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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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简介:居住权是指居民依法在自己的住房内自由居住的权利,是个人合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居住权的特殊性及其与其他权益的关系,常常存在一些适用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居住权的含义与分类居住权是指居民在自己的住房内自由居住的权利。

它保障了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私人空间,并对第三方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护。

根据居住权的性质和限制程度,可以将居住权分为以下几类:产权居住权、契约居住权、共同居住权和临时居住权等。

二、居住权的保护与限制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非法侵入:居住权保护居民对住房的独占权,禁止他人无合法理由进入他人的住房。

2. 禁止非法驱逐:居住权保护居民在合法居住权期间免于被驱逐。

3. 禁止非法限制:居住权保护居民对自己住房的合法使用和享有。

然而,居住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住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居住等。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益的关系居住权与其他权益,如环境权、私人财产权等,常常发生交叉与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权衡这些权益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权益平衡。

1. 居住权与环境权的关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能损害居住权。

在一些环保政策执行中,常常出现因环境整治而导致居民被强制迁离的情况。

这就需要在权衡环境权和居住权时,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既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又兼顾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居住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在一些房产纠纷的案件中,常常涉及居住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例如,当房东要求收回租赁房屋时,需要在居住权与财产权之间进行权益平衡。

四、居住权适用问题的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居住权适用问题常常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具体细节。

对于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1. 居住权的确立与优先:在一些有限住宅区域内,由于住房有限,需要对居住权的确立和优先进行规定。

如何确定居住权的优先级,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 居住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占有、使用自己的能够居住的不动产或者可供居住的动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对居住权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一、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居住权的保障范围包括公民、法人的住房、工作室、厂房、商铺等场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防工程等居住建筑也属于居住权的保障范围。

二、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包括对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包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和保障。

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居住权。

三、面临拆迁时的居住权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市民的居住房产进行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引起了居住权的损失,国家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在行政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必须履行程序、公正、合理地行使权力,保障市民的居住权。

四、租赁双方的居住权保护居住权的保障不仅面向自有房产,还包括租房者的居住权。

此时,租赁者和出租者应当在合法租赁合同的框架之内,共同保障租赁者的居住权并兑现出租者的权利。

租房者在约定期内,有权使用、收益所租住的房屋,而出租者则有权获得租金,并在租房期限届满后取回所租房屋。

五、居住权的保障机制国家推出多种保障居住权的机制,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措施;通过建立房地产交易等市场机制,为公民和法人购买、出售自有房产提供有序、规范的渠道;完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房产领域的合法权益等。

六、总结居住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保障是政府的一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四章确立了居住权保障的范围、内容以及拆迁、租赁等情形下的保障措施,并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实践总之,居住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障需要得到重视和强化。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居住权是指家庭或个人在他人土地上居住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利中的一种。

居住权的物权性是指其具有物权法中与物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属性,可以对他人的物权产生直接影响及与他人的冲突。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物权性角度解读居住权及其裁判思路,对居住权的保护予以深入探究。

一、公法与私法角度分析居住权从公法角度,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限制居住户的居住权,并且,不得擅自侵犯他人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需要在法律与公众利益之间做出平衡。

从私法角度看,居住权是一种与有限的客观条件并存的权利。

当房主与工人签订出租合同时,工人就有了居住的权利,房主的归属权通过出租合同转变为本金加租金的形式。

此外,在长租公寓或酒店,租客的居住权是以占有/使用及付费为基础的,并不涉及产权所有问题。

在以上情况下,居住权就是建立在占有和使用基础上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裁判思路在中国,居住权不仅具有宪法法律地位,也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保护。

因此,为了保障居住权的正当权益,极需我们对居住权的裁判思路作出深入剖析。

1.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裁判居住权的判决过程中,需要判别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包括对租赁合同是否规范、承租人付款、房东是否有权出租等情况进行审核。

只有在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不涉及严重违法情况的情况下,才能为租客提供居住权保护。

2.居住权的侵权认定如果房东在合同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租户的房屋、侵犯租户的人身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就会触犯租户的居住权。

如果在居住权侵权的情况下,租客受到了实际损失,那么租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

3.居住权的保证当租客的居住权被侵犯时,房东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例如提供租房逆行权、协助维修瑕疵等。

