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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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旗县药械采购机构采购药品

协议书

委托方:

受托方(旗县药械采购机构):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与药品入围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以及《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卫计规范[2015]12号),受托方代表委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药品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委托方可以提出申请,由受托方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三条委托期限与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同步。

第四条委托人不允许受委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物转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本委托服务协议不产生任何费用。

第七条委托人责任:受托人与入围企业签订药品供销合同后,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目录,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开展工作,按时向受托人报送药品采购计划,不得在网外自行采购药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药款集中支付单位归集采购资金。

第八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药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所指药品,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第一批)。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法人代表:受托方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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