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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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顿国土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1.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改建、扩建、新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2.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的建(构)筑物;3.农村居民移地新建房屋后,逾期未复垦且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原有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目标通过进一步清查治理,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建设意识;完善查处和制止“两违”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有效遏制“两违”行为。

三、整治任务(一)对所有“两违”行为进一步集中清理。

(二)切实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工作。

对2015年7月15日以后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新建一处拆除一处。

(三)制定规范我镇用地和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治理“两违”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整治,长效管理。

坚持依法查处,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新增“两违”行为,有序推进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村(社区)、机关有关部门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镇、村(社区)、村(社)居民小组三级组织网络体系。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两违”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明确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以及村(社区)主要领导为“两违”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派出所、交通办、农林站、水管站等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开展治违工作。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体系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体系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体系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局、委、办: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面貌有了很大的变化,但部份群众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修建建(构)筑物,这些违法建筑对我县的城乡建设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强力整治违章建筑已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体系,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目前,我县城乡的违法违章建筑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要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亲自抓,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工作。

政法、公安部门要保障查违、拆违的执法安全,创造良好的综合整治执法环境。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精神,结合我县查违、控违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体系,明确乡镇和相关部门查违、控违的具体职责,在控违、拆违工作中形成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综合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违法建筑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巡查、监管。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乡(镇)违法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后的善后维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超占地面积)、建新不拆旧、批甲占乙等内容的违章建筑的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为“打造中国畲乡、建设和谐景宁”,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下列情形均属严重违法用地或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拆除:(一)违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侵占道路、绿地、消防通道、行洪道的;(四)在共用楼顶或其他公共设施上违法建设的;(五)擅自在楼顶等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六)擅自超层建房且不能在限期内提供无安全隐患有效证明的;(七)未经依法批准,侵占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二条下列情形的违法用地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罚:(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非本集体土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擅自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以临时用地为名擅自占地搭建永久性建筑或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未续办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秀山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2〕5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打击非法交易土地、抢搭抢建等违法行为,规范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有效保障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行为界定(一)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违法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职责划分(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在全县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期间,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清理整顿和规范建设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顿办”)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区、拓展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县规划、建设、国土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

(三)全县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建设区、拓展区外其他区域的违法建设,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7篇)

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7篇)

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了解决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必须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传播法律法规知识、公布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结果等手段,提升公众对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的认识和警觉性,从而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 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违法占地与建设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这包括构建监测和监控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时监控占地和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

同时,需加强监管人员的培养和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率,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力度和高效性。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处理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时,必须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对违法占地与建设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依法严惩严重违法者,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另一方面,强化对非法占地与建设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4. 推进土地规划与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土地规划与用地审批是解决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的关键环节。

必须推进土地规划与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规划与审批过程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同时,建立和完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总量和结构,以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 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为了解决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需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大对执法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支持,确保执法部门能够有效执行职责,打击违法行为。

6. 加强社会监督在处理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时,必须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者;同时,加强媒体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对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的关注和监督。

7.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最后,为了解决违法占地与建设问题,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组织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全社会普及治理违法占地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用地和各项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按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按下列分工予以查处:(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市直单位、市属各类开发区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较大的或涉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二)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规划区内区属部门和单位、乡(镇)村、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三)县(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违法用地:(一)未取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位置而占用土地的;(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五)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六)国有土地权出让、转让合同中未附具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2021.05 南方国土资源25·法律§法苑纵横·案情简介: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该由谁查处?● 朱 迪2020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在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日常动态巡查线索里发现,唐某向该县某村的村民刘某购买了一栋占地面积为44平方米的2层房屋,之后唐某将房屋拆除重建。

重建的4层房屋共占地180平方米,非法占用了136平方米耕地。

2020年10月6日,该县自然资源局对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完成案件调查、实地测量、组织听证等程序后,该县自然资源局于11月13日向唐某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原貌,并对其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 720元。

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罚款,也没有拆除房屋,并于2020年11月28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焦点: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该由什么部门查处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调整后,应如何在涉及农村非法建房的案件中依法履行职责?观点分歧:唐某认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应拆除房屋的具体位置、间数、构造等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

