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能源科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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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总结分析报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总结分析报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o一六年八月目录一、概略 (1)1.1、公司简介 (1)1.2、主要建设内容 (1)1.3、项目进度 (2)二、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 (3)三、经济效益剖析 (4)3.1、整体目标 (4)3.2、固定财产投资状况 (4)3.3、经济目标 (5)3.4、盈亏均衡剖析 (6)3.5、人材培育目标 (6)四、生产工艺状况 (6)4.1、产品技术特色 (6)4.2、生产工艺流程 (8)五、市场剖析 (11)六、消防、环保举措 (14)6.1、消防举措 (14)6.2、环保举措 (14)七、安全生产举措 (16)八、结论 (16)1.1、公司简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控股的民营公司,我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切合中国燃气气质特色的大气焚烧式“**”牌系列全自动燃气铸铁模块热水锅炉,该锅炉采纳铸铁模块组合式构造,便于各种建筑环境的安装,合用顾客的各种负荷要求。

该锅炉采纳美国先进技术及设备,要点零件进口美国自动化控制元件,实现了智能化全自动控制。

“**”品牌从1995年进入中国大陆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

本公司还依据中国详细状况对该锅炉进行了部分改装,使其效率更高,并且开发了自己的特有技术,先后获取国家六项专利,并获取国家d级锅炉特种设备允许证,经过了iso9001、iso14001国际认证;获得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焚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产质量量履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督查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公司产品多次被国家建设部列为“科技成就要点推行项目”,销售网络遍及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秦皇岛、唐山、石家庄、大同、榆林、鄂尔多斯等地,销售额逐年递加,并连年获取天津市政府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公司最正确效益奖”。

1.2、主要建设内容1.2.1 基建本项目建设用地22.8亩,采纳“一次规划、分步实行”的模式。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珠港区〔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区有关部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区发改财金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即原先进制造与海洋科技投资基金,下称“母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6】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基金是由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金局”)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现代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区产业发展局”)共同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珠海汇华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金投”)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栏港区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以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高栏港区集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杜邦分析法在新能源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以宁德时代为例

杜邦分析法在新能源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以宁德时代为例

CULTURE 杜邦分析法在新能源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以宁德时代为例谢晟尧 郑晓萍 广州软件学院摘 要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进步,新能源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文章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为主体,运用杜邦分析法,选取该企业2018—2022年财务数据,通过对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等指标进行分析,洞察其发展趋势,评估其盈利能力。

结合宁德时代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宁德时代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杜邦分析法 新能源企业 盈利能力分析 宁德时代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3)34-069-04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低碳经济,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新能源产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

全球新能源车市场持续增长,带动了动力电池行业规模的快速增大。

本文将从杜邦分析法的角度对新能源行业中的“超级独角兽企业”宁德时代进行分析,探讨其盈利能力。

一、案例分析(一)宁德时代概况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于2018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其中,锂电池出货量在全球遥遥领先,其合作伙伴有宝马、丰田、德国莱茵 TÜV、特斯拉(上海)等。

(二)基于杜邦分析体系的宁德时代盈利能力分析1.净资产收益率驱动因素分析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杜邦体系中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股东权益乘数是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三大因素。

从表1可知,2018—2022年,宁德时代的净资产回报率呈现出一种波动性增长的态势,表明其在这五年中整体盈利能力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

在2021年,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飙升到25.4%,可能是由于较高的权益乘数导致的。

2021—2022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到24.9%,而权益乘数略有上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各区初审和专家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1个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20000千瓦),38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共11089.185千瓦)和1297户个人光伏(共8271.17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2.请市电力公司从2018年4季度开始,做好本批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

从2019年1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

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2.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个人光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一)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推进一批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准入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研究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二)积极支持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积极推动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导入新能源乘用车车型。

对新车型导入产生的技术改造投资,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省技术改造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三)大力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

