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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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发布时间:2021-08-10T08:38:15.61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毛川荣[导读] 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64摘要: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传承千年,封建法制是否有值得现代法制借鉴的地方?行之有效反腐败的出路、德治与法制的契合点在哪里?作者试图从前人的经验中获取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现代法治;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各个阶段国家和法不是一直都有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法?答案是两个,如果法的意义是“法律”,那么法是后于国家产生,如果法的意义是“社会规范”,那么国家后于法产生。

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社会规范。

夏、商、周形成了奴隶社会法制。

特点是刑法为主体,出现了罪名、刑、适用原则,特别是五刑,用残酷的手段残害人体,处刑手段并不规范。

利用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假借鬼神之力,将权利与神力、迷行结合起来,统治奴隶和平民。

奴隶制法并不对社会公布,奴隶和平民并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处刑,奴隶主随心所欲实施刑罚,造成恐怖。

夏、商时期思想“君权神授”,法律在君王之下,在众人之上,完全不平等。

西周增加了“德治”思想、并确定“明德慎行”。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律发生相应变革,保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开始出现。

同时因为战争、资源有限性,封建法制体现出集权性、突出君主权威性、礼法合一,并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1.春秋时期郑国将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向国人公布,法律的秘密状态得以被打破。

郑国铸刑书,法律第一次不在神秘,而是公之于众,成文法第一次在历史上被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众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演变。

这些制度不仅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回顾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探讨其特点和对社会的贡献。

1. 夏商周制度夏、商、周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三个朝代,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夏朝的《夏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刑法、婚姻法等内容,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商朝时期,《商周铭》也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其价值观和法律原则仍然影响着现代中国社会。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了中国,并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来加强中央集权。

秦律的特点是严格、苛刻,刑罚十分严厉。

而随着汉朝的建立,法律逐渐趋于灵活和人性化。

汉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例如设立官府、审判程序和各级法院等。

3. 唐宋明清律法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

唐律继承了秦汉时期的特点,但更加注重程序和规范。

宋朝时期,保护财产权益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封建法治逐渐取代了封建人治。

明朝时期,刑法逐渐成熟,树立了一整套清晰的刑罚体系。

清朝时期,法官独立性得到强调,民事诉讼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4. 20世纪以来的法制改革20世纪初,中国发生了许多社会变革和政治动荡,法律制度也经历了巨大变革。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颁布了《大清民国临时约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和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在经济、环境和人权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

总结: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从夏商周制度到秦汉、唐宋明清,再到20世纪以来的法制改革,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障,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继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中国法律传统对于现代法治的影响

中国法律传统对于现代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五千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历史上对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形成和国家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历史上曾持续盛极的传统法文化在人们的心目中愈来愈模糊,以至误解丛生,淹没了历史的真相。

比如,将中国古代的法局限在“刑”的范围内,认为中国古代法制简单,法的观念狭隘落后等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确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秀文化积淀,否定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可以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沟通的内容。

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贯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家国相通”“亲贵合一”,这是符合中国老百姓的价值取向的,正是这种“和为贵”的精神使大量的纠纷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及基层组织的调解得以解决。

这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更保证了社会稳定、人民团结。

这种朴素的民风对国泰民安的作用是任何一种国外的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华传统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

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而密切的联系性,故而后人一般都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概括地称为“中国法律传统”。

这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回旋,从简单幼稚的法律幼苗发展而成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这套法律传统,不仅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积极而有效地统治着传统社会、传承着历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华文明,而且也曾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及西域诸国法律文化产生过“决定性”的影响,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的著名“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司法 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 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 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 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影响近年,司法改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而当这个社会正在不断地呼唤着司法公正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制度好像没有办法去回应我们的社会需求。

很多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如果没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律的准则)使得交易的安全得以保障,如果没有严格法律制度来保障私有财产的不可随意侵犯,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法律体系去限制国家权力,使得国家权力不去过多地干预经济的发展,能够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那么可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今天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也许就是司法。

现在许多当事人要打官司的时候,往往对于管辖法院特别在意,多多少少好像有一点足球运动员的那种心理感受:那就是主客场很重要,是在主场踢球还是在客场踢球,是在主场打官司还是在客场打官司。

