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公开课感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
本次心得主要针对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第一讲,即“杀人的道德侧面”做了一些听讲笔记和自己观看后,对于其中的一些案例和观点的看法。杀人的道德侧面中迈克尔教授将课堂分为两段,每段都以一个故事或案例来引发同学的思考和讨论,从而达到理论引入的目的。“电车问题”使我们对后果主义道德和绝对主义道德产生了疑问。“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则使我们更为深入的思考了后果主义道德的代表人英国哲学政治家杰里米·边沁所提出的“功利主义”。
正文:
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共有12集,分别是《谋杀的道德侧面》,《给生命一个价格标签》,《自由选择》,《我的地盘我做主》,《雇枪?》,《考虑你的动机》,《谎言的教训》,《什么是公平的起点?》,《讨论反歧视行动》,《好市民》,《社会的需求》,《辩论同性婚姻》。每堂课都发人深省,然而,在这12堂课中,最吸引我的,也是引发我最多思考是第一节,开篇的第一节课引导我进入了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这一疑问,促使我思考。
笔记及观点:
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以一个故事作为课堂的引入:“假设你是一名电车司机,电车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行驶。突然发现在轨道的尽头有五个工人在施工,你无法让电车停下来因为刹车坏了。你清楚地知道,若是电车撞向那五人,他们都活不下来。正在你觉得绝望无助的时候,你发现在轨道的右侧有一条侧轨,而在侧轨的尽头只有一名工人在施工。你可以将电车转到侧轨上,牺牲一人挽救五人的性命。那么,你是否会选择牺牲者一个人而去救那五个人?”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了将车开向侧轨。而当迈克尔教授将问题换成“你可以从桥上推下一个胖子来阻止电车的前进”时,大多数人又选择了袖手旁观。
这样的选择结果实在奇怪,为什么同样是牺牲一人挽救五人,大家会选择电车司机的做法,而不是后者呢?
其实这两种情况之间有一个最明显的差异:第一种情况下,无论如何我都会撞死人,不论多还是少,所以,为什么不选择人少的那方而让跟多的人活下去呢?这就是所谓的后果主义道德。后果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正确的选择,道德的选择取决于你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后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具影响的就是“功利主义”,由18世纪英国哲学政治家边沁提出:正
确的选择,道德的选择的标准是“最大功利化”,即用快乐减去痛苦,幸福减去苦难。在大多数人心中,当我没有办法保全所有人的生命是,当然要选择牺牲人数较少的那一方,这时理所当然的。
而第二种情况下,我是完全置身事外的,就算我什么都不做,也没有人能责怪于我。这与电车司机的情况不同,作为电车司机,我已经注定会杀死一些人,只是在多或少之间犹豫罢了。而现在,我则拥有杀人或不杀人这样的一个选择,显而易见的,大多数人会选择不去作为。因为,那个胖子和我一样是完全置身事外的,没有理由将他迁入这场无妄之灾,我如果推他下桥,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是直接杀人行为!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关注行为的道德本质,而不仅仅是行为的后果。这就是绝对主义道德。其内容是:是否道德取决于特定的绝对道德准则,取决于绝对明确的义务与权力,而不管后果如何。
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可以得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依靠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本省的正确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们发现,不仅行为的后果会使我们动摇,行为的本质是否道德也同样重要。
另一个故事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案”——19世纪英国的一则法律例案:一艘船在大西洋被水浪冲翻,沉没了。船上一共有四名船员,船长达德利,大副斯蒂芬斯,水手布鲁克斯,侍者帕克。在这四人中,前三人都是品德高尚(报纸所说),有家有室的人,17岁的男孩帕克则是一个孤儿,没有亲人。四名船员唯有逃到救生艇上,经过艰苦的数天,他们的所有食物都吃光了。到了第18天,达德利建议大家抽签来决定谁先死来挽救其余三人的性命。但由于布鲁克斯的拒绝,这项提议没有实行。然而,又过了一天之后,还是没有船只的影子,于是达德利叫布鲁克斯转过头,自己和斯蒂芬斯杀了帕克。他们三人靠食用男孩的身体撑到了救援的到来。
在最终的判决中,布鲁克斯作为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作为被告,他们对所有事实都供认不讳,并为自己辩论说自己的行为是迫于无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人人平等,法律保护每个人合法正当利益,夺取他人生命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是不会被法律所允许的除此以外,判两人杀人罪成立。但当时的报纸和舆论给予了二人巨大的同情。不久,维多利亚女王俯顺舆情,将两名被告减刑为监禁六个月。
这样的结果令人震惊,不论他人的想法,最起码在我看来,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故意杀人罪是板上钉钉事实,怎么样也不能只判六个月的监禁,一个相当于“无罪”的惩罚。岂不闻:入罪,举轻以明重。杀死无辜他人,保全自己性命,法律怎可轻易包容。达德利和斯蒂
芬斯为自己辩解说是为活下来的无奈之举,可是难道只有他们想活下来吗?难道帕克就心甘情愿的愿意牺牲自己去救这三个对自己没有一丝一毫尊重的人。还有布鲁克斯,他怎么能堂而皇之的作为证人呢?虽然他并没有直接的行凶,可是视而不见,并和另两人一起以帕克的血肉为食证明他只是不愿去承担杀人的罪名罢了,但他对这行为无疑是支持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杀了帕克是因为他们存有得到援救的希望,他们心中想着只要能多活几天,就会有人来救自己,他们是这样相信的。然而,他们选择了帕克作为牺牲者,或许这里面有帕克喝了海水生命垂危的原因(事实上若是杀了别人,帕克可以进食的话,他也是能活下去的),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帕克没有反击之力,杀他是最为简单的,并且他们潜意识里觉得自己的命比帕克的更为重要:“我们都是有家有室,有声望,受人尊敬的人,而帕克只是一名孤儿,一文不值。”事实上,就算当初他们抽签进行了选择,最终抽到船长或是四人力身体最强壮的人,如果被抽到的人反悔,可能那人有极大的可能不会被杀。毕竟船长威望最高,平时又对他们有指挥命令的权力;而身体最强壮的人就更简单了,毕竟你无法用武力让他屈服。
然而帕克已死,但杀人者却“逍遥法外”。法院虽已判处了杀人罪成立,但女王迫于民众压力只监禁了二人六个月,布鲁克斯更连被告都不是。这让我想到了“多数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又称暴民政治。是由法国人托克维尔最先提出的,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并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其中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即多数人所拥有的无限的权力:只要多数人都同意去干一件事,那么这件事就必然会被实行。事实上,这便是“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所存在的无法消除的隐患。举个例子,若世界上一共有十亿人,有九亿九千九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个人都希望剩下的一个人死,那么毫无疑问的,等待那个人的只有死亡。这与那个人是善是恶,其他所有人是否被蒙蔽都毫无关系,只是大多数人的愿望总是比少数人的重要。多数人暴政中最著名的两个例子:纳粹罪行和美国队黑人的欺压。这两种情况发生时,德国和美国都是处于民主政治下,然而,当大多数德国人觉得犹太人应该付出代价,犹太人毫无反抗之力;当大多数美国人瞧不起黑人,黑人只能忍受白眼。
就像在这个案例中,船上的四人一人弃权,另两人都同意帕克牺牲,又是在那样体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帕克死了。而在最后的审判中,虽然法官和陪审团判处两人杀人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