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司法案例
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司法案例
在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司法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法律
的具体应用,更是对社会道德和公正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的司法案例。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孟子的“三绝”故事。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讲述了一
个关于司法的典型案例。
故事中,有一个人在路上发现了一把失物,他拾到了这个失物并把它交给了官府。
官府在失物上刻下了拾到者的姓名,并将失物挂在城门上。
过了一段时间,失主来认领失物,但官府却说,“你要失物,得先说出失物上刻的拾到者的姓名。
”失主没有办法说出拾到者的姓名,于是只好放弃认领失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守信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而司法的公正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则案例是关于“刘智”的故事。
刘智是中国古代的一位名人,他在《史记·平津侯列传》中有一段关于司法的故事。
故事中,有一个人偷了一匹马,被告上法庭。
法官问他,“你为什么偷马?”他回答说,“我没偷马,我只是借了一匹马而已。
”法官又问,“借了一匹马,为什么不还?”他回答说,“我打算还,但我还没还的时候就被人告了。
”法官听了之后,认为这个人的解释有道理,于是判决他无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司法要公正,要听取被告的解释,不能轻易定罪。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对司法的重视和对公正的追求。
在当今
社会,我们也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让司法更加公正,让社会更加和谐。
中国古代司法礼仪.ppt
“司法礼仪”的重要性
法袍、法庭、法槌,都是礼仪在司法中的物象,礼仪本来就 是司法的组成部分,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
• 司法礼仪不仅可以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 是能够促进司法 文化的优化与改良,进而形成法律文化共 同体的形成,提高公众的认可度。任何将 司法礼仪看成是制约司法快捷、高效的繁 文缛节都不失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司法礼 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 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 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 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
项目一 感知司法秘书职业礼仪
任务三 司法礼仪 知识点 中国古代司法礼仪
知识点 司法礼仪含义
• 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中对司法人员语言、服饰、仪 容、举止等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 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 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
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不断演变并逐渐形成独特的面貌。
本文将从不同历史时期出发,探讨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阶段,部落内部的法律规范主要以习俗、家族长者的裁决以及部落长老们的共同制定为基础。
这种制度以德治为核心,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之间的平衡。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在这一阶段,封建王朝使用王法来统治国家,由皇帝制定宪法和法律条文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制和世袭制为特点,注重维护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
而在唐、宋、明、清等朝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唐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纂完整、内容丰富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
宋代则出现了《大宗伦绪》和《宋刑统》等法律著作,明代和清代也陆续颁布了不少法令和法律条例。
这些法律文书的出现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和完备,并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
在中国的司法文化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对司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孔子主张以仁爱和和谐的精神,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石。
这种思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类情感和道德价值,对司法决策和审判结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中国历史上的诸多法律案例也影响了司法文化的发展。
例如,唐代的房地产买卖案件《涉陈宋案》便是一次在房地产买卖领域的重大判决案例。
该案以司法公正为原则,保护了市民的财产权益,为后来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到了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从此,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核心价值,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注重司法公正、权益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发展正朝着更加国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也是一种古老的文明行为,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尊重的社会制度。
传统法治文化既是古代智慧的继承,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观念和价值观。
传统法治文化由许多元素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崇尚法治、法制固有的渊源,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手段来深化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以法治形式保障社会的进步。
传统法治文化从源头上建立了一种社会价值观,使社会成员深刻认识到,法治只有被社会充分尊重,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实现最大的社会维度。
首先,传统法治文化崇尚法治原则,强调在社会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我国的法治原则一直深入人心,各地都有法治的精神,法治的观念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同时,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对法治的尊重,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要尊重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尊重宪法,尊重公民社会。
只有尊重法治,才能使法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法律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绳索”。
其次,传统法治文化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
促进法治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教育,而且是文化教育,当今社会,文化可以说是宣传法治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很好地传承了法治精神,在古代司法文化中,法治也是人们最重视的,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也为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文化教育也使社会成员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推动社会治理的实施以及法治的建设。
最后,传统法治文化以公正原则为核心,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治理,以公平和法治的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公正的原则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以法治的原则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确保社会治理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背景。