大力支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引进和开发先进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基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运营示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解决氢源问题,降低用氢成本。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6日厦门市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进口在满足社会消费升级需求、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进口经营体系㈠壮大各类进口主体增强我市进口龙头企业对国内市场辐射力,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推动出口型企业向进出口并重转型发展。

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进口,发挥外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升民营企业进口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实现国企、外企、民企进口同步发展。

优化进口贸易方式,进一步提升一般贸易进口份额。

㈡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借助我市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城市契机,积极向国家争取“1210保税备货进口”跨境电商试点政策,做大跨境电商进口规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并对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对开展跨境电商进口的平台企业,根据跨境电商进口额加大支持力度。

㈢做大融资租赁进口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2018年新能源国家政策解读

2018年新能源国家政策解读

2018年新能源国家政策解读2018年,新能源领域政策持续发力,向绿色低碳发展迈进,成为中国能源发展的重要引擎。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解读2018年新能源国家政策,包括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与认识。

一、政策背景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新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中国在加快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大力推动新能源发展。

2018年,新能源政策侧重于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社会向低碳发展转型,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的目标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政策主要内容1、加大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2018年,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继续加大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

同时,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项目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新能源投资的成本。

2、实施更为严格的限产政策:为了规范和优化煤电行业,政府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限产政策,鼓励煤电企业加快清洁能源的替代步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加速建设新能源基础设施:政府在城市和农村加快建设充电桩、充电站等新能源基础设施,促进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推广和普及。

4、推动新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政府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等工作,提升新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三、政策影响1、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2018年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升我国在全球新能源市场的竞争力。

2、加快能源转型进程:政策的实施将加快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推动我国迈向低碳发展轨道,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3、提升环境质量:加大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将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展望未来2018年新能源国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能源转型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未来,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的支持力度,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向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方向迈进。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申请增补或调减计划。

2018年4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新制定、修订目的责任处室责任人承办人完成时限备注1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16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复议程序、加强复议监督的要求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2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857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省综合考核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统一”管理等内容作出修订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职律师工作规则新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省综合考核等要求,规范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16〕11号贯彻落实权责清单调整要求政策处方秀陈璐年内完成5关于实施2018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精神规划处徐斌金伟年内完成6安徽省皖南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新制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新升格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皖南9县(区)要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划处徐斌单媛年内完成7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划处徐斌杨洋年内完成8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专家库建立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新制定完善我委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保证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质量投资处李向阳戴竟成2018年4月已完成9安徽省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若干意见新制定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外资处魏晓军秦俭年内完成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要求外资处魏晓军唐露露2018年6月11安徽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15〕439号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要求外资处魏晓军唐露露2018年6月1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经处陈磊刘文峰2018年1月已完成13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环资处郑斌陈梦吟年内完成14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新制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规范全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环资处郑斌范志远2018年6月15安徽省智慧物流发展规划新制定根据省智慧经济领导小组要求制定贸服处钟岚陆加军年内完成16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制定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贸服处钟岚陆加军王志锋年内完成17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基础〔2010〕1408号待我省铁路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后,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铁建办皮建中付佳佳年内完成18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新制定谋划推动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作为申报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创新处朱的娥李亮亮年内完成19关于印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新制定明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职责权限,规范办公室工作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管理体制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0关于印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科学中心信息报送平台和信息发布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1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调度办法新制定落实《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实施方案》要求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2安徽省能源结构调整方案(2018—2022年)新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谋划新一届政府任期我省能源转型升级工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能源新需求省能源局综合处吴文健郑昊年内完成23安徽省散煤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新制定贯彻落实《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要求省能源局煤炭处杨泽胜纵双园2018年6月24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新制定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会同省扶贫办制定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曾晓明汪永智年内完成25安徽省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5部委《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508号)精神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刘福坤年内完成26安徽省油气长输管道防止第三方施工损坏管理规定新制定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和《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余洋年内完成27关于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全国迎峰度冬天然气保障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张勃松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28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V2.0新制定根据国家修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修订我省数据规范省公管办孙涛钱伟国家发布规范后的3个月内29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政府采购分则新制定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省公管办孙涛姚宁年内完成30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方案(2018-2020年)皖发改公管〔2018〕107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分析制度要求省公管办孙涛彭克萍2018年3月已完成3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基本标准新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省公管办孙涛钱伟年内完成32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新制定贯彻落实《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评标评审专家教育培训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省公管办孙涛吴坤2018年9月——结束——。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向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购买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风险可控、合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晰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投资标的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保证投资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投资项目;(二)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四)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分析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四)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债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制定债权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并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

