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0.10.11•【文号】国债函字[2000]025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国债函字〔2000〕025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现发布给贵行,请你行据此办理。

此函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0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一、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政策性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债券质押业务,可作为债券质押业务质权的债券品种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等。

在中国人民银行未正式批准启用债券簿记系统处理债券质押业务之前,暂用手工方式处理。

二、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债券持有者(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后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解押或质押券清偿过户等手续。

三、债券质押登记流程(一)债券质押应由出质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券质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质押申请。

债券质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并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

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二)。

四、债券解押流程(一)债券解押(包括到期解押、提前解押和部分解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出书面债券解押申请。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一、簿记建档发行前准备(一)发行相关准备1.发行人应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2.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完成发行文件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文件。

3.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日前三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1)和《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2)。

(2)发行人或其委托的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3),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3)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

(―)申购相关准备投资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申购的,应提前办理系统联网,开通申购相关权限,确保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投资人如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自助办理,或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客户端用户申请表》(见附4),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二、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一)要约制作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系统中完成申购要约制作,确保申购要约内容无误后发送。

(二)现场管理1.簿记管理人应对发行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发行前核实现场人员身份,并做好人员登记。

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簿记管理人的发行工作人员和内部监督人员、外部律师及经簿记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人员等。

2.簿记管理人应遵守簿记建档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维护簿记现场秩序,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有声摄像留痕,做好现场人员变动及其与外界沟通的管理和书面记录等相关工作,确保现场人员不得违规泄露簿记建档信息。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是指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在簿记建档过程中记录投资者的认购情况,以便最终确定债券的分配和发行价格的过程。

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规定,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具体流程如下:
1. 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

2. 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沟通。

3.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人整理全部报单,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利率,然后根据确定的利率和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如果你还想了解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其他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债字〔2019〕174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中债字〔2019〕174号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印发)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债字〔2014〕50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附件

附件1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计划采用贵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簿记建档业务的相关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注:1、“用户名”列为大写英文字母,不超过10个字母,不含特殊符号;2、在“操作授权"或“注销授权”列打“√”。

发行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簿记管理人):我公司拟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特授权你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我公司如下用户名代表我公司进行簿记建档业务的相关操作。

我公司对于你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所产生的相应结果将予以认可,由你机构对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债券名称:簿记建档发行日:你机构可在本期债券发行中使用我公司经办人用户名:,复核人用户名:发行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名称)计划采用贵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发行,我机构代发行人特向贵公司申请安排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簿记管理人:(单位公章)年月日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方案一、债券发行要素发行人全称:簿记管理人全称:债券全称:批准文号:债券期限:数字□年□月□日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平均值□实际天数□贴现式□利随本清□零息式起息日期:兑付日期:起分销日:止分销日:公告日:缴款日:计划发行总额(元):担保方式:□有担保人:□无浮动利率债券基准利率: 说明:向获配的申购人支付—发行费率(%):向该债券投资者支付-兑付费率(%):付息费率(%): 二、簿记建档发行要素全场最高申购量(万元):单笔最高申购量(万元):单笔最低申购量(万元):基本申购单位(万元):发行价格上限(%或元/百元面值):发行价格下限(%或元/百元面值):申购笔数:申购价位连续性要求:□有□无三、特殊条款请另附纸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含权信息、发行人提前偿还本金计划等信息。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含副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其中,通过系统申购的申购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申购相关权限。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八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如有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的,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应充分知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的操作,具备依据相关规定快速、准确定价配售等决策能力,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2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结算成员 (3)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3)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第十章法律责任 (15)第十一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六)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七)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

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中债字[2001]05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01]053号)各结算成员:鉴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类和丙类帐户已开始启用,许多结算成员原托管帐户中债券将由于帐户变更而进行转托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我公司特制订《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实行。

请甲类结算成员收到本通知后,向所代理的丙类帐户持有人转发。

各结算成员在办理不同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公司托管部联系。

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一年八月二日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同一结算成员的不同类型托管帐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

第三条当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相反、乙类帐户变更为丙类帐户或相反、丙类帐户持有人通过新的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新的丙类帐户时,原帐户上托管的债券都应转托管到新的帐户上托管。

