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一、本文概述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物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我国民法并未借鉴这一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从居住权的概念及其源流入手,探讨我国引入居住权的可行性,并就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的设计提出建议,以期为居住权的理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并为物权立法提供借鉴意义。文章将重点分析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取得方式以及内容,并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探讨居住权在解决养老、离婚或丧偶时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等方面的现实价值。同时,文章还将讨论居住权制度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居民基本居住权益保障的积极影响,以及在制定民法典和相关法规时应如何完善居住权的规定。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居住权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居住权的历史源流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在罗马法中,役权制度被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
在罗马法中,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它是从用益权和使用权中衍生出来的一种物权,其权利范围介于两者之间。居住权人有权在房屋内居住,但不能将房屋出租或转让给他人。
法国民法基本上承袭了罗马法的役权划分,采用地役权、人役权二分法。在人役权中,规定了用益权制度,而居住权则被视为使用权的一种。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得与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居住权仅以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与其家庭居住所需为限,且不得让与或出租。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问题研究
简介:
居住权是指居民依法在自己的住房内自由居住的权利,是个人合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居住权的特殊性及其与其他权益的关系,常常存在一些适用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居住权的含义与分类
居住权是指居民在自己的住房内自由居住的权利。它保障了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私人空间,并对第三方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护。根据居住权的性质和限制程度,可以将居住权分为以下几类:产权居住权、契约居住权、共同居住权和临时居住权等。
二、居住权的保护与限制
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非法侵入:居住权保护居民对住房的独占权,禁止他
人无合法理由进入他人的住房。
2. 禁止非法驱逐:居住权保护居民在合法居住权期间免于被
驱逐。
3. 禁止非法限制:居住权保护居民对自己住房的合法使用和
享有。
然而,居住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住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居住等。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益的关系
居住权与其他权益,如环境权、私人财产权等,常常发生交叉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权衡这些权益之间的关系,并根
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权益平衡。
1. 居住权与环境权的关系:
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能损害居住权。在一些环保政策执行中,常常出现因环境整治而导致居民被强制迁离的情况。这就需要在权衡环境权和居住权时,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既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又兼顾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居住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在一些房产纠纷的案件中,常常涉及居住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例如,当房东要求收回租赁房屋时,需要在居住权与财产权之间进行权益平衡。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居住权是指家庭或个人在他人土地上居住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居住权的物权性是指其具有物权法中与物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属性,可以对他人的物权产生直接影响及与他人的冲突。本文将从居住权的物权性角度解读居住权及其裁判思路,对居住权的保护予以深入探究。
一、公法与私法角度分析居住权
从公法角度,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限制居住户的居住权,并且,不得擅自侵犯他人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需要在法律与公众利益之间做出平衡。
从私法角度看,居住权是一种与有限的客观条件并存的权利。当房主与工人签订出租合同时,工人就有了居住的权利,房主的归属权通过出租合同转变为本金加租金的形式。此外,在长租公寓或酒店,租客的居住权是以占有/使用及付费为基础的,并不涉及产权所有问题。在以上情况下,居住权就是建立在占有和使用基础上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裁判思路
在中国,居住权不仅具有宪法法律地位,也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保护。因此,为了保障居住权的正当权益,极需我们对居住权的裁判思路作出深入剖析。
1.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裁判居住权的判决过程中,需要判别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包括对租赁合同是否规范、承租人付款、房东是否有权出租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在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不涉及严重违法情况的情况下,才能为租客提供居住权保护。
2.居住权的侵权认定
如果房东在合同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租户的房屋、侵犯租户的人身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就会触犯租户的居住权。如果在居住权侵权的情况下,租客受到了实际损失,那么租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
居住权案例
居住权案例
居住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和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居住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居住权的案例。
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正常缴纳了物业费和相关费用。但是,由于小区的物业公司的经营不善,导致小区内的环境脏乱差,设施维修不到位,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李某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却没有得到任何积极的回应。
在李某的坚持下,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居住权。他找到了一位律师,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物业公司侵犯了他的居住权。法院接受了李某的起诉,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会上,李某详细陈述了小区存在的问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改善小区环境。而物业公司则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和对现状的了解,并承诺会加大对小区的维修和管理力度。
经过激烈的讨论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承诺改善小区环境,修缮设施,并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法院将该协议作为判决结果,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进行改造和维修。并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作为对其管理不善的惩罚。
这个案例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居住权的正当权益。居民李某选择了积极的行动,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了小区管理不善
的问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使其意识到了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居民合法权益的尊重。这为整个小区的居民树立了正面的示范作用,使他们对自己的居住权有了更大的保障和信心。
这个案例对我们有很多的启示。首先,居住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我们有权利对房屋的使用和享有进行保护。其次,当我们的居住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后,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有哪些适用问题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有哪些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