在自己所在城市的法院诉讼觉得很踏实,一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就觉得肯定会败诉。

法院由于缺乏一种上下公认的学理支撑,法官们由于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讲求,由于缺乏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审级对于法律统一的机制上的设定(如统一解释法律法令,违宪审查等等),所以使得整个国家的法律处在一种相对混乱之中。

法律的混乱使得其他权力更多地介入,“家不和外人欺”,法律人自己不争气,其他力量就势必介入,法治建设就节外生枝。

我们可以说,今天法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能不仅仅是今天的问题,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只不过50多年,受到西方影响脱离传统走向共和的时间不过100多年。

范忠信教授曾说,“从前有些学者四十岁以后所作的事情是整理国故”,好像他们自己也在做一种整理国故的事。

对于这点,我多多少少有一点不以为然。

对于不少人来讲,可能做的并不是整理国故的事情,而是做一种西学的引进工作。

如果说《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显示的是百年来中国的法律学人们在追求法治社会的历程中所作的努力的话,我们今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就是我们要检讨: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受到了百年来近代历史的影响,还受到千年以上古代历史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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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湖北 武汉 )
依 法 治 国 是建 设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的基 本 方 略 ,法 治 的作 用 在 我 国越 来 越 被 重视 ,不 仅表 现 在 立 法 、 司法 、执法 等 各 方 面制 度 的完 善 ,也 体 现在 公 民 法律 意 识 的不 断增 强 ,更 突 出表 现在公民对于权利的逐渐重视。而这些都建立在法制现代化的 基 础 上 ,建立 在 中国 法制 越 来 越健 全 的这个 根 基 上 。 那 么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文化 对 法 制 的发 展 进 程有 什 么 影 响 ?如 何 平 衡传 统 法 律 与法 制建 设 的关 系 呢? 传统 和 传 统 法 律 的 概 念 对 于传 统 一 词 ,不 同 的学 者有 不 同的 意见 ,不 同的 概括 。 例如 龙 应 台先 生就 提 出 : “ 所 谓 传 统 ,不 是 固定 的事 实 ,而 是 不 断 的 突破 发 生 ” 。… 郭 奇 勇教 授 也 认 为 “ 在 当 今 中 国有 三 大 传统 ,即中华六千年的传统,西方文化 的传统和两百多年来社 会 主义 运 动 及 近 百 年 马 克 思 主义 中 国化 的新 传 统 。 ” [ 2 传统 法 律是 一 个 历 史 性概 念 ,从 时 间上 说 ,主要 指 前 近代 以前 的 古代 法律 ,而法律传统则是 “ 指一定国家、地 区、民族或若干有着 某种 共 同特 征 的 国家 集 团 的全 部 法 律 活动 的产 物 和结 晶 ,是 现 行法 和法律实践 中所包含的知识 、智 慧和经验 ”口 中 国传统法 律文化指 的是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 内容的 原 理 、规 则 、意识 ,一 般 是指 延 续 几 千 年来 的封 建正 统 法 律 文 化 ,其核 心 是 “ 仁 ”的 儒 家文 化 ,集 道 、法 、儒 家思 想 为 一 体 的新 文 化 。这一 文化 影响 我们 的法 制进 程 。州 二 、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概述 法 律 文化 实 际 上 是关 于法 律 产 生 、发 展 以及 运行 机 制 的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理念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法治理念,其中包括尊崇法律权威、重视公平正义、注重秩序和规范等。

这些传统文化的影响,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支撑和道德底色。

1. 尊崇法律权威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尊重权威,尊崇法律权威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历史上,孔子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强调了统治者应当以民为重,注重法治理念。

传统文化中对法律的尊崇,为当代我国强调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2. 重视公平正义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仁爱”、“功利”等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注重秩序和规范我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秩序和规范,这也是法治建设中所要追求的目标。

传统文化中的礼乐制度、准则等,为今日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制度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宪政体制、立法体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以及其所带来的启示都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1. 对宪政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对宪政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君主与臣民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例如礼乐制度、科举制度等,都对我国老祖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影响为当代我国宪政体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 对立法体系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等都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3. 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通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传统文化中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要求,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搭建了坚实的道德底色。

