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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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频发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为主题,综合运用法律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与实践,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力求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第一章引言在信息爆炸、数字化时代,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社交和娱乐的主要渠道。

然而,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和隐患。

本章将简要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阐述研究目的和方法。

第二章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本章将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定义,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分类,明确网络侵权的范畴和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例的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网络侵权行为及其形式的多样性。

第三章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本章将重点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侵权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行为认定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和适用标准。

第四章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本章将深入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适用。

第五章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限制和免责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非绝对,本章将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限制和免责情况,包括合法使用、网络平台的责任、自由表达权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制约和免除。

第六章网络侵权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跨境性和全球性,在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本章将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介绍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七章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本章将总结前文论述,提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的建议。

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共治、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建议,旨在推动构建健全的网络法律责任体系。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侵权⾏为发⽣,主要是现在的⽹络⾮常发达,所以信息传播的速度实在是太快了。

很多时候个⼈的名誉容易受到他⼈的损害。

那么对于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要的必要的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因⼈的⾏为或对象的危险性⽽导致⼈⾝财产⽅⾯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定的形式填补权利⼈所遭受的缺损。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损害、⼈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这⾥所说的因果关系是⾏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因⼀果、⼀因多果、多因⼀果和多因多果四种。

⾄于如何确定⾏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陆法系多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此⾏为,虽不必⽣此损害,有此⾏为,通常即⾜以⽣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此⾏为,必不⽣此种损害,有此⾏为,通常亦不⽣此种损害者,即⽆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即哪些⾏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

(三)⾏为的违法性⾏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

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为与法律的明⽂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为不是从形式上⽽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种主观条件,是⾏为⼈实施不法⾏为时的⼼理状态,是⾏为⼈对⾃⼰⾏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作者:尹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到网络侵权类型、法律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类型;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网络也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随之也导致了很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传递的桥梁和平台,可以说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联。

因此,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则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

[1]通常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即可。

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

需要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

本文也将从此角度进行相关探讨。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网络经营者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传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等等。

如提供电子公告板(BBS)、聊天室、邮件新闻组等。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在学术上有的学者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后者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把法律概念狭义化,从一般意义上讲,应该包括两点:一是对提供各种互联网在线服务的经营者的统称;二是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分工,出现了网络内容服务商、Internet接入服务商等。

因此,法律上在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基础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必要的区分,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权责任的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免责事由都是有区别的。

(二)网络侵权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利。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民法典网络侵权如何认定侵权

民法典网络侵权如何认定侵权

民法典⽹络侵权如何认定侵权随着现实社会⽹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络软件出现,导致有的⼈利⽤⽹络曝光他⼈不好的消息。

⾯对这样的⾏为是属于违法的,作为受害⼈是可以维权的。

那么关于民法典⽹络侵权认定侵权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络侵权如何认定侵权民法典规定,⽹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因错误通知造成⽹络⽤户或者⽹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防范⽹络侵权(⼀)保留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的1、⾮法删帖的⽤户和⽹站承担连带责任以⾮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灰⾊产业之所以存在,⼀个⾮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技术的不对等性。

2、过错认定严格微博、微信等社交⽹络以及由此产⽣的⾃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络为媒介的转载等⼆次传播,影响巨⼤。

3、个⼈基因、病历等隐私不得随意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经⾃然⼈书⾯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的,经⾃然⼈书⾯同意,且公开的⽅式不⾜以识别特定⾃然⼈;(四)⾃然⼈⾃⾏在⽹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信息;(六)法律或者⾏政法规另有规定。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损害事实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很多事情都是依法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综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的构成 要件 。第 一 , 一般 讲 , 损 害就 是 损失 , 在“ 损 害( 损失) 赔偿” 责任 中 , 的确要 求有 损 害的事 实 即
加害造成的损失后果 , 但在“ 停止侵权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等 责任 中, 并不 以损害事实 为承担前
提, 因为有 了加 害事 实并 不 一 定就 产 生 损 害事 实 , 比如淘 气 的领居 小孩 牵走 自家 的小 羊而 被 发现 和 阻止 。第 二 , 从加 害事 实 到 侵 害后 果 , 并 不存 在 必 然关 系 ; 民事 生 活 中普 遍 存 在加 害 事 实 , 而 只有 一 部分 才会 产 生 法 律 加 以规 制 的侵 害后 果 , 这 种 后 果 至少包 括现 实 的实 际损 失 和将 来 可 能 损失 却 没 有实 际损 失 的两 种 情 况 。但 是 , 任 何 侵 害 后 果 必 然来 自于加 害事实 , 二 者 存 在条 件 因果 关 系 , 包 括 事实 因果 或 法 律 因果 , 因此 应 当进 入 法 律 责 任 范
和澄清 , 便 于更加 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 也便 于网络侵权 责任 的顺利界 定与运用。 以侵 权责任 的一般构成要 件为
基础 , 结合 个人信 息 网络侵 权的特点 , 着眼于具体 责任 形式 , 在分类研 究的基础上 , 来确立 个人 信息 网络侵 权责
任的构成要件 , 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个人 信息 ; 网络侵权 ; 构成要件 ; 责任形 式
作者简介 : 刁胜 先( 1 9 7 3 一 ) , 女, 重庆江津人 , 副教授 , 硕 士生导 师 , 知识 产权 法博 士, 主要从 事知 识产权 法 、 信 息法、 电子商务法研 究。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一、“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侵权主体复杂且隐蔽,在“人肉搜索”中涉及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者、“人肉搜索”发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通网民。

