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_憨生探税_百度空间

2012-04-23 11:39:58| 分类:业务学习|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1、主要法规及内容

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

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

关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

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4)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

10%变更为5%;

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项目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

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 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

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5)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

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

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国税函(2004)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上述审批;

6)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

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7)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

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8)纳税环节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9)金银首饰进出口的纳税规定: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

口不退消费税。

10)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的

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不能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1)计税依据确定标准:

a)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

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

b)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c)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d)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