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汇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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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惠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FGS-2021-2惠府办〔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与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开发的,每期可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珠建市[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珠建市[2008]9号)金湾区、斗门区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珠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132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有效监管是保证开发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各银行)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拨付的行为。

二、切实规范预售款收存行为。

1、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而应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2、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三、切实规范预售款的使用、拨付行为。

1、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支付现金。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监管协议书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书面说明不同意理由。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上下载/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3、支票(一次性提清帐户内的金额,填写好收款单位、金额,不填写日期);
□4、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东莞市建设局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和银行已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范本下载网址:);
□2、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3、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说明(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交)。
□二、变更印鉴卡:
□1、变更印鉴情况说明;
□2、旧的印鉴卡复印件;
□3、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三、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笔款项填写一份表格,一式一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珠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珠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在确定中标银行名录前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监管银行核定确认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等。

如项目已办理申请开发贷的,一并提供开发贷放款计划。

(四)监管银行应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存入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购房合同金额提取

购房合同金额提取

一、前言为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购房合同金额提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提取条件1.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在网签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额度1.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申请人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流程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商品房认购书(原件1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4)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凭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3.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4.如有疑问,请咨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银行。

六、结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广大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

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四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四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最新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最新版)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首期款、分期付款、贷款款项等。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予以战略性监管,严禁挪用和侵占购房人的预售资金。

第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售资金的监管覆盖面应当包括首付款、分期款及贷款款项,具体监管办法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督投诉渠道,接受购房人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回复、处理。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数据报送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主体: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一般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构或基金负责监管。

2.监管机构: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3.监管流程: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资金监管、审核资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4.监管标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标准,包括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等。

5.监管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例如实行定期监管、随机抽查、验收监管报告等。

房地产行业-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

房地产行业-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

邮箱:所属行业房地产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1日行业研究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核心观点:新冠疫情是2020年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但是面对疫情冲击,横贯2020年全年的地产调控政策仍然坚定“房住不炒”。

实际上,防控风险才是一切政策调控的终极导向。

2020需求端的调控政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个阶段是1-6月,为了缓解疫情对地产行业带来的冲击,需求端的调控政策略显宽松,例如部分省市放宽了落户条件,实施人才引进举措等。

第二阶段是7-12月,7月起,陆续有城市出台偏紧的调控举措以稳定房价。

2020年中央与多个城市也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出台了相应的供给方面的调控政策。

第一、疫情最严重时出台政策为房企纾困,避免地产开发商陷入现金流危机;第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针对部分试点企业实施三道红线控制有息负债增速等。

我们认为2021年以及更长的时间区间内,防控风险仍然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目标。

在需求端,仍然将坚持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实施调控;在供给端,将以资金为突破口,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控制房企的有息负债增速等,强化房企的抗风险能力,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研究:月度数据点评:7月销售保持韧性,投资增速或将继续下行20190814 2019年7月地产月报:融资约束强化土地市场偏弱,预计市场全年呈前高中低后平趋势20190806 2019年中期策略报告——七月流火,行情难将持续20190702 2019年年度策略报告——刚需刚改主导行情,2019战略年再延续20190822 2019年报综述——回归核心,内圣外王20190508研究员于小雨rain_yxy(微信号)王玲w187********(微信号)李慧慧h648687853(微信号)引言2020年年初疫情爆发,年末疫情仍未完全控制。

新冠疫情对地产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冲击,但是横贯2020年全年的地产调控政策仍然坚定“房住不炒”。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资金。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珠海市支行、珠海监管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建立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的日常管理,协助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在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对相应的收款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传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专用账户设立及监管要求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东建房〔2018〕5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东建房〔2018〕5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促进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对购房人的合同义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资料,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减轻开发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办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监管账户,在其所监管的全部楼宇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无需提交《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或《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

(一)对已提交的《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予以退回,开发企业可凭《授权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领回《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原件。

(二)对已提交的《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予以注销。

(三)《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退回或《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注销后,开发企业按照“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事指南要求,申请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