居住权。该解释规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
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该解释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具体定义,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
权人有无修缮义务、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问题均未涉及。
正是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居住权仅有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造成了目前司法实践
中法官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和部分法官用以往司法解释中暂
住权的期限推导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现状。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公正司法的需要,重新设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
限的处理规则,同时对该种居住权相关问题的处理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全国法院
的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情况能够得到大体相同的司法待遇。具体来说应当注意
以下几点:
一、用裁决预设居住权的条件就是:一方靠个人财产和再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保持当
地基本生活水平,亦并无其他总收入来源,并无住房而明确提出暂时定居的命令;另一方
理应给与定居协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故去应当仅限于再婚时。
二、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居住权中止的条件:
论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一)通过合同设立
(一)通过合同设立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居 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基本事项。此外,当事人还应当约定居住权的 具体行使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等。在合同生效后,居住权即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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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是居住权属于他物权, 即在房屋所有权之上设立的一种权利;二是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居住权只 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三是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即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四 是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即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无需支付对价。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三、相关建议
3、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设立居住权需要各方参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这 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政府、社会组织、居民等应共同参与居住权政策的制定和实 施过程,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应积极引入新技术和新手段,如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确保居住权的顺利落实。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裁判方式概述
一、裁判方式概述
1、判决判决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判决通常 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适用于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在判决中,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功能与价值需求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功能与价值需求
作者:王璐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29期
摘要:居住权制度的设立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议已久。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居住权从此成为一项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功能与价值需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9-0159-03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议已久。2001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第一次出现了“居住权”这一词汇。2002年为征求意见公布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居住权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同年“居住权”的概念再一次出现在《民法典(草案)》中。2005年居住权以专章的形式被写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但随着民法典编撰工作的停滞,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中删除了居住权制度,使居住权制度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失之交臂。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居住权从此成为一项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居住权的概念界定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居住权主要指的是,权利人以满足居住需要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起初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居住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存在于法律事實中,直到优士丁尼时期才被正式确定为一项公民权利。伴随着罗马法的一度衰微和又一度复兴,居住权制度逐渐被具有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的国家所传承,这也导致了各个国家对于居住权的规定有所差别。
居住权制度适用范围初探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居住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城市房屋和农村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农村集 体产权房、宅基地房等。此外,居住权制度还可适用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离 婚妇女等。
民事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居住权 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居住权适用范围的实践情况
公租房与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是国家为保障 低收入家庭居住而设立的制度 ,居住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申请入住。
离婚后居住权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判决居住权,给予离婚后 无房的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加强居住权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目前,很多人对居住权制度还不够了解,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居住权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探索居住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居住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居住权制度与其他法 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以更好地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制度的限制
居住权制度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如房屋所有人的意愿、居住期限、房屋用途等。 同时,居住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 法权益。
佳作荐读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
佳作荐读问题与表现——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