房东应该为他的租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确保租客的居住权得到保障。

4.居住权的维护如果租客在租住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的侵害,那么租客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居住权利。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居住权是指居民享有的、具有合法性的居住利益。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包括了多个方面,本文将从立法、法律认定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立法居住权在我国《物权法》中被明确规定,其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因居住需要等其他需要,可以占用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应当按照占用的性质和期限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立法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没有很明确地将其定位为一种权利。

但实际上,从法律上来看,却是明确将其归类为权利,而非一种义务。

因为在占用他人建筑物或土地时,用户有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但实际上这种费用的支付实际上是在使用居住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在居住权被实现的前提下,时价的居住费用必须由居住权的享有者承担。

因此,居住权的立法本质上是体现其权利属性的。

法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多数对于居住权的性质都是予以认定的,而不是予以否定的。

被公认为一种权利,居住权可以被明确地形成并且可以被维护。

在诉讼案件中,常常涉及到被告者是否被要求提供合法的占用证明,以及在合法占用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等问题。

这种判决形式和实践流程,与处理其他权利纠纷的方式类似。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居住权在法律上是一种被公认和维护的权利。

司法保护在我国,人们对于居住权的要求高度注重,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大幅加速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居住权的呼吁更为强烈。

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主要是通过法院和权威部门的制定居住法规来落实人民群众对于居住权的诉求,以及对于那些破坏和干扰居住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相关部门常常会对于那些非法占用他人土地,或是违反规定进行建筑物改造的行为进行无情打击。

同时,权威部门会指导居住相关部门,以确保城市化进程与居住权的诉求伴随着先进性和优质性。

这种司法保护机制的设定,表明了我国的居住权法律保护机制具有严密与有效性的特点。

总结总的来说,居住权是一项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权益的权利,其法律性质上主要以权利为主的。

论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论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与实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加强对居住权的研究和论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居住权法律法规。 同时,应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确保居住权的法 律地位和实施效果。
三、相关建议
2、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培养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培养是保障居住权得到公正裁决 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应注重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 具备审理居住权案件的能力和公正裁判的素质。此外,还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和学习,使其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合同设立
(一)通过合同设立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居 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基本事项。此外,当事人还应当约定居住权的 具体行使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等。在合同生效后,居住权即设立。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是居住权属于他物权, 即在房屋所有权之上设立的一种权利;二是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居住权只 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三是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即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四 是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即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无需支付对价。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一、裁判方式概述
3、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裁判是指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程序性裁判主要涉及案件的审理范围、举证责任、 证据效力等方面。程序性裁判为案件的实体审理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案件审理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和必要性

佳作荐读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

佳作荐读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

佳作荐读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内容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注。

《民法典》已于2021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

其中物权编第14 章居住权,为新增的一种权利类型,归类为用益物权。

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均浓缩在《民法典》第366 条至第371 条,笔者认为居住权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实现房屋权益最大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好贯彻立法本意与居住权规制的价值衡平,是值得摸索和积极探讨的,其最终目的是更好理解和适用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立法目的、生活居住需要、司法实践、理解与适用本文荣获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作者简介许备邳州法院督察室法官助理刘荣飞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吴振宁邳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全市法院调研积极分子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从渊源看,居住权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而存在的。

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一段历史中,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以家长权为基础,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

考虑到这样的情形,立法者才创制了与今日居住权相通的“古罗马居住权”。

居住权在罗马社会中脱胎于婚姻家庭领域,并作为人役权的一部分,主要发挥着扶养、救助的功能。

2019年4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并增加了居住权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制度。

立法机关重申,增加居住权专章规定是有针对性的,不仅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同时还借鉴了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2020年5⽉2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上公开亮相,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系统法典化的开端。

作为中华⼈民共和国成⽴以来的⾸部民法典,《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史的⾥程碑。

《民法典草案》的⽣效,将在推进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到⾄关重要的作⽤,⽽其对于法律⼈的意义也⽏庸赘⾔,因此笔者在此谨致祝贺之意。

从规范内容来看,《民法典草案》并不完全如2017年3⽉8⽇《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所说,⽽是在系统整合现有民事实体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原则或条⽂予以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

其中,《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便是⼀例。

在下⽂中,笔者将主要依照⽴法原意及民法原理,结合时代背景,对“居住权”这⼀全新法律概念予以剖析。

虽不敢⾔尽善尽美,但已尽⼰所能畅所欲⾔,俾收抛砖引⽟、投砾引珠之效。

⼀、“居住权”的渊源根据学界定义,“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的,对他⼈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