原先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是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其所建的房子却被县自然资源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行使处罚权的主体不明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职能已进行重新调整,其不再对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实施查处,并以工作对接函方式告知原委托部门。

其主管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后,向该县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并无不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地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组织与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查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违法用地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范围(一)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建筑和土地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筑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工程的;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建筑与临时棚点的;6、擅自超标准加层违法建筑的;7、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的。

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永嘉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县“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臵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设时间以当时基础地形图或由镇、街道调查认定为准。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2.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1)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各镇人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2)自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各乡、村庄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3.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且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2)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高度超高;(3)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建筑面积超建;(4)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立面、色彩等改变;(5)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改变内部结构。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5.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

6.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范本(3篇)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范本(3篇)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范本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维护我镇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全镇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依据《___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___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现和完成以下总体目标:(一)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的意识;(二)遏制违法建筑势头,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秩序;(三)完成违法建筑的巡查任务、建立和落实违法建筑巡查长效机制;(四)加大抢建、超建建筑的拆除力度。

二、___机构为加强我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成员:(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市、镇有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各项要求,___实施违法建设巡查、限期整改、依法拆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巡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定期巡查及督查考核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负责对违法建筑发放停工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将巡查的违法建筑进行拍照取证登记造册,为今后的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严格执行巡查执勤,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来电、来访所反映违法搭建等相关信息。

巡查时间:为有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的搭建和及时了解掌握已有违法建筑信息,决定实行每周一至周四为规定巡查时间,周五至周天抽查。

(三)综合执法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执法组成员在完成单位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执法组相关工作,在有执法任务时严格按照党政综合办公室安排,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集结,并听从组长和副组长指挥。

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治理范围治理范围为镇辖区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予以拆除:1、未经审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未经审批在规划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或现状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4、未经审批在老宅地、村内空闲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5、宅基地申请后未按土管、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建设且影响规划无法改正的建筑物或构筑物;6、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后旧房未拆的;7、集镇区内建一层以上住宅、各村建两层以上住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8、未按建设工程相关要求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可消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9、准备在近期实施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施工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10、在高压走廊、道路保护范围内,影响安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11、其他未经市、镇发改、土管和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模板1: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1. 介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占地行为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的标准。

2. 违法占地的定义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占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侵占耕地等。

3. 行政处罚标准3.1 非法建设针对非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和违法程度进行分类。

一般情况下,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拆除等。

具体标准如下:- 擅自建设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罚款金额为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 擅自建设违反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罚款金额为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并责令拆除。

3.2 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 非法占用耕地,罚款金额按照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几进行计算,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罚款金额按照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几进行计算,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4. 附件请参阅附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了解更详细的行政处罚标准。

5. 法律名词及注释- 非法建设: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进行的建设活动。

- 非法占用农用地: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责令拆除:政府依法要求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模板2: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1. 引言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违法占地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合理利用。

为了维护城市发展秩序,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的标准。

2. 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定义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侵占耕地等。

2023年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发展的推进,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2023年将实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

本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2.综合治理原则: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与土地管理、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形成合力,形成长效机制。

3.精准监管原则:加强对核心区域、重点行业和重要项目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精准施策,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宣传教育原则: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协调工作组成员;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执法水平;落实工作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全面排查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重点区域、行业和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依法处置。

3.加大打击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包括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恶意转让、滥用和浪费土地资源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加强整治工作加强违法违规土地的整治工作,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的恢复、违法建设的拆除、恶意转让的追溯、滥用和浪费土地资源的整改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改进管理机制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和完善,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流程和机制,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形成科学规范的土地管理体制。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XX市XX县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夏政规[200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与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操纵与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与《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操纵与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与大桥XX县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与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三条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与巡查,严格操纵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制订全区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单位与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四)管辖区域或者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与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操纵及查处工作;(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