内容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注。《民法典》已于2021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其中物权编第14 章居住权,为新增的一种权利类型,归类为用益物权。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均浓缩在《民法典》第366 条至第371 条,笔者认为居住权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实现房屋权益最大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好贯彻立法本意与居住权规制的价值衡平,是值得摸索和积极探讨的,其最终目的是更好理解和适用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立法目的、生活居住需要、司法实践、理解与适用
本文荣获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作者简介
许备
邳州法院督察室法官助理
刘荣飞
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
吴振宁
邳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全市法院调研积极分子
问题与表现
——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浅探
从渊源看,居住权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而存在的。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一段历史中,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
于主要地位。家庭以家长权为基础,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考虑到这样的情形,立法者才创制了与今日居住权相通的“古罗马居住权”。居住权在罗马社会中脱胎于婚姻家庭领域,并作为人役权的一部分,主要发挥着扶养、救助的功能。2019年4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并增加了居住权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制度。立法机关重申,增加居住权专章规定是有针对性的,不仅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同时还借鉴了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1]由此可见,《民法典》所设定的居住权充分体现了扶养、救助的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可预见的问题亟需明确。在具体裁判和适用中,必须紧密围绕立法目的,做出符合法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析与考量。《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为更多主体供给、更多渠道供应的住房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审理涉居住权纠纷案件,应当发挥居住权制度为现代经济社会服务、维护公序良俗的立法目的,推动中国特色住房供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遗嘱是一个人在临终前对其财产分配的指示,而设立居住权则是指在遗嘱中为某人特定的住宅设立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是指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将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加以执行与保护。
首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来执行。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因此在执行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时,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这样可以确保设立的居住权合法有效,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执行。
其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需要考虑到受益人的利益和权益。在设立居住权时,应该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确保其能够按照遗嘱的要求合理使用和享受居住权。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受益人的长远利益,避免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例如,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或相关租赁方等。在设立居住权时,应该充分尊重其他相关方的权益,确保遗嘱的执行不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最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还需要注意遗嘱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应该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如具有合
法的签署、见证和证明等。只有在遵循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确保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保护。
总之,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是为了保障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执行遗嘱时,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进行参照适用,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受益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只有在遵循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确保遗嘱的居住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执行。
居住权益可对抗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居住权益可对抗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居住权益也逐渐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居住权益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在合法获得居住场所的前提下,享有无干扰地使用该场所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的居住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则是维护居住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权利要求他人不得干扰房屋的正常使用或者要求他人停止对房屋使用权的侵权行为。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居住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房屋所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保障居住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可以保护居住者的住宿环境不受侵害,保障其使用住宿设施的权利,保障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实际生活中,居住权益的侵犯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使用住宅场所的权力被侵犯、住房物业维修不到位、邻居的噪音干扰等。针对这些问题,居住者可以利用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进行维权。例如,在使用住宅场所的权力被侵犯时,居住者可以向房屋所有人提出排除要求,要求该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者不听劝告,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房屋所有人行使排除权,那么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外,房屋所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还可以用于保障住房物业的维修工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解决居住者的维修问题,或者存在不合理收费、服
务质量差等问题,居住者可以向房屋所有人提出排除要求,要求物业公司尽快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可以采用和平维权或者法律途径进行投诉、调解和维权。
民法典后居住权案例
民法典后居住权案例
民法典是我国新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备受关注。以下是关于民法典后居住权的10个案例,以详细说明该权利的适用情况和相关法律问题。
1. 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感情破裂,张某提出要求离开该房产并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以由法院判决给予一方,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张某可要求分割其他财产。
2.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由于孩子年幼,法院判决孩子的生活需要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被授予了该房产的居住权。这样可以确保孩子的生活稳定,符合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3. 马某是一名租房者,他在租住的房产上进行了装修,但由于房东要求他搬离,他提出了居住权的诉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房者在租期内享有合理的居住权,因此法院判决马某继续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
4. 张某租住的房产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他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房者在租期内享有安全的居住权,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5. 李某的父母去世后,他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但他的亲戚占据了该房产并拒绝搬离。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居住权。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财产的居住权,因此法院判决亲戚搬离房产,恢复李某的居住权。
