算 1.
更加便利 , 原来以外汇收 付 的 传 统 需 求 将 有 一 部 分 逐 步 被 人 民 币 结 算 造成人民币结算增加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所代替 , 1. 1 出境旅游 。 据国 家 旅 游 局 统 计 , 2 0 1 1年我国出境旅游人数达 比去年 同 期 增 长 了 2 4 0 2 5 万人次 , 2. 4 2% 。 这 些 游 客 出 游 目 的 地 不 少 都是目前人民币贸易结算较频繁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如港澳、 韩国等。另 据 香港旅游局统计 , 近年来内地游客 占 到 港 游 客 总 数 的 六 成 左 右 。 因 此 , 一旦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放开 , 势必带来人民币境外旅游消费高峰 。 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刻 1. 2 出境留学 。2 0 0 8年 开 始 的 金 融 危 机, 发达国家大力发展 留 学 经 济 , 许 多 大 学 经 费 不 足, 积极增加留学 影响 , 生份额 。 据 教 育 部 统 计 , 我国出国留学人数达3 比 2 0 1 1年, 3. 9 7万 人, 澳、 英、 日、 加外 , 欧洲 其 他 一 些 去年同期增长了 1 9. 3 2% 。 除传统的美 、 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 、 韩 国 等 也 逐 渐 成 为 新 的 留 学 目 的 国。 这 些 国 家 使用人民币结算较为便 利 , 未来境外留学生的学费将逐步被人民币结 但在境外的日常生活费用将还是以本地货币为主 。 算所代替 , 1. 3 境外劳务收入 。 境外 劳 务 收 入 是 目 前 我 国 个 人 跨 境 收 入 的 主 与对外支付不同 , 由于这 部 分 资 金 最值预期短期内难 以 根 本 改 变 的 情 况 下 , 从货币保值及减少汇兑 成本角 度 来 看 , 在境外从事工程劳务、 承包的企业中方员工希望获得以 人民币计价工资 , 避免人 民 币 升 值 损 失 以 及 当 地 货 币 与 人 民 币 二 次 兑 换成本 。 随着人民币境外 结 算 地 区 的 逐 步 扩 大 , 人民币会被越来越多 的国家所接受 , 境外劳务收入人民币结算需求会更加迫切 。 潜在性需求 。 个人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放 开 以 后 , 根据便利化的原 2. 相应的管理政策将外币结算有所调整和放宽, 个人跨境结算需求会 则, 有新的增加 , 主要表现为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 2 . 1 个体工商户跨境人 民 币 结 算 。 根 据 《 则》 规定 ,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办 理 出 口 的 , 可通过 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 、 结汇 。 但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外汇账户 、 外汇结 算等专业知识缺乏了解 , 风险防范能力不够 , 影响了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 大多采取较为 稳 妥 的 境 内 供 货 间 接 出 口 模 式 。 个 人 跨 境 贸易的积极性 , 个人跨境贸易结算将更加便利 , 势必推动个体工商 人民币结算放开以后 , 户的对外贸易发展 , 加大个体工商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 。 2. 2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 。 个人境外投资兼具获利和避险 两 种 需 求 。 金融危机造成发达国家 资 产 贬 值 , 不 少 国 家 房 地 产 被 贱 卖, 股 市 回 落, 这给国内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 会 。 与 此 同 时 , 境内投资渠道匮乏, 个 人投资 存 在 瓶 颈 , 境内居民普遍希望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渠道, 到境外进 行房地产 、 证券、 保险等项目投资, 实现全球范围配置个人资产, 对人民 币境外投资需求强烈 。 但目前国内居 民 个 人 不 能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购 买 境 外房产及投资证券市场 , 有 些 人 便 以 留 学、 旅 游 等 名 义 变 相 对 外 支 付, 不仅违反了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 , 也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真实性 。 网上购 物 也 越 来 2. 3 网上跨境购物 。 随着全球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 越普及 , 网上跨境购物需求也日益增加, 但现行相关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相对滞后 , 相关管理规定不够明确 。 个 人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放 开 以 后 , 将 给境内居民个人跨境外 网 上 购 物 带 来 便 利 , 也带来个人跨境人民币结 算新的需求 。 4 4

1、公告(2009)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1、公告(2009)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企业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应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确保结算安全、高效、便捷。

第二章试点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试点地区应具备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跨境贸易活跃,且有意愿参与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第五条参与试点的银行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六条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一定的跨境贸易规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专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收付管理等。

第八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贸易背景资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规性第十条银行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结算方式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和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
为进一步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工作,按照币种划分的原则,明确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由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负责,并向外汇局有关司提供业务数据。

