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30号)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委),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并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无偿扶持,由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省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保险、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保费补贴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面向社会受理文化产业类资助项目的申报。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多个环节,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18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产业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建设等新兴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品牌项目、文化元素丰富及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演艺娱乐项目、大运河文化带产业项目、特色文化小镇文化内涵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动漫游戏产业项目,支持动漫和游戏衍生品的开发营销、动漫和网游中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设备升级改造。
重点支持将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融合发展的产业化开发项目,支持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其衍生品开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创意设计推广项目、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的项目。
重点支持文化企业信贷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文化产业项目采用实施创新性融资工具、支持文化金融服务中心运营。
对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特别是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2018年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贸易与投资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非公益一类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强。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为2017年1月1日后立项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至项目申报提交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营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要点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贸委、文化厅、财政厅、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关于发布2009年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市、有关县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各市、有关县财政局,有关单位:为切实组织好2009度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现将本年度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办法(一项目由市、县直接申报。
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将项目汇总表(书面及电子文档、申报纸质材料各一套分别报送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同一个企业本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质认证奖励类项目除外,凡在本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以前年度本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未达到项目进度,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本年度不得申报项目.二、申报材料(一本批项目的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邮寄材料受理时间以邮戳为准。
(二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请按纸质封面及填表说明提出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络直报同时报送方式.在完成纸质材料上报的同时,请各市组织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于6月15日后进入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网址:中“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栏目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上传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附件。
网络直报内容与纸质申报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网络直报受理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
各地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各申报单位网络直报的时间,避开网络高峰,避免网络拥塞。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突出重点,打好基础。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工作视野,力求把本地区具有特点、符合实际的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上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产品交易市场、综合类等七大类。
二、基本原则一是评价和导向相结合。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既注重约束、考核功能,更强调激励、导向作用,旨在引导各地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把握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化发展之路。
二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力求全面反映服务业集聚区现有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以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为基础,力求可采集、可量化、可对比。
同时兼顾定性判断,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
三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
评价体系不仅采用刚性指标反映时点状况,体现年度发展水平,同时也注重变化趋势,通过反映速度的动态指标,体现发展过程和发展效益。
四是共性和个性相结合。
紧扣各类集聚区普遍发展要求,以共性指标为主,同时按照不同集聚区类型设计差别化指标。
针对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的特殊性,设置专门指标予以考核。
三、考核方法(一)指标体系设置评价考核采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意产业、商务服务等五大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共性指标包括内部建设、集聚规模、集聚效应三大类12项,个性指标分别为3项。
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内部建设、市场规模、市场信誉、发展潜力等四大类15项指标。
综合类集聚区只考核共性指标。
1、共性指标(12项)。
(1)内部建设。
—规划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管理机构设置:集聚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及运作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聚区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信息资料报送:按时报送集聚区季度发展、在建项目以及分析建议材料等情况;(2)集聚规模。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解析引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中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这个资金项目,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资金项目背景分析现代服务业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对于提高经济结构、促进就业和增加国内消费的贡献不可忽视。
然而,由于财务、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限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启动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提供财务支持、技术升级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
2. 资金项目内容概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资金支持: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和风险投资等方面的支持,以降低企业发展的财务风险。
(2) 技术升级:通过资金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市场拓展:资金项目还致力于帮助现代服务业企业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国内外市场开拓,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
3. 资金项目影响力分析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资金项目为企业提供了财务支持和技术升级的机会,促使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2) 增加就业机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资金项目的实施使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得以创造。
(3) 优化行业结构和升级,提高国内消费水平: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能够提供更多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加强了服务业与制造业、农业的融合,提高国内消费水平。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推动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升级的机会,这个项目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和转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而且,这个项目的实施还有助于优化行业结构和提高国内消费水平,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制定了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根据《江苏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支持形式和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
主要用于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支持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支持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支持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二)以奖代补。
主要用于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企业(集团)上市;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开发、设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等奖励。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苏财外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旅游局: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省财政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旅游局、财政局要紧密合作,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和范围筛选项目,上报绩效突出、旅游带动作用明显和具有较大影响力与竞争力的旅游项目,防止弄虚作假,把好初审关。
2009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于三月底前报省旅游局和财政厅审核。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及核拨是财政和旅游部门的日常性管理工作,项目的申报于每年三月底截止,资金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底下拨完毕。
今后无特殊原因不再另行发文布置此项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二○○九年三月二日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1 —第四条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2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34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江苏行动纲要(2017-2025年)》(苏发改服务发〔2017〕1474号),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1〕1号),现将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两业融合发展。
科技服务、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两业融合项目。
(二)服务创新。
在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废旧家电回收等领域进行技术、模式、业态创新的服务业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投资补助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的投资补助金额。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废旧家电回收领域的项目总投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2021年、2022年度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服务业项目、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养老示范企业(基地)、综合改革试点、两业融合试点等企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业项目,物流载体平台的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提升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
