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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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津交发〔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23〕201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预算单位: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经2023年10月13日委第38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馈与整改第三章报告与通报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五章结果公开第六章监督问责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市交通运输委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进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活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津交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
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委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9年2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19〕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津商流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津交发〔2017〕182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7〕182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6〕168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交办规划〔2017〕11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互联网+”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行动方案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8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6〕168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交办规划〔2017〕11号)的工作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现“互联网+”与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交通智能化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津交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8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由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2018年12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以上主体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津交发〔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委第5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20〕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津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23〕1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相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交办规划〔2022〕39号)及市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市,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月3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交办规划〔2022〕39号)及市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统计工作相关部署,坚持党管统计、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工作规律,立足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实际,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创新统计监督方法、强化统计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更加有效发挥交通运输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打造高质量、高水平交通运输统计体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津交发〔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津交发〔2023〕118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提升委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项受理第三章事项办理第四章事项办结第五章回访第六章督办第七章通报第八章不满意工单申诉第九章知识库及培训第十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便民服务热线,是指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与12345热线双号并行的天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及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是指群众企业拨打12345热线、12328热线,或通过12328热线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工单转派我委(包括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办理的事项。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津交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会议要求,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交通强国稳步推进,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任组长,委副主任刘道刚,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内各相关处室、委属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交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处室: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委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第五章随机抽查第六章部门联合抽查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或者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委机关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处室(建管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安监处等)、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检查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8•【字号】津交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津交发〔2023〕6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的关键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第50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安排(一)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7项,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7亿元。

公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等8个项目,新开工团大公路改建工程等2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

铁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京滨铁路(宝坻-滨海新区)等7个项目,新开工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等3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58亿元。

港口水运项目7项,其中,续建天津港北航道及相关水域疏浚提升工程等3个项目,新开工天津南港工业区新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4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

2. 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12项。

其中,公路方面,重点谋划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等3个项目。

铁路方面,重点谋划津武市域(郊)铁路等3个项目。

港口水运方面,重点谋划天津港大沽口港区9号液体化工码头工程等6个项目。

此外,另有23个项目纳入滚动计划库,开展方案谋划工作,视今后项目资金筹措、成熟程度适时推动建设。

(二)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项目2023年计划安排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共33项,总投资估算17.3亿元,计划2023年开工并完工29项,总投资为16.2亿元,其余4项完成前期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交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财务工作,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能,我委制订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委财务处。

2020年6月10日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2.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财务处财务印章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委及委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的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财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往来款项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委财务处负责指导、组织委属单位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开展往来款项清理等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津交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预算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20日委第1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六章绩效自评管理第七章部门评价管理第八章绩效结果的应用与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交通运输委及所属预算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以预算管理为主线,通过建立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全面提高市交通运输委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六个环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津交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津交发〔2023〕109号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交规划发〔2023〕21号)等相关要求,经委2023年5月8日第1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任务分工表2023年5月16日天津市数字交通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交通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19〕89号)、《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交规划发〔2023〕21号)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20〕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35号)等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天津市未来三年数字交通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委2021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制度建设。

完善执法规范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

确保执法依据详细、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规范严格。

严格文件制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应公开尽公开,确保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悉。

二、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

按照精准化、精细化执法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

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三、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

深化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记录仪,规范化保存、上传、归档执法记录影像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事前公开。

执法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津交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安全应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特聘专家是指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交通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在安全应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为国家有关部委及其科研院所安全应急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按特聘专家聘任程序聘任的专家。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专家的组织管理,专家成员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高等院校、其他有关单位中选聘。

专家成员按行业领域分为综合管理、道路运输、公交客运、轨道交通、港口水运、交通工程、收费公路运营、消防等八个领域。

第四条专家的主要任务包括参与安全应急领域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参加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应急救援,提供安全评价、评估和安全应急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以下简称委安全专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津交发〔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23〕179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

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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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应予以保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履行以下统计职责:(一)组织起草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天津市综合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组织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项目,参与天津市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统计分析和经济运行监测,开展交通运输统计科学研究,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总、管理、公布等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

(五)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七条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委其他内设处室和委属各单位及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授权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职责和授权内容拟定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二)按照职责和授权内容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三)主动开展本领域内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按照规定公布有关统计信息;(四)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接受统计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市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度并实施;(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四)开展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接受统计普法教育。

第十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做好移交工作,列出移交清单,履行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报批或备案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会同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拟定,按照要求报市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交通运输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拟定,并报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归口报市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确有必要、确实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制修订说明、经费保障等材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表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六条超过有效期限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继续执行,至少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1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调查项目拟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条块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

前款所称条块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及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统计调查项目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或各自分别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或其他上级部门并经审核、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再由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前款所称直接报送是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固定资产投资、港口、环境和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及其他专业统计等内容。

专项调查项目由统计调查方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转化的方式搜集整理统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和委内设其他处室向交通运输部、市有关单位报送综合统计数据,须经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

委属行业管理部门、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联网直报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

委属行业管理部门、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行业外单位报出的其他统计数据,应会商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并经本单位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出。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逐级审核、签署后上报;向区级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须会商上级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部门后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通过“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联网报送。

鼓励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和委内其他处室通过“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项目通过“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实施联网直报。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以上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委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智能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负责“天津市统计分析和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市应当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实施维护、更新。

未入库的统计调查对象不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与全市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相统一。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分析与监测,促进统计成果转化,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分析监测是以统计数据和其他行业信息资料等为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行业资料,辅以工作调研和座谈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交通运输行业基本情况、运行特点、存在问题的研判,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立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制度。

按季度编制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按月监测交通运输主要指标运行情况,编制交通运输主要指标监测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工作,组织编写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编制月度交通运输主要指标监测表,定期组织委内设相关处室、委属行业管理部门和重点监测企业召开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研究会商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委其他内设处室、委属各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按照任务分工与时间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资料并参加会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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