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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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
1.1.1申报文件
1、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原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监事成员名单;
8、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监事委派书;
9、原董事免职书;
10、新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2、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3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1.4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法人代表(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不涉及合同、章程相应条款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2、原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持法人代表(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变更的,将企业董事会关于董事变更的决议、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等有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1.1.5审批原则
1.1.6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1.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1.1.8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1.9审批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