江 苏省 财政厅 中 共 江苏省 委宣传 部 关于 印 发 《 江 苏省省 级 现代服 务业 ( 新 闻 出 版 )发 展 专
项 资金 使用 管理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苏
规 号 〔 2 0 1 9 〕 5
版 各 市 、 县
(
市 )财政局
党
、
委宣传部 (
新
闻
出
局 )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级 现代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
% 3 0
。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赛展项
目
、服务平 台
项
目
适
,
当 提 高 资 助 额 度 。
项 补 贴 一
目
(
)
。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新 闻 出 版 重 点 项 目 给 予 补 助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性 支 出 。
( 二 ) 贷款 贴 息 。
对 使 用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的 新 闻 出 版 项 目 以 其 在 建 设 期 内 实 ,
际 发 生 的 银 行 贷 款 额 , 按 照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给 予 贴 息 补 助 。
奖 励 三
(
)
。
对 项 目 申 报 截 止 日 已 经 完 成 的 新 闻 出 版 项 目 实 行 奖 励 。
第 三 章 申 报 要 求
第 七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的 单 位 和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项 一
(
)目申源自报主体必须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能第四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二)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三)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和专家(团队),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
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统一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项目,包括列入当年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新兴领域及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二)集聚区,重点支持省、市两级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三)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四)发展成绩突出的集聚区和企业经营奖励;(五)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扶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奖励、投资融资等。
(一)投资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贷款贴息。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现代服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5〕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0号),现将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服务业重点项目。
列入2016年或2017年度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服务业重点领域。
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互联网平台经济、生活性服务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批发零售)等领域的服务业平台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三)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物流园区培育。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载体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四)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
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等。
(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实施试点任务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项目。
(六)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2016年或2017年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列入2016年或2017年度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发[2008]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其他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资金的分配遵循因素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
其他服务业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其他服务业资金重点扶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三)鼓励创新。
通过其他服务业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
其他服务业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第四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与各市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服务业增长速度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挂钩。
四项指标所占比重分别为40%、20%、15%和25%。
(一)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贡献率。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
增加值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二)考核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增速完成情况=各地区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速指标(三)考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情况。
【2019年整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发[2008]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其他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资金的分配遵循因素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
其他服务业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其他服务业资金重点扶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三)鼓励创新。
通过其他服务业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
其他服务业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第四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与各市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服务业增长速度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挂钩。
四项指标所占比重分别为40%、20%、15%和25%。
(一)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贡献率。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
增加值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二)考核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增速完成情况=各地区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速指标(三)考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建发[2008]1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其他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资金的分配遵循因素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
其他服务业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其他服务业资金重点扶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三)鼓励创新。
通过其他服务业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
其他服务业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与各市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服务业增长速度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挂钩。
四项指标所占比重分别为40%、20%、15%和25%。
(一)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贡献率。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
增加值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
(二)考核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增速完成情况=各地区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速指标
(三)考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情况。
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各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
(四)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
各省辖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对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
投资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总额
(五)其他服务业资金分配测算因素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各市、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还要考虑项目评审情况、项目行业特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所在市、县(市)上一年度绩效考评情况。
同时兼顾项目在各地区的分布。
第六条其他服务业资金实行奖励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奖励。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
在项目实施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财政补助。
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不适合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其他服务业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支持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
(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
重点支持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下列领域的项目:
1、现代物流业。
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
2、商贸流通业。
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
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
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
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
5、金融业。
支持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重点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等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
(三)服务业标准化。
支持省级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省级服务地方标准,建立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
(四)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八条其他服务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四)项目已实施。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第十条项目的申报:
(一)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经贸委发布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
依据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其他服务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采取因素法确定的项目经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其他服务业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预算指标和投资计划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以奖励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以补助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下达50%,项目竣工验收后下达50%。
省级和中央部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其他服务业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三月三十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或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年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验收和考评。
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验收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其他服务业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5〕114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