三、我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传统文化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尊崇法律权威、重视公平正义、注重秩序和规范、倡导民主宪政、完善立法体系、健全司法制度等。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意义自古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法制社会。

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但是它的演变在不同的朝代中又有不同的特征。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的维度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现代意义进行分析。

一、中国古代法制的四大体系中国古代法制可以分为四大体系。

首先是刑法体系,它是中国最古老的法律体系。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刑法主要是以流刑、笞杖等体罚为主。

到了春秋时期,刑罚逐渐规范化,并逐渐形成株连和杀戮等重刑。

到了唐代,刑法逐渐减少了对于身体的惩罚,增加了对于财产的罚款和剥夺等。

第二个是礼法体系,它主要是以仪式和禁止为特点。

礼法主要源于儒家思想,并在秦朝实现了大规模的制度化。

礼法中的禁止包括很多方面,如乘车禁止、服饰禁止等。

第三个是行政法体系,它是围绕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展开的。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纠纷和调解。

行政法在明清时代逐渐成熟,包括政府的职权与职责、官僚纪律等。

第四个是民间法律体系,它主要基于习惯和传统行为制定的法律,如土地习惯法、家族法等。

在中国古代,民间法律体系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产、生活和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法制的现代意义中国古代的法制对于现代的法制有着很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和完善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尽管中国古代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但是整个社会法制的完备性可以起到对手段法治、逐步进步的社会发展模式的促进作用。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法律理念仍然在现代法制中存在。

以礼法为例,虽然现代社会的礼仪规范比古代社会多,但是礼法背后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仍然对于现代法律规则具有启示性。

此外,民间法在中国古代的发达,说明了它对于社会规则、管理和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中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思考引入更多的基于习惯、习俗的民间法规范。

最后,中国古代的法制在现代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主动作用。

例如,基于中国传统封建家庭模式的家庭维权,通过传统民间法律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包括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习俗。

这些传统司法制度虽然已经在现代社会中被淘汰,但其中的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强调的是“公平平正”原则,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注重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并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这与现代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非常相似。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争端往往通过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进行,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调解和和解原则,进一步推进现代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使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情理与法条的结合。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强调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判决中的个别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强调法律规则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标准。

这与现代司法制度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规则的普遍适用相比,倾向于回归到事实和情理层面。

现代社会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考量案情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还注重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哎呀,说起那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咱们得追溯到老早老早以前了。

那时候,规矩多得跟满天星似的,虽然没得现在这些个高科技设备,但人家讲究的是个“礼法并治”,讲究个“以德服人”,又不失严明。

就拿咱中原的儒家思想来说,它不单是教人咋个做人,还深入到了法律里头。

讲究个“仁、义、礼、智、信”,这五字真言,简直就是那时候的“法律宝典”。

比如说,孝顺父母,那可是天经地义的大事儿,不孝之徒,轻则挨骂,重则要吃官司。

再瞧瞧那罗马法,嘿,人家那可是西方文明的瑰宝。

讲究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皇帝老儿还是平头百姓,犯了法都得挨板子。

这种精神,到现在咱们还在用,比如宪法里头就写着呢,公民权利平等,法律保护每一个人。

这些个古代的法律体系,对咱们现代的法律影响深得很。

你看,现在的法律条文,既要讲公平,又要讲正义,还要照顾到人情味儿。

就像是古代的那些“礼”和“法”的结合体,既严格又温情。

所以说,咱们现代人享福得很,既继承了老祖宗的智慧,又用现代科技把它们发扬光大,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啊!。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论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每一个文明文化都会建立起自己独特的司法制度,古代中国更是如此,其司法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等方面来论述古代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一、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特点也极为明显。

(1)权力分散古代中国司法制度认为,司法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着分子制、乡制、科制等,这些司法制度相互之间形成了权力分散的局面。

(2)以修葺为前提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安定,以修葺社稷为前提,以完善制度治理社会,强调社会秩序,注重司法的仁义道德价值。

(3)以文法法律为准绳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以压制刑罚为主,以文法法律为准绳,注重法律的教化功能。

司法实践规范的程度也越来越高。

二、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向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借鉴意义。

(1)加强立法工作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立法工作的思想,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

