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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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l 共四节:
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词义
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
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
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4、学理定义
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
东《公司法学》P2)
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
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
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
l 1.营利性——
l 2.社团性——
l 3.法人性——
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
一、概念
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
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责任的缘起:
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
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
第二、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缘起
l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l 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l 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基础。
一人公司的探讨
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8.2)
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
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
4.一人公司的产生方式:①设立;②股权变动。
5、立法态度的演变:
——禁止设立及存续;
——禁止设立、允许有条件地存续;
——允许设立、允许存续。
6、我国目前一人公司的现状:
(1)一般的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外商独资公司。
(英)萨洛蒙 VS.萨洛蒙公司案
萨是一家鞋店老板,同时他又注册了一家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即萨公司,公司有7个股东,分别为萨本人、妻子和5个孩子,符合英国公司法中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董事由萨及其2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后,萨便将其拥有的鞋店卖给了萨公司,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现金、部分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司股份。
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共有20007股,萨持有20001股,另6名股东各持1股。
后来公司被解散,由于公司债务超过了资产,萨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券获得了优先清偿,而其它无担保债券则未获得任何清偿。
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与萨公司实为一人,
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本人的事业,公司组织只不过是萨为逃避债务而设。
因此要求
萨本人代为清偿公司债务。
初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的代理人,故萨应赔偿公司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是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
上议院认为,尽管公司股东中除萨本人外均名不副实,但只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则
公司便与其股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
因此,萨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承担任何
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也可以优先受清偿。
这一判例标志着英国开始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一人公司的弊端及我国立法规制
l 第24条有限公司的设立,50人以下,没有下限。
l 第3节专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
l 六大限制:(法定资本、计划生育、名称昭示、书面决定、强制审计、人格否认举证倒置。
)
第三、关于法人性------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l 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案件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
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
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要求而
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高度混同。
2.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是指对照法人制度之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
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是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
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个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
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3.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
l 第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l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l 第三、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l 第四、过错
【练习】
富华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富花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
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富
花以企业为公司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请判断正误()
A富华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赵富花和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赵富花应当向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
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
“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
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
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
三被告共同偿还25 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
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提供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
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
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
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
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
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
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
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
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
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
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
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种种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司法人制度
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平理念。
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
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据此,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货款及利息。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重点注意)
1、个案否定
2、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l 不同的分类标准
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
1.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
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
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
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依公司信用基础—非绝对意义
人合
学理分类中间
资合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英美法系)
l 封闭式公司
l 开放式公司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
l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
依母公司是否参与另一公司的经营,可分为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
l 子公司,资本为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关系的特点
l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xx办事处、xx分行、xx 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
l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
l 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
l 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l 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
l 把握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l 典型案例:2005年底,东北松花江污染案的直接肇事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例:
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l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
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
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l 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对此
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
l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l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第三节(自学)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关于有限责任原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有限责任的含义;
2. 有限责任的确立;
3. 有限责任的意义;
4. 有限责任的救济
1. 有限责任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通常的表述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2.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
l 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从英国开始,但在立法上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却始于大陆法系国家。
l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
3.有限责任原则的意义
4.有限责任原则的救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权益原则
l 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l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l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
l 对公司权益的法律保护
l 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1)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2)货币出资金额的比例要求;(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5)股份发行的公平和公正原则;(6)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7)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8)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9)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严格控制制度;(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
公司拒绝股东查帐被判限期提供资料
1996年6月,原告吴有旭、赵成贵与现任公司董事长张少文共同出资组建了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组建后,由张少文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为
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开业以来的财务资料,但遭
到了公司的拒绝。
二原告认为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将公司
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二位原告查阅公司
财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
据此,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吴有旭、赵成贵提供公司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二位股东查阅,了解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情况。
三、股权平等原则
(一)、股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它是指
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相同的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股东都享有同等权利。
(二)、股权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股一权” 第43、104条
“同股同价” 第127条
“同股同权” 第127条
(三)、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
l 1.章程规定第35、43条、
l 2.累积投票制第106条、
l 3.特别股
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
l (一)权力分立原则
l (二)权力制衡原则
l 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第46条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53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l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设立制度
一、自由主义:所谓自由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二、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又称元首特许主义)而设立,或者基于立法机关通过特别法案(又称法律特许主义)而设立。
这种体例盛行于16世纪至18世纪,是在人们认识到自由主义设立公司的诸多弊端后而产生的一种过分管制公司设立的原则。
由于该设立方式手续复杂,过于严格,且机会不均等,也已为现代公司法所不用。
当今世界各国一般只对特殊公司,如为特定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国有企业实行特许设立主义。
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设立或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为公司设立制定成文的法规,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该法规进行实质审查后予以批准使得公司设立的方法。
l 核准设立与特许设立的区别:
一是表现在核准权与特许权的不同上,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特许权(包括以立法形式特许);
二是表现在遵循的法律的不同性质上,前者遵循的是一般法律,后者却须依照特别法令。
18世纪的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纷纷采纳此种设立原则。
核准设立虽比特许设立为公司设立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且也有利于防止公司滥设,但其核准程序依然过于严格、繁琐,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适用核准设立原则。
四、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公司。
准则设立一般还须进行登记,但这不同于核准设立,登记只是公司成立的事实记载,而核准是决定公司能否成立。
由于特许主义与许可主义的公司设立原则下产生了一些特权公司,与近代市场经济下的平等原则、自由择业原则相违背加之经济高速发展要求大量公司参与市场活动,因而,当英国在1844年合作股份公司法中首次采用准则主义后,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准则设立简便易行,大大放开了公司的设立,但难以避免公司设立的放任。
(我国准则主义:公司法第6条,;删除原77条。
)
第二节公司的人格制度
l 一、章程
l 二、名称
l 三、住所
l 四、公司的能力
公司人格要素之一章程
l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l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l 章程是自治协议,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
l 对外信用基础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司人格要素之二公司名称
l 含义
l 选用原则——商号真实原则
l 构成
l 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责任形式:
l 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l 名称选用的限制
l 核准登记和预先核准
l 分级登记
公司人格要素之三住所
l 公司的住所是管理和统辖公司全部营业场所和全部办公场所的总机关所在地。
住所的意义:
l 公司登记管辖、税收管辖、司法管辖的依据
l 债权债务的接收地、履行地
l 诉讼文书的送达地
l 住所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