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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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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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自考00227《公司法》笔记讲义

自考00227《公司法》笔记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法》自考讲义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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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 理由超过6 理由超过6个月未 开业的, 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 个月以上的, 续6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1.2公司的种类 1.2公司的种类
• (一)——以投资者的责 ——以投资者的责 任为标准
• • • • • •
大陆法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3 公司能力的种类
• 公司的权利能力 • 公司的行为能力 • 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英美法系 合伙 有限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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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
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出资比例不等额
2、股东人数相对稳定 3、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1)书面通知征求同意(30日) 2)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者,须购买) 4、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按照章程规定) 3、设立登记 4、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的设立和职权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能力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要件: A.人数
1.有限公司发起人1—50 人 2.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
B.资格
我国要求半数 发起人在中国 有住所)
1.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法人发起人业务范围大体一致性 3.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本国国籍和住所有一定比例要求。 2.资本要件(股金总额) 3.组织要件: A.公司名称(公司人格标记) B.公司类型(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 C.公司章程(公司宪法) D.组织机构 E.经营场所(行政和诉讼管辖) 4.行为要件(合法)

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
1.使法人人格走向真正独立(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责任独立) 2.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股东自由 转让股份) 3.刺激投资,快速积聚资本,促使经营规模扩大 4.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5.减少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 6.是公司法律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石 例外适用(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侵权责任 情形: 1.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违背分离原则) 2.维护特殊主体利益(公司雇员和公司侵权债权人)

公司法00227讲义

公司法00227讲义

公司法00227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前言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1.基础理论:(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2)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公司法》的修改: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

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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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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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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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但是,基于公司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公司在享受某些 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 权、婚姻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11条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 过批准。如经营金融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香烟零售业务, 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登记机关可以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注意: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项目的范围,则不应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而确认为无效,除非 相对人恶意。
四、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同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所以,我国公 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1、公司名称的第一个意义是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要求: A、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即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 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冠以公司登 记地的地名。 B、公司名称还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第9条。 2、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公司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五、公司住所 1、意义。公司住所的意义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空间上的确定性。 2、确定。第10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处于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应当同等的享有民事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45条,47条,46条。 2、董事会会议。48条,49条。 3、经理。经理是公司的必设机构,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50条。 4、执行董事。51条。 (三)监事会(监事) 51条、53条、54条。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注意:下列规定亦适 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57、58条。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59、60、61、62、63条。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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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社团性2、公司营利性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概念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

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公司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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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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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肖庄工商所赫真真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1、合法性:实质合法+程序合法2、营利性:兼顾社会责任3、法人性:公司人格、财产及责任独立二、公司法(一)概念: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法律特征1、组织法:全面调整公司组织关系2、活动法:规范与公司相关的一些特殊活动3、内容多为强制性规范,与合伙法区别明显(三)立法时间:2006年1月1日实施第二节公司中的“人”⏹一、自然人⏹(一)股东⏹1、股东的权利:⏹(1)股份收益权: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2)参与公司管理权:表决权;提议权;召集股东(大)会权;监督权;知情权⏹(3)派生权利:股东诉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股权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股东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2)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3)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填补的义务;⏹(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任职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义务⏹(1)忠实⏹一般规定:公司董事、高管不能利用其职务身份,侵占和损害公司而谋求私利。

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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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公司法是一门研究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公司的定义、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责任和违法行为等方面,介绍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的定义与组织形式公司是指为追求利润而组织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持有股份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管理权。

二、股东权益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权益,股东享有投票权、分红权和转让权。

股东通过行使投票权参与公司决策,分红权获得公司盈利的分配,转让权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行使权益的程序和限制。

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决策机构和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责任与违法行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谨慎和尽职的义务,对公司负有法定的责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滥用职权等。

对于违法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总结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公司的定义、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责任和违法行为等方面。

了解和遵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有助于保护股东权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

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培训讲义最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四个版本。

第一部分公司法主要内容:一、公司、公公司、子公司的概念。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种。

2、分公司:公司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如各门市部。

3、子公司:由公司投资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二、公司登记管辖1、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登记管辖:分级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国家工商局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如直俏企业(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工商局:(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市、县工商部门:上述以外的公司及上级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前还有实收资本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股东资格和人数 •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 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链接】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有限 公司
人合性
股份 公司
资合性
股东出资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 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股东名册与登记 股东的出资转让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设立条件
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 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 •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公司延期)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 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 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分公司的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标准,分公司有 公司之名,无公司之实;分公司有独立的诉讼/ 缔约能力,但无责任能力。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2.特征
• ①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 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为主。 • ②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 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 • ③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 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 主。 • ④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 于国内法。
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6、总(本)公司与分公司
• 这是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
• 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 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 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 有自己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 责任。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 资合公司 (大陆法系学理分类)
• 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也是学理上的分类。
(1)人合公司
•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 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 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 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 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 • 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 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 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 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
•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 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 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 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 权力控制公司。 •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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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顾:(一)律师公司业务律师业务:为客户的交易或者股东权益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或者准备持有公司权益的主体。

