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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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 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 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商君书· 画策》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 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 众暴寡。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 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 时变也。 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帝,称为五帝




(二)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 。国家形 成的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及凌驾 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 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的 存在;二是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 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确立期,大体上相当于考 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尧、 舜、禹时期。


特殊: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 死刑无权处分,专属皇帝 2、地方 行政司法合一
(二)司法权的性质分析:皇权下的社会分工




1、其权限的理论渊源应当是皇帝的授权,与 西方的司法权相比,它具有依附性; 2、它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 分,专业分工的目的是提高效率; 3、涉法机关之间更多是一种分工合作、联合 办案的关系。 古代审判机构的受行政机构的制约,功能有二, 一为分权分工,二为皇权加强。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 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 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 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 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引经注律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 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 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 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二、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的起源:礼与刑 “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 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 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 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 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 【英】梅因著:《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4年版,第2页)




法义:《唐六 典· 大理寺》: “理,谓察理刑 狱也。”专门职 司“听理”、 “审理”、“处 理”案件的官员 叫做“理”。 北齐时正式设置 “大理寺”;隋 唐以后仍之,一 直至清末。


2、“李”与“理” 从“理氏”到“李氏”; “李”与“理”音同而义通 ; 《管子· 法法》:“皋陶为李”,尹知章注曰: “古治狱之官。” 《史记· 天官书》:“荧惑为李。” “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 ”

总结: 理(李)官体现的是“审”“判”的职能; 獬豸所见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 士师体现的是“刑起于兵”到“司寇”到“廷 尉”,其职能从战争状态到和平状态,其职能 从对敌到治安,从而确立了“以刑审罪”的司 法体制模式。具有强烈的工具性。


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 《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 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 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正, 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女。 政治秩序的建立:暴力+神权 司法秩序的建立:士师+獬豸=暴力+神权
参考书目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 出版社2006年12月。 楼宇烈:《中国的品格》,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出版社2005年。 [南宋]真德秀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社会科 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 1987年。 张秀夫丰编、赵书翘著《提牢备考洋注》,法律出版 社1997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卡通形象独角兽 (2010年12月3日)
四、其他早期司法官名称




(一)名称 1、司寇:大致始于商周时期终于战国时期 “司”为执掌。“寇”谓攻剿。 《左传》文公七年:“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 寇。” 当指外族的劫掠侵犯。 2、廷尉:秦官,掌刑辟。 (二)名称所见司法文化 兵刑同一 从“镇压”走向“治安”,从建立统治到维持 统治


3、“士”、“士师”所含司法文化:刑起于 兵、以刑审罪的司法体制 《尚书大传》云:“士,理官也。” (1)官称所见“刑起于兵,兵刑同一”

和 戈




(2)立刑、用刑 ①罪名:《夏书》:“昏、墨、贼,杀”,皋 陶之刑也。 ②刑名: 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 《尚书· 皋陶谟》:“帝曰:皋陶,汝作士, 五刑有服…惟明克允。”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 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1年3月10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 常委会工作报告。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 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镇压与惩罚成为司法的第一也是唯一要务。司 法不仅是国家暴力的象征,而且也是对付政敌 的利器。如此运作的司法及其氛围,使人们耳 濡目染,习以为常。司法终究成为镇压的代名 词。 古代司法活动的过程,突出的是个“审”字, 倚重的是个“讯”字,中心是个“供”字,追 求的是个“罚”字。
第二部分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4、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1)浓重的氏族血缘色彩(氏族征战为基础建 立政权):“亲亲” (2)部族首领的权力逐渐集中和强化:“尊尊” (3)礼由习惯演变为法:规范性 (4)刑起于兵:强制性
三、中国古代司法的起源:皋繇和獬豸
最早的司法记忆: 皋繇(约前23-22世纪) 《春秋•元命包》载: “尧得皋陶,聘为大理, 舜时为士师。” 创刑、神判、造狱 刑官、士师、狱神
4、“狱神”之“狱”