它以崇尚法治原则、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以公正原则为核心来推动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为基础,深化传统法治文化,并为构建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司法传统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2011-08-03 16:12:28崔永东【作者简介】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尽管在专制政体下,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仍然偏于严酷,但其中不乏含有人道性因素的具体制度,如录囚、直诉、调解、会审、赦宥、存留养亲、死刑复奏等等。
上述司法制度的形成或确立与儒家“仁”道(人道)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它们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人的人格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正当利益的关注,其人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这正是我们今日构建人道化司法文明所应借鉴的。
【关键词】古代司法制度/人性化/合理性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过去,我们对传统司法文化批判否定过多,而对其合理性因素却肯定过少。
那么,衡量“合理性因素”的标准是什么呢?愚以为站在今日立场上看,当以人道精神为是。
两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进行了探索,认为“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
例如,“在中国,所有的死刑(除了少数例外)以及其他一些重刑判决,在其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设在京城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甚至要得到皇帝本人的批准。
清朝的死刑有一种‘监候’,其意思是表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须待一年一度在京城举行的‘秋审’之后,才能被提交执行。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秋审’,原判处死刑监候的罪犯都能被减轻刑罚,因而可以免死。
统治者还经常赦免罪犯,既有针对所有罪囚的大赦,也有针对某一类,甚至针对个别几个罪囚的特赦。
儒家人道主义在法律中的另一表现是对于犯罪的老人(70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以及身体有病、精神不健全者,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处罚。
在许多犯罪中,妇女也可以缴纳赎金,从而免除刑罚”。
①以上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受儒家人道主义影响所致。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行政兼理司法”》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行政兼理司法”》摘要:在我国古代传统司法文化中,“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是其基本特征之一。
本文主要从地方基层角度出发,通过“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表现、“行政兼理司法”成因两方面进行论证,最后一部分综述了传统司法行政司法合一在当时环境下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兼理司法;司法行政合一;地方行政机关一、“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概念在我们两千多年的传统司法文化中,“行政兼理司法”,换句话说即法政体制,是最具有特色的政治体制,也是我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之一。
“行政兼理司法”模式,即在州县一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二为一,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司法审判人员。
中央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始终没有能独立于行政机构,且重要案件和死刑案件需报请皇帝裁决,最高司法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这一说法,最早出现是学者受西学东渐的影响,对我国传统司法、行政体制重新解读出来的结果;厘清了以上概念,我们就从“行政兼理司法”的体现和“行政兼理司法”的成因两个方面来了解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司法行政合一。
二、“行政兼理司法”的体现我国古代传统的“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更多的体现在基层地方上。
传统社会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笼罩下,基层地方政权组织自然而然的就体现出专制性,也即司法行政合一。
对于基层“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者,在人员构成方面,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为同一人。
中国古代自春秋战国之交逐步完成了从封建邦国向郡县制的过渡,相应的建立了地方行政体制,各级地方长官作为中央集权的皇帝委派在地方的代表,既是该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自然也是当地最高的司法长官。
秦统一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
分全国地方为三十六郡,均设郡守,为一郡之长。
郡以下设县,县设令、长。
县以下的行政组织为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有啬夫、游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法律的和谐性和公正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谐与公正的统一,注重解决矛盾和争议,倡导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这种价值观念对于建立公正与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注重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念。
儒家强调的德治思想,倡导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观念,推崇道德法治的理念。
这种传统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后是传统文化对法律行为的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如“君子不议利,忠臣不事权,见义勇为”,这些规范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融合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与现代法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在个人权利保护、公平正义和司法独立等方面,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所差别,需要进行调和和整合。
其次是传统观念对法律规范执行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威的敬重和强调和谐的传统观念,可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等方面。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适应性和塑造性的挑战,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调整和发展法律文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观。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强化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这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研究,找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方式。
可以通过调研和研究,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契合点和互补点,推动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机构,在传统文化中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3000多年前的夏朝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罚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至今,逐步探讨传统文化中的司法制度发展。
