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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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情况,协调处理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以及社区和村(居)三级联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系。第六条县国土、城管等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联系社区、村(居)的乡镇干部和社区、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建立完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体系;组织领导本辖区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依法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配合做好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第八条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
上报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第九条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出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协助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工作。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违法建设。第十一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与管理,参与对县城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第十二条县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护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第十三条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管护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工作。第十四条县电力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县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变更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十六条县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用电、用水、用气等提供条件。第十七条县公安部门负责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挑唆群众闹事的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及参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违纪违法的行为。第三章巡查报告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巡查网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建立日常登记、村向乡镇旬报告、乡镇向县月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县国土部门负
责城乡规划区外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巡查、登记、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县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二十三条县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园区、国有农场等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巡查工作,及时登记、报告。第二十四条县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巡查制度。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国土、城管、建设、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园区、国有农场等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第二十六条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城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七条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及时查处。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依法调查确认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严防抢建。第二十九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经制止无效的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乡镇、工业园区和国有农场应当于2小时内通报县城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条县国土部门对发现的非法占地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
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第三十一条县城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除尘滤布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协同做好拆除工作。第三十二条县国土和城管部门对所查处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涉及违反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县国土、城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通知电力、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社区和村(居)负责人对辖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社区、村(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对其辖区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劝阻,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查处,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建议:
(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1例,通报批评;
(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2例,诫勉谈话;
(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3例以上,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第三十六条县国土、城管部门对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3例以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