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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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总结需券商盖章,利率备案函需发行人盖章 券商准备材料,辅导发行人盖 章:除数据清单和证券登记表 外,其余材料可提前准备盖章 页
要发行人盖章
书摘要登报
率备案函需发行人盖章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时间操作需提交材料备注项目组提供材料项目组提供开户发行人盖章授权预约簿记室深圳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发行人盖章债券信息公告券商上传
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流程
时间 操作 需提交材料
1、最终版募集说明书、摘要、法律意见书word版;2、评级报告(彩色 扫描版+原件);3、法律意见书盖章页;4、发行人三年连审审计报告 (彩色扫描版+原件);5、发行批文(原件);6、担保人审计报告(如 有,彩色扫描版);7、担保函(如有,原件);8、受托管理协议、持 项目组提供 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账户监管协议(原件);9、承 销团协议电子版;10、承销团成员联系方式(有手机号的版本);10、 发债董事会决议(电子版) 1. 发行与兑付业务的印鉴卡(见邮件,请填写开户单位基本资料、业务 经办部门及联系人信息,并在预留印鉴章栏左侧加盖公司章及法人章, 日期留空,原件4份); 2. 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电子化签订,2份,第9页、18 页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填写第一页及第十八页的信息,第一页企业 发行人盖章 住所请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其他请勿填写,日期留空);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当年年审,4份,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经当年年审,4份,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书(4份,加盖公章); 1、批文原件;2.《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1.《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方案 》;3.《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4.《特殊条款说明》 1.批文;2.募集说明书;3.募集说明书摘要;4.审计报告;5.评级报 告;6.法律意见书;7.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说明;8.近三年无违法违 规事项说明;9.担保函(如有);10.担保人审计报告(三年)(如 有);11.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如调整债券名称、利率区间等文 件);12.利率备案函(传真至发改委和人行);13.《债券代码和债券 1.《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承 诺函》;3.《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 1.《申购配售办法说明》;2.《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 3.《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4.《申购意向函》;5.《调整申 1.发行业务模块;2.电子密押器 发行人盖章 券商盖章,文件4需要发行人盖章

债券发行l流程簿记方案

债券发行l流程簿记方案

债券发行l流程簿记方案一、债券发行流程。

1.1 前期准备。

债券发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儿,那得精心筹备。

首先呢,发行人得把自己的家底儿摸清楚,就像咱们出门得知道自己带了多少钱一样。

得进行财务状况的梳理,看看自己有多少资产、负债是个啥情况。

这时候发行人就像是一个即将参加考试的学生,得把自己的知识体系(财务状况)梳理得明明白白。

然后呢,要确定债券的基本要素。

这就好比给孩子取名字,得慎重。

债券的面额、期限、利率等都得好好定。

利率定高了,发行人成本高,就像买东西花了大价钱心疼得很;利率定低了,可能投资者就不买账,觉得没啥吸引力。

1.2 选择中介机构。

发行人可不能单打独斗啊,得找些得力助手,也就是中介机构。

这里面有承销商,那可是个关键角色,就像一个超级销售员,要把债券卖出去。

承销商得有两把刷子,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

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就像是一个财务管家,要确保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准确无误,可不能有啥猫腻,得像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

律师事务所呢,要保证债券发行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就像一个严格的裁判,任何违规的动作都不能有。

二、簿记流程。

2.1 簿记建档。

这可是债券发行里的重头戏。

簿记管理人要建立一个簿记建档系统,就像搭建一个舞台一样。

投资者们就在这个舞台上开始“表演”,也就是报价投标。

每个投资者心里都有个小算盘,想着怎么在这个债券投资里分到一杯羹。

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得透明公开,就像摆在桌面上的东西,大家都能看得见。

这时候发行人、承销商还有投资者就像在玩一场游戏,不过这个游戏得按照规则来,谁也不能耍赖。

2.2 价格确定。

根据投资者的报价投标情况,要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这可不能瞎定,得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