”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效之前,“居住权”作为⽤益物权的下位概念,尚⽆法律予以明⽂规定,亦⽆任何规范性⽂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

惟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较勉强地视为所谓“居住权”的渊源。

2002年,“居住权”开始进⼊法律草案。

“2002年的民法草案,这个草案第⼗⼋章规定了居住权”。

此后,在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的第⼆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居住权。

”但由于当时⽴法学者关于该权利的争议较⼤,“居住权”作为⼀项⽤益物权,同样未被写⼊《物权法》。

2018年8⽉27⽇,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于2019年12⽉28⽇由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居住权”条款亦在此后的草案版本中予以保留。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居住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而居住权作为人权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居住权在司法审判中也具有重要的效用,本文将探讨居住权的概念、内容、保障和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内容居住权是指人们在一个安全、卫生和人类尊严得到保障的居住环境中正常居住的权利。

居住环境应当包括居住场所、社区设施等。

居住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居住场所的自由权,无论是租房还是自有房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享有居住权;2.在居住场所内获得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包括通风、采光等必要条件;3.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如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公用设施,也包括相关的社会服务设施和公共交通、公共文化等;4.获得邻里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尊重,包括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等。

二、居住权的保障居住权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保障。

国家法律制定了《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住房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

2.政府保障。

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居住权利的责任。

政府部门可通过提供住房公租房、救助民生、改善环境等措施来保障居住权的实现。

3.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涉及更广泛的居住权利,如温暖的社交环境,地区的安全稳定状况,和漫长远大的经济社会发展等。

三、居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也具有重要的效用。

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居住权的效用:1. 地方政府及社会单位的职责。

在居住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公民可委托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要求行政或民事救济。

地方政府和社会单位的职责就是要合理有序地推进原告的诉求,制定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案,恢复原告合法权益。

2. 立法保障。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除了根据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审理外,还可以依据国际公认的人权规定来判决,保护居住权。

3. 赔偿能力。

在居住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原告可向收到赔偿请求主张权利。

浅谈居住权在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浅谈居住权在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居住权在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住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同时,由此衍生出的居住权问题也引起了法律领域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实践应用和政策保障等方面,谈一谈居住权在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一、居住权的法律定义居住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个人或团体在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有权利有合适的住所,享受住房服务和住房保障的权益。

居住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类正常生存条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我国,居住权作为一种人权,受到了宪法的保护,居民享有居住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二、居住权的实践应用1.房屋产权的法律保障房屋是最基本的住所,房屋产权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居住权的首要条件。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产权的保障相对完善,涉及到产权方面问题的住房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2.政府住房补贴的实施政府对低收入家庭和无上访记录的农民工等困难群体实行住房补贴制度,以解决他们基本的住房问题。

近年来,政府对住房补贴制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监管,确保住房补贴真正回归到困难群体手中。

3.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是推动居住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当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同时,城市的规划和土地的划分也需要遵循房屋建设的需求,促进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资源的合理优化。

三、居住权的政策保障1.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我国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将住房问题纳入国家战略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供给的更为多元化的渠道,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有质量、有保障的租赁住房,增加了他们的住房保障权。

2.社区居住服务的提高社区居住服务的提高,能够使居民在社区生活中得到更好的物质和精神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满意度。

近年来,许多城市开始建设智慧社区,提供各种居住服务,如社区医疗、健身娱乐、智能安保等,让居民在这里生活得更加舒适和安心。

3.完善居住环境的建设完善居住环境的建设,对于保障人们合法的居住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

《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

《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居住权进行立法保护。

居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立法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

首先,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居住是公民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民法典的居住权立法,通过明确居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使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例如,该权法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包括占有用以居住的住宅的权利以及享有租赁、拆迁等权益。

这就意味着,公民不仅在私有住宅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租住、拆迁等情况下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其次,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和谐社会必须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而居住权的立法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平等和公正。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了侵害。

例如,一些城市居民因城市更新、拆迁等行为而失去了原有的居住权益。

通过居住权的立法,可以明确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保护,并且规定政府在进行拆迁等行为时需要依法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最后,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又需要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居住权的立法就是为了构建这样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居住权纠纷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损失。

