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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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合理分担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贷款合同(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协议)规定偿还后所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无偿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的专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均有获得本办法所指代偿损失补偿的资格。

第四条代偿损失补偿坚持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担保机构获得省级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的补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三)正常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四)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保前调查、保后跟踪制度;(五)近3年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六)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七)按时报送财务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和其他材料;(八)发生代偿的担保业务的被担保对象为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九)发生代偿的担保业务收取的保费费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十)发生代偿的贷款担保有完备的调查、评估、批准手续并设置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十一)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

(十二)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代偿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担保机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代偿损失补偿,并提交以下文件:(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报告,担保机构的法人登记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企业法人登记证、被担保企业规模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制件;(二)所代偿的担保合同(协议)和担保贷款主合同;(三)担保调查、跟踪、审核的相关文件;(四)风险控制措施、代偿后所获得债权的追索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五)银行出具的代偿扣款凭证以及担保机构所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的相关凭证;(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七)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代偿损失进行补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积极推进区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落地落实,保障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有效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补偿标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根据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等因素确定。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需求,确保补偿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减轻贫困户债务风险的作用。

三、使用范围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的逾期贷款、违约债务进行风险补偿。

2. 使用范围还可扩大至发展贫困地区产业、培育贫困户创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具体扩大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风险评估1. 对贫困户申请区县扶贫小额信贷的,需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贫困户是否符合补偿资格的重要依据。

2. 风险评估需要充分考虑贫困户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就业情况等因素,确保风险资金能够用于真正需要的对象上。

五、风险补偿申请1. 贫困户在遇到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时,可以向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

2.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逾期还款通知、违约证明等。

六、管理监督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补偿资金、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贫困户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造成逾期还款等行为,会影响其今后获得补偿资格的机会。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各地区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

2.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7日河北省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河北省农业扶贫发展,增强河北省农村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吸引国内外优质农业产业股权投资者向我省聚集,规范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河北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农业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农业创业企业,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支持农业创业投资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设立的向农业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农业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机构。

农业创业企业,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与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农户增收有直接关系的成长性农业、扶贫及农业产业开发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XX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XX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XX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产业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7〕XX号)、《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X 政办〔2018〕X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和县本级自有财力中安排的,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带贫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是指承贷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利率为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的贷款;带贫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具备带贫成效时取得的贷款。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分别存入相关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补充途径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专门用于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的资金,目前XX县风险补偿金规模是2340万元。

第六条县扶贫办根据县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将列入预算的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进行放款。

第七条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收回或核减机制。

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超过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的10倍时,由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应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银行完成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1/10予以确定补充金额。

合同期间,金融机构3个月内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没有达到约定标准,风险补偿金未能发挥预期扶贫效益,县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收回该银行风险补偿金。

[制度规章]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制度规章]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制度规章]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财农〔20XX〕11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市相应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由政府主管扶贫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贷款银行、各相关乡镇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

第五条市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及审核审批等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存量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存量低于600万元时,由市财政及时补足至600万元。

第七条市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预警机制,责成贷款银行密切关注贷款风险。

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八条贷款银行负责向市扶贫办提交风险补偿金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

第九条乡镇负责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协助贷款银行催收贷款本息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补偿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第十条市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地方自有财力和帮扶单位损赠的资金。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的分担比例为9:1,即政府负责90%,贷款银行负责10%。

第四章风险补偿范围和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1.由于借款人死亡、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伤残等客观原因,导致贫困户丧失主要劳动力及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

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决策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

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31•【字号】冀财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6]42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今年8月20日前申报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奖励资金,以后年度按办法规定执行。

2016年7月31日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县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县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银监部门依法批准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所称贫困县,是指我省62个省级以上贫困县。

第三条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形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四条鼓励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

对新设立的县级(不含城市中心区)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县级以下银行营业网点。

(一)对在乡(镇)新设立银行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离行式自助银行,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在自然村设立的助农服务点(至少安放1台机具,提供存/取现、转账、贷款、还款、生活缴费等现代化基础金融服务),每年每个奖励500元,连续奖励三年。

河北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

河北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

河北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省扶贫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号)精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年高质量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号)、《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国办发[]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应遵循问题导向、清单管理、全程监控、权责匹配、严格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监督问责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省以下(含省级,下同)财政部门牵头抓好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相关办法、拟定监督检查计划、部署相关工作、组织督导推进、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省以下财政、扶贫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履行扶贫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职责。

