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为了进一
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
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
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
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
重要的环节。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同时,对于存疑的
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
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
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
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
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
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王晓丹
摘要
本篇文章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以期能够对各位同仁带来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前言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离婚原因、夫妻双方的类型
造成如今婚姻出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并且由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比较小,所以在处理吵架问题时比较冲动;
第二,由于生活的压力比较大,家庭生活拮据,夫妻双方难以抵挡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长此以往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第三,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有外出务工的现象,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让两人的感情逐渐淡化,从而激化矛盾,让婚姻走向尽头;
第四,这一点主要针对女性来说,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致使让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二)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
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而那些为了孩子、为了财产而不离婚的情况已经鲜有发生。而在双方离婚时,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是比较容易出现纠纷事件的,有些人因为子女有残疾而不愿抚养,从而选择离婚;而有些人则是为了能够获得一部分家产而选择解体婚姻。
(三)法院结案方式就如今的离婚案件来看,人们普遍都会去选择“和平分手”的方式,尤其是针对一些年龄较小且婚姻时间较短的夫妻双方来说,调解率就更高一些。由于年轻人的接受能力较快,所以当婚姻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都会自然的选择分开。当然也有一些年纪较大的夫妻,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猜疑中认为双方再不可能有和好的一天,所以采用法律途径来进行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的分配上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一)
农村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呈现出新的特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和谐社会,同时,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的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样也影响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新形势下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肤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2004年离婚案件201件,占民事纠纷的27%,2005年240件,占民事案件的31%,2006年260件,占民事纠纷的33%以上。审理婚姻案件成为法庭的“重头戏”。如上文所述,离婚案件的增多,会造成离异子女的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关注。
造成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
因: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质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做工、经商,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发生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此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在目前我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有很大比例。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
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家
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为了有效地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本文将
从依法办案、善意化解、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维护案件公正等
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依法办案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首要的原则是依法办案。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
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注重法
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
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善意化解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情感问题,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善意化解的方法,积极引
导当事人沟通,寻求共识。他们可通过多方面的调解手段,例如平衡
双方的利益、倾听双方的诉求、给予合理的建议等,以促成双方的和解。善意化解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长远稳定的解决方案,减少二
次纠纷的发生。
三、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不一定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是可以通过多元解决途径得到解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倡导和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例如,在适用范围内,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婚姻调解、调查取证、协议等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也能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维护案件公正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之一。为此,他们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此外,他们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
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
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
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
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
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
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
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
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然而,由于大多数人
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
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
新婚姻法颁布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呈连年上升之势。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基层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如;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婚内契约效力的认定问题等等,本文仅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易遇到的以下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析。一、原告起诉离婚时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立案及审理问题,二、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三、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赠与的问题:四、关于离婚时返还彩礼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应对司法在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法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加深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勇于并善于探寻婚姻法条文背后所隐藏着的体现法律客观目的性的真精神以及方法。全文共5319字。
以下正文: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观念已发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出离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频繁,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随着此类案件的上升,一些新型的婚姻家庭问题也频频出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
1. 保护家庭利益:裁判应以保护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 尊重夫妻自主权:夫妻关系涉及个人自主权的行使,裁判应尊重双方意愿,尽量遵循夫妻自主选择原则。
3. 公正和公平:裁判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夫妻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裁判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婚姻纠纷疑难案例:
1.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裁判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裁判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严重问题。裁判需要严格依法处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害方的安全。
4. 婚约无效问题:一些夫妻可能存在婚约无效的情况,如双方未满法定婚龄、未经自愿等。裁判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判断婚约是
否有效,并作出相应裁决。
必看:婚姻案件中14个重大疑难问题!!
必看:婚姻案件中14个重大疑难问题!!
在外行人看来,婚姻案件貌似简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稍微动动手、动动脑就能轻易解决。殊不知,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诸如以下这些,或许很多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过程中都遇到过:
1)赌债、高利贷、经营亏了巨款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父母出资首付买房,婚后夫妻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3)婚前、婚后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4)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困境及处理办法?
5)服刑人员离婚的问题怎么办,应该注意什么?
6)土地承包经营权、违章建筑离婚时如何处理?
7)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处理的几个问题?
8)离婚时仅有一套房屋,可咋整?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做原告?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吗?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时的适用原则及处理办法?
12)结婚登记瑕疵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吗?
13)尚未付清购房款的安置房能否分割?
14)仅有拆迁协议无权属证书的安置房能否分割?
15)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同房屋所有权人么?
16)涉及成年子女出资建造情形的分割办法?
17)房改房权属的不同形态及司法实务处理办法?
18)子女出资购买父母房改指标后房屋产权归属?
19)再婚后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购房的房屋权属界定?