在古代中国,刑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周朝时期,刑罚落实以“天命”为准则,《周礼》中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如鞭笞、杖责、剖心等等。
这些刑罚虽然看似残忍,但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作用。
此外,周朝还出现了著名的法家学说,以管子、韩非等人为代表。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惩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被后世奉为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
随着历史的进程,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秦汉时期,司法制度达到了巅峰。
当时的中国出现了专门的御史台,主要负责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以及监察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此外,秦始皇还颁布了著名的法律典籍《秦律》,系统地整合并完善了以前各个朝代的法律规范,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司法制度逐渐受到了一系列弊端的困扰。
在封建社会中,司法权被贵族、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府垄断,导致了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种弊端延续了一段时间,直到唐代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士人逐渐进入司法机构,司法制度才得到一定的改善。
随着近代中国的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司法制度也再次迎来了重大革新。
在20世纪初,中国开始深入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引进了法学教育和律师制度。
此外,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是对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行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司法的独立性。
如今的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中国以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为核心,不断推行国家立法和司法改革。
例如,加强对律师的保护和监督,优化审判程序和系统,推进智能化司法等等。
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也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文化中司法制度的精神。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对 人 道 主 义 作 出 了新 的 阐 释 这 一 时 期 . 道 主 义 在 法 人
甚 至 要 得 到 皇 帝 本 人 的 批 准 清 朝 的 死 刑 有 一 种 ‘ 监 候 ’其 意 思 是 表 示 : 判 处 死 刑 的 罪 犯 须 待 一 年 一度 在 . 被 京 城 举 行 的 ‘ 审 ’ 后 . 能 被 提 交 执 行 。 在 大 多 数 秋 之 才 而 情 况 下 . 过 ‘ 审 ’原 判 处 死 刑 监 候 的 罪 犯 都 能 被 减 经 秋 . 轻刑罚 . 因而 可 以 免 死 。 治 者 还 经 常赦 免 罪 犯 , 有 针 统 既 对 所 有 罪 囚 的 大 赦 . 有 针 对 某 一 类 。 至 针 对 个 别 几 也 甚 个 罪 囚 的特 赦 家 人 道 主 义 在 法 律 中 的 另 一 表 现 是 对 儒
罪 中 , 女 也 可 以缴 纳 赎 金 . 而免 除 刑 罚 ”① 妇 从 以上 考 察
的是 中国古代 司法制 度 中的“ 人道 主义” 问题 . 笔者认为
这 是 受 儒 家 人 道 主 义 影 响所 致 那 么 , 谓 “ 道 主 义 ” 中 国传 统 中 有 无 “ 道 主 何 人 ? 人
律思想 中 的突出表现 是对人权 的重 视”② 该 说 . 国 。应 中 古代 并 无 “ 权 ” 一 概 念 . 如 果 我 们 把 “ 权 ” 解 成 人 这 但 人 理 个 人 的 “ 法 利 益 ”那 么 古代 中 国法 律 也 并 非 不 注 意保 合 .
护之 , 对人 的生命 、 如 身体 、 产 、 格等等 均属于 当时 财 人
死 刑 ( 了 少数 例 外 ) 除 以及 其 他 一 些 重 刑 判 决 。 其 执 行 在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理念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法治理念,其中包括尊崇法律权威、重视公平正义、注重秩序和规范等。
这些传统文化的影响,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支撑和道德底色。
1. 尊崇法律权威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尊重权威,尊崇法律权威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历史上,孔子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强调了统治者应当以民为重,注重法治理念。
传统文化中对法律的尊崇,为当代我国强调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2. 重视公平正义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仁爱”、“功利”等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注重秩序和规范我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秩序和规范,这也是法治建设中所要追求的目标。
传统文化中的礼乐制度、准则等,为今日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制度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宪政体制、立法体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以及其所带来的启示都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1. 对宪政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对宪政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君主与臣民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例如礼乐制度、科举制度等,都对我国老祖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影响为当代我国宪政体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 对立法体系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等都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3. 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通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传统文化中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要求,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搭建了坚实的道德底色。
三、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文化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尊崇法律权威、重视公平正义、注重秩序和规范、倡导民主宪政、完善立法体系、健全司法制度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汇聚了儒释道等不同哲学传统的复杂而精致的系统。
就占据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家传统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言,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
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礼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
《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
刑罚中,民不怒。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
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这方面属于伦理范畴的“五伦”原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五种关系中的每个角色都各有其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谊友信。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
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
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简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包括:
