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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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法人产品账户的规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非法人产品”)等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账户,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债券账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以记载该产品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凭证。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该非法人产品的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债券账户和资金专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五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账户材料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第六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非法人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同意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

第七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放备案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并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开户材料。

《账户业务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发布。

第八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于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开立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中债字[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5号)各结算成员: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

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52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
引》的通知
(中债字[2015]52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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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补充通知各市场成员:我公司已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中债字[2020]107号文,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现对业务规则作如下补充:一、服务范围中央结算公司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的相关服务。

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的投资人是指到期违约债券持有人和受让人。

投资人需为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并签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

二、业务流程(一)受让人确保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手续受让人参与业务前,需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具体办理方式请参见相关账户业务指引。

已在银行间市场开通相应账户或业务权限的受让人,可直接使用已有账户参与相关业务。

(二)提交相关材料持有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详见《业务规则》附件)、《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申请书》(详见本文附件,需寄送纸质原件)、交易平台成交单等相关材料,办理后续结算业务。

单据填写须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不可手写。

若投资人为非法人产品,则需加盖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预留印鉴。

(三)完成债券结算中央结算公司采用DVP结算方式,通过投资人预留的DVP资金结算路径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办理结算。

债券结算日,受让人应保证其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持有人应保证其债券账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结算。

日终结算失败的,到期违约债券持有人和受让人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结算失败备案表》。

三、服务费用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对持有人及受让人各收取200元/笔结算费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9•【文号】中债字[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债字[2005]59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各结算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作为企业债券总登记托管机构,对债券发行总额进行总登记托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参照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的相关办法,公司对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从银行间市场向交易所市场转托管处理流程(一)开立甲、乙类债券账户的投资人直接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对开立丙类债券账户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

(二)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债券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甲方的债券账号;如转入方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19000002;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20000002."申请人在转出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为空,"申请人在转入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输入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号,如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还需在证券账号后加席位号,席位号与证券账号间用空格或"*"分开。

(三)转托管指令录入成功后系统自动完成转托管过户,生成"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如账务处理失败,则生成"债券交割失败通知(转托管)".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6月15日进行系统维护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6月15日进行系统维护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6月15日进行系
统维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9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6月15日进行系统维护
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配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进行CA系统切换的要求,我公司定于6月15日(周六)9:00-18:00进行相关的系统维护工作。

在此期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包括桌面客户端、网上客户端、直联接口)将暂停对外提供服务,请结算成员提前做好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中债字[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76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61号),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成员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
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中债字[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5]52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业务处理效率,在非法人产品账户开立或变更时,通过填写《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资产管理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产品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查询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资产托管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结算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办理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

(二)增加3G联网方式为提供更稳定的网络环境和更高效的数据传输,新增3G联网接入方式,取代原拨号接入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投资者可在3G和专线两种联网接入方式中自行选择。

(三)合并协议签署声明合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的签署声明为一份协议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在申请账户开立或变更时,仅需提交协议签署承诺书。

二、本指引(V3.1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 (V3.1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6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中债字[2001]05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01]053号)各结算成员:鉴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类和丙类帐户已开始启用,许多结算成员原托管帐户中债券将由于帐户变更而进行转托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我公司特制订《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实行。

请甲类结算成员收到本通知后,向所代理的丙类帐户持有人转发。

各结算成员在办理不同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公司托管部联系。

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一年八月二日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同一结算成员的不同类型托管帐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

第三条当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相反、乙类帐户变更为丙类帐户或相反、丙类帐户持有人通过新的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新的丙类帐户时,原帐户上托管的债券都应转托管到新的帐户上托管。

第四条新的帐户开立并启用后,新业务一律通过新帐户办理,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只能办理转托管业务和未到期业务的到期手续。

第五条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甲类帐户变更为乙类帐户债券转托管流程1、变更帐户的结算成员按照《债券托管帐户开户规程(暂行)》的要求,重新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开户和业务操作IC卡手续。

新帐户启用后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并办理债券转托管手续。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4号),现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并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融资券发行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见附件四),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精品】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精品】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字】精品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

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以上项目必填)
2、甲方完全同意以该通知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及完全认可 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现甲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 寄给乙方(对已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或提交给结算代理行(对新 开户丙类结算成员而言),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债券账户号:(新开户可不填) 结算代理行名称:
第一章债券账户第一条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丙类结算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第十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甲方可 从其代理人处取得交割单等有关结算 单证。
第四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甲方所持有债券应收 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券发行人已按时足 额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的前提下,乙方 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的日终 前将该款项划入甲方代理人的资金账 户,然后再由代理人将款项及时划入甲 方资金账户。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顺延划付款项的 时间。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甲、 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第一条 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 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 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 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 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 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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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2000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Hale Waihona Puke 主体帐户维护费标准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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