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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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3•【字号】酉阳府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13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为我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具体工作。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价值总额的5%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信访办、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委、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1篇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二、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XX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区(县)(三)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XX平方米(四)项目性质:公益性项目三、征地拆迁范围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补偿原则(一)公开公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对待所有被征拆对象。

(二)合理补偿: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评估价,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人文关怀。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一)土地补偿1. 土地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土地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1. 搬家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他补偿1. 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被征拆对象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合法经营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人员安置:根据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就业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六、补偿程序(一)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二)公告公示: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被征拆对象的意见。

(三)签订协议:与被征拆对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五)搬迁及拆除:协助被征拆对象搬迁,并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清理。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颛桥镇中心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闵府〔2021〕20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规划瓶安路、南至银春路、西至规划竖河、北至金阳路二、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颛桥镇人民政府以及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3月0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尊敬的各位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开展先进储能装备制作基地项目,我公司计划在贵市AB区和CD区进行土地征收。

经多方评估,我公司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XX公司作为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中的补偿方案提供者。

本次项目涉及的征地范围约XXX亩,涉及的征地户数约XXX户,拟定的房屋拆迁数量约为XXX间。

我公司非常重视征地补偿工作,并将充分尊重征地户的意愿,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了以下征地补偿方案: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国家标准和贵市规定的标准,每平方米XXX元。

2.土地恢复费用:根据规定,每平方米XXX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和不同等级的区域进行补偿,标准分别为XXX元/平方米、XXX元/平方米、XXX元/平方米。

2.商业、服务业用房:根据房屋使用面积和不同等级的区域进行补偿,标准分别为XXX元/平方米、XXX元/平方米、XXX元/平方米。

三、流转土地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流转补偿费用:根据国家标准和贵市规定的标准,每亩XXX元;2.土地流转期间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费用:由征地补偿方案提供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以上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约XXX万元。

对于征地户,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剪树木、破旧房屋,清理垃圾等,确保征地交接无误。

我公司承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遵守规定,保障征地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公告范文的及时公示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我公司衷心感谢所有征地户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如果您对本次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中的方案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络,我们将尽快回复您。

谢谢!联系方式:[公司名称]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箱:[邮箱]。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市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市政发〔2017〕17号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30号)和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整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法律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七)《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八)《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办发〔2016〕10号)(九)《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96号)(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7〕9号)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为做好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搬迁范围内征收水田(含基本农田)、鱼塘为44000元/亩,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农村道路、集体建设用地等)为38000元/亩,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范围内,达到失地标准的,按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1.泥墙瓦面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65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

2.砖木结构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70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基础脚补300元/㎡。

3.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层高3.8m以上,室内外装修的补1200元/㎡、室内装修的补1100元/㎡、没有装修的补1000元/㎡;层高2.8-3.8m,室内外装修的补1100元/㎡、室内装修的补1000元/㎡、没有装修的补900元/㎡,外阳台面积按50%计,基础脚补400元/㎡。

4.泥墙瓦面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测量均以自墙外边线的实际值为准;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主体、室内门窗、室内化粪池、女儿墙、雨蓬、顶屋出天面的梯层、散水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水电等已计入补偿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南宁建设信息网(/)及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6日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星光大道38号张贴公布,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江南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书面意见统一由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收集(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33-1号;联系电话:************),书面意见可
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doc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doc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征地补偿公告如何写?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仅供参考。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附件1: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XX区及白沙街道办事处实际,制订胜利新村房屋解危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征收补偿范围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和波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即胜利新村23-37号的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等非市管公房(属市管公房的安置办法另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办法(一)征收补偿面积的核定以房产证、土地证为依据,没有房产证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原区重建方式解决,由业主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标准(1)住宅每平方米补偿3800元。

(2)房屋原有夹层(以房产证和图纸为准)及二层以上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3800元。

(3)业主加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的,可以申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产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房产,由XX 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实物补偿标准住宅实物补偿按1:1等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安置点为:胜利新村重建房。

非住宅(含商铺)按1:1等面积原区重建置换。

差价结算:即安置房屋与原有房屋由于面积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

分三种情况进行:(1)当被选定的安置房屋面积等于原有房屋的面积时,可直接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2)当被选定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有房屋的面积时,面积差由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货币补偿”的办法补偿给被征收人。

澜石二路(金澜南路至岭南大道)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澜石二路(金澜南路至岭南大道)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澜石二路(金澜南路至岭南大道)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实施澜石二路(金澜南路至岭南大道)道路工程建设,完善该片区的交通组织配套,须征收项目沿线部分土地与房屋进行项目建设。

为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澜石二路(金澜南路至岭南大道)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做好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核定的房屋套内面积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内按房屋套内面积:的比例调换。

(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改变建筑结构的建筑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一)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法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一)青苗、养殖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1.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元;2.花卉园地、高值水产养殖鱼塘,每亩补偿元;(二)农用地补偿标准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分地类),按元亩补偿;(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批准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一、背景介绍我们公司计划开展一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一些居民住房和土地,以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

在此过程中,我们非常尊重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并且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方案和政策,保障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我们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地进行所有操作,确保项目的成功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方案,我们将根据不同居民的居所和土地面积作出相应的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政策如下:1.住房征收:•对于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居民住房,我们将给予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的补偿;•对于占地面积在50-100平方米之间的居民住房,我们将给予每平方米不低于6000元的补偿;•对于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房,我们将给予每平方米不低于7000元的补偿。

2.土地征收:•对于非农用地的征收,我们将按照土地估价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对于农用地的征收,我们将按照土地估价、平均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补偿,并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费用。

针对以上补偿标准,我们将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中详细列明具体数额和相关政策,以保障居民的权益。

三、补偿方式我们将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以供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1.一次性补偿:对于居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土地和房屋的,我们将提供一次性补偿方案,付款金额为居民房屋和土地补偿金额的85%。

2.分期补偿:对于不愿意一次性领取补偿或者因故不能一次性领取补偿的居民,我们将提供分期补偿方案。

具体方式如下:•第一期:发放居民房屋和土地补偿金额50%;•第二期:居民交房或交地后,发放居民房屋和土地补偿金额的30%;•第三期: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后,发放居民房屋和土地补偿金额的20%。

3.业委会和村委会分配:对于存在业委会或者村委会的小区和农村的居民,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先将补偿金额分配给业委会或者村委会,由其根据居民面积和情况分配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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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国有土地征地的房屋补偿方案同样需要发出公告,告知人们。

下面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供大家参考!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

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易地新建(×)(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

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xx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5431xxx ,监督电话: 6488xx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10月16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二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概况(一)征收补偿范围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1. 住宅房屋补偿(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xx〕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一、项目概况(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二)地块规划用途:(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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