1. 公正和公平: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平等和公平原则,追求公正的司法决策,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2. 宽严相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追求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仁政理念: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德治国,在司法中注重人道主义原则,追求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改造,以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4. 惩罚与教育并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矫正和教育作用,不仅重罚恶人,还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
5. 人民至上: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倾听人民的诉求,保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6. 尊重和保护权利: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任意侵犯和滥用职权。
7. 团结合作原则: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倡导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紧密合作,实现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这些先进的司法文化理念和原则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题
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题
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正义: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公平正义,强调法律的公平适用和公正裁判,尊重人民的权益和合理期望。
传统司法文化注重依法审判,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厚德载物:传统司法文化强调法官的品德修养和道德规范,提倡法官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忠诚、勤勉、务实、廉洁的职业精神,要求法官充满同情心、责任感和公共利益意识。
3. 兼容并包:传统司法文化注重对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尊重和容纳,倡导和平解决纷争,做到事事公平、案案公正。
传统司法文化非常重视人民的参与和意见的采纳,在司法决策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合理要求。
4. 协调与宽容: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追求社会中的各个群体的利益平衡与协调。
传统司法文化宽容差异和不同意见,鼓励和促进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并提倡和平解决争端和纠纷。
5. 精细与公正:传统司法文化追求精细化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结果。
注重研究和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则,清晰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力求使司法决策合理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妥善运行。
总之,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拥有丰富的先进内容,它注重人民的利益、公平正义、法律的公证实施和法官的品德修养,同时也重视多元文化的容纳与协调,追求社会稳定与和谐,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文化的精髓。
电大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
电大简述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是我国自古以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它融合了道德伦理、审判方式、刑法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丰富的先进性。
首先,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是公正与公平。
传统司法文化中,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策的方式广泛存在,重要案件往往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来决定刑判结果,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中重视法治、平等、公正的原则相契合。
其次,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注重的是案件的实际效果。
传统司法文化中,重视案件的实际效果,即通过审判来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预防犯罪,并及时采取措施改正错误的判决。
这一思想反映了司法应当关注社会效益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对于现代司法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再次,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是审判的思想与道德品质。
传统司法倡导审判员依法审判,讲究廉洁公正,追求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协调发展。
这种思想与道德品质的高标准要求,体现了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良好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对于现代司法人员的培养和塑造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最后,我国传统司法文化重视的是司法与妥协之间的良性互动。
传统司法注重和解与调解,强调文明审判、和谐司法,构建了一套以调解思想为核心的综合解决纠纷的机制。
这种机制强调了司法与妥协之间的平衡,使得司法实践充满智慧与灵活性,对于现代司法体系中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总之,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包含了公正与公平、案件实际效果、审判思想与道德品质、司法与妥协的先进内容。
这些都是我国司法文化的宝贵财富,对于现代司法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应当借鉴和弘扬传统司法文化的先进内容,不断推进司法现代化,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 死刑无权处分,专属皇帝 2、地方 行政司法合一
(二)司法权的性质分析:皇权下的社会分工
1、其权限的理论渊源应当是皇帝的授权,与 西方的司法权相比,它具有依附性; 2、它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 分,专业分工的目的是提高效率; 3、涉法机关之间更多是一种分工合作、联合 办案的关系。 古代审判机构的受行政机构的制约,功能有二, 一为分权分工,二为皇权加强。
法义:《唐六 典· 大理寺》: “理,谓察理刑 狱也。”专门职 司“听理”、 “审理”、“处 理”案件的官员 叫做“理”。 北齐时正式设置 “大理寺”;隋 唐以后仍之,一 直至清末。
2、“李”与“理” 从“理氏”到“李氏”; “李”与“理”音同而义通 ; 《管子· 法法》:“皋陶为李”,尹知章注曰: “古治狱之官。” 《史记· 天官书》:“荧惑为李。” “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 ”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 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 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 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 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引经注律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 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 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 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商君书· 画策》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 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 众暴寡。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 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 时变也。 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帝,称为五帝
