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实务探讨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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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
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
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
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 (1)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离婚的,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提出。
通过行政程序的必须是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的争议都比较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给人民法院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正确把握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举证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是人的内心思维活动,各人都有一个标准,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以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比较困难,特别是证人证言,多数证人都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
受“宁折一座庙,不折一桩婚”的思想影响,大多数基层组织也不愿为当事人出具书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是否经其调解解决的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或根本没有。
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多数只有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很少或根本没有。
二是送达难。
送达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在当今社会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一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有意中人或者被外面的生活方式所吸引,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另建新家,数年不归,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与家人联系,家人不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案例总结与经验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案例总结与经验分享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会感到无助和困惑。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运用实践经验,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解决案例进行总结,并分享一些经验。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纠纷小李与小王结婚多年,由于琐事引发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在咨询期间,小李表示希望能够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与小王对于财产归属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查证了小李和小王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其次,我们详细了解了他们的婚姻状况,收集了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谈判和调解,协助小李和小王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协议。
经验分享: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的权益和争议点,并借助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同时,适当利用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纠纷小张与小王是一对未婚同居的情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当他们分手后,对于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首先核实他们之间的感情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书面的共同财产协议。
在查证了相关证据和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双方并未签署相关协议,但因为双方都为房产提供了资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房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验分享:对于未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纠纷,我们需要仔细分析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
此外,在合同签订上,需要注意书面的共同财产协议,以规避类似的纠纷。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纠纷点。
小陈与小刘离婚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围绕着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激烈争执。
我们首先了解了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习惯以及家长的陪伴情况。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
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建议摘要:本文在分析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详解了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当前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真实性;措施Abstract: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ss, detailed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work is proposed to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registration measures recommended. Key words: marriage registration; review and certification; authenticity; measures一、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真实性难以把握。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新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新关系的个人声明。
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
如:有人曾有过婚史,因怕初婚的对方嫌弃,在声明中称自已婚姻状况为未婚。
山东省婚姻登记实行联网办公后,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可以通过岗络显示。
由于网络刚刚使用不久,更多人的婚姻状况则无法显示。
如果当事人故意欺骗,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婚现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仅仅依靠当事人个人声明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
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
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1.裴桦的主要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
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
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
第二、缺乏公示原则。
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
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起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2. 案件涉及情感因素。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4. 案件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案件成因1. 性格不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家庭矛盾。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如婆媳关系、子女教育等问题,加剧了夫妻矛盾。
3. 外界诱惑。
现代社会,外界诱惑增多,导致部分夫妻在婚姻中追求物质和精神满足,忽视家庭责任。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五、案件处理方法1. 审理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调解为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3. 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俗话说“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
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离婚案件法律事务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在我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为律师,我们常常面临离婚案件的法律事务,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自身在离婚案件法律事务中的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心得体会。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1. 情感纠纷突出: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感情问题,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激烈的情绪冲突,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2. 证据收集困难: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而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较为困难,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证据调查能力。
3. 案件复杂多样: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需要律师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
4. 审判周期较长:离婚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审判周期较长,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
三、离婚案件法律事务中的心得体会1. 充分了解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婚姻关系、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
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例如,针对当事人情感纠纷突出的问题,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针对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积极调查取证,争取有利证据。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
因此,律师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条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注重沟通,维护当事人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律师要注重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双方诉求,争取达成和解。
同时,要关心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给予适当的安慰和鼓励,帮助当事人度过心理难关。
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辩论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证据调查能力,确保案件顺利推进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婚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8年,因感情不和,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被告李先生所有,但未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离婚后,原告张女士发现被告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行为的法律后果3. 房产分割的标准及方法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原告张女士造成了损害。
3. 关于房产分割的标准及方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法院判决将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补偿原告张女士相应的财产。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2. 争议焦点:- 家庭事务分工: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中过于依赖自己,缺乏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 子女教育: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教育方式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财务管理: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3.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 调解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争议焦点上的立场和诉求。
- 法院邀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同意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 双方同意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提高沟通能力。
三、案例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促进家庭和谐。