通过居住权的立法,可以为公民和相关机构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居住权的行使和保护更加有序和规范。

这既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明确居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保护公民的居住权益,避免了可能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

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中的居住权保护

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中的居住权保护

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中的居住权保护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其中居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是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居住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通过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中的居住权保护,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运行情况。

一、居住权的概念与意义居住权指的是个人或家庭在城乡建设规划范围内享有的合法、独立、安定的住房使用权。

居住权的保护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格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居住权的保护不仅符合公民的基本人权需求,也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居住权保护的规定1. 居住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公民的住房和居住场所。

”该条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基本保护原则,禁止他人侵犯公民的住房和居住场所,确保公民的居住权得到合法保护。

2. 土地占用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建设规划法》等法律文件中对土地占用和征收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公民的居住权。

3. 住房租赁和购买市场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住房租赁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并且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要素和违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住房购买的程序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4. 棚户区改造与居民安置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权益,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了居民在改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在居住权保护中的实践运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居住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

居住权法律性质浅析居住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拥有在特定住所内栖息的权利,包括使用、支配、继承和转让等权利。

在居住权方面,国家一般会立法进行规定,并赋予其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居住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了解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保护。

首先,居住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相对权利。

相对权利指的是权利人的权利是与其他人的义务相对应的,即权利的实现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和协助。

例如,在居住权中,居住权人必须得到土地、房屋所有权者的允许和支持,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其次,居住权也是一种权利的集合体。

在居住权中,包括使用权、支配权、继承权和转让权等多种权利。

这些权利统称为居住权,是针对特定住所的一种全部权利。

再次,居住权是一种无形权利。

无形权利是指权利不以任何物质形态存在,只表现为一种抽象概念或者权利关系。

在居住权中,权利人并没有直接占有任何物质财产,只有对住所的使用和支配权等权利。

这一点在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方面尤为突出。

此外,居住权也是一种一般性权利。

一般性权利指的是权利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国籍等差异。

在居住权方面,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均享有居住权。

此外,我国居住权法律规定中也没有对居住权人的身份进行特殊规定,保证了居住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

最后,居住权也是一种人格权。

人格权指的是个人拥有的与其人格有关的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居住权中,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是最基本的考虑因素,如居住权人因为任何原因被迫离开其住所,将会对其人格权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对居住权的法律保障也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总之,居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其法律性质具有相对性、集合性、无形性、一般性和人格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不仅决定了居住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程度,也为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同时,对于普通公民和单位也提供了了解居住权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积极性。

居住权法律后果(3篇)

居住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在一定地域内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是公民基本人权之一,对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权。

”本文旨在探讨居住权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居住权法律后果概述居住权法律后果是指在居住权行使过程中,由于居住权主体、居住权客体、居住权内容等因素的变化,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居住权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居住权主体法律后果(1)居住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居住权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居住权法律后果的前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居住地;居住地居住环境适宜居住。

(2)居住权主体资格的丧失:居住权主体资格的丧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居住权主体死亡;居住权主体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居住权主体自愿放弃居住权。

2. 居住权客体法律后果(1)居住权客体的确定:居住权客体的确定是居住权法律后果的关键。

居住权客体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居住权客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2)居住权客体的变更:居住权客体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居住权客体灭失;居住权客体权利人变更;居住权客体权利人同意变更。

3. 居住权内容法律后果(1)居住权内容的确定:居住权内容的确定是居住权法律后果的核心。

居住权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主体对居住权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居住权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2)居住权内容的变更:居住权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居住权主体同意变更;居住权客体权利人同意变更;居住权客体灭失。

三、居住权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居住权主体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居住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居住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居住权主体资格,如购买房屋、租赁房屋等。

(2)居住权主体资格的丧失:居住权主体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自愿放弃居住权而丧失居住权主体资格。

居住权法律定位分析论文

居住权法律定位分析论文

居住权法律定位分析论文居住权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居住环境、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等问题。

我国不仅在宪法上明确了居住权的重要性,而且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有详尽的规定。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保障机制以及居住权法律定位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是指居民个人享有的安居、住房和环境权利,包括正常居住、安全居住、卫生居住和文化居住等。

居住权的保障是保障居民生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二、居住权保障机制1.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例》等。