5、“獬豸”所含司法文化:公平正义



《说文· 廌部》:“廌,解廌兽 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 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 《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 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 见人头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 不正,名曰獬豸,一名任法 兽。” 王充《论衡· 是应》:“獬豸者, 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 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安徽合肥,北宋 天圣五年(1027)进士。历任天长(安徽天 长)知县,知端州(广东肇庆),监察御史, 知谏院 ,陜西,河北等路转运使 ,1056权知 开封府 ,1061官至枢密副使 宋慈,字惠文,福建建阳人。(1186—249年)。 三十二岁中进士,知识渊博,智勇双全。历任 长汀知县、赣州知州、广东、湖南提刑、广东 经略安抚使等官职。《洗冤集录》
专题二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司法





1. 狭义的司法:大致等同于审判 ; 2. 广义的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现行宪法 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 七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3.更为广义的观点:囊括法院、检察、侦查和 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内的“大司法权理论”。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 员。”
礼法合一


八议 处刑原则: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赎 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钱收赎。 官当
司法的非职业化


虽然有专业分工的倾向,但因其在机构设计、 人员编制和知识系统方面都不具有封闭性和专 业性,而最终仍归宿于皇权之下。 在机构上,司法归于行政之下;在职能上,司 法与行政职能混一;在知识系统方面,律学归 并于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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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司法文化的起源
早期司法官名称中所见之司法文化
一、国家的起源

(一)国家起源的中国模式 神话传说时期——胚胎时期 赫胥黎:“古代的传说,如用现代严密的科学 方法去检验,大都是像梦一样平凡地消逝了。 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像梦一样的传说,往往是 一个半醒半睡的梦,预示着真实。”
盘 古 开 天 和 女 娲 伏 羲 图


皋陶:班固《白虎通· 圣 人》:“皋陶马喙(音 会),是谓至信,决狱极 白,察于人情。”



1、“理”中的司法文 化:司法的“审判” 职能 本义:指“纹理”、 “条理”。 《韩非子· 解老》: “理者,成物之文 也。” 引申义:按照“纹 理”、“条理”把事 情处理好。《说文解 字》:“理,治玉也。 顺玉之文而剖析之。” 就是引申为“治理”、 “整理”、“修理”。
五 刑:兵 刑 同 一



《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 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史记•律书》将兵与刑相提并论:故教笞不 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 下,用之有巧拙,行之有逆顺耳。 钱钟书也指出:“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 其为暴力则同。‘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 ‘诛伐’也。‘诛伐’之施于家、国者,即 ‘刑罚’也。兵之与刑,二而一也。”





神权提供的主要是思想和理论支持,这是早期 文化的必然性,所以核心是基于血缘色彩的暴 力争夺资源 当转入和平时期就会出现的理论冲突:权力的 边界在哪里,在是非,在民意 国家观念与社会观念的冲突:权力与民意 权力以暴力为后盾,民意以是非为取向 人性的冲突—永恒的命题 基于人性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永恒性 在中国的早熟的文化、集权的文化环境下发展 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刑文化
二、 司法权的主体:官僚系统



(一)官僚系统的产生机制 官僚系统是指具有国学功底及一般公共事务管 理知识的行政官吏 汉代的察举制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 隋唐以后的科举制



(二)官僚系统的知识体系与司法 1、官僚的知识体系:儒家经典为核心 2、方法论:注疏之学 3、古代的法学形态:律学 5、律学的性质:经学的分支;官学 4、律学的发展过程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的进程:司法领域的“春秋决狱”—法律解释 学的“引经注律”—立法上的“礼法合一”
——从秦汉至明清
一、古代司法权的性质



(一)秦汉至明清的司法机构及其地位 1、中央审判机构 秦汉时期:公卿体制下的廷尉 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与大理寺 明清时期:六部制之刑部与大理寺 唐:三省长官正二品;御史大夫正三品;刑部尚书、 大理寺卿正三品。 明:刑部尚书正二品;大理寺卿正三品;都察院御史 正二品。 清:刑部尚书从一品;大理寺卿正三品;都察院御史 从一品。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即由祭祀产生的“礼”与经战争产生 的“刑”。 1、“礼”(p20) 礼,最初是部落风俗的一种,源于部 落中对天地鬼神的祭祀。祭祀需要有 一定的仪式和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 2、“刑” “刑起于兵”。战争。 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 战争导致刑,为后世刑律源头;祭祀 导致礼。它们逐渐被泛化,刑与礼共 同构成中国传统法的内容。
传统社会的理想模式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 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 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 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 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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