(2)加强司法人员廉洁从业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人员仁义道德价值,以消除权术,保护公平公正的司法诉讼秩序,因此,我们也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内涵建设,促进司法人员廉洁从业。

(3)加强司法实践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活动的效果。

因此,我们也应当加强司法实践,有效提高司法质量,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明显的权力分散、修葺社稷以及以文法法律为准绳的特点。

同时,它也为现代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借鉴,包括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司法人员廉洁从业以及加强司法实践等,以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一、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中国传统司法以维护以血缘为基点的等级身份制度为目的,法的功能被淡化。

宗法伦理原那么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受以伦常为主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经过董仲舒的改造,把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那么引入法律体系中,演变为指导中国古代法律的“三纲五常”,迎合了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

法官断狱决讼首先要用“君臣之义”、“父子之亲”等道德原那么来衡量,考虑当事人在家庭或家族中的相互地位及相互关系,事实曲直往往被伦理是非所取代,而不问案件事实终究如何。

例如,主张亲亲相隐不为罪,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不应揭露或作证,此举不受法律制裁,这使得司法权力不得不让位于宗法伦理。

中国传统司法不仅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内的等级差异,也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外的等级差异。

法律确认等级差异,强调义务本位,维护等级特权,强化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君主。

《左传•昭公七年》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这里的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就是明确的等级划分。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尽管中央层面存在司法审判的专门机构,但司法权往往由行政机关分割,最终由君主直接控制。

君主可创制和取消法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违者那么要受到严惩。

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崇天人合一,追求调处息讼。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神灵,是世间的主宰,而人与天具有同一民生。

“这种天人关系说实际上把‘应然的’人之道神化为天道,用天道来检讨批评人道,使顺从天道、表达天道、实践天道成为历代王朝建国立业的核心指导思想。

”中国传统司法“强调绝对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合无间”[1](p203)。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国有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追溯到历史深处,法律作为治理公民行为的强制性要素,始终贯穿于历史的演变和发展之中。

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组织、文化、宗教、哲学、政治等方面,而且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首先,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崇尚公正,实行以人民利益为主旨的司法管理。

根据宋徽宗大律,当时君王规定明令:"但遇民有纠恶有私,务治同期,令其公正审判"。

由此可见,古代中国注重以公正审判坚持人民有权利、有义务,做到以邻为壑、以己为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赋予他们公正司法保护,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启示。

其次,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崇尚把握细节。

《春秋繁露·郑伯克》中记载:"昔者周公,推车几,旁见而善其事"。

这里说的"推车几"是把握细节的一个典型表现,古人似乎已经明确,把握细节是正确司法判断的必要前提。

对当代中国的法治而言,在司法判断中要发现事实,集中精力在琐碎之处,细致入微,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追求公平、保护权益,为打铁还需自身硬。

此外,古代法治文化也反映出讲究秩序的精神。

古人不仅提倡建立严谨的法律法规,而且把“归一”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可见对“秩序”精神的重视。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要加强监督执行力度,坚持以法治要求建设社会,强化社会公正意识和制度机制,严格执法,施行法治,落实秩序,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氛围中自由行动。

以上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向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忠告就是: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把法治文化作为支撑点,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注重细节和秩序,建立健全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这样人民才能在法治环境中得到真正的保障。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总第435期·2010第2期□余钊飞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积极与消极影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价值理念、司法原则以及操作程序,在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占据了重要的学术地位。

作为一种长期的历史实践,很难作出泾渭分明的分析判断,只能从相对辩证的角度作初略划分。

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积极方面1.司法统一主义。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王道大一统思想一直贯穿中国封建社会。

对中央集权的强调体现在司法当中就是要求代表皇帝权威的司法通行全国。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官僚等级体系和郡县制度逐渐完善。

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专制皇权绝对控制下的司法体系在中央和地方相继建立,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末。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之下,司法权仅仅是皇权的一个部分而已。

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权,各级司法机关仅仅是皇权的延伸。

总体而言,这种在高度专制君权下的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保持统一。

中央政权通过完善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来达到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基本一致。

中央三法司的完善。

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呈现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并列的格局。

在唐代,逐渐形成三司推事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可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案件。

