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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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种类

侵权责任种类

侵权责任种类1、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

客观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侵害的事实。

并且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醉酒驾驶、冲向道路撞车自杀、自残属于故意,例如车辆遇紧急情况需要停放路边,但没有在车后适当距离放警示标志,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该遇见而没有遇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心理上的欠缺)举个案例,一个人不盛酒力,喝了半斤酒,骑摩托车走在不平整的路上,路上一处存有约十几公分的积水,这个人不慎摔倒,死亡。

经尸检,是由于溺水窒息死亡,血液检测其过量饮酒。

这个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后其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这个人的死亡就可以按照过错来进行分析,首先这个人有过错,实施酒后驾驶的行为,并且有死亡的事实存在,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其死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虽然其死亡表面上看是溺水窒息死的,是意外。

但是按照正常成年人是不可能被十几公分的积水溺死,正因为其过量饮酒,身体活动受限才导致其溺死,所以真正的因果关系是其过量饮酒导致摔倒在积水中溺死,并不是意外险条款的意外,其自身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应拒赔。

过错责任规则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情形。

交通事故实务中,除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事故,其他都要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人一方。

所以理赔、诉讼中需要受害方提供事故认定书、医院相关材料、财产损失相关材料等。

侵权责任法在过错责任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叫过错推定。

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但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要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只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下才适用。

例如侵权责任法中的物件损害责任,也就是高空坠物对人造成损害,高空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例如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

过错推定则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经常讲的举证责任倒置)。

2、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上不需要侵权人主观上有错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即可。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题:分析甲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22
侵权责任法
19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
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 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主流观点的质疑:债权能被第三人侵害吗?
侵权责任法
18
权利以外的利益——主流观点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以权利为原则,以其他利 益为例外。
对于侵害他人权利(绝对权)的行为,侵害人只需 要具备一般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害 其他利益的行为,侵害人只有具备故意并以违反法 律或者善良风俗的方式实施才承担侵权责任。 (§1 Ⅱ 精神)Fra bibliotek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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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式“四要件”——违法行为类 型化
侵权责任法
11
一般条款的“大”与“小”
侵权责任法
12
案例6
案情:(1)乙在某大型公共停车场找到一个车位, 但稍后赶到的甲眼疾手快,抢先一步。乙被迫将车 停在隔壁付费停车场。(2)甲违章驾驶撞伤乙, 致使乙住院数周,不能工作。乙为汽车修理厂丙的 工作人员。在乙缺席期间,其同事丁的任务加重, 工作压力加大。同时,由于乙缺席,修理工期延长, 丙被迫向部分顾客支付违约金,同时也丧失部分顾 客。
第三讲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 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三要件说”(法国)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该体系包括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并且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例如,甲使乙的物品破损,乙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人为乙,当乙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乙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而被告甲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适用范围:1、监护人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3、用人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6、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7、除了高空抛物以外的物件损害责任。

在以上情形下,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开着机动车的甲撞了在路边的行人乙,乙去法院起诉甲,乙需要承担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乙成功完成举证后,法官便直接推定甲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甲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要其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推定过错成立。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两个原则,少了“过错”。

适用范围为: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工商事故责任。

在该原则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例如,甲企业所生产的高压锅,对乙造成了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甲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03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
引例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形式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 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 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 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 仍不景气。 仍不景气。 •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 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 界。 •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 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 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 •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 •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 •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 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客人就餐摔死
2002年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 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 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 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

论法律法规中的过错责任及构成要件(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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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理解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推定过错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

这种情况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医疗损害、产品缺陷等。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

总之,民法典307
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在我们的⾝边不断发⽣侵权纠纷,很多⼈为维护⾃⾝的肖像权⽽选择⾛上法庭的经历。

该类纠纷往往都是复杂多样,要想作出深⼊的了解,就需要知道侵权⾏为主要有哪些要件。

店铺⼩编收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告诉你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1.构成要件:⼀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般侵权责任;⽋缺任何⼀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为⼈是否存在过错。

⽆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为、损害事实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论有⽆过错”,也要建⽴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2.⾏为:这⾥所谓的⾏为是指侵犯他⼈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为本⾝。

若⽆⾏为⼈的⾏为,就不会产⽣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作;作为侵权⾏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不作。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般意义上采最⼴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般⽽⾔,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救济的问题。

在我国,侵权关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本文将从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前提是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

(3)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失又不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补偿,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 法律适用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存在特别法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上位法的规定优于下位法的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的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首先要求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般具有四个要件:⾏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为⼈的主观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的违法性。

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是由于不法⾏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法⾏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为⼈主观上有过错,⽆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❶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❷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❸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天星司考)有因果关系;❹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 不作为侵权(1)构成要件❶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❷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❸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❹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

(2)作为义务的来源❶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6、55、91条等;《合同法》第301条等);❷合同约定;❸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如危险共同体);❹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诱发或开启了不合理的危险)。

【例1】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其他游客)的“莫愁湖”畔,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

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助(心里念叨的是:中年男人的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

乙因此溺水身亡。

①在民法上,甲对乙构成不作为侵权。

②在刑法上,甲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2】三九严寒天气,甲、乙、丙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丙烂醉如泥。

酒后,甲、乙将丙送至丙家门前的马路边后,旋即离去。

丙来到自家门前时,酒劲发作,酣睡于楼梯道上,冻毙。

①甲、乙和丙饮酒至丙烂醉的先前行为,使甲、乙负有将丙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照顾的作为义务。

②甲、乙未尽该(天星司考)义务,致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侵权。

【真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3年·卷三·1题)(答案:B)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3. 纯粹经济损失(1)概念。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如何理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的辨析从《侵权责任法》的⾓度出发,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这三者都是侵权责任的最终表现形式。

不过也有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表现形式只包括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过错推定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的分⽀。

在此对侵权责任的分类不作讨论,下⾯就三者的区分做⼀简要回答,欢迎⼤家讨论。

1.过错责任(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侵权⼈对⾃⼰的⾏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侵权⾏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般⽽⾔,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般的表现形式。

2. ⽆过错责任(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为⼈对⾃⼰⾏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理,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上,⽆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最⼤的区别是,⽆过错责任不以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在具体适⽤上,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那些情形适⽤⽆过错责任以及具体的免责事由均由法律规定。

常见的⽆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的责任、⽤⼈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1)概念: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对某类特定的损害结果,法律推定⾏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除⾮⾏为⼈证明⾃⼰对损害结果的发⽣没有过错。

同⽆过错责任⼀样,过错推定责任在适⽤上亦应当由法律规定。

常见的过错推定责任有:⽆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责任、⾮法占有⾼度危险物的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责任、悬挂物等责任、堆放物倒塌的责任、林⽊折断的责任、地下施⼯(窨井)责任。

以上就是⼩董对此问题的回答,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证明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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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 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4、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

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

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

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

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

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

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

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

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范围。

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
除或减轻。

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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