(二)律师的使命1. 确保投资交易持久的安全性(1)你服务的这项投资业务不能够被任何管制法律法规认为无效或者有瑕疵①从实体和程序上不能和现行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生效的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规则相冲突;②从实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所有规则所确认的最低的条件。

(2)这项交易本着自由心证和善意第三人的心态来判断这是一个公允的交易(3)这项交易不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限制或者禁止2. 保证这项交易持续的可执行性(三)方法论:律师怎么来做公司业务首先,把公司分解成四个要素: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主营业务(1)资质(2)这项主营业务通过具体活动能够给公司带来合法有效的资产(3)确定业绩的真实有效性3.净资产4.管理当局和员工如果律师对公司的这四个要素都能够非常清楚地了解的话,我们在做公司业务的时候就会了然于心:第一,你做公司业务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

靠什么来了解?就是靠这四大要素。

第二,你进一步会发现,公司业务或者客户做交易,最终做了什么事,就是做了这四个要素的组合或者重新组合。

你设立公司就是组合这四个要素,如果你做公司变更或者注销、消亡、破产,就是重新分配处置这四个要素。

第五章公司设立业务当律师接受一个要设立公司的客户委托的时候,你首先心里面要列一个表,这个表列5项:(1)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2)确认他们能够达成什么样的交易安排;(3)判断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4)帮助识别交易的技术可行性;(5)准备制作什么样的法律文件。

一、识别出资各方设立公司的宗旨企业出资人分为四种:(一)产业投资人产业投资人通常都是一些有社会抱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通常他们常说的口头禅是“不太在乎挣钱,我想做点事”。

最大的产业投资人是国家。

国家有两种角色,一种是现在比较认可的新加坡模式,把整个国家财产当做一个经营体,这个经营体的打理者叫“淡马锡集团”。

这个模式到现在为止尤其在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引起全世界都效仿,包括美国。

美国是高度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经济危机以后,它所采取的做法就是把可能引发整个产业结构风险的那些企业国有化,由国家作为产业投资人来打理。

产业投资人的特点:它投资是为了主导一个生产要素的平台,即形成一个公司,然后控制和引导这个平台,即这个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它通过这个公司向消费者卖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使公司赚钱,然后通过公司分配利润,实现它投资增值的目标。

这是产业投资人最本质的特点。

产业投资人在整个社会产业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这类投资人通常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主体。

(二)战略投资人战略投资人有一个特点,它试图一直伴随产业投资人成长,但是它不试图控制这个企业,它希望达到三个目的:1.企业分红了,产业投资人分“大头”,它分“二头”;2.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希望能够创设一些关联交易的机会,使得自己的企业和被投资的企业有一些关联交易;3.希望能够被投资的企业对自己企业的产业链的延伸和发展起到作用。

(三)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关心企业卖什么、买什么,能赚多少钱,也不关心关联交易。

它关心的是36个月之后,或者36个月至46个月之间,这个投资是不是有希望以更高的价格(一般是以10倍为计量单位),把“接力棒”导到下一手。

财务投资人从70年代末在硅谷兴起,最盛兴就是90年代以互联网和生物科技为标志,到现在为止,在新兴国家如火如荼。

在“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财务投资人非常普遍。

基于财务投资人的目的,产业投资人通常要求它以非常高的溢价来参与这个公司,当然这跟阶段有关系。

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公司草创期。

财务投资人和产业投资人是同等的出资条件,得到同等的股东权益,这些人投资量相对非常小,通常被称为“天使投资人”。

第二个阶段,扩展性的财务投资人。

通常的标志就是,这个企业的商业化推广之前,比如一个产品在实验室阶段定型,需要去做产业化扩展的时候,比如要建工厂、买机器、买房子、买地,这个时候进来的就是扩展性的。

第三种是成熟期:工厂也做出来的,需要大规模地向社会推广,建销售网络的时候。

第四期就是纯粹的“过江龙”。

很多风投机构当它判断这个企业比如三个月之内就要向证监会提申请要求做发行,过去公认的市场发行的市盈率是20倍去买股票,这个时候它愿意打个对折:10倍。

什么是市盈率?它跟净资产没有关系,就看公司赚钱的能力。

如果说这个公司今年的税后利润是1亿,20倍的市盈率就是乘上20即这个公司的市场价值。

无论这个公司净资产是1亿、5亿、10亿,我们都不感兴趣,估值的角度是从它赚钱的能力来看。

如果你能1年赚1亿,我就承认你这个公司值20亿,这样的话我投10亿进来,我只占你市值的30%。

现在我们国家的新兴市场的扩展已经疯狂到100多倍。

现在创业板发行的时候,原来都说“打新股”包赚不赔,现在因为我们政府加上发行人觉得与其让你们在市场上的人赚钱,不如让这个公司多赚点钱,所以它的趋势就是拼命地把一级市场的价格尽可能地抬高,抬高到100倍。