本次调整内容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6日——结束——。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支付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使用合法、安全、有效。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预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统一规范、公正透明,依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第二章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二)具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设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四)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向购房者公示资金监管情况。

第三章资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存入专门的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不得与开发商的其他资金混存。

第十二条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资金专户的银行账户应当由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资金专户的资金流入应当实时监管,不得擅自提取或挪用。

第十五条资金专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六条资金专户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每期预售款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应当退回给购房者。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户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房地产监管资金提取流程及标准

房地产监管资金提取流程及标准

房地产监管资金提取流程及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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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里的资金监管项目

购房合同里的资金监管项目

一、监管账户设立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 账户名称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以便明确区分。

3. 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信息公示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监管账户信息,并依法公示。

2.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账户号、开户银行等。

三、购房款缴存1. 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款。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提供相应的缴款凭证。

四、资金监管额度1.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

2. 监管额度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差异化监管。

3. 监管额度内资金随着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完成及工程款的支付而递减。

五、资金监管协议1.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监管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 协议内容应包括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资金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

六、资金使用1.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仅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协议及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 购房人有权查询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监管期限1. 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

2. 项目转让后,监管期限仍按原约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资金监管规定,挪用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购房人违反资金监管规定,擅自提取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资金监管项目是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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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汇总
一、惠州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1.项目预售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留存;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专用账户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留存;
3.对应监管楼栋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可申请解除专用账户。

二、汕尾海丰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使用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15%;
2.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80%;
3.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前,可使用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85%;
4.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可使用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95%;
5.预售人交付全部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给商品房购买人(单位)时,解除监管协议。

三、珠海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原则上按10%预留,90%拨付;
2.完成封顶,留存封顶预留额度(毛坯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25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精装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4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
3.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留存竣工备案预留额度(竣工备案预留额度为1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商品房地产产权属证明书》手续)后,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四、东莞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一、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已完工并全部取得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评价书》,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10%或不超过3000
万元预留,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预售款用于支付预售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工程进度款。

二、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或不超过1000万元预留,所提交的预售款使用申请资料不作核查,直接同意使用,直至预售款专用账户解除监管。

三、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已全部取得《东莞市房屋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预售款专用账户未解除监管前,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可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或不超过500万元,所提交的预售款使用申请资料不作核查,直接同意使用,直至预售款专用账户解除监管。

四、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部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评价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竣工评价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计算。

五、对同一开发项目在售商品房设立2个及以上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其监管账户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计算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可使用“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支付预售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工程进度款和税费(收款单位必须为征税(费)部门)。

六、对同一开发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同一施工单位的未完施工工程量≤3000万元时,经开发企业、总承包施工单位出具证明,属地规划建设办(住建局)、局相关科室确认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可按未完施工工程量及≥1000万元预留,其余保证金仅可用于解决拖欠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七、预售人在保障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不拖欠总承包施工进度款并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对同一开发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同一施工单位的未完施工工程量≤3000万元时,按规定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累计≥3000万元预留后,凭监管账户所监管楼宇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相关资料可申请使用预售款支付预售项目前期投入的建设费用;
五、深圳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一、在商品房预售项目竣工前,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项用于购买该预售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含工资及社会保险)及法定税费、行政罚款,不得挪做他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缴纳法定税费、行政罚款的,应当凭法定税费计税依据、凭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取使用;使用预售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工资及社会保险)或者建设材料、设备款项的,应当凭经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确认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说明、施工企业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企业收款账号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取使用,款项直
接支付至施工企业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商业银行收到预售款拨付请求后,可以就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验。

经查验认为申请使用款项与进度明显不符的,商业银行应当拒绝拨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款申请使用和拨付情况如实即时载入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款(含质量保修金)全部依约支付完毕后方可在开户商业银行办理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六、佛山预售监管资金提取政策
一、项目完成结构封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0%;
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5%;
三、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

四、项目销售总额等于该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在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第一次价格备案的房价总额(可下浮10%)。

五、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监管银行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监管协议,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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