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教育活动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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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的;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 (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考试证件是学生证和身份证,旁听生、进修生 的有效证件是旁听证、进修证。考生必须把证件放在 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四条 发答题纸后,考生应先在答题纸规定位置填写 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 则试卷作废。
第五条 考生不准对试卷中的疑难问题发问,有错误或 字迹不清,必须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 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字 典、笔记本、草稿纸、无线通讯工具(BB机、手机) 和具有存储功能的文曲星、快译通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如开考后发现仍有携带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 记载。 第七条 学生桌面不允许放置雨伞、眼镜盒、笔盒、纸 巾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件; 第八条 不准交头接耳、夹带、传递和代考,不准旁窥 或抄袭他人试卷,不准涂改姓名,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 弊提供方便。 第九条 需要计算器考试的课程,计算器必须自备,不 得借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 试题纸和答题纸留在座位上,由坐在最后一排的考生负 责往前收卷,其它学生坐在座位上,待试卷和答题纸收 齐,监考人员清点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 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凡擅自离开考场,导致试卷和 答题纸丢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责任。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 势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 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 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 号等信息的;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 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六条 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 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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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 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 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迟到30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5.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 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工具、试 卷、学生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教务处考务人员或交考生所在系教务秘书 报教务处处理。考场记录表必须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学生考试作弊,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手 册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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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业水平 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营造良好的考试 氛围,树立诚信意识,加强考试纪律, 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教学管理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
第二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考 生名单》上的座位号就座,不准随意乱坐。迟到30分 钟以上,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 30分钟内不准交卷。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 考场,否则按已交卷处理。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 (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考试证件是学生证和身份证,旁听生、进修生 的有效证件是旁听证、进修证。考生必须把证件放在 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四条 发答题纸后,考生应先在答题纸规定位置填写 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 则试卷作废。
第五条 考生不准对试卷中的疑难问题发问,有错误或 字迹不清,必须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 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字 典、笔记本、草稿纸、无线通讯工具(BB机、手机) 和具有存储功能的文曲星、快译通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如开考后发现仍有携带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 记载。 第七条 学生桌面不允许放置雨伞、眼镜盒、笔盒、纸 巾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件; 第八条 不准交头接耳、夹带、传递和代考,不准旁窥 或抄袭他人试卷,不准涂改姓名,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 弊提供方便。 第九条 需要计算器考试的课程,计算器必须自备,不 得借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 试题纸和答题纸留在座位上,由坐在最后一排的考生负 责往前收卷,其它学生坐在座位上,待试卷和答题纸收 齐,监考人员清点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 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凡擅自离开考场,导致试卷和 答题纸丢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责任。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 势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 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 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 号等信息的;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 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六条 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 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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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 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 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迟到30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5.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 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工具、试 卷、学生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教务处考务人员或交考生所在系教务秘书 报教务处处理。考场记录表必须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学生考试作弊,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生手 册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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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业水平 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营造良好的考试 氛围,树立诚信意识,加强考试纪律, 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教学管理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
第二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考 生名单》上的座位号就座,不准随意乱坐。迟到30分 钟以上,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 30分钟内不准交卷。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 考场,否则按已交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