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货币政策二司会同相关司局研究提出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外汇局按照职责办理国际收支相关统计工作。

二、货币政策二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年度总量限额,对发债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进行管理,并在管理方式和手段上与外币有所区别;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全口径外债统计监测。

三、货币政策二司、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加快推进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与数据交换,提高监管合力。

四、货币政策二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研究拟订统一管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结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准确的原则,确保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系统由_____(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需要。

第六条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与管理第八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报送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九条报送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

第十条报送主体应当在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发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系统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将提示报送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系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系统的操作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主体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研究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研究
} 率 弹 性 为一04 7 7 , 即人 民 币 每 升 值 1 r - .1 5 5 %, 出 口 贸 易 额 将 减 少
0. 1 7 % 。 4 75 5
Grn e 因果 关系 分析均 显示不 存在 长期均 衡关 系 ,人 民币升值 agr 或 者贬 值对 中国的 贸易 收支 以及 中 国对 美 国的 贸易 差额 的影 响 十分有 限 。沈 国兵 、 杨毅 (0 5 通 过 1 9 — 0 4年 月度 数据研 究 20) 90 2o 了人 民币 实际有效 汇率 与中 国贸易 收支 的关系 ,得 出如下结论 : 长期 内 , 中国贸易 收支与人 民 币实际 有效 汇率之 间没有 稳定 的协
FN CE&E NOMY 金 融经 济 IAN CO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框架研究
口 任 宪 文
币持有者的投资和交易需求相应增加 , 这 需要 为其提 供 更 多的投 资选 择 。因此 , 个 人 跨 境 外 汇 管 理 , 更 为 便 捷 、 效 。为 要 高 此 . 要坚持 如下原 则 : 需 摘 要 :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点 是 人 跨 民 币“ 出去 ” 第 一 步 。随 着 内 外 部 条 件 走 的 日益 具 备 , 人 也 将 逐 步 允 许 使 用 人 民 币 个
真 实 - 报 和 银 行 真 实 性 审 核 责 任 . 保 t申  ̄ 确 交易行 为与交易 单证 的一致性 。 ( ) 利 性 原 则 。要 根 据 个 人 对 外 经 二 便 济 交 往 中 的 行 为 特 点 , 可 能 减 少 要 求 提 尽
人 民币存 户 办 理 同名 汇款 业 务 ,对 境 内 个 人 是 否能 办 理人 民币 跨境 结 算 尚无 明
主 要 国 际 货 币 波 动 较 大 , 内个 人 出 于 避 境 险 需 要 , 有 潜 在 的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跨 境 支 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讲解
省行国际业务部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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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介绍 第三章 汇款额度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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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介绍
六、我行辖内支行网点凡符合以下条件都可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一)具备跨境人民币汇款功能; (二)配备“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系统”(人民银行为满足商业银 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的查询、录入、采集和统计监测等管理需要,特 别研发的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三)能够满足RCPMIS数据报送和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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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十七、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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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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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澳门地区向境内居民的人民币汇款以及境外其余地区向境内的人 民币汇款,境内收款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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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汇款额度
八、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遵循年度限额管理原则,境内付款人实行每人每 年30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九、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额度根据收款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确 定,其中: (一)境内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 身份证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来往大陆通行 证 (三)境外其他地区居民须提供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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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处理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及管理探析

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及管理探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外, 从而使政策的有效性 大大 降低 。放行个 人人 民币业 务 , 将激发个人 的投资理财智慧 , 有 助于改变 国内资源配置扭 曲 的现状 , 促进国内金 融体制改 革 , 有利 于从正 面引导和促进
个 人 跨境 交 易 由“ 地 下化” 向“ 阳光化” 转化 , 助 推 我 国资 本
记 。四 是 内地 银 行 在 为 港 澳 汇 款 人 办 理 账 户 开 户 、 现 钞 解
月末 , 香港 的人 民币存款总额 为 5 7 1 0亿元 , 距离离岸市场发 展 的基本经验值还有较大的差距 。另一方 面, 发展个人人 民 币业务也可有效避免主要依靠 企业 贸易结算输 出人民币伴
账户可兑换的步伐 。
( 二) 人 民币走 出 去需 要 个人 人 民币 跨境 业 务 的承接 驱 动