地方重案不便解送中央的,则指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评事组成临时法庭前往审理,称小三司推事,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即源于此。

中央司法组织的专门化和会审制度的完善,保障司法权牢牢掌握在中央政权手中。

观察整个封建时代的司法体系,司法在中央政权的领导下基本上保持着统一性。

地方司法机关的完善。

地方司法一般由地方长官处理,他们代表皇帝在其辖区内行使相应的审判权力。

对于流罪、死罪等重案,需要向刑部咨报或向皇帝题奏。

地方官员不得越权处理刑事案件。

这种司法统一主义有助于统一国家的司法权威,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法律的普遍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促进公正司法
重视证据和口供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证据和口供的重要性,要求在审判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和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做法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严 格审查证据和口供的真实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重视程序公正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审判的程序公正,要求在审判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这种做法在现代 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的程 序公正。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 影响
2023-11-05
目录
• 中国古代刑法概述 •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 中国古代刑法的现代意义 • 中国古代刑法与现代刑法的差异及原因 •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启示
01
中国古代刑法概述
古代刑法的起源与演变
起源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朝,历经商、周、春秋战国等时期,逐渐形成了较为 完善的法律制度。
原则,保障了个人自由和权利。
02 0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虽然中国古代刑法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存在等级制度 和平等观念的矛盾。而现代刑法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了司 法公正。
以人为本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惩罚和威慑,而现代刑法更注重以人为本,重视改 造和教化罪犯。
刑法制度的差异
刑罚制度
刑法技术的创新
1 2 3
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
中国古代刑法的侦查技术,如勘验、搜查等, 为现代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
审判技术的创新
中国古代刑法的审判技术,如鞫谳分司、审判 监督等,为现代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 有益的参考。
刑罚执行技术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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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近年,司法改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而当这个社会正在不断地呼唤着司法公正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制度好像没有办法去回应我们的社会需求。

很多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如果没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律的准则)使得交易的安全得以保障,如果没有严格法律制度来保障私有财产的不可随意侵犯,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法律体系去限制国家权力,使得国家权力不去过多地干预经济的发展,能够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那么可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今天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也许就是司法。

现在许多当事人要打官司的时候,往往对于管辖法院特别在意,多多少少好像有一点足球运动员的那种心理感受:那就是主客场很重要,是在主场踢球还是在客场踢球,是在主场打官司还是在客场打官司。

在自己所在城市的法院诉讼觉得很踏实,一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就觉得肯定会败诉。

法院由于缺乏一种上下公认的学理支撑,法官们由于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讲求,由于缺乏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审级对于法律统一的机制上的设定(如统一解释法律法令,违宪审查等等),所以使得整个国家的法律处在一种相对混乱之中。

法律的混乱使得其他权力更多地介入,“家不和外人欺”,法律人自己不争气,其他力量就势必介入,法治建设就节外生枝。

我们可以说,今天法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能不仅仅是今天的问题,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只不过50多年,受到西方影响脱离传统走向共和的时间不过100多年。

范忠信教授曾说,“从前有些学者四十岁以后所作的事情是整理国故”,好像他们自己也在做一种整理国故的事。

对于这点,我多多少少有一点不以为然。

对于不少人来讲,可能做的并不是整理国故的事情,而是做一种西学的引进工作。

如果说《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显示的是百年来中国的法律学人们在追求法治社会的历程中所作的努力的话,我们今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就是我们要检讨: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受到了百年来近代历史的影响,还受到千年以上古代历史的影响。

我们的文明并不是一个突如其来的文明,我们的文明受到了历史的塑造,并且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受到历史的制约,不管陈景良教授号召不号召大家研究宋代法律史,历史的精神渗透到我们的血液中,融化在我们的灵魂之中,必然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之中。

如果能够允许我以一个外行的眼光冒昧地总结一下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特色的话,与西方相比较,我觉得以下三个特色给我的印象非常的强烈: 第一个特色是德治的传统。

当然先秦时代发生过“法治”和“德治”之间的争论,但是法治论者随着秦王朝的二世而亡变得永远在中国的历史中间缺乏号召力,它对于人民来说只是遥远的过去中间一段不幸的经历。

儒家学说占据主导地位最重要的表现在于通过官员对社会的治理——官员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道德权力的过程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