如果市场上资金比较充裕,投资者热情高,那价格可能就会定得比较合适,就像买卖东西赶上好时候,双方都能满意。

要是市场不景气,那发行人就得想办法调整策略,不然债券就可能卖不出去,就像没人要的滞销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南一、簿记建档发行前准备(一)发行相关准备1.发行人应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2.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完成发行文件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文件。

3.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日前三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见附1)和《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2)。

(2)发行人或其委托的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3),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3)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并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日期和具体发行时间。

(―)申购相关准备投资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申购的,应提前办理系统联网,开通申购相关权限,确保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投资人如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自助办理,或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客户端用户申请表》(见附4),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二、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一)要约制作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系统中完成申购要约制作,确保申购要约内容无误后发送。

(二)现场管理1.簿记管理人应对发行现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发行前核实现场人员身份,并做好人员登记。

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簿记管理人的发行工作人员和内部监督人员、外部律师及经簿记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人员等。

2.簿记管理人应遵守簿记建档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维护簿记现场秩序,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有声摄像留痕,做好现场人员变动及其与外界沟通的管理和书面记录等相关工作,确保现场人员不得违规泄露簿记建档信息。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含副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

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其中,通过系统申购的申购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申购相关权限。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第八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

如有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的,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应充分知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的操作,具备依据相关规定快速、准确定价配售等决策能力,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价格)区间;(三)按照本指引要求、发行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企业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四)选定簿记建档场所,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2秩序;(五)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工作。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0.20•【文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10月20日)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结算代理业务准备第一条结算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该机构开办结算代理业务文件的复印件;(二)加盖代理人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章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格式见附式一),该印鉴卡应预留指定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公章和经办人员签章(如以后公章或人员变动,应重新提交印鉴卡);(三)预留与自营业务相区别的结算应急业务密押编制公式。

第二条代理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直接联网。

第三条结算代理业务应指定专人办理,经办人员应通过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结算代理业务操作。

代理人可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及业务量情况划分若干代理组进行操作,每个代理组的经办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代理人应刻制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简称专用章),章上应刻有代理人机构名称、代码(托管账号前五位)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字样,章的形状为边长三公分的正方形(章样见附式二)。

代理人向委托人出具通过簿记系统提取打印的相关单证时应加盖此章。

专用章印模应交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代理人应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专用章。

第二章开户、转户及销户第五条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将回购主协议提交委托人,并代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简称丙类账户),用于记载委托人持有的债券品种、数额,并体现其相关权益和办理委托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 协议发行 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
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是指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在簿记建档过程中记录投资者的认购情况,以便最终确定债券的分配和发行价格的过程。

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规定,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具体流程如下:
1. 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

2. 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沟通。

3.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人整理全部报单,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利率,然后根据确定的利率和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如果你还想了解公司债券协议发行簿记建档的其他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结算成员 (3)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7)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9)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1)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2)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第十章法律责任 (14)第十一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

收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买方,回购首期结算的逆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正回购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中债字[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债字〔2013〕47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申请备案材料的要求,从即日起,法人类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含开户、变更)时,须另提交“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1)或“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2);已开立账户的机构补充提交工作另行通知。

业务联系电话:************,88170123。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附件1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2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单位公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债字〔2019〕174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中债字〔2019〕174号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印发)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债字〔2014〕50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第一篇:企业债券操作流程企业债券融资建议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主要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又称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其中,债券主要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两大类,二者主要区别为监管机构和审批机构的不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公司债由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限制发行公司债,因此建议集中整合一个最大的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一、企业债基本情况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多。

1、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企业债种类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和私募债。

公募债包括城投债、产业债、永续债、专项债券等,私募债一般指项目收益债。

专项债券包括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项目收益债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3、发行条件(1)公募债要求成立满三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2023年中国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手册

2023年中国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手册

2023年中国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手册操作手册:2023年中国证券公司债券业务1. 前言中国证券行业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关键角色,债券业务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和提升中国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运营水平,特制定本手册,为业务人员提供操作指导。

2. 概述债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它包括债券的发行、承销、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环节。

操作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债券发行3.1 市场研究与策划在执行债券发行业务前,操作者应开展全面市场研究与策划工作。

