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年6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广(12)《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发〔2012〕15号);(1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10年);(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15)《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16)《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17)《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18)《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2〕36号);(桂政办发〔2012〕(19)《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97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 号);(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13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1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26)《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27)《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28号);(28)《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地区〔2021〕475号);(29)《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30)《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31)《广西开发区升级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外资〔2021〕1083号);(32)《广西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治理方案》(桂环函〔2019〕1888号);(3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3〕20号);(3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3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桂环发〔2022〕54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桂环函〔2022〕1260号)。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1、(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A.第三产业经济•B.工业经济•C.循环经济•D.奢侈品经济•正确答案:C2、(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是( )。
A.环境污染防治条例•B.环境保护规划•C.环境保护法•D.环境污染报告•正确答案:B3、(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 )批准并公布实施。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A4、(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 )公告附近居民。
A.二日•B.五日•C.一日•D.三日•正确答案:A5、(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禁止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C.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正确答案:A6、(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 )批准。
A.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7、(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比照拟丰富,然而饮用水源缺乏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落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需求状况那么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的依据是:2021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内饮水不平安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平安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平安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平安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要紧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平安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21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的要紧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适用本。
【立法理由】作为地点,本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进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指用于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
4.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第七十条在本条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资金不足的困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社会资金的参与。
2. 治理难度大的困难:加强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提高监测和治理水平。
3. 企业反对环境保护的困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4. 监测数据不准确的困难: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准确性。
附件: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附件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附件3)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附件4)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部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逐步治理已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罚款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限期治理又未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转产、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其小区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及居民区、疗养区、文化教育区、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各种工业炉窑和民用锅炉以及其它排烟装置,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排放的烟尘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一)不按规定倾倒和排放垃圾、废渣、废水、废气、油污以及其它废弃物的;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三)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闲置或者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依法、科学、统筹、综合、协调进行。
第五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重点解决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优先保护和恢复湿地、水库、水源地和重要山水风景区的生态功能。
第二章漓江水环境保护第七条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落实河长制,健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八条漓江流域禁止排放任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废水、污染物。
第九条漓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应加强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溯源追责。
第十条漓江流域水源地应加强保护,禁止采砂、挖矿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河道整治、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章漓江土壤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漓江流域土壤环境保护应强化土壤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农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应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化肥等。
第十五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章漓江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漓江流域大气环境保护应加强工业、交通、农业等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七条漓江流域禁止燃烧垃圾、秸秆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应急预警和治理工作。
第五章漓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应加强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
第二十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焚烧固体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其环境保护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性。
为了确保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就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是广西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对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目标、主体责任、环境评估、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发展,并加强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
同时,《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包括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实施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税收等。
该法规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该条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评审、信息公开等。
同时,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广西的空气质量。
该条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该条例,广西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并实施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和管控。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治理技术要求,对高污染行业和高污染燃料进行限制和淘汰。
四、《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加强广西自治区对水环境保护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促
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海
洋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广西海洋环境,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地边缘的海域、港口、海滩、航道、岛屿等海洋区域以及与广西相关的邻近海域。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关措施。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有效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严禁非法倾倒、排放污水、垃圾等行为。
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洋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
工作。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海洋环保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包括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保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海洋环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三、数据库结构3.1 按照法律法规的发布时间进行分类,分为不同的章节。
3.2 每个章节下包含相应的法律法规编号、名称、发布日期等详细信息。
3.3 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或者按照章节浏览的方式访问数据库中的内容。
四、使用方法4.1 登录界面:需要进行登录才能使用数据库。
4.2 搜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进行搜索,系统将返回与关键词相关的法律法规。
4.3 浏览功能:可以按照章节进行浏览,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
4.4 功能:可以需要的法律法规文件,保存到本地或打印出来。
五、附件说明5.1 本文档无附加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和其他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6.2 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6.3 法规:指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制定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范本2: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第四章植被景观保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巴马盘阳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区域。
巴马盘阳河干流源于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西北部,流经凤山县乔音乡、凤城镇,至京里村汇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经甲篆乡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全长110公里。
巴马盘阳河主要支流为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巴马河、所略水库,东兰县的洪龙(东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肯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和处罚标准。
本文对该法律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分析,分别从环境保护责任、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环境保护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和范围。
责任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和政府机构等,其中企业的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性。
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其产污产废、资源利用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存在,影响着整个环保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因此,该条例中特别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境管理规范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等。
同时,为了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通过制定环保法规、政策推动、监管等方式,促进企业充分承担环保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为更好地保障广西自治区的环境安全,该条例特别规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是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过程,采用科学、系统和综合性方法,对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范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监管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和情况。
三、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政策,实行环保管理措施,不得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的环保措施。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惩罚标准,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惩罚措施。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对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条禁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污染水源、滥伐森林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鼓励开展环境资源的勘探、保护、开发利用等科研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布环境状况和污染预警信息。
第七条重点工业企业和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
第八条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有权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禁止对生态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破坏和损害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植树造林、草原生态修复、湿地恢复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章环境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重点工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举报的个人和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
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饮用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
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开发新水源及相应的给水供水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广西自主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广西自治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二、《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广西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14年1月1日实施。
《广西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三、《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广西自治区水利厅出台的法规,旨在保护广西自治区的水资源,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水源地保护条例》对水源地的划定、保护范围界定、保护措施、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限制性行为和特定行为等内容。
四、《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是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促进固废资源化和减量化。
该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西固废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固废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分工、废物的分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废物的处置和处置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五、《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广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是广西自然资源厅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有效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条例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一、条例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过度捕捞、废水排放、油污泄漏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资源丰富,但也受到了一系列海洋环境问题的困扰。
为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旨在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四)加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条例明确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大对非法捕捞、违规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建立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对海洋环境事故的应对能力,减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三、条例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条例的实施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条例的出台也将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条例的实施还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为提供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广西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进行讨论。
一、禁渔期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中规定了禁渔期的具体时间。
禁渔期的规定对于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洋资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如果不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将面临着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劣等一系列问题。
二、海洋规划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还规定了海洋规划的制定。
海洋规划是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制定合理,能够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方向。
同时,海洋规划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使之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之间的可持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对海洋规划的制定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和规范。
三、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规定了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如排放废弃物、涂料污染、垃圾倾倒等问题。
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四、提高管理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中还规定了提高管理水平的问题。
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该条例还规定了加强科学技术创新、落实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督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加强管理能力,对于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还规定了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的要求。
只有对海洋环境和资源进行不断监测、分析和评价,才能够得到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真实情况,从而进一步保护好这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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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3.26
【实施日期】1999.03.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九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四)污染环境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六)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地矿、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进行环境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有参与环境管理以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自治区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
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或者确认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有效与准确。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
第十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产业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扶持、引导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提高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产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同级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建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有稽查权,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变更直至撤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公报,如实反映本辖区内
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其他污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