(二)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 。国家形 成的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及凌驾 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 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的 存在;二是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 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确立期,大体上相当于考 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尧、 舜、禹时期。
参考书目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 出版社2006年12月。 楼宇烈:《中国的品格》,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出版社2005年。 [南宋]真德秀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社会科 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 1987年。 张秀夫丰编、赵书翘著《提牢备考洋注》,法律出版 社1997版。
3、“士”、“士师”所含司法文化:刑起于 兵、以刑审罪的司法体制 《尚书大传》云:“士,理官也。” (1)官称所见“刑起于兵,兵刑同一”
戟
和 戈
(2)立刑、用刑 ①罪名:《夏书》:“昏、墨、贼,杀”,皋 陶之刑也。 ②刑名: 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 《尚书· 皋陶谟》:“帝曰:皋陶,汝作士, 五刑有服…惟明克允。”
二、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的起源:礼与刑 “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 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 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 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 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 【英】梅因著:《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4年版,第2页)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 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1年3月10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 常委会工作报告。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 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第一部分 中国司法文化的起源
早期司法官名称中所见之司法文化
一、国家的起源
(一)国家起源的中国模式 神话传说时期——胚胎时期 赫胥黎:“古代的传说,如用现代严密的科学 方法去检验,大都是像梦一样平凡地消逝了。 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像梦一样的传说,往往是 一个半醒半睡的梦,预示着真实。”
盘 古 开 天 和 女 娲 伏 羲 图
总结: 理(李)官体现的是“审”“判”的职能; 獬豸所见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 士师体现的是“刑起于兵”到“司寇”到“廷 尉”,其职能从战争状态到和平状态,其职能 从对敌到治安,从而确立了“以刑审罪”的司 法体制模式。具有强烈的工具性。
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 《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 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 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正, 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女。 政治秩序的建立:暴力+神权 司法秩序的建立:士师+獬豸=暴力+神权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即由祭祀产生的“礼”与经战争产生 的“刑”。 1、“礼”(p20) 礼,最初是部落风俗的一种,源于部 落中对天地鬼神的祭祀。祭祀需要有 一定的仪式和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 2、“刑” “刑起于兵”。战争。 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 战争导致刑,为后世刑律源头;祭祀 导致礼。它们逐渐被泛化,刑与礼共 同构成中国传统法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 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 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礼法合一
八议 处刑原则: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赎 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钱收赎。 官当
司法的非职业化
虽然有专业分工的倾向,但因其在机构设计、 人员编制和知识系统方面都不具有封闭性和专 业性,而最终仍归宿于皇权之下。 在机构上,司法归于行政之下;在职能上,司 法与行政职能混一;在知识系统方面,律学归 并于经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神权提供的主要是思想和理论支持,这是早期 文化的必然性,所以核心是基于血缘色彩的暴 力争夺资源 当转入和平时期就会出现的理论冲突:权力的 边界在哪里,在是非,在民意 国家观念与社会观念的冲突:权力与民意 权力以暴力为后盾,民意以是非为取向 人性的冲突—永恒的命题 基于人性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永恒性 在中国的早熟的文化、集权的文化环境下发展 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刑文化
传统社会的理想模式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 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 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 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 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皋陶:班固《白虎通· 圣 人》:“皋陶马喙(音 会),是谓至信,决狱极 白,察于人情。”
1、“理”中的司法文 化:司法的“审判” 职能 本义:指“纹理”、 “条理”。 《韩非子· 解老》: “理者,成物之文 也。” 引申义:按照“纹 理”、“条理”把事 情处理好。《说文解 字》:“理,治玉也。 顺玉之文而剖析之。” 就是引申为“治理”、 “整理”、“修理”。
镇压与惩罚成为司法的第一也是唯一要务。司 法不仅是国家暴力的象征,而且也是对付政敌 的利器。如此运作的司法及其氛围,使人们耳 濡目染,习以为常。司法终究成为镇压的代名 词。 古代司法活动的过程,突出的是个“审”字, 倚重的是个“讯”字,中心是个“供”字,追 求的是个“罚”字。
第二部分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4、“狱神”之“狱”
5、“獬豸”所含司法文化:公平正义
《说文· 廌部》:“廌,解廌兽 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 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 《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 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 见人头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 不正,名曰獬豸,一名任法 兽。” 王充《论衡· 是应》:“獬豸者, 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 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4、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1)浓重的氏族血缘色彩(氏族征战为基础建 立政权):“亲亲” (2)部族首领的权力逐渐集中和强化:“尊尊” (3)礼由习惯演变为法:规范性 (4)刑起于兵:强制性
三、中国古代司法的起源:皋繇和獬豸
最早的司法记忆: 皋繇(约前23-22世纪) 《春秋•元命包》载: “尧得皋陶,聘为大理, 舜时为士师。” 创刑、神判、造狱 刑官、士师、狱神
专题二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司法
1. 狭义的司法:大致等同于审判 ; 2. 广义的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现行宪法 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 七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3.更为广义的观点:囊括法院、检察、侦查和 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内的“大司法权理论”。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