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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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十大看点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十大看点

新深圳物管騎文|Article>王必丰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之后,深圳经济特区在民生领域颁布的一部重要法规。

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立了业主大会组织在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理顺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建立业主大会备案制度、明晰业主共有物业范围、强化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等诸多方面都有创新举措。

建立业主大会备案制度一业主大会首获“身份证明”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行使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的组织。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很显然,法律承认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但是法律并未明确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以至于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使得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例如业主共有房屋以及设施设备无法进行登记、业主大会无法开设独立账户,物业费等业主共有资金只能通过物业公司账户收支,混淆不清;等等。

同时,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有法定的决策执行权利,却无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

深圳景洲大厦是最早探索实现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之一,早在2005年就获得全国第一份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开立了共有资金监管账户,此后深圳市陆续有三百多个业主委员会取得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业主自治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为了解决业主大会组织"缺位”问题,新《条例〉根据深圳实际,率先全国建立了业主大会备案制度,明确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并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第二十四条)。

法理与事理之间的距离——简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法理与事理之间的距离——简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特别关注法理与事理之间的距离—简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毫无疑问,2020年即将实施的《深 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 领域的立法实践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其中在物业管理区域确定、业主大会颁 证、物业管理用房登记产权等内容上均 有突破。

以我的观察,其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意义,堪比2010年〈北京市物业 管理办法》、2016年《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若干制度创设, 在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中也有借鉴、体现。

在以往与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相关 的立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多集中在物业 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共有部分确认、筹备组组成、业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更换 物业公司程序等方面。

这些在新版〈深 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均作出相 应处理。

对于这些制度设计,该如何评 价呢?从研究的角度看,有多重方法。

比如,我曾设想,如果能够有一个长时段、跨区域的研究,将不同时段、不同 区域的相关制度设计实施后,现实问题 解决情况作出对比,则同一问题的不同制度设计的效用即可清晰呈现出来。

当 然,这样的研究项目目前尚未发现,其 牵涉的资金、人力也远非我之力所能及。

就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若干制度设计而言,可以从法理与事理的层面简要分析。

文-A2c_eV陈凤山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 六章中采用的是“建筑区划”的概念,但没有定义和界分方法。

国务院《物业 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概念, 同样未给出定义和界分方法。

这导致现 实中围绕物业管理区域确认、界分出现诸多纠纷,影响较大的如长沙湘江世纪 城。

各地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也是各有设计。

新《条 例〉中,将物业管理区域确认的时点前 推至土地出让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9.20【实施日期】1996.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施、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实施稿)》要点解读(2019.12.18)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实施稿)》要点解读(2019.12.18)改
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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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共有资金监管制度——管好“钱袋子”
背景及问题
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基于建筑物共有 部分的管理而筹集或者产生的,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第三、政府各部门不断给物业公司增加工作职责,物业公司承 受不可承受的监管责任。
Q2:作为业主,你认为当前物业纠纷最大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等问题,更换物业很困难; 第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公共广告收益纠纷、停车位纠纷; 第四、业委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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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权属清晰的业主共有制度——避免“糊涂账”
现行法律法规下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情况一览表
类别
范围及内容
存在问题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公共道路除外。
《物权法》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公共绿地或明示属
的业主共有
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的单位类型统计(个)
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情况(个)
460 1208
3641
全市住宅小区3641个 其中,成立业委会1670个,占比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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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信访投诉居高不下,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
物业管理信访投诉统计(宗)
3210 3313 2611
一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开发商违规出售、出租业主共有 部分;开发商拒绝保修;开发商拖欠或拒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xx 深圳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末》是由为您精心,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xx: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立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视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视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承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以下物业管理监视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 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视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效劳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完整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2020年执行)

(完整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第九十八条罚款标准】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拒绝业主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的,处以2千元罚款;(二)未答复业主就涉及其自身利益提出的询问的,处以2千元罚款;(三)未定期将工作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的,处以3千元罚款。

存在数项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5千元。

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将管理规约副本抄送全体业主的,对责任人处以2千元罚款;(二)未将管理规约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对责任人处以3千元罚款。

存在数项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5千元。

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对责任人处以3千元罚款;(二)未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4千元罚款;(三)未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的,对责任人处以2千元罚款;(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对责任人处以5千元罚款。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简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包括了物业管理的定义、目标和原则,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方责任和义务,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打下基础。

第二章物业服务本章细化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物业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方面的规定。

还规定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双重责任。

第三章物业费用在这一章节中,具体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其中包括了费用标准、费用计算方法以及费用的分摊规则等,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费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社区秩序社区秩序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社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了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社区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以及居民的行为规范等,旨在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章群众监督为了加强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参与,本章对群众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了举报处理机制、投诉受理渠道以及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等内容,为居民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章规定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了罚款、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第七章附则一章为一些补充性规定和附则,包括了物业管理的其他相关法律依据、实施细则制定程序以及条例的发布和生效等内容。

通过对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为良好的社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 Markdown文本格式编写,总字数:247字。

2007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宅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住宅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条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管理的住宅区内设住宅区管理处。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住宅区已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1996.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

0..《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已入住的业主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表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随着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住在物业管理较为完善的小区中。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被政府和业主所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质量,深圳市政府于2019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

