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低收入农户高水平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面小康计划(2021—2021年)》(浙委发〔202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小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财政扶贫科目列支,用于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注资的总称。
第三条扶贫小额贷款采取协议授权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全市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融资形势分析,提出当年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安排,预算贴息资金总量。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贴息资金总量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扶贫科目预算。
第三章相关规定第六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指定区域范围的农户;全市低收入农户;指定区域范围的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乐清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扶贫小额贷款区域范围:仙溪镇,大荆镇(原双峰乡、镇安乡),芙蓉镇(原雁湖乡),淡溪镇(原四都乡、原淡溪镇硐垟片),湖雾镇山上片,乐成街道(原城北乡),白石街道(原白石镇中雁片),智仁乡、岭底乡、龙西乡。
第七条扶贫小额贷款的用途规定:主要用于来料加工、农业生产、创业经营等。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就业。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全市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力度。
经办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规定:个人(家庭)贷款限定在5万元(含)以内;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限定50万元(含)以内,效益较好、带动力强的可放宽至60万元以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办•【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冀扶办联〔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5月21日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6.04.11•【文号】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贷款风险的防X和控制,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贯彻和执行##省金融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度和要求,建立建全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控.防X、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那么.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贷款流动性的原那么;(二)贷款安全性的原那么;(三)贷款效益性的原那么;(四)贷款风险分类原那么;(五)股东资本责任原那么;第四条本办法仅指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各项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可预见和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公司可能遭受资金的损失.参照银行业贷款风险的划分原那么,主要划分为政策、经营和操作风险三种.(一)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三农"的贷款业务,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所借入贷款本金和利息.(二)经营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而形成的违约和义务的不履行,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三)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公司内部控制和对借款人所获取或了解掌握信息不对称因素产生的贷款决策失误和员工职业道德因素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形成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风险.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第六条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各种贷款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识别和测定.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重要内容;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额度的控制、贷款的方式选择基本依据.(一)政策风险预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政策性扶植资金落实与承偌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的依据,而对贷款政策风险进行预测.(二)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甄别和预测.⑴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衡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⑵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进行分析和预测.第七条操作分析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岗位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能全面覆盖公司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适宜和完善的信息采集及管理手段等.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第八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X和控制措施.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公司或区域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第九条政策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调整、变动.第十条经营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㈠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或有较大变动.㈡市场预警信号.主要是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㈢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定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X,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㈣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第十一条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X、客户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X、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第十二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微观和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机制.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系统、关联银行的结算渠道以及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来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X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第十四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慎用信用贷款方式和其他不成熟的保证、抵押、质押类别品种贷款方式.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本公司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X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借款凭证、有关合同填写要素完整、一致、做到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第十六条董事、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X和及时操作,严禁逆程序操作.第十七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嫁本公司贷款的风险.第十八条接纳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拓宽贷款业务面,转嫁本公司贷款风险.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第十九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有选择地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的损失.第二十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照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担保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赔偿、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保证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和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二)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和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委托保证方式的,应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或依法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履行其代偿责任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六)依法诉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主X权利依法清收.(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第二十二条操作风险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贷款监管制度不落实,贷款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X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第七章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第二十三条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滴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X和化解措施.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质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要求进行统计.第二十六条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第二十七条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行业、高危品种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考核重要内容.第八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第三十条公司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第三十一条明确落实业务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业务部财务管理岗位要按照贷款规定科目核算反映,执行统一口径统计和生成报表上报;财务管理负责人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责任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扶贫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信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本行对x县辖内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行按照“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基本要求,对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
授信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未用信或贷款还清以后继续有贷款需求的,应重新评级授信。
第二章扶贫小额信贷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的条件:(一)在本行分支机构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四有两好一项目”):四有:即有生产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
两好:即遵纪守法好,信用记录好。
一项目:即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
(二)无其他信用贷款和本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包括:(一)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二)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扶贫小额信贷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六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达不到一般(含)档次以上的不得授信。
第七条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详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进行评级打分,其中:得分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信用等级为较好;65分(含)至80分(不含),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
第四章授信原则及授信额度第八条扶贫小额信贷授信原则:与信用等级相匹配的原则,与家庭纯收入相匹配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最新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1、贷款方式灵活。
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授信流程: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农户贷款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执行。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全县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防控风险整改方案(最新)
全县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防控风险整改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管理,扎实做好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问题的整改工作,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质量效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x府办函〔x〕11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x府办发电〔x〕140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措施、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围绕对象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整改工作,分类别建立整改责任清单,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立抓立改。
进一步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推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持续增收脱贫,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对象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必须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的审查,精准瞄准具备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筛查排除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防止“搭便车”。
(二)坚持政策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信贷以户为单位,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
(三)坚持使用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其他经营主体合作发展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得用于建房、理财以及消费类支出,更不能将资金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坚持依法不合规必整改。
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引导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社发展增收产业,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降低还款风险,特制定本预警应急预方案。
一、风险防范预警机制1.数据监测与分析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数据库,实时收集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情况等数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贷款农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
2.风险预警指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逾期率、违约率、贷款集中度等。
当这些指标超过正常范围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公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向贷款农户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他们按时还款,防范风险。
二、还款风险应急措施1.贷款重组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原因。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可以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压力。
2.贷款担保对于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实物担保、信用担保等。
3.贷款逾期罚息对于恶意逾期还款的农户,可以采取罚息措施,加大其还款压力。
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维护信贷秩序。
三、还款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贷前审查在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加强对农户的贷前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理、还款来源明确。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坚决不予发放贷款。
2.提高贷款利率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使其既能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又能保障金融机构的盈利。
通过提高利率,激励农户按时还款。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落实还款责任明确还款责任,要求贷款农户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承诺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警应急预方案的组织实施1.成立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组成的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还款风险防范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2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22、2022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第三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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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由驻村帮扶单位提供资金,为贫困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
经驻村帮扶单位、县信用联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村评级授信和风险控制小组共同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风险补偿金适用范围。
贫困村精准识别的贫困户,因脱贫致富发展产业需要在信用(分)社扶贫小额信贷的所有贫困户。
第三条建立村级风险补偿金的目的。
补充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和增加贷款额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质量。
第四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金额和来源。
资金额度:每村建立不低于10万元村级风险补偿金。
资金来源:由驻村帮扶单位为贫困村提供资金。
第五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建立和管理。
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拨付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分)社建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定期储存。
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共同管理。
村级风险补偿金定期储存的利息收益,按规定返回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工作开支。
第六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启动。
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运营中,贷款人家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和重特大疾病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遭受资金损失时。
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村规民约、依法诉讼、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补偿、保险理赔等措施后,仍有资金损失时,方可启动村级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村级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风险出现后,由乡(镇)信用(分)社根据实际情况向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提出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严格审核后,启动村级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其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按乡(镇)信用(分)社补助30%,村级补助70%。
第八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权属。
贫困村贫困户整体脱贫,所有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全部结清后,村级风险补偿金由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信用(分)社核准后,由信用(分)社将村级风险补偿金一次性全部划拨到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根据本村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保村级风险补偿金全部用于该村公益事业。
第九条驻村帮扶单位、信用(分)社、村级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和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自村级风险补偿金建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