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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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规 用地建设行为反弹。
整治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整治 ,确保整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注重实效
以提高整治效果为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突出重点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违规用地建设行为 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检 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开展考核评估
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总结 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完善整治方案。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市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案例
案例二
某区违法建筑拆除案例
案例三
某县土地征收与补偿案例
成功经验总结
经验一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经验二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 用地行为
经验三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 意识
经验四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教训与反思
教训一
教训二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违规用地建设 行为屡禁不止
执法不严,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教训三
宣传教育不到位,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教训四
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工作 推诿扯皮
06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违规用地建设 行为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 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为整治 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 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法规的有 效实施。
加强科技创新与应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十政办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为规范城区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三违”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界定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

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二、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的类型(一)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1、非法占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利用强度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非法批地。

主要包括: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土地出让规定,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的内容
农村乱搭乱建主要涉及到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等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这包括未经批准或擅自移基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以及未申请或经申请后但还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而开工建设的违建行为。

2. 超面积建设。

这包括超出批准面积修建的违建行为,例如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户籍人口3人及以下90平方米,4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150平方米,但实际建设面积超过了这个标准。

3.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这包括批少占多、批二建
三、批甲占乙等行为,即批准建设一层但建设两层或三层,或批准建设住宅但改变为其他用途等。

4. 乱搭乱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这包括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占用公共空间
及公共绿地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的圈舍、棚区等。

这些乱搭乱建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村容村貌、损害公共利益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农村乱搭乱建行为。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一、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有以下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

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二、违法占用土地责任是什么1、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探讨,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改善和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和影响1.1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表现为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农业用地资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3)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4)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存在的不足2.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存在和滋生。

2.2 监管不力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力,导致了一些地方存在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3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现有的惩罚力度并不够大,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4农民意识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影响。

三、整改措施3.1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和保护制度,加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3.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3.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应当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效果。

3.4 提高农民意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非法占用、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土地侵权行为的种类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 非法破坏土地:非法破坏土地资源,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植被等。

5.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6.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民事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或者其他非法使用的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以便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准确、公正的认定。

下面将对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违法占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等。

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审批手续则是指是否经过了规划、环评、用地审批等相关程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用地性质则是指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属于法定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

建设行为则是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其次,针对以上认定标准,需要进行具体的认定程序和实地调查。

在认定程序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定的程序和流程。

在实地调查上,需要对涉及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准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违法占地认定标准,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认定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总之,违法占地认定标准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合法使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违法用地的含义

违法用地的含义

违法用地的含义
违法用地是一种土地违法行为,指的是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规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
处置土地的行为,也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如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
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未达
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县级以下政府擅自出让
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
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含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在禁止开垦土地区进行开垦行为
21、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行为
22、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与认定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对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概念、区别和认定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概念和区别1、违法占地的概念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占用国家土地资源或者集体土地资源,且未经按规定程序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擅自占用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2)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3)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土地资源。

2、违法建设的概念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占用国家土地资源或者集体土地资源,建设房屋、厂房、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建设房屋、厂房、道路、桥梁、堤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2)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厂房等建筑物。

3、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区别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都是违法行为,但二者在性质和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

(1)性质不同: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2)行为方式不同: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资源,而违法建设是指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因此在行为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在认定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等进行判断。

1、认定违法占地的标准(1)是否取得批准或备案:占地行为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是认定违法占地的重要标准。

(2)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属于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

(3)是否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占用土地后是否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是否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也是认定违法占地的重要标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精选文档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精选文档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精选文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模板1: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1. 介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占地行为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的标准。

2. 违法占地的定义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占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侵占耕地等。

3. 行政处罚标准3.1 非法建设针对非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和违法程度进行分类。

一般情况下,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拆除等。

具体标准如下:- 擅自建设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罚款金额为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 擅自建设违反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罚款金额为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并责令拆除。

3.2 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 非法占用耕地,罚款金额按照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几进行计算,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罚款金额按照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进行计算,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4. 附件请参阅附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了解更详细的行政处罚标准。

5. 法律名词及注释- 非法建设: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进行的建设活动。

- 非法占用农用地: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责令拆除:政府依法要求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模板2: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1. 引言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违法占地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合理利用。

为了维护城市发展秩序,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的标准。

2. 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定义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侵占耕地等。

我国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有何区别

我国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有何区别

我国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有何区别在我国广大农村,大部分农民分不清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的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附:违法与非法的名词解释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非法是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

引证解释:1、违反法律。

《商君书·定分》:“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北史·孙腾传》:“非法专恣,腾为甚焉。

”明顾起元《客座赘语·三宜恤》:“向有议裁寄庄户之兼并,禁质铺之罔利,与搜富户之非法者,其说固亦有见第。

”2、指不合规范。

明黄宗羲《<吕胜千诗集>题辞》:“余观当今之作家,有喜平淡而出之率易,有喜艳丽而出之委曲,有独创以为高,有妮古以为非法。

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

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是否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全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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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非法占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违法占用土地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6、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土地管理法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10.非法占地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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