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标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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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标准的探讨

丁宏翔1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云南昆明 650228)

摘要作为一项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磷以多种形式存在,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不断更新,总磷标准的尺度不相一致。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给出了能让已有标准内在联系更加完整和协调的建议,期待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废水中总磷排放标准作出更加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总磷磷酸盐标准

Discussion of total phosphorus standard in "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 Ding Hongxiang. (Kunming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Kunming Yunnan 650228)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index of appraising water quality, the phosphorus exists with the various forms. With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continual renovation, total phosphorus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become question in monitoring wastewater. The article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to this question, foundation of the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

Keywords:Total phosphorus Phosphate Standard.

磷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当水体中的磷超过0.01 mg/L时,就可能引起水的富营养化发生,磷在天然水和废水中几乎都以各种磷酸盐的形式存在,因此监测何种形态磷以及适用何种标准成为日常监测的问题之一。

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水中磷的测定,通常按其存在方式而分别测定总磷、溶解性正磷酸盐和溶解性总磷酸盐,监测方法有所不同,如图1所示。

消解

图1 测定水中各种磷的流程图

1 存在问题

1.1 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的定义辨析

根据研究,可溶性正磷酸盐能被水生植物直接吸收,是引起富营养化的主要形态[1]。1作者:丁宏翔,男,1975年生,学士,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沿用了老标准把“磷酸盐”列为第二类污染物。但由于水中磷酸盐形态的多种存在,在日常监测中,环保监测部门既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正磷酸盐,也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总磷酸盐,造成“磷酸盐”概念的混淆。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明确指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就此重新概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的内涵。

1.2 现实工作里的困扰

作为总局复函的通知,现实中存在宣传和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仍然存在对废水里监测何种形式磷酸盐的模糊认识,特别是在基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给企业下达的水质监测污染物项目仍然存在磷酸盐和总磷的区分,给实际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而且常有被测单位对标准里设定项目为磷酸盐,而监测站测定的是总磷的做法提出异议,为此监测部门常需反复向被监测单位说明澄清。

1.3 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中关于磷定义的不一致

原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磷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如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中项目为总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中项目为磷酸盐,这样的区别造成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不对应。

1.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总磷标准值差异

2003年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并没有照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值,而是对总磷标准值重新作了规定,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对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二级标准相互对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磷的标准值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较大程度的放宽,因此有排污单位感到环保部门未做到对各排污单位的公平对待,两项标准间的宽严差异成为被置疑的因素。

2 问题探讨

2.1 废水监测应明确为监测总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磷酸盐的概念就应被总磷取代。在《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表6-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中共有18类废水要求监测总磷(实际监测中监测频次最多的生活类污水也要求监测总磷,而不要求监测磷酸盐),二类废水要求监测磷酸盐(磷矿开采、磷肥工业),而凡要监测磷酸盐的也都同时要求监测总磷,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要监测磷酸盐的废水,应明确为监测总磷。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也没有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中的磷酸盐进行考核,而是要求考核总磷。因此,监测废水中的磷一般应监测总磷,有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监测磷酸盐。

2.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执行标准不应简单地采用原有的磷酸盐标准

在废水监测中,除《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中对磷酸盐有行业排放标准外,总磷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这里存在不合理因素。因为同一废水中总磷浓度必然高于或等于磷酸盐浓度,且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总磷的标准也没有照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了更宽松的标准限值[2]。作为国家污水处理更高水平代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尚且执行较宽松的标准,反而对一般企业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这里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日常监测中常有企业对此提出异议。

2.3 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磷执行标准应做合理调整

在综合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后,笔者认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的执行标准应作适当调整,更为合理可行,标准可以如2调整执行(有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表2 调整后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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