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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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大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战略高度,突出强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进一步要求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为此,根据现实情况,应有针对性地扩大选人范围,制定科学的选拔标准,探索更加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制度规范。

关键词: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完善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e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8-0039-02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可见,我们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虽然对我们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公开、公正的选拔任用干部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内涵
我国当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选任制、考任制、委任制、聘任制、民主推荐以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竞争性选拔干部这一概念,十八大进
一步要求要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可见,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

方式是人们说话和做事情的方法和形式的总和。

方式与方法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方式是实现目的的途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

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与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相比,是一种崭新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为主要内容的考察、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一系列方法。

“竞争性”体现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干部选拔的这种方式,是一种竞争性的机制,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的竞争。

竞争性选拔班干部是在不断探索和渐进中形成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选拔任用干部主要是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

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开始尝试民主推荐、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做法。

1982年,民主推荐干部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开来。

很多地方开始采取“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差额选举”“民意测验”等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选拔干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规定: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先在本人所在单位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推荐。

1995年2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1998年中组部、人事部出台
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对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999年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程序、环节等做出了规定。

2002年党的十六大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针,扩大了民主的价值取向。

201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等原则、标准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全面系统的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它对我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十八大进一步要求要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这对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尚需完善
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发展至今,选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干部,促进的我们事业的发展。

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尚需完善的方面。

第一,参选的主体范围狭小
目前我们的干部选拔主体有许多任职资格的条件限制,如: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低一级的资历、基层工作经历等等,这就把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行业及境外的优秀人才排除在外,也有失公平;公选职务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一部分,主要是县级及以下的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且副职居多,正职较少。

第二,选拔的标准不够准确
我国目前干部队伍庞大,种类也繁多,不同种类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应该是有区别的。

党政类干部、公务员类干部、事业类干部、企业类干部、各种不同类别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不能是相同的。

但目前,我们的各种类型的干部选拔标准不是十分明确的。

即便是同一个类型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也不够准确和科学的。

特别是公选,存在各个省、市、县各级组织、部门各自为政单独进行选拔。

选拔的方式,选拔的标准,选拔的程序都是各自为政,导致公选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选拔标准不同,选拔的客观性公正性就打了折扣。

第三,部分选拔途径、方法、手段不够科学
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的原则、途径、方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还有部分途径、方法、手段尚需完善。

有不少地方,选拔干部虽然也是走民主推荐的程序,但实际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还是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不论是哪些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基本上还是围绕一把手的思路进行推荐。

所以对民主推荐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没有也不可能有配套的担责、惩罚措施,不能有效防止跑官、要官的现象发生。

民主测评方法简单,范围有限,手段单一。

三、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对策思考
针对我国当前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中存在的参选的主体范围狭
小,选拔的标准不够准确,选拔的途径、方法、手段不够科学等不足,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就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作如下思考:
第一,打破身份限制,扩大选人范围
针对目前我们的干部选拔主体的学历、资历、经历等条件限制,要打破这种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

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

公选的职位要从主要选拔副职职位向正职职位扩大。

从部门领导干部向主要领导干部扩大、从委任制领导干部向选任制领导干部扩大,由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外领导干部的拓展。

通过公选等方式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

第二,制定科学的干部选拔标准
选拔任用不同类型的干部,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

公务员类以公共理论、公文管理、行政能力为主要项目的考任制。

党政类干部以笔试,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演讲面试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事业类和企业类干部以笔试、演讲加群众投票相结合的选拔方式和标准。

逐步把“公选”由干部选拔任用的辅助形式变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主渠道。

全国,起码在省这一级统筹公选,统一发布公选公告、统一全省标准、统一命题和程序、统一时间进行、统一公布结果,这样的选拔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率,还可以保证公选出来的干部的质量,尤其能显示出公选的客观、公正和公平。

第三,探索更加完善的干部选拔运行机制和制度规范
干部选拔的制度越严谨,机制越完善,选人用人中的暗箱操作的
空间将越狭小,阳光下选出政治素养好、领导能力强、治理能力高的干部,群众的公信度就也高。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制度,必须在选拔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探索出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而形成规范的制度。

规范公选干部民主推荐制度。

推荐什么人,推荐谁,可以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采用多渠道的推荐方式确定推荐主体。

无论是采用哪种推荐方式,都要制定严谨的推荐程序,既不能简单按票取人,也不能简单以分取人。

特别要规范一把手的推荐行为。

对推荐错误的要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扩大考察的范围和方法。

考察时发放的征求意见表的覆盖率应在90%以上、民主测评中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应有质和量规定。

民主测评的结果应占测评主体综合素质的40%以上的考量。

这就使得当选干部负责的对象不仅仅只是上级或者一把手,而是广大群众,过去的跑官要官、老实人吃亏等现象就没了市场,唯上不唯下,脱离群众的官僚作风也得到纠正。

在考察主要缺点和不足时可以在主要报纸、媒体、网络上发布、收集信息,经核实后可以采用。

采用公选的方式选拔干部,应增加群众评委的比例。

扩大普通群众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决定权,是干部选拔任用民主的一大进步。

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制度创新。

这一创新将在我们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其理论内涵也将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这一人才制度优势将为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7.9
[2]党的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11.8
作者简介:熊芳(1966.9—),女,汉族,法学学士,湖北省十堰市委党校副教授。

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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