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
2.《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拆除;
2.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农村村民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
3.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以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隐瞒土地面积用途等,致使审批机关产生错误认识,得到土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住宅;
4.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数量超占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拒不交还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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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情况,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以及社区和村(居)三级联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县国土、城管等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联系社区、村(居)的乡镇干部和社区、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建立完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体系;组织领导本辖区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依法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配合做好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八条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九条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出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协助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与管理,参与对县城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县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护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

第十三条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管护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县电力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县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变更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县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用电、用水、用气等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县公安部门负责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挑唆群众闹事的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及参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三章巡查报告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巡查网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建立日常登记、村向乡镇旬报告、乡镇向县月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县国土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外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巡查、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园区、国有农场等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巡查工作,及时登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国土、城管、建设、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园区、国有农场等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第二十六条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城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七条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依法调查确认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严防抢建。

第二十九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经制止无效的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乡镇、工业园区和国有农场应当于2小时内通报县城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县国土部门对发现的非法占地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县城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除尘滤布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协同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国土和城管部门对所查处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涉及违反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国土、城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通知电力、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社区和村(居)负责人对辖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社区、村(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对其辖区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劝阻,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查处,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建议:(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1例,通报批评;(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2例,诫勉谈话;(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3例以上,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第三十六条县国土、城管部门对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3例以上,通报批评;(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4例以上,诫勉谈话;(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6例以上,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其中在县城规划区内,1例通报批评,2例诫勉谈话,3例引咎辞职,4例责令辞职。

第三十七条县房产部门违法违规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危房安全鉴定的,供水、电力等单位违规向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工商、文广、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违规为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核发有关证照的,查实1例给予单位通报批评;2例责令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3例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者建议免职),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因不配合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辞职。

第三十八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土、城管、建设、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供水、供气等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造成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比照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压滤机滤布厂家参与、包庇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阻挠非法占地和违法占地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xx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县项目建设情况交流材料县项目建设情况交流材料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系列指示精神,牢牢把握第一要务,以项目建设为总抓手,广借外力,启动内力,凝聚合力抓项目,实现了临邑项目建设史上的新突破。

尤其去年以来,全县先后共投资103.3亿元,新上项目177个,其中已竣工投产153个,新上项目是201X年以前三年总量的9倍,极大地膨胀了骨干企业群体,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

一、着眼加快发展,响鼓重锤抓项目。

去年以来,我们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突破口,加快发展的着力点,上下一心,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措施狠抓项目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机构。

在计划、经贸、科技、农业等部门抽调7名业务骨干,组建了县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项目的筛选、提报、推介和争取工作。

并抽调10名精干人员在有关地市设立了5个招商办事处,广泛搜集项目信息,为项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从去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向重点项目办和招商办投入300万元经费,为项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是强化领导责任。

实行县领导包重点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项目建设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障。

金锣肉制品项目去年4月份破土动工,今年2月份竣工,历时10个月,创造了金锣集团项目建设史上速度最快、质量最优等多项第一。

上述措施,有力地推动了项目工作的开展,先后使全县177个项目相继开工建设,153个项目顺利竣工投产,并使污水处理、高级中学、四氧化三钴等25个项目列入省、国家计划盘子。

二、立足资源优势,千方百计引项目。

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始终坚持在发挥资源优势上做文章,在优化经济结构上下功夫,工业滤布努力实现外资与资源的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一是立足农副产品资源优势,着力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围绕畜牧养殖、鱼鸭混养、无公害蔬菜、优质粮棉等八大农产品基地,先后引进金锣肉制品、奇力辣椒、新大新乳业、新兴淀粉、500万只肉鸭加工等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字号"龙头项目,其中投资过亿元的有4个。

投资5.8亿元的金锣肉制品项目,目前日宰杀生猪已达5000多头,达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利税2亿元。

投资1.3亿元的新大新乳业50吨/天牛奶加工项目,今年5月份投产,达产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利税2800万元。

"农字号"龙头项目建设,也极大地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

目前,全县生猪存栏量达45万头,奶牛6500头,比201X年底分别增加20万头和3500头。

二是立足劳动力资源优势,着力引进劳密型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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