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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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培训讲义
–如何看待上述两案中公司的行为?
• 1、企业是谁的?
– (1)公司是股东的? – (2)公司是管理层的? – (3)公司是社会的? – 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的冲突
20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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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加粗,24号(英文可使用Arial体)
2、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 公司的目的是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
• 法律链接: –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019/1/20
–放松管制,提高公司法的灵活性,减少强制性规范 增 加任意性规范,扩大公司自治的范围,将更多空间留给 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自主安排。 –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为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公司章 程设计适合自身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
20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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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加粗,24号(英文可使用Arial体)
–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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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体,加粗,24号(英文可使用Arial体)
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程序
公司章程 是否有规定?
依章程规定 方式转让
通知其他股东, 是否购买?
与第三人比较 购买条件
其他股东的过半 数是否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 是否购买?
第三人的购买条件 优于其他股东
股东的购买条件优 于或等同于第三人
视为同意
第三人受让出资, 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讲座 黑体加粗32号居中对齐英文为系统字体 如有其它文字黑体20号居中对齐英文为系统字体 如有其它文字黑体12号居中对齐英文为系统字体
主讲人:蔡元庆教授
(深圳大学法学院)
2020/1/5
1
提纲 黑体,加粗,24号(英文可使用Arial体)
• 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及其弊 端的防止
• 企业的目的和能力 • 防范公司组织机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

被申请破产、被合并
公司设立
组织关系
所有经营分离

股东权的保护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规 定
董事会
监事会
、 股

经理、高管人员


公司职员

各主体的权利
违反义务的责任 各主体的义务
解散、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解散
黑一体,、加粗企,业24号法(英人文可制使用度Ar、ial体有) 限责任原 则的价值及其弊端的防止
• (3)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在下列三种 情况下应该滞后。
–A、遵守法律 –B、符合道德规范 –C、慈善事业、社会保障、人道的目的以及教育的目的等
为了社会的目的的行为。
2020/1/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9

黑体(,加二粗,)24号企(英业文可的使用能Ari力al体【) 案例】
• 指企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黑体,二加粗、,2企4号业(英文的可使目用的Aria和l体)能力
• (一)公司的目的 • 由两个案例(公司捐赠)产生的思考
–如何看待上述两案中公司的行为?

00227自学考试公司法讲义

00227自学考试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
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出资比例不等额
2、股东人数相对稳定 3、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1)书面通知征求同意(30日) 2)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者,须购买) 4、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按照章程规定) 3、设立登记 4、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的设立和职权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能力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要件: A.人数
1.有限公司发起人1—50 人 2.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
B.资格
我国要求半数 发起人在中国 有住所)
1.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法人发起人业务范围大体一致性 3.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本国国籍和住所有一定比例要求。 2.资本要件(股金总额) 3.组织要件: A.公司名称(公司人格标记) B.公司类型(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 C.公司章程(公司宪法) D.组织机构 E.经营场所(行政和诉讼管辖) 4.行为要件(合法)

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
1.使法人人格走向真正独立(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责任独立) 2.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股东自由 转让股份) 3.刺激投资,快速积聚资本,促使经营规模扩大 4.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5.减少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 6.是公司法律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石 例外适用(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侵权责任 情形: 1.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违背分离原则) 2.维护特殊主体利益(公司雇员和公司侵权债权人)

公司法讲义(一)

公司法讲义(一)

——本科生同学一定要明白:大一绝不等于高四,相对于之前制度严苛、考试重压、按部就班的高中生活来说,大学乃是自由学习、自由选择、自由发展的圣殿。

大家一定要学会自由、享受自由;自由地选择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自由地博览群书、开阔眼界,为自己今后的人生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但同时,还要切记自由不等于放任。

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洛厄尔1916年给新生致辞时有句名言:“如果我们以自由之名不务正业,或碌碌无为,或汲汲于一己之利,那就是文明社会的失败。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第二编公司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主体。

何谓公司,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表述。

英美法系多从公司的营利性和联合性,大陆法系则从营利性和社团性出发。

综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

2、社团性。

3、营利性。

随着法律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各国法律在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当今各国的经济结构中,公司被视为企业或商事企业,这种改变了的公司概念意味着,董事们应把平衡为公司兴旺作出贡献的人们的各种利益(包括为公司提供资本的股东、提供劳动力的雇员、作为公司灵魂的经营管理人员、以至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作为他们的责任。

”(施米托夫(英)《国际贸易法文选》)我国以前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05年修改公司法时,增加了这一规定。

(第5条)思考:1、公司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2、结合三鹿事件(也可以是其它事件),谈谈你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看法。

三、公司的分类(一)以股东责任为公司分类的标准1、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指由两人以上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的讲义78页PPT

公司法的讲义78页PPT

现 公司企业
外资企业
代 内企 资业
股份 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 公开[上市公司]

定向[非上市业 有限合伙(地方性立法)
个人独资企业
传 国有企业
统 企
集体企业
业 私营企业
城镇集体 乡村集体
外商 投资
企业
合 合资企业(股权型) 营 合作企业(契约型)
外资企业
地 位 治理结构 治理规则
4.法律条件上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得法律形式
1.公司制企业 2.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审查核准
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 企业法(定义)
1.广义(调整国家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关于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组织机构与管理、成员
权利义务等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组织法)
法人 法人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章程
非法人
非法人 法人 法人 不定 不定 法人 不定 不定
董事会 联合管理
协议
章程 协议
第二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公司的概念
1.广义(大陆法系国家)指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特征:A.社团法人(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国家机关公
B.以营利为目的(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 企业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表现为一定得组织体(若干人组成,名称、经营场所、营业登 记、商业账本和雇工)
2.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
A.需要集中资金、劳力、技术、原材料、管理以及土地等生产要素 B.经济活动行为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

公司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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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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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缘起l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l 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l 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基础。

一人公司的探讨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8.2)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4.一人公司的产生方式:①设立;②股权变动。

5、立法态度的演变:——禁止设立及存续;——禁止设立、允许有条件地存续;——允许设立、允许存续。

6、我国目前一人公司的现状:(1)一般的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外商独资公司。

(英)萨洛蒙 VS.萨洛蒙公司案萨是一家鞋店老板,同时他又注册了一家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即萨公司,公司有7个股东,分别为萨本人、妻子和5个孩子,符合英国公司法中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董事由萨及其2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后,萨便将其拥有的鞋店卖给了萨公司,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现金、部分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司股份。

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共有20007股,萨持有20001股,另6名股东各持1股。

后来公司被解散,由于公司债务超过了资产,萨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券获得了优先清偿,而其它无担保债券则未获得任何清偿。

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与萨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本人的事业,公司组织只不过是萨为逃避债务而设。

因此要求萨本人代为清偿公司债务。

初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的代理人,故萨应赔偿公司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是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

上议院认为,尽管公司股东中除萨本人外均名不副实,但只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则公司便与其股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

因此,萨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也可以优先受清偿。

这一判例标志着英国开始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一人公司的弊端及我国立法规制l 第24条有限公司的设立,50人以下,没有下限。

l 第3节专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l 六大限制:(法定资本、计划生育、名称昭示、书面决定、强制审计、人格否认举证倒置。

)第三、关于法人性------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l 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案件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高度混同。

2.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是指对照法人制度之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是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个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3.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l 第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l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l 第三、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l 第四、过错【练习】富华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富花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富花以企业为公司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请判断正误()A富华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赵富花和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赵富花应当向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

“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

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 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提供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

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

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种种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

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据此,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货款及利息。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重点注意)1、个案否定2、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分类l 不同的分类标准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1.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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