所谓“有耻且格”这样的一种境界追求;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伟大的君主总是像春风化雨,总是像太阳一样照耀在我们的心中;“为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的这样一种追求,都深深地塑造了我们的一种官员选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把政治的领导者和道德的领导者合二为一。

这种传统,我个人的感觉似乎是与我们缺少一种强有力的宗教组织和神学体系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大致上不是一个喜欢宗教的民族。

中华文化到底是一种格外具有宽容精神的文化,还是一种格外不具有宽容精神的文化?我总觉得我们说“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实际上就是说异文化进来以后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不能保持与我中华文化不同的东西。

犹太人是一个何等了不起的民族!在世界各地都是一个砸不烂打不碎的小钢丸,谁也没有办法同化他们;但是到了中国来之后,没了,找不着了!我们中国消化西方的宗教文化也是很厉害的。

佛教文化,在中国传播800年的时间,最后终于开出一个灿烂的花朵——禅宗。

但是,禅宗最后变成一个只讲究顿悟,不讲究繁文缛节,不讲究宗教必然要求的形式和程序的某种东西。

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还有“两个和尚过河”——河边站着一个漂亮的姑娘,无法过河。

老和尚一把将姑娘抱起来过了河,小和尚走了一路都想不通。

直到天快黑时最后终于忍不住了,问师父。

老和尚很吃惊地说:“我早已经把她放下了,难道说你还把她抱在怀里吗?”这都说的是人心灵本身的重要性,而不是程序、形式的东西。

所以说中华文化,不但能够接受孔子所说的“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这样一种精神,它还深刻影响到了我们的政治生活,使得我们政治方面没有办法形成一个足以与世俗权利抗衡的宗教力量。

我们看到整个世界范围内,从西欧开始从西罗马帝国延续下来的政教分离的传统,宗教足以与世俗的力量相抗衡,甚至很多时候世俗的权力要屈居于宗教权力之下。

再往东走到东正教范围之内,宗教和世俗还是两分的,世俗的权力成功地战胜了宗教的权力,世俗权力高高在上而宗教权力低低在下,但是宗教权力还是存在,直到今天普京举行就职典礼的时候居然是东正教的大主教来主持他的典礼。

再往东走,到东方,你会发现在东正教那里还存在的宗教势力已经完全被消解掉了。

没有一种宗教权力的制约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当统治者为了维护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时候,他也许不得不身兼两职,两肩挑,既是一个世俗的统治者又是一个精神的统治者,他必须在精神方面来教导人民,他必须让全国各级的官员都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行政的官员,而且也是一个道德的官员、思想的官员,所以我们的地方长官叫“州牧”——牧民!像牧羊人这样一个角色,让人民在受到统治权力规范的情况下还要受到统治者思想的规范,心灵中受到一种感染,所谓“内圣外王”,使得通过心灵的改造过程形成一种秩序。

人人都成为像尧舜一样伟大的人物,法律还有什么必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孔子是想让社会形成一个没有法律,没有法官,没有律师这样一个境界,这是一个伟大的高妙的理想的境界。

我相信和这样一个境界相适应的是我们的官员选任制度,科举考试制度所追求的正是这样一个目标。

让马克斯?韦伯感到很震惊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面居然可以通过科举制度成功地使官员和文人合而为一。

韦伯意识到这样的合而为一,加上官员数量的稀少,可能带来的治理过程中的一些特色,比如说治理过程中的“粗线条”,不可能像黄仁宇不断强调的“数字化的管理”,一方面是官员的数量太少,一个州县朝廷命官只有一个人,下面基本没有分工。

甚至中央意义上的分工,按照现在西方官僚制度的分工来看,也是不存在的。

粗线条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官员所受到的训练或者说他们的知识背景太独特。

他们的背景是“四书五经”,经史子集,要训练写诗。

训练写诗几乎跟行使严格意义上的统治权是对立的。

因为大家知道,诗人的思维,充满了浪漫主义的情怀。

我现在越来越强烈的感觉到,这样一种长久的诗人的思维训练,还有八股文文章的思维训练,使得中国传统的政治决策过程有一种浓郁的美感,浓郁的情感化的色彩,因为它和情感化的语言是有关系的,但也和政教合一、政教不分是有关联的。