县级扶贫、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履行扶贫项目审定、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监督职责。

省以下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扶贫资金的监督职责。

省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扶贫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安排并纳入贫困县(市、区,下同) 统筹整合范围内且已明确整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两不愁三保障”以及安排到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对口帮扶资金、扶贫项目投资收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中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部分,及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2014〕78号)和《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等规定,结合河北省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尽职免责范围为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认定应当调入不良分类的扶贫小额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扶贫小额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所涉及贷前调查、风险审查、评级、授信、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岗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其核心原则是“尽职免责”。

“尽职”主要内容包括:(一)诚信合法。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调查、审查、评级、授信、发放、管理、收回等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客户特定。

扶贫小额信贷应发放给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勤勉合规。

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应全面考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履职行为与实质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风险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实际效果。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8〕99号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8〕99号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新乐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政策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普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根据《河北省全融扶贫指导意见》(冀金办字〔2016〕6号)、《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金融扶贫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政策第四条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贷款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市扶贫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户用贷款贴息要求:建档立卡贫图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利率为基准利率。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模板】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模板】

XX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益。

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9号)、《关于规范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工作的通知》(黔银监发〔2017〕6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来源和用途第四条县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应按照预算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5%注入风险补偿金的规定和风险补偿金与扶贫小额信贷余额比例不低于1:10的原则,足额注入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时注入。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户存储于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混同于担保金使用。

风险补偿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成立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县信用联社及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模板】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模板】

XX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益。

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9号)、《关于规范扶贫小额信贷有关工作的通知》(黔银监发〔2017〕6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来源和用途第四条县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应按照预算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5%注入风险补偿金的规定和风险补偿金与扶贫小额信贷余额比例不低于1:10的原则,足额注入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时注入。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户存储于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混同于担保金使用。

风险补偿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成立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县信用联社及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

村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村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通江县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由驻村帮扶单位提供资金,为贫困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经驻村帮扶单位、县信用联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村评级授信和风险控制小组共同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风险补偿金适用范围.贫困村精准识别的贫困户,因脱贫致富发展产业需要在信用(分)社扶贫小额信贷的所有贫困户。

第三条建立村级风险补偿金的目的。

补充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和增加贷款额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质量。

第四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金额和来源.资金额度:每村建立不低于10万元村级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由驻村帮扶单位为贫困村提供资金。

第五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建立和管理。

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拨付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分)社建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定期储存。

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共同管理.村级风险补偿金定期储存的利息收益,按规定返回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工作开支。

第六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启动.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运营中,贷款人家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和重特大疾病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遭受资金损失时。

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村规民约、依法诉讼、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补偿、保险理赔等措施后,仍有资金损失时,方可启动村级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村级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风险出现后,由乡(镇)信用(分)社根据实际情况向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提出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严格审核后,启动村级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其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按乡(镇)信用(分)社补助30%,村级补助70%。

第八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权属.贫困村贫困户整体脱贫,所有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全部结清后,村级风险补偿金由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信用(分)社核准后,由信用(分)社将村级风险补偿金一次性全部划拨到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根据本村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保村级风险补偿金全部用于该村公益事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2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2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支持全省脱贫攻坚工作,现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其中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奖励资金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该项资金列2019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

同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要求,资金使用与脱贫攻坚成效紧密挂钩,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优先保障贫困户受益的扶贫产业项目需求,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利用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可统筹整合使用该项资金。

各市拨付资金时,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和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2000年暂不实行报账制管理)和其他纳入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上述资金在实行报账管理。

第四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报账制要求,对上级拨入和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专账、建立专户、明确专人管理。

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对报账资金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县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计划组织扶贫项目的实施,并下部一概示,设立账户、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改造报账审批手续.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第七条逐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市级在同级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应于20日内下达到有关县,并于文件下达2日内办理等额拨款至有关县。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于2日内办理从国库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拨款.第十条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在预算通过之后及时拨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三章报账程序第十一条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承担扶贫项目的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分报账;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财政集中汇总,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可实行按建设项目进度分阶段报账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报账两种蓄谋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冀财农〔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有关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精准使用、精准脱贫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6月30日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权限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益进行的监督,目标是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二)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原则。

(三)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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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
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八条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时,由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成核查认定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报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在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县扶贫办出具补偿认定书,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扶贫部门、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县扶贫部门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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