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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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管理制度
一、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决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二、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财政所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四、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行政性收入和罚没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五、各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如果发现全部没收超标准征收部分。
六、收费和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七、各科室的固定资产报损残值和废品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科,不得留在科室使用。
八、违反小金库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暂停票据和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