20)未买断公房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1)离婚案件中约定房产归属子女问题及延伸思考?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一)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实务认定及操作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婚姻法》41条与解释(二)第24条之冲突;
3.司法适用的困境;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离婚诉讼主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调查取证不易。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认识或有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不出庭作证;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淆,不好区分。在农村、牧区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发生的。此类债权债务往往无借贷合同,但可能存在。
4、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
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财产(礼)返还难以操作
1、赠与还是索取财物难以认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往往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婚姻法》解释所称的赠与,哪些属于结婚索取往往难以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男方本人或其父母给女方的“见面礼”“过节礼”等一般不认定为财礼。而订立婚约时,通过媒人说定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摩托车等贵重物品,财产应作为财礼返还。返还尺度难以把握。财礼返还与一般的财物返还不同,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我们认为,财礼返还的标准应考虑多方因素,除了结婚的长短外,还应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实践中,有些女方对婚姻不负责
任,借离婚之名行骗财礼之事,给男方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困难。。对这类案件,应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而有些女方家庭因财礼的大部分或全部购置了嫁妆,这些财物在夫妻共同生产期间已经损坏,其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处理让女方带走嫁妆,再让女方父母返还财礼,也是显矢公平的。因此,财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做大量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处理。
(吴晓芳)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相互矛盾,令人无所适从。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 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 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 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 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父母往往把本来属 于赠与的出资行为声称是借给子女的,而夫妻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是赠与, 在出资性质无法查明时,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的赠与比较适宜,这样认定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继 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 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 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其落脚点不一样,不能得出这两条互相矛盾 的结论。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 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发表时间:2010年12月07日 关键词:婚姻案件 司法审判 山东-济南 王成465909091摘要 婚姻问题不单是法律问题,它与情感、心理联系在一起。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一问题各地判决不统一,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一、申请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及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但当事人不是以这四种理由申请无效,而是以婚姻登记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比如一方登记时未到场,或一方拿着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管辖不对,应由其他地域的婚姻登记等等。以登记瑕疵来申请无效,法院不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除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情形之外,不符合法院就不支...婚姻问题不单是法律问题,它与情感、心理联系在一起。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一问题各地判决不统一,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一、申请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及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但当事人不是以这四种理由申请无效,而是以婚姻登记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比如一方登记时未到场,或一方拿着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登记管辖不对,应由其他地域的婚姻登记等等。以登记瑕疵来申请无效,法院不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除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情形之外,不符合法院就不支持诉求。而民政部出了个关于婚姻登记的暂行规范,除了被胁迫之外,申请撤销登记的一概不受理。民政机关和法院民庭都不管(骗婚的,拿着伪造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然后消失,被骗者到法院起诉,当时用的假身份证,没有明确的被告,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民政部门对身份证的真假是形式审查。此种情况当事人离婚和另行结婚都不行)。我个人认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把结婚证撤掉,因为其实质是骗婚,并没有结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婚姻自愿原则,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现在正在与民政部与行政庭沟通。另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结婚,用的是自己的照片,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且生了孩子,法院内部意见不统一:一种认为,只是身份信息不对,因其现已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结婚的意愿真实,且达到婚龄),应按离婚处理;有的认为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登记结婚是已姐姐的身份登记,从结婚证看,是姐姐结了婚,且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94年1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证的都是同居,其既无继承权,也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理解人注:按同居处理了后,结婚证的问题仍未解决,是不
法院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
法院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
一、法院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
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是法院经常接触到的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处理起来特别复杂。以下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积累的关于排查和化解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的经验。
二、案件排查阶段
1.仔细了解案情
在接手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案件时,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争议焦点、家庭背景等。通过仔细了解案情,才能清楚问题的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化解。
2.倾听当事人诉求
在排查案件阶段,要有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即使有一方言语激烈或情绪激动,也要保持冷静,耐心倾听,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诉求。
3.调取证据材料
对于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案件,往往需要调取各种证据材料,包
括结婚证、财产证明、子女抚养协议等。只有充分掌握证据材料,才
能更好地进行案件排查。
4.进行调解尝试
在案件排查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尝试,鼓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
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尝试的过程,也可以更深入地了
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矛盾所在。
三、化解方案确定阶段
1.制定合理化解方案
在对案件进行仔细排查后,需要制定合理的化解方案。这个方案
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也要
尽量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
2.强化调解工作
在确定化解方案的阶段,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通过多次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矛盾纠纷,寻求共同解决的办法。
3.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
化解方案确定阶段,需要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理性看待问题,避免情绪化的决策。只有当事人理性思考,才能有助于达成合理的化解方案。
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
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
来源:
来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7期(总第91辑)
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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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至法
院作出到决之前这段时间,才能适用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吗?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受到相应
的制裁。离婚一般有个过程,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准备离婚到判决生效要经历一段时间,这期
间常常出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就转
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的有预谋的违法行为,当然应根据婚姻法
四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处理,不能机械地认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
行为必须发生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至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才能适用婚姻法该条规定。
对“离婚时”三个字的理解,既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在离婚时被发现,也包括在离
婚诉讼过程中发生上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将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的为离婚做准备而实
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排除在外,一方面是非常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导致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婚姻家庭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婚姻
