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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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特制订《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3年5月7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健全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对接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

对接平台包括市级平台、区县(功能区)平台、专业平台三类。

第二章认定
第三条各区县(功能区)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12•【字号】津政办发[1997]2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

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二)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三)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37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产,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步伐,现就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科技投入,完成资金管理(一)继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

把增加对科研院所事业费投入与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相结合,对成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转制成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其科学事业费保持3年不变,并优先安排科学事业发展基金;对长期没有科研成果的科研院所限期进行整改;对科研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薄弱且整改不力的科研院所进行合并或撤销。

(二)继续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

对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增加重点科研院所装备费。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对全市科研院所进行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优先装备重点开发型科研院所,使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选择重点院所或实验室进行重点装备;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其准备水平。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
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津科引智〔2020〕83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
的通知
津科引智〔202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通知》要求,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科普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对“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和发展规划研究”等31个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予以立项。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

附件: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2020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津财教〔2015〕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根据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结合奖励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拨付资金。

市教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津科人才〔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的通知津科人才〔2019〕60号各区科技局、科协,各系统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域科普,提升全民科学素养”的总体要求,部署推动2019年科普工作重点任务,市科技局、市科协研究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9年4月1日2019年天津市科普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天津跨越负重前行、滚石上山的战略性调整阶段至关重要的一年。

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的重要指示,根据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全域科普,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总体要求,积极创新工作载体,不断强化支撑体系,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努力夯实工作基础,组织和动员全市人民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切实提升全市科普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发挥科普工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作用,为推动天津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力推进全域科普(一)推动落实全域科普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域科普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全域科普工作实施意见的起草、印发。

加强对全域科普实施意见的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政策培训班,利用权威媒体、网站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科委、农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科院: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农委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和安排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细则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务局
•【公布日期】2020.04.26
•【字号】津科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
目结转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业单位:
现下达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计划290万元,共19项(详见附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1.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发各区)明细表
2.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发市属单位)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附件1
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发各区)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2020年度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结转资金(发市属单位)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津科财[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财[2005]197号)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除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科引智〔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市科技局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的通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科技局、各区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快天津科普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支撑“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按照“十四五”时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市科技局、市科协编制了《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12月15日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天津科普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支撑“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天津市“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天津市推进全域科普纵深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天津市科普工作回顾“十三五”是我市科普工作发展的重要阶段,科普工作紧密围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科普的战略地位显著提高。

市委、市政府对科普工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在全国率先提出全域科普,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全域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专项行动计划,具有天津特色的“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
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9.08.21
•【字号】津科人才〔2019〕129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
的通知
津科人才〔2019〕1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通知》(津科人才〔2019〕52号)要求,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对“全域科普信息化平台关键工具开发”等32个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予以立项。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

附件: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2019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计[2014]94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计[2014]94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正文:----------------------------------------------------------------------------------------------------------------------------------------------------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科计[2014]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点新产品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材质、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认定管理与监督。

相关资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第四条申请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三)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需要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发布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填写完成后报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评审1.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初审。

2.终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津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6号各区科技局,天津市科普基地,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撑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提高我市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件、经相关程序认定、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是我市公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天津市科普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天津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企业园区类科普基地。

场馆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体育类场馆或场所,包括综合科技场馆、专业科技场馆、公共科普场所等。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津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5]03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3【实施日期】2005.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津科财[2011]1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03
【实施日期】201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科技
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津科财[2011]174号)
各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008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中央和省级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了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试验基地和生物种质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试点工作。

去年,在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下,我市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

目前,已建立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试验基地、生物种质资源、高层次人才等17个数据库,积累了一批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数据。

这些数据在服务科技创新活动、支撑科技管理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做好2011年我市科技
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科协关于认定天津大学海洋科普基地等43家单位为天津市科普基地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科协关于认定天津大学海洋科普基地等43家单位为天津市科普基地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科协关于认定天津大学海洋科普基地等43家单位为天津市科普基地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
•【字号】津科引智〔2021〕142号
•【施行日期】2021.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关于认定天津大学海洋科普基地等43家单位为天津市科普基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平台建设,扩大市级科普基地覆盖范围,按照《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对71家申报单位进行了集中评审、现场踏勘和主管部门评议,提出了建议名单。

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网上公示等环节,最终认定天津大学海洋科普基地等43家单位为天津市科普基地。

希望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面向全市公众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为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1年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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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
•【字号】津财规〔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章验收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突出绩效原则。

专项资金应对科学可行、效果明显、绩效目标明确的科
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支持。

(三)保障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

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五条市科委、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查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资金,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科普示范活动。

主要用于科技展览、教育、竞赛、学术交流等群众性科普示范活动。

(二)科普阵地建设。

主要用于科普基地和组织等各类科普载体的能力建设和特色活动开展等。

(三)科技服务。

主要用于科技咨询、决策论证、专家评审等科技服务,以及服务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活动等。

(四)科普宣传。

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科普出版、大众媒体及新媒体展示、宣传等。

(五)科普开发与信息化。

主要用于科普资源和产品开发,以及基于互联网与移动网络的科普信息化建设等。

(六)科普工作推动。

主要用于科普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方案、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分析、科普工作统计评价等。

(七)其它公益性科普工作及活动。

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设备及专用仪器、展品的购置及运输等费用。

(二)租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租赁场地、设备、展品、专业通信、车辆等费用。

(三)能源材料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水、电、燃料、材料、宣传品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制作、测试以及其他协作所发生的的费用。

(五)会议培训费:指实施科普工作等发生的会议培训费。

(六)差旅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等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津所发生的费用。

(八)信息出版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发生的资料、宣传推广、出版、印刷等
费用。

(九)组织管理费用:为组织管理科普项目和科普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科普活动和项目跟踪检查费等。

由市科委、市科协结合实际工作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

(十)其他费用:指与开展科普工作密切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九条市科委、市科协应于项目启动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以及期限等事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科普工作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市科委、市科协,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科委、市科协对项目、活动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履行专家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集体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市科委、市科协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市科协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八章验收
第十八条科普项目和活动验收以《天津市科学普及项目(活动)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活动)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

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十九条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项目(活动)任务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活动)验收是以项目(活动)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活动)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主要包括:
(一)项目(活动)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活动)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市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项目(活动)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活动)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机制创新情况。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市科协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科委、市科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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