个 人项 下 跨 境 人 民 币业 务 的 政 策 实践 及 特 点
当前 , 除1 3 渐扩大的边 贸地 区手持人 民币现钞 的流通使
用外 , 我 国 的香 港 和 澳 门算 得 上 是 真 正 基 于 一 定 制 度 安 排 下
随 长期 贸易 逆 差 而 形成 的“ 特 里 芬 困境 ” 难题 , 避 免形 成 人 民
币单边贬值预期以影响人 民币的吸引力 。 ( 三) 当前 已具 备发 展个 人人 民币业 务 的市场 和 技术
条 件 个 人 人 民币 业 务 放行 的 最 大 担 忧 在 于跨 境 资 金 难 以掌
付、 未提用人民币汇回时 , 应审核汇款人身份证 、 银行存款等 证明 ; 涉及代理的 , 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 授权书等合法有效 证件。当前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呈现 以下特点 : 一是境外地 域狭 窄, 仅 限于香 港和澳 门地 区。二 是业 务种类单一 , 仅 限

银发【2010】79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10】79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一点接入系统。

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间联方式是指银行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

银行应当争取从自身业务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

第七条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统:(一)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就城市金融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人民银行通知银行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向银行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

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通知该银行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银行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银行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通过验收的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系统管理员用户,将生成的系统用户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套封发放给该银行,并留存银行用户身份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香港、澳门地区向境内居民的人民币汇款以及境外其余地区向境内的人 民币汇款,境内收款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第三章 汇款额度
八、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遵循年度限额管理原则,境内付款人实行每人每 年30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九、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额度根据收款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确 定,其中: (一)境内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 身份证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提供来往大陆通行 证 (三)境外其他地区居民须提供护照。
第四章 业务处理
十一、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款处理流程: (四)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汇出款超过年度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 下证明材料办理: 1、境外汇入未使用的人民币作原路退回:人民币账户收支情况证明; 2、境内取得的自有房产出租收入:自有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备案 的房产出租合同、完税证明。 3、境内取得其他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完 税证明。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感谢聆听
2020
演讲完毕 谢谢观看
六、我行辖内支行网点凡符合以下条件都可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一)具备跨境人民币汇款功能;
(二)配备“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系统”(人民银行为满足商业银 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信息的查询、录入、采集和统计监测等管理需要,特 别研发的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三)能够满足RCPMIS数据报送和国际收支申理业务后,应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和 RCPMIS数据报送工作,其中RCPMIS数据报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境内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须逐笔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但报送信息前无需向人行申请RCPMIS激活居民信息 。 (二)对于境外非居民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入/汇出款业务,无须报送人民币 跨境收入/支付业务信息,仅需报送境外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我 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提高汇款流程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制定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定义和范围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将人民币以跨境汇款的方式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流程个人客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前,需向所在金融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件、汇款金额和目的以及收款人信息等。

2. 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和资金合规性审查。

一旦审批通过,即可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

四、限额管理为了防范洗钱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应设定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将根据个人客户的身份和需求进行分类,并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操作。

五、费用及费用支付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进行汇款时,个人客户需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将由金融机构自行设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扣款、转账等方式进行。

六、资金安全保障金融机构在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加密技术、有效的身份验证、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措施。

七、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合规运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责。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任何未尽事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总结: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个人汇款业务的发展,提高汇款流程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

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附件1:一、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跨境汇款限额规定(一)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汇款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按以下规定办理:1.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2.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是指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将人民币汇往境外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资格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汇款限额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以上,需在合规范围内操作。

四、汇款用途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需说明清晰的汇款用途,不能用于违规用途。

五、操作流程
1. 个人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
2.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 核对汇款信息并确认;
4. 缴纳相关手续费;
5. 等待汇款到账并查看汇款信息。

六、风险提示
1.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谨慎操作;
2. 注意汇款资金用途,避免违规行为;
3. 如有疑问可咨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七、违规处理
如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
应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以上为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希望广大用户遵守规定,合规使用跨境人民币汇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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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本文将按照“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格式给您撰写文章。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以下简称“汇款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管理,包括汇款申请、限额、手续费等事项。

第三条汇款人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和必要的证明文件,接受相关金融机构的审核。

第二章汇款申请
第四条汇款人在申请跨境人民币汇款时,应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或窗口办理。

第五条汇款人应提供包括汇款用途、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等信息,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汇款人须签署跨境人民币汇款申请表,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限额管理
第七条汇款人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单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年累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第八条对于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汇款,汇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金融机构的审批。

第四章手续费
第九条汇款人在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时,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费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政府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汇款时向汇款人明示手续费金额,并保证费用的透明度。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业务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涉及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具体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结论
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是中国金融放开市场的重要一环。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希望在金融监管的指导下,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能够更加便利、高效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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