这包括对市场需求、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利率走势、发行规模等方面进行详尽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发行策略。

3.2 发行准备工作操作者应与发行主体及相关各方沟通,制定详尽的发行计划和时间表。

同时,与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承销团队等建立合作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准备发行文件和营销材料。

3.3 发行审核与报批操作者应按要求提交发行文件和附件,并对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审核完成后,需要报批公司相关机构,如证监会等,获得发行许可。

3.4 发行交割与挂牌准备发行文件及材料后,操作者应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制定发行日期并安排交割事宜。

债券发行成功后,操作者将协助发行主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 债券承销4.1 承销计划与组织根据发行主体需求,操作者应制定详细的承销计划,并组织相关团队和机构参与承销工作。

这包括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和推介,招募机构投资者,并协助承销价格的确定。

4.2 承销协议与约定操作者应与发行主体及其他承销团队成员订立承销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同时,确定承销价格、发行规模、发行方式等重要事项,并报批相关机构。

4.3 承销营销与定价根据承销计划,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吸引潜在投资者关注。

操作者需要依托自身优势资源,协助定价工作,并确保发行价格公允。

4.4 承销交割与结算承销完成后,操作者需与相关机构共同办理交割和结算事宜。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二登记托管二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 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 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三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三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三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三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三第四条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三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三(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二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三第五条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三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三第六条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三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三第七条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三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5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三第八条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三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三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三第九条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三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三第十条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第十一条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三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三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一)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三第十三条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二(五)二(六)二(七)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四)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三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三第十五条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二质押式回购二买断式回购二债券借贷二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三第十六条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二成交等服务三第十七条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二成交信息三第十八条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三第十九条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第二十条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三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三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二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三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三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或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三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三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该细则于2008年2月15日实施)三附件:一二发行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略)二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略)三二公司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略)四二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略)五二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略)六二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

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中债字[2001]05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01]053号)各结算成员:鉴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类和丙类帐户已开始启用,许多结算成员原托管帐户中债券将由于帐户变更而进行转托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我公司特制订《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实行。

请甲类结算成员收到本通知后,向所代理的丙类帐户持有人转发。

各结算成员在办理不同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公司托管部联系。

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一年八月二日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同一结算成员的不同类型托管帐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

第三条当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相反、乙类帐户变更为丙类帐户或相反、丙类帐户持有人通过新的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新的丙类帐户时,原帐户上托管的债券都应转托管到新的帐户上托管。

第四条新的帐户开立并启用后,新业务一律通过新帐户办理,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只能办理转托管业务和未到期业务的到期手续。

第五条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甲类帐户变更为乙类帐户债券转托管流程1、变更帐户的结算成员按照《债券托管帐户开户规程(暂行)》的要求,重新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开户和业务操作IC卡手续。

新帐户启用后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并办理债券转托管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中证登公司债券登记

中证登公司债券登记

中证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债券现券第一节债券登记第六条如无特别规定,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实行债券的无纸化管理;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的事实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结果确认。

第七条债券应当登记在债券持有人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经本公司认可,债券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应当负责对其客户持有的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及其变更情况进行记录。

名义持有人应该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名下的债券权益所有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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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

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第八条簿记管理人应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

参与决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簿记管理人按照询价结果设定利率区间或价格区间,不得对申购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

第十条簿记管理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5);(二)“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承诺函”(见附件6);(三)“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7)。

如有其他主承销商,则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将上述“企业债券手机备案申请表”交由簿记管理人一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簿记管理人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簿记现场,在中央结算公司协助下完成制作申购要约等工作。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制度。

中央结算公司将于每年一月的前二十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三十名的投资人名单。

名单内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申请机构于排名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见附件8)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当年三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年最终直接投资人名单。

直接投资人资格有效期为直接投资人名单发布之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

直接投资人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所获得的配售量不得分销卖出,从承销商分销买入的和以承销团成员身份参与申购时获配的债券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申购人应指派熟练掌握簿记建档系统申购、应急申购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的申购工作。

申购人应确保申购时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如申购人需对其客户端管理员授予申购授权权限时,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E14债券账户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填妥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申购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相关授权。