第四条新的帐户开立并启用后,新业务一律通过新帐户办理,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只能办理转托管业务和未到期业务的到期手续。

第五条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甲类帐户变更为乙类帐户债券转托管流程1、变更帐户的结算成员按照《债券托管帐户开户规程(暂行)》的要求,重新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开户和业务操作IC卡手续。

新帐户启用后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并办理债券转托管手续。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支付结算同业拆借【发文字号】中债字[2008]8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08.01.30【实施日期】2008.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8]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予以发布,从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

有关业务联系单位见下表: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一: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 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的第五十三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总结需券商盖章,利率备案函需发行人盖章 券商准备材料,辅导发行人盖 章:除数据清单和证券登记表 外,其余材料可提前准备盖章 页
要发行人盖章
书摘要登报
率备案函需发行人盖章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时间操作需提交材料备注项目组提供材料项目组提供开户发行人盖章授权预约簿记室深圳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发行人盖章债券信息公告券商上传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时间 操作 需提交材料
1、最终版募集说明书、摘要、法律意见书word版;2、评级报告(彩色 扫描版+原件);3、法律意见书盖章页;4、发行人三年连审审计报告 (彩色扫描版+原件);5、发行批文(原件);6、担保人审计报告(如 有,彩色扫描版);7、担保函(如有,原件);8、受托管理协议、持 项目组提供 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原件);9、承 销团协议电子版;10、承销团成员联系方式(有手机号的版本);10、 发债董事会决议(电子版) 1. 发行与兑付业务的印鉴卡(见邮件,请填写开户单位基本资料、业务 经办部门及联系人信息,并在预留印鉴章栏左侧加盖公司章及法人章, 日期留空,原件4份); 2. 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电子化签订,2份,第9页、18 页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填写第一页及第十八页的信息,第一页企业 发行人盖章 住所请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其他请勿填写,日期留空);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当年年审,4份,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经当年年审,4份,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书(4份,加盖公章); 1、批文原件;2.《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1.《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方案 》;3.《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4.《特殊条款说明》 1.批文;2.募集说明书;3.募集说明书摘要;4.审计报告;5.评级报 告;6.法律意见书;7.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说明;8.近三年无违法违 规事项说明;9.担保函(如有);10.担保人审计报告(三年)(如 有);11.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如调整债券名称、利率区间等文 件);12.利率备案函(传真至发改委和人行);13.《债券代码和债券 1.《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承 诺函》;3.《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 1.《申购配售办法说明》;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 3.《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4.《申购意向函》;5.《调整申 1.发行业务模块;2.电子密押器 发行人盖章 券商盖章,文件4需要发行人盖章

债券簿记建档流程

债券簿记建档流程

债券簿记建档流程
债券簿记建档流程是指建立债券簿记的过程,包括建立债券簿记档案、分类归档、数字化存储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
1. 审核资料。

在发行债券前,发行人应当进行资料审核,包括债券发行方案、发行人信息、募集说明书等。

审核完成后,可进行债券簿记建档。

2. 建立债券簿记档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债券发行方案,建立债券簿记档案,包括债券名称、发行人名称、发行日期、发行总额等信息。

3. 分类归档。

对债券簿记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包括按照发行人、债券种类、发行日期等进行分类。

4. 数字化存储。

将债券簿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便于后续的查阅和管理。

5. 定期更新。

定期更新债券簿记档案,包括发行人信息、债券信息等。

同时,也需要对数字化存储进行备份和维护。

以上就是债券簿记建档流程的具体内容。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债券簿记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管理债券,提高债券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发改委批文原件;“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

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第八条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

参与决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按照询价结果设定利率区间或价格区间,不得对申购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

第十条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承诺函”;“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

如有其他主承销商,则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将上述“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交簿记管理人一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簿记管理人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簿记现场,在中央结算公司协助下完成制作申购要约等工作。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制度。

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每年一月的前二十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上一年度末AA+级以上和AA 级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三十名的投资人名单。

名单内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申请机构于排名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当年三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年最终直接投资人名单。

直接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直接投资人名单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