也就是说你这个公司挣1亿,我承认你这个公司的市场价值是100亿,泡沫化已经到了非常高的程度。

这个时候,第四期的财务投资人愿意按照50倍,争取过“3+6”个月能够实现赚50%—100%,投资回报率相当高。

如果你是“天使投资人”你可能挣100倍的收益,你投资1万,可能挣100万,到了最后一期,你可能投资100万,挣到的是150万,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

(四)经营者持股大概从50年代起,从欧洲兴起了为了解决持久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了全员持股的概念,这是从德国开始的,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享受权益。

只要我是这个公司的雇员,我有法定的权利参与这个公司的股东权益的分享,就导致了有经营者持股、员工持股的基本概念。

现在在中国也是这样,如果你想吸引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甚至最后上市,通常都会有经营者成为出资人之一。

二、实例股东甲:国资,出资土地+房屋+现金,持股52%,产业/实业投资人,董事3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股东乙:有限公司,出资设备+现金,持股30%,战略投资人,董事2人,运营副总股东丙:风险投资企业,出资现金,持股10%,财务投资人,董事1人(授权股东甲董事)股东丁:发明家,出资技术成果,持股8%,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关键:出资设立公司图什么,出资失败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如何分配,能否承受主营业务:电信增值业务(有一定独特性,需要技术、渠道和资金有效组合)关键:实际控制权、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依赖性,对业务持续开拓的贡献净资产:长期影响力资产+可转换资产+过渡性资产;业绩具有不确定性团队:技术团队+经营团队+资本经营团队关键:三个团队的协调(缺乏一个三合一的核心)三、识别交易的技术可行性在公司设立阶段,律师去做尽职调查,有两个要点值得注意:1. 一定要注意核实出资的真实、合法、有效和不受限制性所谓真实,就是必须在权属和实体上要移交给被投资的企业。

所谓合法,资产的来源、控制和处置必须是合法的。

所谓有效,就是被投资企业能够实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要特别注意设立公司以及公司后续要做的项目会涉及哪些政府管制部门,对企业的管制程序和要求都是什么样的。

四、以法律文件来落实真正公司出资的时候,重要的法律文件不是章程。

我们现在的章程要求在工商局强制备案,政府机关希望通过格式化的文件来平衡和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初衷是对的,但是他们低估了交易内容的丰富性。

所以现在就引发了出资协议书可能是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文件,特别能够体现交易各方以及为他们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智慧成果,章程就变成了一个相对比较苍白的文在国外也有这样的,国外的章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带有个性交易内容的组织文件,二是纯粹按照公司法规定要求的通行的文件,就像一个通用条款和一个专用条款一样。

需要落实的法律文件:1. 尽职调查报告2. 出资协议书3. 首次股东会需要通过的文件(1)公司章程基本大法,产生公司基本组织机构(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①“三会”(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议事规则;②特别重要事项:公司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公司重大资产的管理制度等。

4. 法律意见书(一)出资协议书重要条款第6项: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第7项:出资各方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8项: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中的表决权安排第9项:董事会席位分配和董事会主要职权及议会规则(核心条款)第11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第12项:出资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安排(二)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第15项: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第16项:公司对外投资的特别规定第17项: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规定第18项:公司增资的特别规定另:关于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五、公司设立交易中的特别事项(一)公司设立筹办事务在各个股东之间的合理分配1.关于公司设立的尽职调查2.代表公司去做各种前置审批许可3.确定设立筹办结果是所有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设立之前的预交易预交易过程中对公司的后果分成两类:1.公司设立与否:如果公司设立的话,无论是以设立当中的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出资人的名义,设立之后的公司一定要跟所有的相对方补充一个协议,确认预交易所有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公司不能设立的话,那就要确定预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在出资各方之间是按照什么方式来承担责任。

这就分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通常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预交易的后果。

预交易过程中如果产生了谁的过错,过错方要去承担损失,无过错方如果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需要追索有过错方。

2.一定要确定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善意(三)公司设立不成的后果:对外责任和内部责任的分配1. 对外责任:所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内部责任划分:通行的办法是按照出资比例,也有的是按照均摊的方法。

3. 如果主要的筹办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了过错,导致公司设立不成,一定要有一种机制确定证明它有过错,并且最终设立不成的结果是由主筹办人来承担责任。

(四)有争议的有效出资有争议的有效出资,在法院看来有两个指标:第一,在出资的时刻你确实至少把资产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移给被出资的公司,并且在公司正常经营可预期的期限内,这种权利不会受到限制或者撤销,这样的资产允许你出资。

但是这种资产的出资应该说是非常有挑战性和争议性的,有两个方面:第一,从经济学家角度,包括财务专家,都认为,资产的生命就在于流动,所以只要它能够流动产生效益,就应该鼓励。

包括现在有人认为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虽然我们现在行政规章和司法实践都不赞成这样的做法,但是实践当中很多,尤其是比如这个公司的运行就是靠劳务活动来进行的,那这劳务本身不承认它的股东权益也是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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