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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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中

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发改委批文原件;“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第六条簿记管

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第八条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参与决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确认。第九条簿记管理人按照询价结果设定利率区间或价格区间,不得对申购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第十条簿记

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承诺函”;“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如有其他主承销商,则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将上述“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交簿记管理人一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第十一条簿记管理人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簿记现场,在中央结算公司协助下完成制作申购要约等工作。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制度。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每年一月的前二十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上一年度末AA+级以上和AA 级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三十名的投资人名单。名单内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申请机构于排名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当年三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

债券信息网公布当年最终直接投资人名单。直接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直接投资人名单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直接投资人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所获得的配售量不得分销卖出,从承销商分销买入的和以承销团成员身份参与申购时获配的债券不受此限制。第十三条申购人应指派熟练掌握簿记建档系统申购、应急申购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的申购工作。申购人应确保申购时债券账户状态正常。如申购人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时,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债券账户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填妥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依据申购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相关授权。第十四条尚未领取电子密押器的申购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领取电子密押器,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簿记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发行

人做好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开立相关权限。第十六条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的说明;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债券核准的批复;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和担保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改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簿记管理人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日11:00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全市场披露发行文件。第十七条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簿记建档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申购要约、价位区间(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盖章);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见附件9);“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其他投资人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调整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以上至所述文件为WORD版。第十八条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簿记管理人认为需要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并报经发改委同意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第十九条发行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结束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第四章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第二十条簿记管理人应对簿记现场参与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维护簿记现场秩序。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按照“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核实工作人员身份。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簿记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

同意,并记录离开事、时间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和副簿记管理人可将各自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短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簿记现场参与人员存放其他通讯设备提供专门区域。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使用簿记现场提供的或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就簿记建档信息和投资者进行交流。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设定申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小时。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可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协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簿记管理人需妥善保留包销书面记录和文件。第二十三条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对申购要约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误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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