不消说,它加剧了决策中的任意性,它和我们现代法律决策中追求的确定性是不相符的。

现代决策要讲求法律推理的方法,要非常严谨的,使得语言本身具有柔韧性,能够适应凹凸不平的社会需求,能够仔细地进行一种此案与彼案的区分,像英国的法律人那样,distinguish,一定要进行一种区分,区分此案和彼案,才能够真正做到同样的事情同等的对待,法律的规则是在这样一个非常精细非常严谨的过程中间发育出来的。

但是我们没有这样一种传统,我想,这是德治所带来的一个最大的特色。

我们今天是否仍然在受到这种传统的制约呢?传统法律文明的第二个特色就是我们司法过程中的反逻辑、非逻辑的色彩。

在笔者对中国古典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官员在作决策的过程中,似乎有一种明显的不太严格地依据法律来判决案件的倾向,最重要的问题是“天理人情国法”这样一个效力等级。

当一个官员判决案件的时候无需关注此前的判决,严格地追求一种确定性的要求是不存在的。

相反,官员们关注的是个别案件的解决,把这样一个个别案件顺利地解决了,对他来说已经完成了任务,所以每一个案件对他来说必然是一个个别主义的处理模式,而不能是严格按照一套规则来处理。

当然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比如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夫马进一派,他们强烈受到韦伯和昂格尔的思想的影响,同时,他们也不是泛泛之论。

像滋贺秀三这样的人,他对中国法制史下的功夫,比我们老一辈中国法制史学家更加严谨更加精细。

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中国法律文明在古典时代绝对不可以说是幼稚的文明,而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但是在缺乏确定性方面,中华文明和西方的法律文明呈现两极化的态势。

西方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和法律的操作空间追求一种确定性,而中国只是追求一种浪漫,非常不具有逻辑性。

为什么要追求这样的一种决策?看一下官员的知识结构我们就知道他们不大可能严格地追求逻辑。

唐德刚先生讲,在英美法德这些国家法庭上那些律师个个都是逻辑学大师。

在法庭辩论中间,重要的是逻辑上站得住脚,律师不需要关注天理人情。

在《威尼斯商人》里边,犹太商人可以要求从被告胸口挖一磅肉出来,大家请注意莎士比亚的戏剧中表现出一种细节化的描述,戏剧中没有人去从情理的角度去说服夏洛克不要去履行这个合同,威尼斯大公在夏洛克残忍的主张面前束手无策,最后,化妆成法律人的鲍西娅走上法庭,她用怎样的方式来应对这样的残忍的要求?她不是用情理,而是用概念。

首先是“一磅”这个概念,“你要注意你挖的可是一磅肉,不能多一点少一点”,其次是一磅“肉”,“不能流一滴血”。

我们不是这样的。

唐德刚先生讲,仲尼之徒,我们东方社会的知识分子们,最不喜欢的就是斤斤计较于法律概念,逻辑规范这些东西。

所以,青天大老爷们如果判的好的话,则是天理人情国法俱在其中;如果判得不好的话,则满口大道理,一点起码的逻辑都不讲。

如果没有排除情感、道德、政治考量,没有三段论的推理的支持,司法决策的确定性则无从获得。

两千年的历史就是这么演变过来的,我们看到当年的司法体系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当年,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先生娶了一位漂亮的太太,结果被高衙内进行“性骚扰”,结果高俅设计陷害林冲。

如果在现代讲求法律确定性的社会,讲求司法独立的社会,这件案子是很简单的事情。

但是,遗憾的是,当时的社会不是这样一个社会。

高俅只是跟手下人说一声“把他押到开封南府,让滕府尹好生收拾”,开封府滕府尹手下有个小官叫孙定的,对滕府尹说了一段话,我觉得可以作为我们阅读《水浒传》的“书眼”,就是全书的纲领。

孙定说:“您滕大人什么时候敢抗拒高大人的命令啊,开封府不就是高大人的开封府吗?要抓就抓要杀就杀,您老人家什么时候拒绝过高大人?”我想这就是中国整个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的真实写照:不是人们不追求公正,不是社会大众和官员们不追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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