家庭篇)
诉讼与执行 4月1日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2015年12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不仅是社会共同体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风、家德、家教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家事审判的整体裁判思路和理念,下午杜专委要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专门讲,我只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每年全国两会后,也总有一定数量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是针对此间题提出的,今年尤其多。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债务除借款外是否还包括侵权等其他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
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我们也正在研究中。总体意见是,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调解中的难点与挑战
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调解中的难点与挑战
婚姻家庭调解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司法
调解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婚姻家
庭调解中,司法调解面临着一些难点与挑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
讨论。
一、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不足是司法调解面临的首要难点之一。
在婚姻家庭调解中,既要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了解,又需要具备婚姻、家庭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司法调解员应具备丰
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还需具备婚姻、家庭心理学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婚姻家庭冲突,并提供有效的
调解建议。
二、调解员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是司法调解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婚姻
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双方情感复杂,情绪激动,对调解员的中立性
和公正性要求较高。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立场,
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听取双方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这对调
解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调解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是司法调解中的难点之一。在婚姻家庭纠
纷中,涉及到各方的个人隐私和家庭财产情况。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必须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信息共享和保存方面做到谨慎,并保障信息安全。合理的信息管理机制以及加密保护技术的应用对于
司法调解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四、仲裁决定的执行问题是司法调解中的挑战之一。当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协议一旦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仲裁决定的执行问题仍然是一个挑战。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存在着履行意愿不强等问题,另一方面,调解员对于协议执行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加强调解协议的履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仲裁决定执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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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时间: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9:00-12:00
地点:财政部礼堂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
我在最高院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常需要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同的案情各地法院却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院准备尽快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今天和各位在座的律师一起探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四条,即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但在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以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理由来申请婚姻无效,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使用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
例如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明来登记结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
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我个人看法认为应该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2、骗婚的情况
近年来,骗婚的案子越来越多。例如女方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和男方登记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便跑了。这时男方想要取得救济的办法会出现尴尬的状况。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男方申请婚姻无效,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况;男方到民政部也得不到保护。这时,男方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再次结婚。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应该如何取得救济?
现在我们最高院民庭正在和行政庭商量解决此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3、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的情况
例如在婚姻登记时,男方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到场,男方的亲戚帮忙进行的登记。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男方因意外身亡,现在男方母亲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
我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便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例如: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期,男方赠与了一处房产给女方,但未办理过户。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此时女方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而男方主张赠与合同撤销。
就这种情况,目前各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同。一些婚姻法专家认为,这种赠与合同属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便没有办理过户,也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我认为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即未交付,未交付标的物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此时主张不撤销,则违背了赠与人的本意,对赠与人不公平。
三、亲子鉴定问题
现在科学技术的水平可以使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率达到很高的程序,但让法官头疼的是,很多人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是否能够推定?一般来说,身份关系的确定是不允许推定的,但这中间要考虑到价值取向的问题。
例如原告主张其儿子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拿不出否定的证据,也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这时的价值冲突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男方的隐私权益,我们这时应该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而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推定?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现在很多人在结婚前要求签署忠诚协议,列出若背叛则需要赔偿金多少诸如此类。经调研发现,对于忠诚协议北京法院支持比较多,上海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五、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后来因其他原因发生争执,未能协议离婚。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而另一方则拿出离婚协议书,要求主张按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分割财产。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诉前的离婚协议,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未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
六、夫妻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条适用的是债权人起诉的纠纷,如果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债务问题,不按此条处理。
七、夫妻贷款按揭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债,但贷款还未还完又离婚了。这种情况在各地法院处理得也不一样,上海法院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江苏的法院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判断,若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个人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房屋升值的问题,应该就升值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若出现房屋价值降低的问题则不考虑。
八、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婚姻过程中,如果女方怀孕,则男方的诉权要受到限制,但如果是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的诉权不受到限制。
九、婚外补偿协议问题
夫妻一方为结束婚外关系而签署的赔偿协议或者借条,法院不予支持。
但我认为如果是在恋爱关系中签署的补偿协议,双方意识表示真实,应给予支持。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是否支持
大家都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近亲属可以代理离婚,但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呢?
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原告,除非对方有遗弃虐待等行为。
十一、生育权问题
例如:女方擅自流产,男方主张女方侵害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是否支持?
目前法官内部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主张生育权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以离婚损害赔偿,但就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现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比较少,获得支持的更少。主要原因是46条规定的条件较严,赔偿举证也较困难。
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有证据证明与他人连续六个月稳定同居,一般的一夜情等都不能算作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