2、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此处的违法是指:(1)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该行为浸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3)该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侵权情形;(4)该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如果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行为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过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情况下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无过错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人肉搜索”侵权法律责任1、对隐私权的侵犯(1)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征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对其个人资料和信息、网络行踪、生活安宁等隐私享有利益。

网络隐私权是一个宽泛的权利,本文给出的含义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侵害的权利。

在网络隐私权中,保护重心在个人数据的利用和控制上。

网络隐私权是数字化的隐私权,人们在网络上活动总是以数据的形式表达出来。

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不断丰富和扩张,例如肉眼就能区分的性别、年龄等在网上都可能成为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重在保护个人的精神权利。

自然人在上网时脱离时间和空间的束缚,人的物质性被隐去,且多使用虚构名称,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及肖像权已经不是保护网络自然人的重心所在,因此隐私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首要的高度。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网上活动,关键是个人资料的保护问题。

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不公开性。

例如虽然自然人的虚拟网络名称不具有受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但若非法获取其注册的真实姓名,则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定责 任原 则 。
来 说 , 拥 有较 强 的技术 设备 以及 专业 人员 , 其 其对 于信 息发 布应 那么 其对 网络 侵权 的 受害 人是 有过错 的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 任 。 而假 如其 履行 了 自己的义 务 像积 极 审查或 在受 害人 通 知 的情况
下予 以删 除, 那么 对于侵 权 的发生仍 不可 避免 的情况 下就不 需承 服 务 提供 商 的规 范运 营 。 由其 承担 过 错推 定责 任也 有利 于 责任
2 过错 推定 责任 原则 的理 论依 据 。在 一些 应适 用过 错责 任 当有 义 务也有 能 力进行 审 查 , 如 其对 于侵 权 的信息 不管 不 问, . 假
衡致 害人 与受 害人 的利 益 , 现社 会 的公平 正义 , 定 了过 错推 担 责 任 。 样 有利 于保 护受 害人 的合 法利 益 , 实 确 这 也有 利于 促进 网络 3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的理 论 依据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起源 于 l 的证 明 , . 9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在发 生侵权 后相 对于 受害者 而言 更能清
世纪 前期 , 中后期 得 以正式 确立 和发 展 。 进入 l 9世纪 以后 , 着 随
机器 工业 的大 力发 展 , 工业 灾 害 、 害和 商 品质 量 事 故等增 多 。 公 这样 的事 故发 生多 为高度 工 业技 术缺 陷 的结果 , 以防 范 , 为 难 行
楚 了解 侵权 的事 实, 如果 其拥 有较 高的技 术水平 的情 况下都 不能 证 明 自己无过 错 , 般人 要想 证 明其有 过 错简 直就 是不 可能 的 。 一 网络信 息 发布 者 , 笔者 认 为其 应承 担无 过错 责任 , 即只要 其 就 应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不管 其主 观上 是 否有过 错 。 为信息 发 而 因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侵权责任作者:黄峻轩来源:《卷宗》2020年第01期摘要:面对已经深入当代全世界人民生活的网络,其已经变成了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元素,人们生活的习惯和方式正在被网络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

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很多的负面影响也随着网络的普及渐渐浮现,网络侵权也成为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络是进步性的,法律则不然,因其滞后性难以第一时间将网络问题解决。

为此我国在2010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有着明文规定。

本文主要分析与解读第36条的内涵,以便更好理解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侵权法;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1 网络侵权的现实困境网络侵权所面临的实际难题主要有:侵权行为重复发生,防不胜防;侵权主体身份、住所无法查清和确定;侵权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及被破坏,取证难度高。

网络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可以快速完成更新,管理员可以不断更新和维护其网站和内容。

由于网页的更替,作为证据的涉嫌侵权的部分可能会被其他内容所取代。

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因为它并未侵犯某些人的权利或利益,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侵权行为也并未包含什么特殊的特征,但是在互联网空间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互联网空间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这跟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报纸侵权、电视媒体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

尽管这几者之间的判定标准是几乎一样的,但是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惩罚与不究的平衡点。

2 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的立法状况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规制网络侵权,直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才改善了这种情况,在这之前只有最高法院作出的两项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是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在2000年12月21日。

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侵权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法律话题。

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

那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

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

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

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

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的理解。

这是宣示性规定,属于正确的.废话,价值在于强调。

意思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概念辨析】【网络用户】VS【网络服务经营者】(1)网络用户。

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①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①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铁通网、电信网);②网络空间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④传输管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人,如各种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组织、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往往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避风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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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

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

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

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

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

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

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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