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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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8.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前述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税率进行调整。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2013年2月6日起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
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7年12月7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