这些法律为居民提供了居住权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规定了居住权的具体要求和居住环境的标准,为居住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政策保障: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我国在居住权的保障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建设棚户区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厕所革命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了居住权的实现和保障水平。

3.社会保障:除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外,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提供了金融、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保障。

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为居住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居住权法律定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居住权的法律定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居住权是公民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有法律义务。

” 公民应当依法享有自由、平等、民主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其中包括居住权。

2.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居住权被归为物权的一种,与其他物权不同的是,它的对象是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而不是物品或财产。

3.居住权是城市住宅建设的基石。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及适用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及适用

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及适用□罗邦民【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居住权的功能及现实意义,就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评析,并对居住权适用中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讨,以期能促进我国居住权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居住权;租赁权;法律适用【作者简介】罗邦民(1974 ),男,贵州镇宁人,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一、我国居住权功能及现实意义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其起源于古罗马法,最早见诸于优士丁尼颁布的居住权谕令,在《法典》及《法学阶梯》中均有记载,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重要类型。

一方面体现出设立人对其所有的住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处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通过居住权的设立,使得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以使房屋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众所周知,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

由此决定住房资源相对紧张,在大中城市,这一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在现实生活中,已有不少房主在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给那些存在住房困难的亲人、朋友、保姆等人士居住。

此所谓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这种民众的现实需求促使立法机关在借鉴传统罗马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2020年5月28日颁布《民法典》第366条所明确规定的居住权可谓是顺应了民心民意,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在居住权立法之前,解决我国居住问题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租赁两种法律途径。

居住权的规定拓宽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使得人们在解决居住问题上,多了一种选择;二是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房养老是值得倡导的一种养老模式。

老年人可通过合同和有关金融机构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有关金融机构,取得一笔不菲的养老费用。

同时设立居住权,让自己在该房屋居住直至去世。

这样既部分或全部解决了养老的费用问题,也使得自己的居住有了物权化的保障。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内容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已有多个国家规定了相关的居住权制度。

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却一贯存在着对居住权的应用问题。

本文在阐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设置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效用。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救济性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及涉及不动产的各类纠纷中,常常存在涉及居住权问题的争议,并且,在裁判文书、调解书中均常常涉及居住权的认定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居住权的定义、主体、客体、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变更和消灭、居住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具有收益性、是否可以抵押等等内容都不明确。

设立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指导审判实务工作,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居住权的内涵(一)居住权的含义及性质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居住权应是一种物权,主要表现在:(1)居住权具有直接支配力,居住权人可以直接使用房屋;(2)居住权具有排他性,非经居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居住权进行十涉,任何人侵害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均得对之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居住权应有的圆满状态,构成侵权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居住权应具有救济性。

无论追溯居住权的源流,还是近代各国民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设定,都可以看出,设定居住权的本意大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而设定,具有救济性。

而在我国,居住权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大都也是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因此也秉承了居住权具有救济性质的特征,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转让。

对于是否具有收益性,居住权的转让行为与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虽然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在经济效果上则基本相似,因此,德国、瑞士等国家禁止居住权人出租房屋收益。

居住权制度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完美对接——“邱某与董某某居住权执行案”评释

居住权制度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完美对接——“邱某与董某某居住权执行案”评释

居住权制度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完美对接一一“邱某与董某某居住权执行案”评释摘要: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性的居住权虽未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应认可其物权性。

以本案为典型,对于这类当事人意定的居住权,因居住使用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加之民法典时间效力“空白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享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更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能直接适用登记生效规则,应考察继承情形下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设立,由遗产继受人共同享有;第二阶段若采用协议或遗嘱指定分割方式,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若此阶段有生效裁判文书对居住权确认,则居住权自裁判文书生效时设立。

按照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申请首次居住权登记,可由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关键词:居住权;遗嘱;生效裁判文书;设立;登记案情简介与裁判要旨邱某与董某于2006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某系董某之弟。

董某于2014年1月10日立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屋遗赠给我弟弟董某某。

我丈夫邱某在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于2016年3月31日去世。

董某离世后,董某某等人与邱某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于2016年8月9月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在遗嘱中赠与董某某的房屋,系董某婚前所购,属于董某的个人婚前财产。

董某生前遗嘱系其真实意思,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鄂日作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屋所有权归董某某享有,邱某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作出后,邱某与董某某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邱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居住权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