3.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关乎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离婚案件倾向,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背景1. 社会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离婚观念逐渐被接受。
这使得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 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
特别是201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3. 离婚案件类型的多样化离婚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一方出轨、夫妻一方或双方有重大过错等。
这使得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把握更加复杂。
三、法律对离婚案件倾向的探讨1.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支持。
2. 重视家庭和谐与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充分考虑家庭和谐与稳定,避免因离婚而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
3.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应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
4. 严格审查离婚原因离婚原因的审查是判断离婚案件倾向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出轨、赌博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案件,法律应予以严格审查。
对于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非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法律应予以支持。
5. 适当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环节。
婚姻登记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要点和思路
婚姻登记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要点和思路婚姻登记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然而,在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阶段工作的要点和思路,以期改进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一、婚姻登记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流程繁琐、时间耗费当前的婚姻登记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各种申请表格,这使得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
尤其是在繁忙的工作日,登记处经常会出现排队等候的情况,进一步延长了婚姻登记的办理时间。
2. 信息不透明、沟通不畅一些需要登记的夫妻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往往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产生模糊和不确定的认知。
同时,婚姻登记处与夫妻之间的沟通也存在问题,部分办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够友好,缺乏专业性,导致办理者与登记处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容易产生误解和疑虑。
3. 信息管理不规范婚姻登记处的信息管理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情况。
由于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且工作繁忙,有时会导致登记资料的录入错误、信息的遗漏等问题,给后续的工作和数据统计带来困扰。
二、下阶段工作要点和思路1. 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了解决登记流程繁琐、耗时长的问题,婚姻登记处应该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对流程进行简化和优化。
通过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同时采用电子化办公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速度。
此外,可以考虑实行预约制度,分时段安排登记业务,缓解突发业务高峰时期的压力,提高办理效率。
2. 完善信息服务、提高沟通质量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现信息透明化,婚姻登记处应将最新的政策、法规以及办理流程等信息发布在婚姻登记处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同时,在办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夫妻的问题,并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申请人所需资料,确保他们提前准备,避免耽误时间和资源。
3. 强化信息管理、加强培训婚姻登记处应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数据录入和查询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关于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不规范的法院司法建议书
关于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不规范的法院司法建议书【背景】近两年,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26件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明、不清、不当所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都是因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合规范引起的,法院审理此类纠纷难度较大,事实难认定,解纷难实现。
为减少此类纠纷,节约诉讼资源,金湖县法院向金湖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金法建〔2015〕第19号金湖县民政局:近两年,我院在审理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发现离婚双方在贵局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内容不严谨、不合规范。
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下列问题:一、一方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或属他人的财产,经双方协议分割给另一方。
1.一男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将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房产约定给女方。
事后,财产所有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男女双方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协议。
2.双方离婚将与一方父母一同登记的房产当成离婚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导致财产共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上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双方抵触情绪很大,离婚的一方认为对方在财产上如不作出让步,他(她)是不同意离婚的。
虽然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但对方不服,有的赖在房子内不肯搬走,导致法院难以执行,有的不断上诉。
3.还有协议中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女)方负担”,由于没有列举债务清单和明确债务数额,导致债务时不时地冒出一笔,使负责偿还债务的一方叫苦不迭。
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达成“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一方所有”的协议。
离婚后一方不交付财产,另一方凭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财产,在审理中双方对家中财产表述不一,致法院无法认定“家中财产”。
1.“家中财产归一方所有”中的“家中财产”表述过于宽泛。
在诉讼中一方称家中的财产被被告拿走了,对方认为这不是“家中”的财产,是借的别人的,我已还给人家了,而另一方并不认可。
2.离婚双方在离婚时还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人财产当成离婚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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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下面进行逐项分析。
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
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
起诉。
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
①诉讼时双方仍未或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法院发现确系无效婚姻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同时驳回离婚起诉,对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法院继续审理即可;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发现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当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②如果诉讼时双方均已达婚龄,再以结婚时未达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的和形式的结婚要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经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骗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如果受骗一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予以支持较为适宜。
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
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
此种情况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来该登记被冒用者并未亲自到场,甚至可能并不知情,不具备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二来被冒用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违背其意志,实际上并不形成夫妻关系。
这种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对此笔者认为被冒用者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
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国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可见,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
另外,结婚证一式两本,男女双方各为持证人。
但在实务中却发现不符合这些登记程序的结婚证普遍存在。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例如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为了省事,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托关系“拿”一个结婚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应按照离婚纠纷适用法律。
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该种情形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同时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严重欠缺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情
况应视为婚姻不成立,对此,可以比照《婚姻法》第十一条有关胁迫婚姻的规定处理,即结婚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登记,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超过1年则视为对婚姻的追认和接受,当事人只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即可。
如果当事人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仍在1年以内的,法院应当告知该结婚登记的可撤销性,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离婚的,则视为对该婚姻的接受和追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2、未经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与处理。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结婚证”本身即为虚假证件,对此经相关鉴定,证明盖章及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无法鉴定该“结婚证”的真伪,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登记证明和留存档案,且不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颁发该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结婚证确实未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则可认为未完成结婚缔结程序,婚姻尚未合法成立,不能认定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宜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三、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法律实务问题
1、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不符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不完善的条件下,结婚证上登记的个人信息为人为填写,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则极易造成登记人姓名、出生年月等的误登记。
对此笔者认为责任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该瑕疵否定婚姻登记效力,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结婚证、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上的照片能够证明确系同一人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2、使用曾用名进行婚姻登记导致与本人现行身份信息不符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确系同一人的证明,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
(作者: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王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