直接投资人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所获得的配售量不得分销卖出,从承销商分销买入的和以承销团成员身份参与申购时获配的债券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申购人应指派熟练掌握簿记建档系统申购、应急申购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的申购工作。

申购人应确保申购时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如申购人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时,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债券账户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填妥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申购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相关授权。

第十四条尚未领取电子密押器的申购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领取电子密押器,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簿记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做好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开立相关权限。

第十六条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的说明;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债券核准的批复;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和担保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改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簿记管理人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日11:00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全市场披露发行文件。

第十七条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簿记建档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申购要约、价位区间(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盖章);“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见附件9);“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其他投资人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调整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

以上至所述文件为WORD版。

第十八条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簿记管理人认为需要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并报经发改委同意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结束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

第四章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第二十条簿记管理人应对簿记现场参与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按照“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核实工作人员身份。

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

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簿记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记录离开事、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和副簿记管理人可将各自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短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簿记现场参与人员存放其他通讯设备提供专门区域。

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使用簿记现场提供的或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就簿记建档信息和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设定申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小时。

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可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协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簿记管理人需妥善保留包销书面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对申购要约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误后发送。

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簿记管理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观察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簿记现场监督职责,保证簿记建档发行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内,簿记管理人、副簿记管理人和直接投资人应通过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

其他投资人的所有申购意向函应传真至簿记现场。

如申购意向函中无明确标注通过其他承销团成员申购的,均作为簿记管理人的申购订单处理。

簿记管理人在发行结束后需将其他投资人的所有申购意向函复印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二十六条当边际价位申购量达到该边际价位获配量二倍以上时,簿记管理人与所有边际价位申购人交流申购情况后,申购人可在边际价位原申购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该价位,并将调整申购意向函传真至簿记现场,簿记管理人将调整申购意向函录入系统,从而使申购人的申购利率和数量的意愿得到满足。

该调整只能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定价和配售原则。

簿记建档定价应按照《发行方案》中的申购办法进行,原则上应按照利率低至高或价格高至低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为止。

第二十八条在配售时,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有效订单的申购情况以及投资者的类型、历史认购情况、询价与申购的一致性等信息,在保证直接投资人中标量的前提下合理配售。

第二十九条簿记管理人须对上述申购或配售的调整过程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结果做好书面记录,说明理,并妥善保管。

簿记管理人需在发行结束后将此书面记录的复印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条如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涉及选择托管场所,则簿记管理人在配售处理结束后15分钟内,各获配机构可通过簿记建档系统选择托管场所。

第三十一条簿记管理人进行配售处理后,可自行打印报表、导出电子版数据。

簿记管理人、观察员应对“簿记建档发行情况一览表”、“认购额缴款额汇总表”、“债权托管情况汇总表”、“上海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深圳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以上文件应一式三份,一份簿记管理人保留,二份提交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办理后续分销和登记托管的业务凭据。

第五章应急操作流程第三十二条可采用应急操作的申购人指簿记管理人、副簿记管理人和直接投资人,不包括其他投资人。

第三十三条申购人需加强对申购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

仅在出现尚未与簿记建档系统联网或已与簿记建档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申购人方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申购和托管场所选择。

第三十四条申购人需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做好应急操作相关准备工作,尽可能简化发行应急申购书和托管应急申请书填写、签章等内部审批流程。

申购人可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填写“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和“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电子版,预先填妥“债券名称”、“申购方名称”、“托管账号”、“申购日期”、“债券代码”、“联系电话”等要素。

出现应急申购时,申购人需在预先填妥必要信息的发行应急申购书上,具体填写“申购价位”和“申购量”,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电子密押填入发行应急申购书,在打印的发行应急申购书上签署申购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在申购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现场。

发行应急申购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密押准确。

簿记管理人需确认发行应急申购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

第三十五条出现应急选择托管场所时,申购人需在预先填妥必要信息的托管应急申请书上,具体填写各托管机构的债券托管面额,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电子密押填入托管应急申请书,在打印的托管应急申请书上签署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于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现场。

托管应急申请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密押准确。

簿记管理人需确认托管应急申请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

第三十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监控簿记建档系统和通讯线路等运行情况,发现故障时,经观察员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应急申购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