一、总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是深圳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适用于深圳市物业服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以经营和提供物业服务为主业,协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拥有者管理并维护物业、维护安全、环境和其他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并经营物业服务活动,出具规范化服务合同,并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拥有者签订委托合同。

三、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详细制定与委托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服务内容标准、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对物业处置、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和保养等方面,做到专人专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责任和管理体系。

在物业管理中,应注重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照顾周边环境、合理使用环保材料,并配备相关设施和环保设备。

在楼宇、道路、清洁方面应保证其干净、整洁、卫生,确保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安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并报告物业服务质量指标,以确保服务的质量、规范和效率。

四、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要求,确保物业维修、保洁、垃圾处理、消防等各项管理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得到落实。

在日常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管理安全制度,制定和培训员工应急预案,做好抢险和灾害应对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更好地利用科技手段,为业主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二十的,处二万元罚款;(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十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是深圳市政府对于物业管理进行规范管理的一部分法律条文,这部条例于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是深圳市物业管理发展历程的里程碑。

它保障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物业业务的高效运转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让业主们享有了更加便利和优质的生活环境。

首先,该条例在业主权益方面有所保障。

根据该条例,业主可以享受到合理的物业服务,并可以对物业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对于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业主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机构进行维权。

物业公司必须为业主提供维修、保养、清洁等物业服务,并在提供服务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不得采取诈骗、欺诈等不良手段。

同时,该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并进行备案。

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物业公司需要提供公司实体、人员素质、服务预案等相关资料,并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

物业公司在备案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否则将被取消相应资质。

这就保障了物业公司的合法经营,也让业主们在选择物业服务时更有保障。

此外,该条例对于物业服务的标准也有规定。

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等相关规定,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业主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若物业公司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则业主可以向市场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取缔。

该条例也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

物业公司须向业主公布服务收费标准,费用应以小区内的实际服务项目为依据,不得多收费用。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流程等相关信息,并提供收费票据。

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时,应当以正规途径进行,并应当将收费情况进行公示。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方面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指导性,旨在维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为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该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有十名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其中三名以上需持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遵守该办法,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该证书实行等级评定和年度审核制度,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书应予降级直至收回。此外,物业管理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章 第⼀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明、和谐的⼯作和⽣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业主⾃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作,履⾏下列职责: (⼀)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

社区⼯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业从业⼈员的业务培训,调解⾏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 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问题。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章 第⼋条 物业的所有权⼈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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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星河物业总经办
目录
• • • • • • • • • 一、概述 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出台后的各方反应 学习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条例的突破与创新 实行业必归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行政监管,街道办纳入监管体系 对业主大会表决制度、业主救济制度的突破 其他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制度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适用原则
对业主大会表决制度、业主救济机制 的突破
• 1.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 • 第十二条修改为:“业 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 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 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 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 •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 式;但是,应当有物业 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 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 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 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按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专有 的业主参加。
• (二)行业自律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 1. 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 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 • 2. 处罚 • (1)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 • (2)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 (3)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 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 (4)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处罚的,应当 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5)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 条、第二十三条) •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及时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 料以及其他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 2. 业主委员会未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的。 • 3. 业主委员会未将管理规约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 内抄送全体业主的。 • 4. 业主大会未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 5.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未按期报区主管 部门备案的。 •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 • 7.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以上行为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处以两千至一万元罚款。 • 8. 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加强行政监管,街道办纳入监管体系

• • • • •
新条例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 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 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2)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 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 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3)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 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 (4)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集体辞职的, 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 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 (5)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 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 席。 (6)区主管部门解散业委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 届业委会。
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 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2. 业主大会作出有效决定的条件
• 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 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 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 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 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 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同意。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五)项和第(六) 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 主同意。
• 物权法的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给与指导和协助。 • 国务院条例的规定: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 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

• •
加强对业委会违规行为的规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三)业主救济机制
• • • 1.行政救济手段(第三
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 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 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 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撤销其决定,并通 告全体业主。
• 3.相关业必归会规定:(条例第五十八条)
• (1)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 企业,但未加入协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 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 (2)本条例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 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 (3)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条例采用特区立法形式
• 由于《条例》中有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如“业必归会” 制度、物业管理监管模式改革、专项维修资金集中管 理、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会 议投票权计算方式等,这些均与物权法、国务院条例 相关规定不尽一致,宜在特区范围内先行先试,为国 家和省的物业管理立法探索新经验,因此《条例》采 用了特区立法形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 服务费、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 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退出,罚款,拘留(不 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 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后仍 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概述
• 条例制定的背景
•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要求
• 深圳物业管理逐渐失去领先地位
• 各方反响
• 《深圳物管立法继续在全国发挥领跑作用》——谢家瑾 • 为深圳的物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深圳物业管理 的一个里程碑——李加林
学习条例应该注意的问题
•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理论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 基础
三、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制度
• (一)信息公开制度
• 1.明码标价(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2. 服务费公示(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 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3. 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公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 情况。——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 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由业 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秩 序的活动。

(三)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第一百
零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 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 服务的 • 2.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财 物等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 • 3.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处罚
专有名词的变化
•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改为“服务”,将“业主公约”修改 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 “临时管理规约”。
二、条例的突破与创新
• • • (一)实行业必归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1. “业必归会”产生的背景及释义 2. “业必归会”是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基 础
9. 扩大了业主大会的权力(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 • • • • 新增权力: 调整物业服务费 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 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 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 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 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 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 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 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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