第十四条尚未领取电子密押器的申购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领取电子密押器,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簿记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做好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开立相关权限。

第十六条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募集说明书;(二)募集说明书摘要;(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六)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事项的说明;(七)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债券核准的批复;(九)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和担保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十)发改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簿记管理人原则上应于信息披露日11:00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全市场披露发行文件。

第十七条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簿记管理人协助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簿记建档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券申购要约、价位区间(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盖章);(二)“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以下简称“发行应急申购书”)(见附件9);(三)“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托管应急申请书”)(见附件10);(四)其他投资人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五)调整申购意向函(簿记管理人自行制定)。

以上(二)至(五)所述文件为WORD版。

第十八条簿记建档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簿记管理人认为需要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簿记建档发行利率上限的,应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并报经发改委同意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不迟于簿记建档结束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见附件11)。

第四章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第二十条簿记管理人应对簿记现场参与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簿记建档开始前,簿记管理人应按照“企业债券簿记现场工作人员名单”核实工作人员身份。

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

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簿记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记录离开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和副簿记管理人可将各自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短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簿记现场参与人员存放其他通讯设备提供专门区域。

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使用簿记现场提供的或经过备案的通讯设备,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就簿记建档信息和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设定申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小时。

对于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可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协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簿记管理人需妥善保留包销书面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簿记管理人需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对申购要约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误后发送。

在簿记建档发行期间,簿记管理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观察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簿记现场监督职责,保证簿记建档发行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内,簿记管理人、副簿记管理人和直接投资人应通过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

其他投资人的所有申购意向函应传真至簿记现场。

如申购意向函中无明确标注通过其他承销团成员申购的,均作为簿记管理人的申购订单处理。

簿记管理人在发行结束后需将其他投资人的所有申购意向函复印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二十六条当边际价位申购量达到该边际价位获配量二倍以上时,簿记管理人与所有边际价位申购人交流申购情况后,申购人可在边际价位原申购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该价位,并将调整申购意向函传真至簿记现场,由簿记管理人将调整申购意向函录入系统,从而使申购人的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的意愿得到满足。

该调整只能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定价和配售原则。

簿记建档定价应按照《发行方案》中的申购办法进行,原则上应按照利率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为止。

第二十八条在配售时,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有效订单的申购情况以及投资者的类型、历史认购情况、询价与申购的一致性等信息,在保证直接投资人中标量的前提下合理配售。

第二十九条簿记管理人须对上述申购或配售的调整过程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结果做好书面记录,说明理由,并妥善保管。

簿记管理人需在发行结束后将此书面记录的复印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条如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涉及选择托管场所,则簿记管理人在配售处理结束后15分钟内,各获配机构可通过簿记建档系统选择托管场所。

第三十一条簿记管理人进行配售处理后,可自行打印报表、导出电子版数据。

簿记管理人、观察员应对“簿记建档发行情况一览表”、“认购额缴款额汇总表”、“债权托管情况汇总表”(如有)、“上海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深圳交易所市场债权托管及缴款额明细表”(如有)签字或盖章确认。

以上文件应一式三份,一份由簿记管理人保留,二份提交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办理后续分销和登记托管的业务凭据。

第五章应急操作流程第三十二条可采用应急操作的申购人指簿记管理人、副簿记管理人和直接投资人,不包括其他投资人。

第三十三条申购人需加强对申购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

仅在出现尚未与簿记建档系统联网或已与簿记建档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申购人方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申购和托管场所选择。

第三十四条申购人需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做好应急操作相关准备工作,尽可能简化发行应急申购书和托管应急申请书填写、签章等内部审批流程。

申购人可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填写“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急申购书”和“企业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电子版,预先填妥“债券名称”、“申购方名称”、“托管账号”、“申购日期”、“债券代码”、“联系电话”等要素。

出现应急申购时,申购人需在预先填妥必要信息的发行应急申购书上,具体填写“申购价位”和“申购量”,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电子密押填入发行应急申购书,在打印的发行应急申购书上签署申购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在申购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现场。

发行应急申购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密押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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