6. 王某租住的公寓被房东以自己孩子需要居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东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有合理的事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房东的要求,维护王某的居住权。
7. 李某与王某是一对同性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感情破裂,李某提出要求分割财产并离开该房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性伴侣享有共同财产的居住权,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在同性伴侣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一、本文概述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其设立旨在保障人们的居住需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实践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包括居住权的性质、设立条件、法律效力及其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将首先阐述居住权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接着,本文将分析居住权的设立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范围、设立方式等,并探讨居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其对权利人的保障作用、对义务人的约束作用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本文将评估居住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居住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推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定义与性质对于理解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具有基础性作用。居住权,简言之,是指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但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和使用该住宅,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求。
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居住权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文将重点围绕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探讨居住权的定义和特点。居住权是指个人或者家庭依法享有使用某一住宅的权利,并对该住宅享有持有、支配、受益和不受侵犯的法律地位。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普遍性、无差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普遍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享有居住权的资格,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富裕还是贫穷、年轻还是老年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无差别性意味着每个人在享受居住权时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不公正的歧视。不可逆性意味着一旦获得居住权,就应该长期有效,不能轻易剥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赠与等方式获得。无论是私有住宅还是公共住房,个人或者家庭依法享有其居住权,不受侵犯。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范围和限制。居住权的范围包括住宅的使用、持有、支配和受益等权利,个人或者家庭在居住期间享有与住宅有关的其他权益。然而,居住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居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之一。首先,我们要关注的是居住权的保护与平衡。居住权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但同时也要平衡各种利益。例如,在城市化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而居住权作为人权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在司法审判中也具有重要的效用,本文将探讨居住权的概念、内容、保障和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内容
居住权是指人们在一个安全、卫生和人类尊严得到保障的居住环境中正常居住的权利。居住环境应当包括居住场所、社区设施等。居住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居住场所的自由权,无论是租房还是自有房产,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享有居住权;
2.在居住场所内获得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包括通风、
采光等必要条件;
3.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如自来水、燃气、电力等
公用设施,也包括相关的社会服务设施和公共交通、公共文化等;
4.获得邻里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尊重,包括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等。
二、居住权的保障
居住权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制定了《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住房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
2.政府保障。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居住权利的责任。政府部
门可通过提供住房公租房、救助民生、改善环境等措施来保障居住权的实现。
3.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涉及更广泛的居住权利,如温暖的
社交环境,地区的安全稳定状况,和漫长远大的经济社会发展等。
三、居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也具有重要的效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居住权的效用:
1. 地方政府及社会单位的职责。在居住权受到侵害的情
况下,公民可委托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要求行政或民事救济。地方政府和社会单位的职责就是要合理有序地推进原告的诉求,制定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案,恢复原告合法权益。
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研究从罗马法到《民法典》的考察
1、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未来对于居住权的研究将更加深入,不仅涉及法 律理论层面,还将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居住权的实践应用也将不断拓展和深化。
2、法律制度完善: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居 住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将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或者修订《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以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居住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居住权的取得: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合同等方式取得。例如,当事人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或者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 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2、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研究——从罗 马法到《民法典》的考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1 引言
目录
02 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
03 居住权的历史考察
05
居住权的未来发展趋 势
04
居住权的现行法律规 定
06 结论
引言
居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了解居住权的 定义与性质,对于理解其在罗马法与《民法典》中的演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 实践意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从罗马法到《民法典》的角度,对居住权的 定义与性质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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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内容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已有多个国家规定了相关的居住权制度。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却一贯存在着对居住权的应用问题。本文在阐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设置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效用。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救济性
