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手册京沪高速铁路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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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资分类及其范围
第一条本项目物资分为三类:
(一)甲方供应物资,简称甲供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
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其中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物资,称部管物资(其中包括:钢筋、钢绞线、水泥、桥梁支座、隧道防水板、贯通底线铜缆、轨道材料)。
建设单位(即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采购供应的物资,称建管物资(其中包括:止水带、混凝土外加剂等)。
(二)甲方控制物资,简称甲控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
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主要是指对
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甲控物资包括钢梁用油漆及高强度螺栓、粉煤灰、土工材料、桥梁伸缩缝。
(三)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
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简称自购物资。指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物资。
第二条物资采购分类随铁道部政策性调整而调整,集团公司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分类管理的权限进行物资采购,确需越权采购的,必须报公司核准后进行,否则不予计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 确保进场物资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程承包单位职责:
一)设立专门物资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物资管理办法
和质量控制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甲控、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按时编报部管物资和建管物资的需求计划(包括技术要求)
以及甲控物资的招标计划。
四)做好甲供物资进场后的验收、保管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供应商履约评价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供应
第五条物资采购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主要物资生产(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动态管理。甲供物资的合格生产(供应)商名录执行铁道部规定,其他主要物资的合格生产(供应)商名录由集团公司审定发布。
主要物资采购必须在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公布的合格生产(供应)商中进行。
主要物资包括:甲供物资、甲控物资,砂、石、矿渣粉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物资。
第七条采购
一)甲供物资:
1.工程承包单位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和建管物资需
求计划,经指挥部审核后报公司。公司物资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编制采购计划,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部管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送部物资管理办。
2.公司按照铁道部关于部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采购招标,签订采购合同。
3.公司按照铁道部关于建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
二)甲控物资
1.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
式规避招标。
2.工程承包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招标计划,经指挥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3. 在公司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按铁道部关于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监理单位、指挥部、公司物资部备案。
三)自购物资由工程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其中,
砂、石、矿渣粉等地材的采购在公司确定的合格生产(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建立全线高性能混凝土原材料主供渠道,稳定资源,保证质量,保障供应。
第八条供应
1.甲供物资(包括部管物资、建管物资)委托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甲控及自购物资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供应。
2.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甲供物资合同,制定甲供物资供应方案和流程,报公司批准。工程承包单位也应制定合理的甲控及自购物资供应计划,优化供应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第九条验收和存储
一)甲供物资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工程承包单位要及时组织
卸货,免压车(船)。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工程承包单
位,共同开展验收工作,并填写甲供物资验收登记单。如存在数量、质量差异等问题时,由收料的工程承包单位通知物资代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甲控及自购物资到达现场后,工程承包单位要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
定,及时对到货物资进行验收。
(三)工程承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进入材料厂、施工现场的物资,
按照规定分类、分区、分品种、分规格存放,做到下垫上盖,堆码整齐;标识牌形
式统一、一料一牌,标识内容清晰、规范、准确。在库物资实行月末盘点制度,做
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储存的物资质量。同时要保持一定储备量,满足施工进度
需要。
(四)甲供物资进入施工现场后,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保管工作。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五)工程承包单位要分别建立部管物资、建管物资收、发、存明细台账。
(六)甲供物资建立对账制度,每月20 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时间,
供应厂商根据工程承包单位的签认单编制结算清单,并交工程承包单位签认。物资代理公司要分别与中标人、工程承包单位核对物资收发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物资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责任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物资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各相关单位在物资接转过程中必须填制物资质量记录单,全过程记录物资从厂家到最终使用的质量状况,保证产品质量的追溯性。
第十二条应针对不同物资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新系统的质量监测。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频次、项目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测试验。只有经检验合格的物资才允许进场,只有经过监理批准的物资才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生产(供应)商对监理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公司选定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物资如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经任何一方检验、检查机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工程承包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检验、检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管段建设指挥部和公司物资部。
第六章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价款结算
甲供物资价款及运杂费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进行价款结算与支付。
甲控和自购物资价款及运杂费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并自行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总量控制
公司原则上对甲供物资实行总量控制,超支不补。在对设计院提供的各标段甲供物资清单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各标段甲供物资需求总量。根据甲供物资清单、采购合同、结算情况,及时做好甲供物资的核销。应在甲供物资清单总量内进行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总量内进行验收结算。
第七章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