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统一汽车运输价格计算办法,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是汽车运输价格的行为规范。

凡参与我省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由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别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货物运输价格(除车辆通行费、运输站服务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参考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列出的计价办法自行协商定价。

第四条汽车运输价格的确定,必须以企业营运成本为基础,保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收费。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省内营运里程按照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执行;省内新增或调整的营运里程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省核定的运价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车站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车站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干线项目”)建设市场的信用考核工作,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我省普通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普通干线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

第三条列入信用考核的普通干线项目,按照省厅规定类别划分与组织考核;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拟申请纳入信用考核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核上报设区市、省级。

第四条对申请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年度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其中:当年度上半年开工(以开工令为准,以下同)的项目应于当年第二季度末前上报,当年度下半年开工的项目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前上报;逾期上报及未报项目,均不纳入相应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条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施工单位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指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设计单位指项目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路中心负责制定普通干线项目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全省普通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省级信用考核工作,并将信用评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干线项目和农村公路的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考核、登记等工作。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员职业培训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新)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新)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提高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科学合理开展督查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注重全过程督查和全要素督查,强调质量和安全监管的一体化。

第五条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督查内容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4.施工服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5.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6.施工方是否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7.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8.工人劳动保护是否得到重视;9.工地环境是否整洁、卫生;10.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保养是否得到及时落实。

第三章督查程序第七条督查工作应提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定督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督查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第八条督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施工现场,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记录相关的信息和问题。

第九条督查人员应及时将核查结果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并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交。

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督查报告后,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督查人员应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进行记录和统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

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运输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 分,加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输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经营资质或在运输行业某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二)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六) 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A级。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50(不含)分之间;(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运输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 分,加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输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经营资质或在运输行业某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二)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六) 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A级。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50(不含)分之间;(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等2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18日附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一)资历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诚信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 号)、《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对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前款所称货物运输企业,是指经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企业和车辆年度审验挂钩,按照先质量信誉考核后年度审验的顺序进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发展,督促、帮助落后企业积极整改。

第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谁许可、谁考核”的原则。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每年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资料及考核工作总结报各州(地、市)运管机构,各州(地、市)运管机构汇总后报省运管局。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年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经营行为、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优先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及维修救援网络成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监督;制定《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对各市(州)核定的一类维修企业的公告工作,并对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二)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公示工作,及核定的二、三类维修企业的公告工作,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三)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闽交运〔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闽交运〔2016〕1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闽交运〔2015〕16号),2015年12月下旬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2016年1月14日至18日在我厅网站进行了公示,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视考核工作,由分管领导向考核组汇报相关工作,内业资料及管理台账基本到位,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升,对管理分中心工作职责的理解和认识比较到位,全省考核情况总体良好。

考核情况较好的有泉州、漳州、南平、宁德4个地区。

泉州管理分中心全省考核第1名,管理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内业资料整理较为规范,对辖区内县级平台及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管理水平较强,制定了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及运营服务商监控台账,台账记录详尽,闭环管理落实,与公安交警等联席会议部门联动较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平台的监管工作实现流程化、标准化,充分发挥了监管平台的作用。

平台运行情况较差的有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州管理分中心对辖区内运营商管理薄弱,未按要求开展辖区内运营商的管理及考核工作,县级平台建设滞后,至今未完成辖区内所有县区监管平台的建设,日常工作记录不全,相关制度建设及工作流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考核结果泉州、漳州、南平、宁德4个地区考评结果为优秀;三明、厦门、漳州开发区、龙岩、莆田5个地区考核结果为良好;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经查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旅客、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的次数总和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1、国家规费缴纳情况:企业所属客运车辆按国家规定应缴交的交通规费(含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不得漏缴、少缴。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考核总得分为考核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的累计。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以上情况的。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第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下同)。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5%的;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
1、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表(见附件五)。
2、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4、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违章经营情况
3、企业整改意见,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
1、企业缴纳交通规费情况表(见附件八)。
2、企业漏缴交通规费被交通执法部门处罚的决定书复印件。
(六)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1、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表(见附件九)。
2、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
1、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见附件十)。
营运客车车辆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下同)。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第二条 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经营行为违章情况表(见附件六)。
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企业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四)服务质量情况
1、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表(见附件七)。
2、有关部门的查处意见。
(三)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0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企业、分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管理人员(含安机人员)、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后勤人员(见附件二)。
2、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属的营运客车按照有关规定最低保额以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况。
3、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道路客运企业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运安〔2007〕172号)
--------------------------------------------------------------------------------
文号:闽交运安〔2007〕172号 来源:[本网] 索引号:FJ00117-0204-2007-00164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0—700(不含700)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15%的;
3、企业形象:企业营运客车统一外观,外部的同一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统一车辆色彩,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4、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营运客车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或者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
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法,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10%的;
(五)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未发生二次超员50%以上情况的。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五)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未发生一次超员50%以上情况的。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50(不含850)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项目分值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加分项目分值中,企业形象指标为20分,科技设备应用指标为30分,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标为20分,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指标为30分。
6、企业、分公司客运车辆明细表(见附件三)。
7、企业、分公司经营客运班线明细表(见附件四)。
8、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
9、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福建省交通厅(章)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
为加快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导道路客运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更好地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根据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订了《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厅运安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