居住权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

居住权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摘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其分则的物权编部分规定的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老年人住房、婚姻帮助权以及保姆居住权等问题,还有利于减少因住房产生的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的实现。

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存在的相关问题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弱势群体房屋利用一、我国在立法中确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1、保障婚姻破裂后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一般来说夫妻离异后法院大概率会将房屋判归其中一方所有,作为另一方很难在短期之内购得自己的住房,或者承担高额房屋租金。

根据社会现实以及调查显示,在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中,面对住房困难更多的是女性,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更多的也是女性,而这些问题是通过多分金钱补偿解决不了的。

为了能够解决上述问题,从而催生了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由于太过于宽泛与含糊不清,导致可操作性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束之高阁。

我国民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将居住权规定为物权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分离,即使出现了原配偶恶意向第三人转让房屋的情形,凭着设立在先的居住权,居住权人也能对抗购买房屋的第三人,这样一来对于婚姻破裂后生活困难一方的住房问题就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

2、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老年人口稳居世界第一。

许多老年人在拥有住房的同时手中用来养老的资金却相对紧缺,这就导致老年人中选择售房养老的人原来越多。

他们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将自有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然后一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一方面融资获得了养老的现金流,另一方面依然拥有固定住所,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避免售房之后居无定所。

这时候房屋的受让人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行使权力却受到了限制。

这种房屋买卖形式的频繁出现,导致产生了一系列围绕这种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但在居住权制度设立之前,可以用来维权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为数不多的条款要么是操作性不强,要么是惩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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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内容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已有多个国家规定了相关的居住权制度。

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却一贯存在着对居住权的应用问题。

本文在阐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设置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效用。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救济性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及涉及不动产的各类纠纷中,常常存在涉及居住权问题的争议,并且,在裁判文书、调解书中均常常涉及居住权的认定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居住权的定义、主体、客体、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变更和消灭、居住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具有收益性、是否可以抵押等等内容都不明确。

设立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指导审判实务工作,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居住权的内涵(一)居住权的含义及性质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居住权应是一种物权,主要表现在:(1)居住权具有直接支配力,居住权人可以直接使用房屋;(2)居住权具有排他性,非经居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居住权进行干涉,任何人侵害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均得对之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居住权应有的圆满状态,构成侵权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居住权应具有救济性。

无论追溯居住权的源流,还是近代各国民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设定,都可以看出,设定居住权的本意大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而设定,具有救济性。

而在我国,居住权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大都也是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因此也秉承了居住权具有救济性质的特征,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转让。

对于是否具有收益性,居住权的转让行为与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虽然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在经济效果上则基本相似,因此, 德国、瑞士等国家禁止居住权人出租房屋收益。

笔者也认为居住权不应具有收益性。

若居住权具有收益性,不仅有违立法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初衷,也可能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破坏物权的稳定性,引起新型的民事纠纷。

(二)居住权的主体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

因为法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经营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况当下的租赁制度已经可以满足法人的需要。

居住权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与房屋所有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对于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居所的一方对另一方房屋的居住权以及依靠房屋所有人扶养、抚养而又没有住所的家庭成员对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等。

另一种是与房屋所有人不具备血缘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如朋友、保姆等。

(三)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的物权,是他物权,其客体一般为他人所有的房屋。

但从实际生活角度出发,除了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应对房屋作扩大意义的解释。

房屋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其附属物、住宅配套使用的物。

如属于住宅中基本家具、家电、占有的院子、花园。

(四)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部分居住权人的权利。

居住权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使用权。

居住权人有权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可据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这是居住权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占有房屋是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所有权人及任何第三人妨害其占有权利的行为,居住权人有权行使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限于满足生活所需,必要时还可以让其家庭成员以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共同居住。

2.必要的改良和修缮权。

基于正常使用房屋、满足生活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如装修房屋、增设辅助设备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租赁权一样,居住权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重大结构改变。

3.优先购买权。

从居住权的性质、立法目的等法理上及现实生活客观要求来分析,应当由法律赋予居住权人在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居住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居住权人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此优先购买权可参照有关租赁权之规定,合理期限为提前三个月通知居住权人, 若所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居住权人而出卖房屋,侵害了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但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属于房屋出卖时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次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合理使用义务。