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及涉及不动产的各类纠纷中,常常存在涉及居住权问题的争议,并且,在裁判文书、调解书中均常常涉及居住权的认定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居住权的定义、主体、客体、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变更和消灭、居住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具有收益性、是否可以抵押等等内容都不明确。设立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指导审判实务工作,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居住权的内涵
(一)居住权的含义及性质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居住权应是一种物权,主要表现在:(1)居住权具有直接支配力,居住权人可以直接使用房屋;(2)居住权具有排他性,非经居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居住权进行干涉,任何人侵害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均得对之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居住权应有的圆满状态,构成侵权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居住权应具有救济性。无论追溯居住权的源流,还是近代各国民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设定,都可以看出,设定居住权的本意大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而设定,具有救济性。而在我国,居住权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大都也是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因此也秉承了居住权具有救济性质的特征,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转让。对于是否具有收益性,居住权的转让行为与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虽然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在经济效果上则基本相似,因此, 德国、瑞士等国家禁止居住权人出租房屋收益。笔者也认为居住权不应具有收益性。若居住权具有收益性,不仅有违立法保障弱
势群体居住权益的初衷,也可能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破坏物权的稳定性,引起新型的民事纠纷。
(二)居住权的主体
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因为法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经营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况当下的租赁制度已经可以满足法人的需要。居住权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与房屋所有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对于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居所的一方对另一方房屋的居住权以及依靠房屋所有人扶养、抚养而又没有住所的家庭成员对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等。另一种是与房屋所有人不具备血缘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如朋友、保姆等。
(三)居住权的客体
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的物权,是他物权,其客体一般为他人所有的房屋。但从实际生活角度出发,除了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应对房屋作扩大意义的解释。房屋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其附属物、住宅配套使用的物。如属于住宅中基本家具、家电、占有的院子、花园。
(四)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部分居住权人的权利。居住权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使用权。居住权人有权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可据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这是居住权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占有房屋是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所有权人及任何第三人妨害其占有权利的行为,居住权人有权行使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限于满足生活所需,必要时还可以让其家庭成员以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共同居住。2.必要的改良和修缮权。基于正常使用房屋、满足生活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如装修房屋、增设辅助设备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与租赁权一样,居住权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重大结构改变。3.优先购买权。从居住权的性质、立法目的等法理上及现实生活客观要求来分析,应当由法律赋予居住权人在出卖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居住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居住权人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此优先购买权可参照有关租赁权之规定,合理期限为提前三个月通知居住权人, 若所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居住权人而出卖房屋,侵害了居住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但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属于房屋出卖时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
件下,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次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合理使用义务。居住权人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正常的使用方式合理利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除双方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如对房屋进行装修、增设辅助设备等,但是不得任意改装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的结构.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害于房屋的行为,这就导致了居住权无收益性的特征,也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角度考虑的,保证所有权人能够在居住权消灭后圆满的取回原房屋。2.负担必要费用义务。因居住权人实际控领和占有房屋,能够更好的管理和利用房屋,同时享有利益,所以对于房屋的必要费用的负担问题,应当由居住权人负担。必要费用,是指居住权人在使用房屋及其附属无得过程中产生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及必要地维修费、修缮费。3.返还房屋义务。当居住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消灭后,居住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于房屋所有权人。
二、设置居住权制度的作用
首先,从当前社会现状来看,设置居住权可以更为有效的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特别是在对老年人、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保障老年人在年老时获得供养,而当前的家事法律中对老年人居住等权益的保障规定过于笼统,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且从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纠纷与房屋纠纷等问题来看,老年人的居住权益也亟待法律的明确化与固定化。此外,在离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也需要使用居住权制度来确保自身的居住权益,从而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
其次,设置居住权,可以弥补相关制度的不足。一方面可以弥补租赁权的不足。租赁权是债权,物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一般原理,物权应优先于承租权,且租赁权的设立、期限、取得方式都有限制,若在不动产纠纷中,将居住权按照租赁权对待,将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我国已经开始采取多层次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等。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也引起相关的民事纠纷,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处理等。设置居住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将居住权的内容、效力、保护方式等详尽地规定下来,有利于处理此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保障制度长效发展,以弥补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三、居住权在审判实务中的应用
(一)居住权与租赁权适用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