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8.13定)

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8.13定)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新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电站生产准备管理,保障其基建与生产运行安全有序衔接,实现发电设备投产后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按照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地面集中光伏电站、风电场等新能源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准备机构设置、大纲编制、人员培训、生产制度建设、生产物资准备、运营准备、验收和交接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生产准备期是指从新能源电站具备开工条件并组建生产准备机构起,到项目移交生产为止。

第五条生产准备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从事生产准备工作的人员。

生产准备机构成立时,应配备专职生产准备人员,进入设备安装阶段之前,生产准备人员应逐步到位。

第六条生产准备所需费用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应按照定额足额计列、提取,合理使用。

第二章生产准备工作相关职责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项目公司新能源电站的生产准备工作。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公司在基建过程中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项目公司是生产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生产准备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编制大纲及具体实施等。

第九条生产准备人员应参与主要设备选型、技术谈判、招评标、设计联络、图纸会审、设备启动试运等工作,了解设备安装进度和质量,熟悉设备原理和结构,跟踪设备缺陷的消除处理情况,掌握设备各项技术特性参数,做到“建管结合,无缝交接”。

第三章生产准备机构的设立第十条生产准备工作组是项目公司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的机构,负责生产准备期间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新能源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总经理担任。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涉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内部涉密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报告、公告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或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出的有关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或披露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2018年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条款解读问答

2018年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条款解读问答

2018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条款解读问答2018-05-31 09:24 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5月)问1:2018年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支持方式有哪些?答:共四种支持方式,分别为基金、金融创新类产品、“借转补”和“事后奖补”,共有17个条款。

问2:2018年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与2017年相比突出的变化有哪些?答:1.推行申报电子化。

按照市统一部署,2018年政策将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

2. 加大省市政策衔接力度。

市级先进制造业政策对省政府“制造强省”政策相关条款予以补齐补差。

3. 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将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补助范围由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调整为年度实际存续资金,同时,新增了“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问3:2018年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补助有资金门槛吗?答:有的。

“借转补”类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类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招投标项目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问4: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的产业有哪些?答: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

问5:金融创新类产品与往年有什么区别?答:前面说了,这是今年突出变化的一个条款。

变化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补助范围由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调整为年度实际存续资金,另一方面新增了“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问6: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申报条件是什么?答:新引进工业项目,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

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东发改〔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章附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娜【审理法官】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荣军【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荣军【当事人-个人】姚荣军【当事人-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姚荣军【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容百公司以第二个项目有其他员工参与配合故项目成果不能记在姚荣军一个人名下为由,上诉要求对第二个项目亦按金额5%的40%进行结算,但容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其他员工参与相关项目工作,故对其这一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是否违法解除问题,依据双方在仲裁委庭审中的陈述,姚荣军在容百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存在从未考勤情形,对此容百公司也表示认可并从未提出异议;虽然容百公司称其公司于2019年8月9日通知要求强化考勤后姚荣军仍未考勤打卡属旷工,但直至2019年9月19日容百公司通知姚荣军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容百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姚荣军未考勤打卡一事向姚荣军提出告诫或作出相关处罚,因此容百公司主张姚荣军旷工,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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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能源科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原则 (3)
第三章管理机构 (3)
第四章对外投资决策 (3)
第五章审批程序及管理 (5)
第六章特别规定 (7)
第七章信息披露 (7)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
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
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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