居住权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正常的使用方式合理利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除双方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如对房屋进行装修、增设辅助设备等,但是不得任意改装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的结构.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害于房屋的行为,这就导致了居住权无收益性的特征,也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角度考虑的,保证所有权人能够在居住权消灭后圆满的取回原房屋。

2.负担必要费用义务。

因居住权人实际控领和占有房屋,能够更好的管理和利用房屋,同时享有利益,所以对于房屋的必要费用的负担问题,应当由居住权人负担。

必要费用,是指居住权人在使用房屋及其附属无得过程中产生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及必要地维修费、修缮费。

3.返还房屋义务。

当居住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消灭后,居住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于房屋所有权人。

二、设置居住权制度的作用首先,从当前社会现状来看,设置居住权可以更为有效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特别是在对老年人、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保障老年人在年老时获得供养,而当前的家事法律中对老年人居住等权益的保障规定过于笼统,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且从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纠纷与房屋纠纷等问题来看,老年人的居住权益也亟待法律的明确化与固定化。

此外,在离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也需要使用居住权制度来确保自身的居住权益,从而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

其次,设置居住权,可以弥补相关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可以弥补租赁权的不足。

租赁权是债权,物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一般原理,物权应优先于承租权,且租赁权的设立、期限、取得方式都有限制,若在不动产纠纷中,将居住权按照租赁权对待,将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我国已经开始采取多层次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等。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也引起相关的民事纠纷,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处理等。

设置居住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将居住权的内容、效力、保护方式等详尽地规定下来,有利于处理此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保障制度长效发展,以弥补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三、居住权在审判实务中的应用(一)居住权与租赁权适用之比较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居住权制度大都是比照租赁权制度进行应用的,但是,不管从法理角度或是社会角度,租赁权与居住权都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笔者认为,在实务审判中,应当区别居住权与租赁权的不同之处,才有助于指导审判。

居住权与租赁权相比较,首先,从性质上讲,居住权是一种物权,租赁权是种债权,因为债权的不稳定性,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权不能将房屋的使用效果充分发挥,而居住权的物权性质可以弥补租赁权的不足。

当居住权与租赁权相冲突时,居住权因物权优先。

其次,从取得方式上,租赁权因合同而设定,系有偿取得,而居住权可以依法设立,也可通过合同、遗嘱、遗赠等形式取得,且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无偿取得,具有扶助性质。

再次,从期限上看,租赁权的期限较短,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居住权的则较长,最长可以是居住权人的终生。

此外,从立法目的上看,居住权的制度是为了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立,一般不具有收益性,而租赁权的设立,系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功能,因此具有收益性。

(二)在离婚纠纷中的适用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离婚、抚养、赡养、租赁等案件中均涉及到当事人的居住权益问题。

而在实际生活中,居住权大多是在具有特定亲属身份关系之间的人产生,其中,在因离婚纠纷而产生的居住权问题可占一半以上。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居住权设立的房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夫妻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的房屋,二是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三是公租房、廉租房。

第一种情况下,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对于房屋,双方依法或协商进行确认所有权归属,可能会出现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因丧失或者自始无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情况下,因房屋没有合法的登记,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所有权;第三种情况下,因公租房、廉租房在没有满足法定条件下,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中也会涉及居住权设立的问题。

无论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屋属于哪种状态,在分割或确认的过程中,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一方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另一方因此居无定所,造成基本生活无保障。

设立居住权制度,在处理离婚案件的纠纷中,从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上看,一方面可以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发挥物权稳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在争议房屋所有权不确定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功能,解决当事人必要地生活需求。

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上看,在离婚纠纷中,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因感情破裂愿意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特别是一方在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生活无法保障,确立居住权制度,一方面,保证一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享有,也可在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的前提下在房屋上设立如抵押等权利;另一方面,保证不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基本生活需要,双方可约定居住权的客体范围、期限等内容,既可保护离婚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又可解决纠纷,发挥稳定社会的功能。

(三)在其他涉及房屋居住权纠纷中的适用除了离婚纠纷,在赡养、抚养、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中也会涉及居住权,但是涉及案件数量较少。

笔者认为,只要在法律明确居住权的相关制度,即可在案件的审理中把握好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案件中,应具体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在这些涉及居住权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弱势群体或者经济困难的情况居多,如赡养纠纷中的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抚养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时应把握居住权存在的救济性,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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